第二编 第六章】著作权内容
知识产权法课本(学生)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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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参考答案第一编知识产权法总论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总论【课后复习】一、选择题1.A;2.B;3.C;4.ABCD;5.ABCD;6.ACD。
第二编著作权法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法律应用】【案例一】泥塑被合法转让后,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仍享有著作权。
【案例二】本案的“一稿多投”不违反著作权法。
【课后复习】一、选择题1. C;2.B;3. ACD;4.AC;5.ABD;6. ABC。
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法律应用】【案例一】(1)甲描述客观事实的诗具有独创性。
(2)八个字可以构成作品。
【案例二】(1)临摹行为不是著作权法上的创作。
(2)临摹是著作权法上一种复制的形式。
(3)临摹品不构成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案例三】(1)张某演奏的华彩乐段属于音乐作品。
(2)李某对张某的乐曲进行记录的行为在著作权法上应当属于复制行为。
(3)李某对于所记录的乐谱进行的改动,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或侵犯修改权,或侵犯改编权。
综上,李某的记谱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复制行为,其擅自将所记录的乐谱以自己名义发表,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在具体内容方面,不仅侵犯了前述各项权利,还侵犯了张某的署名权和著作财产权。
【案例四】这张照片不应该展览。
本案主要涉及对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冲突的问题。
【案例五】(1)《乌苏里船歌》属于编曲。
(2)《乌苏里船歌》的权利主体是赫哲族。
【案例六】(1)电视节目预告表不是时事新闻。
(2)电视节目预告表不具有独创性。
(3)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并不等于不受法律保护【课后复习】一、选择题1.A;2. C;3. B;4. D;5.B;6.AB;7. BCD;8.ABD;9. AC; 10. ABCD; 11.BCD。
五、案例分析题(1)原告制作的“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理由如下:原告制作的“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是一个数据库,其对数据库内容的选择、编排付出了创作性的智力劳动,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独创性条件,因此对其享有著作权。
知识产权大题及答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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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学习题集第一编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概述同步测试题与参考答案3、简答题(1)简述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
参考答案: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信息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和交换关系。
(2)简述知识产权法的性质。
参考答案:知识产权法是私法、国内法、强行法。
4、论述题试述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的原则;促进社会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同步测试题与参考答案】5、简答题(1)简述知识产权与物权的相同点和区别参考答案:相同点:二者都是民事权利;都是对世权、支配权;都具有法定性。
区别:控制权、使用权、处分权的内容不同;保护对象不同;可否分地域取得和行使不同;权能可否授予多人行使不同;有些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时间性,物权无法定时间性;有些知识产权具有双重权利,物权仅是财产权。
(2)简述知识产权的权能参考答案:控制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
(3)简述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信息必须具备的条件参考答案:①必须与人们的智力活动有关;②必须具有财产价值;③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
(4)如何理解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参考答案:分地域取得指同一信息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同时在不同的国家分别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
①需经批准授权的知识产权,只在批准授权的国家或地区受保护。
②不需经批准授权的知识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只能按该国法律受到保护。
6、论述题试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参考答案:(1)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信息;(2)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3)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4)知识产权的权能可分别授予多人行使;(5)对法定时间性等“特点”的评析。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步测试题与参考答案】4、简答题简述侵害知识产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参考答案:①行为人实施了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②权利人有财产损失;③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权利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行为人有过错。
知识产权--著作权法(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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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文化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著作权是与作品创作相联系的权利,包括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依法享有报酬的权利。
第三条国家保护著作权,鼓励创作,保障著作权人享有其作品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繁荣和科学进步。
第四条著作权的意思是指著作人对其著作所享有的权益。
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非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著作人对其著作所享有的财产上的权益。
非财产权是指著作人对其著作所享有的权利,除财产权以外的权利。
第五条著作权由著作人享有,并可通过合同等方式转让。
第六条著作人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由其具有对著作享有著作权的创造事实所带来的权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著作人可以是其员工、职工,但法定或者约定他人著作人的权益不得由此受到影响。
第七条没有作品的著作权。
第八条著作作品是指以文学、艺术和科学组成、用各种载体表现的智力成果。
高教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第二版)教学课件06
![高教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第二版)教学课件06](https://img.taocdn.com/s3/m/88b830f4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0f.png)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学
第二节 著作权许可使用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学
一、许可使用的概念
著作权许可使用指的是财产权的许可使用,指著作权人 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 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权利。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应当订立许可 使用合同。著作权人利用许可使用合同可以将著作财产中的 一项或多项内容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 数额的著作权使用费,以保证实现著作财产利益。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按照 这种关系,著作权人参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后,著作权集 体管理组织即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上述活动,无须再获得著作 权人的授权。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学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 机构的监督
通常情况,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民间组织,具有非官方性 质。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尽管是在官方的推动和支持下成立 的,且其活动要受到官方的监督,但并不影响集体管理组织的非官 方性质。
再转让。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学
一、著作财产权转让
(三)著作财产权转让的内容 著作财产权转让究竟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以及转让的地
域范围,应当依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加以约定。如果著作财产权转让 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则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合理的推定。如果合 同未明确约定的权利,推定为未转让;如果合同未明确规定地域范围 的,则应当推定为仅在受让人所在法域范围内有效。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学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 机构的监督(续)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一定的垄断性,为此,世界上出现 了两种对集体管理组织进行治理的模式。一种是对集体管理组 织的成立不予限制,保障管理组织之间以及著作权人与管理组 织之间的竞争自由,利用市场机制限制集体管理组织获取垄断 地位,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
2014第二编 著作权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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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佩斯、朱时茂小品著作权和表演者权案
1999年,陈佩斯和朱时茂以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在未 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出版发行的VCD光盘中使用了 陈佩斯和朱时茂在历届春节晚会上表演的《吃面条》 等8个小品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166万余元。中国国际电视 总公司辩称:本案所涉小品虽由两原告创作、表演, 但均在中央电视台的组织、导演下出现在电视台大型 文艺节目春节联欢晚会中,成为中央电视台摄制的电 视节目的组成部分。中央电视台对这些电视节目拥有 全部著作权。这8个小品属于春节联欢晚会电视作品的 组成部分,原告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 中央电视台。电视总公司直接隶属于中央电视台,公 司出版的小品光盘制品,是经中央电视台许可授权后 依法进行的,绝无任何侵犯他人著作权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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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台标著作权纠纷案
现已退休的张德生原是中央电视台新闻部工作人员。1978年,他参 加了央视征集CCTV台标图案的活动。其设计的台标图案独特,被选 中确定为台标,自1979年1月起在央视节目播出时使用。当时双方没 有约定台标的版权归属,央视也没有向张德生支付报酬。1998年6月, 央视对台标图案及色彩进行了部分改动,张德生对此曾提出异议。 2001年,张德生以中央电视台为被告,向海淀区法院提起知识产 权诉讼。张德生称,他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中央电视台长期使用, 未付报酬,侵犯了自己对台标享有的获得报酬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 修改权。要求中央电视台向其支付台标有偿使用费20万元、支付台标 用于赢利目的的使用费10万元。
案例1
在1991年,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诉广西煤矿 工人报一案中,被告广西煤矿工人报未经 原告同意,转载了广西广播电视报所刊登 的中央电视台、广西电视台一周电视节目 预告表。就所涉及电视节目预告而言,广 西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不具有独创 性,因而被排除了版权保护。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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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内容主要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著作权的取得与期限。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密不可分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没有时间的限制。
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
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一、著作人身权1、发表权: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
包括发表作品和不发表作品的权利。
成立特征:著作权人要有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意思表示;要有将作品以某种方式公开,并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的事实。
推定同意发表:许可他人使用、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他人。
作者生前未发表(未明确表示在其死后不发表)的作品的发表权:可在其死后50年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则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2、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
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
作者作品署名发表后,其他任何人以出版、广播、表演、翻译、改编等形式进行传播和使用时,必须注明原作品作者的姓名。
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署名权归作者享有。
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存在放弃问题。
保护期不受限制。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
3、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为作者所享有,只有经作者授权,他人才能修改其作品,未经授权而擅自修改,即构成对作者修改权的侵犯。
例外:(1)报社、杂志社可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无须征得作者同意。
从实质上讲,修改权仍属于作者,他人只能在法定范围内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而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知识产权法》word版
![《知识产权法》word版](https://img.taocdn.com/s3/m/459d9148647d27284b73517c.png)
知识产权法第一章著作权一、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因作品的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而不需再履行任何法定手续。
即著作权自动取得。
二、著作权的主体(一)一般作品(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
合作作品的作者须具备创作合意与合创事实两个条件。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全体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须征得全体合作作者的同意。
对于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于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由合作作者协商一致行使;协商不成的,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权利,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演绎作品是指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行为是演绎者的创造性劳动,也是一种创作方式。
因此,法律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但其对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另外,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者和演绎作品作者的同意。
(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五)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影视作品是指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和依合同获得报酬权。
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六)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委托作品是指作为受托人的作者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和要求而创作的作品。
关于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解决,没有订立合同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为保护作者权益,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作者本人。
(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但须注意美术作品和美术作品载体的关系,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作品的著作权是相区分的。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此规则也适用于计算机软件等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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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著作权保护第一节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民事侵权行为的类型(著作权法第52条)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以下类型(11项):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二、行政违法行为(著作权法第53条)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以下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在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构成行政违法:(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二编 著作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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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 、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对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 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 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 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 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 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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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与所有权区分
的,自己没有欺世盗名,不发生侵犯著作权问题。双 方相持不下,张的子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杨乙的行为是否侵犯张及其子女的著作权, 为什么? 分析:杨乙的行为侵犯了张及其子女的著作权。 理由如下: (1)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 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因此,张田将画赠与杨乙,只是将作品原件所有权转 移给杨乙, 扬只享有对作品原件的展览权,著作权中
对象,作曲家石甲对该歌曲拥有著作权,但是‚娃娃
乐‛作为一个汉字组合的词组,离开了原作品的语言 环境,离开了歌词的有机整体,并且脱离了赖以表现 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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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汉字组合的词组能否成为著作权客体?
情氛围的东曲旋律,充其量只是一个词汇,不能构成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法律不赋予任何人对 单纯一个词汇的使用享有普遍地支配和垄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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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权与专利权 1、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只保护作品的 表达方式。专利权所保护的是作者创造的思想内容。 2、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 求它是独创的。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不论其是 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对于 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这是‚首创 性‛与‚独创性‛的区别。
第二编 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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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著作权立 法的差异逐渐缩小。 立法宗旨设定为以 保护作者权利为中 心,兼顾作品使用 者和传播者的利益。
(三)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发展
1911年
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 《大清著作权律》
1986年
通过《民法通则》,正式确定著作权
1990年 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
英美法系
强调著作权是一种经济意义的专有权利,它的代 表是英国和美国。 英美法系则不作这样的区别,对作者和作品传播 者都给予著作权保护 传统的英美法系则要求作品业已发表甚至经过登 记才能受到保护。 强调传播者的英美法系则允许法人成为第一著作 权人。 英美法系则多注重其财产权利的一面。
权利内容方面大陆法系注重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
著作权
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
vs
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多需要经过主管机关授权。
著作权的保护期较长,例如50年或者更 长的时间,
工业产权的保护期较短,例如20年或者 更短的时间。
著作权的人身权利色彩比较重,
工业产权的人身权利色彩很轻。
著作权的排他性较弱,例如,独立完成 相同作品的人依法都享有著作权
工业产权的排他性较强,例如在多人完 成相同发明的时候,只有最先申请的人 能够获得专利权
(二)、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
文学艺术产权,是文学艺 术家的权利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 因而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性 质和特征。但是,在传统上, 人们习惯于将著作权和其他 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 等)进行对比,并因此将知 识产权划分为两大部分 工业产权,科学技术发明 者和工商业经营者的权利 •随着人类创造的新 形态的智力成果的涌 现,以及产业经营模 式的翻新,著作权的 客体已经远远超出了 作家、艺术家创造的 成果的范围,而工商 产权的保护范围也纵 伸到了传统的文艺领 域。其结果使得文学 艺术产权和工业产权 之间的界限更加模糊。
著作权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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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分类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作品.演绎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演绎者,但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改编,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翻译,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为另一种语言文字;注释,是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整理,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加工。
(此处包括影视改编权、游戏改编权、漫画改编权等,作品还包括演说、音乐、杂技、戏曲、舞蹈、相声、魔术、摄影、美术等形式;如我方改编或整理成新的作品,需拥有原作品的授权,新作品的著作权归我方.)汇编作品: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汇编时不得侵犯原著作权。
委托作品:接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
基础是委托合同,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但委托人在约定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
(我方如委托他人制作作品或他人委托我方制作作品应注意约定著作权归属。
)合作作品: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职务作品: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是著作权人。
为完成单位任务但没有使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作者不得许可他人以相同方式使用。
影视作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需要制片者、编剧、导演、摄影、演员等方面的合作.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纸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其他人不拥有著作权,谈合作时应注意取得制片人的授权;但剧本的著作权单独归属于剧本作者.)对于侵权作品制作者、传播者或者侵权商品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通常实行过错推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https://img.taocdn.com/s3/m/a14d4d37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d9.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9.07•【文号】主席令第31号•【施行日期】1991.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0年9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著作权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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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平面到立体复制的问题 案例 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诉 上海豫园商城国际购物 中心有限公司 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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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械表演权 案例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收 费争议
❖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王蒙等六作家分别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
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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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
❖ 实质条件 《伯尔尼公约》第2条(1)“文学艺术作品”一语,包括文学、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 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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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 品的权利;
❖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 曲、篡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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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利用、传播其作品的权利, 从权能上可分为著作权人自己利用、传播其作 品的权利、许可他人利用、传播其作品的权利 以及转让权。从作品的使用方式上可分为:
第二编 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 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
一、 著作权的概念 (一)著作权的概念
广义著作权
邻接权(作品传播者权)
1
❖ 著作权与版权(copyright)的关系:同 义语。《著作权法》第六章附则,第56 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二)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二、著作权法的概念
2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 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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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制权:从维度上看,复制可以分为三 类: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从平面到立 体的复制以及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从 载体上看,最初的复制主要是将作品复 制在纸张等介质上,后来随着科学技术 的发展,人们又将作品复制在胶片、磁 带、录像带、磁性光盘和计算机内存中。
著作权法释义-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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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释义-第六章附则附则即法律的附属部分,也是法律的最后一部分。
附则中通常不规定权利义务等实质性的内容,那些在总则和分则中都不合适列入的内容,一般就放在附则中。
其内容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解释性条款,即对法律中出现的一些名词、专门术语和重要的用语作出定义性的解释,以使有关规定更加准确,便于人们的理解和法律的贯彻实施;二是配套性条款,即为便于法的实施,对法律的适用范围,有关实施条例的制定,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法的施行日期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废止等问题作出规定。
因此,附则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它对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律、执法部门正确地贯彻实施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附则中应当规定什么内容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上述内容并不是每个法律的附则中都必须包括的。
需要对哪些内容作出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本法根据需要,对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法律的溯及力以及本法的施行日期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第五十六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释义】本条是对著作权与版权的关系的规定。
该条是在原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的基础上对原条文的表述方式作了修改。
一、关于著作权的称谓,目前各国尚不一致。
有的国家称版权,有的国家称著作权。
“版权”一词,英文为“Copyright",直译为“复制权”,强调复制的权利,最早出现于英国1709年的安娜法令。
当今英美法系的国家均使用“版权”一词。
法国人认为著作权包括人格权和财产权,故采用“Droit d'auteur"一词,直译为“作者权”,而不采用“版权”的名称,以突出作者的权利。
受其影响,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苏联等也都称为作者权,日本立法体系采取德国式,在其19世纪末的立法中采用了“著作权”一词,以强调著作人的权利。
对于我国,著作权和版权的名词都是舶来品,最早使用“著作权”一词的是《大清著作权律》。
清末变法修律,设立修订法律馆,任命沈家本为修律大臣,主持制定法律。
著作权法知识点精要归纳(干货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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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知识点精要归纳模块一:著作权一、作品的构成要件:1、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悟的人类智力成果。
2、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可复制性和表达性)。
3、具有独创性。
二、独创性剖析独创性:“独”是指独立创作(但所劳动的过程必须是劳动者尚有智力创造空间的劳动过程,不能是已经没有任何发挥空间的劳动过程,例如唯一性的表达方式),源于本人;“创”是指具备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并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要求(但我国法律未具体规定。
“创”的高度,其具体认定基本借助于司法机关的判断)。
“独”有两种表现方式:第一、从无到有独立创作,形成原创作品;第二、在现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且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着可被客观识别的差异,差异部分形成演绎作品。
独创性理解:(1)早期英美法系独创性标准:“额头流汗”标准,即只要该劳动成果包含了作者“独立的艰苦劳动”并具有实际价值,就可以满足版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
例如电话号码汇编。
2)大陆法系独创性标准:不仅是指独立创作,还要求有一定高度的智力创造水准(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并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要求)。
精确临摹之作与原作品相比在视觉上没有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差异,或者差异过于细微,临摹之作与不符合独创性中“独”的要求。
但临摹艺术作品的结果与原作品在视觉上差异明显,而且差异部分达到了独创性中“创”的要求,那么临摹的结果就是作品(演绎作品)。
实用艺术品:美感低的,可选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有一定创作高度的,可归属于美术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只要影像内容和效果能够体现摄影师在拍摄过程中具有独创性的选择、安排和处理,就能构成摄影作品。
即使该工程或产品具有一定艺术美感,只要该艺术美感无法与其实用性功能在物理或概念上分离,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著作权内容1、著作人身权(4个)(1)发表权: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使作品处于为公众(不特定人)所知的状态,至于公众是否实际知悉或关注被发表的作品,无关紧要),于何时、何处公之于众,以及以何种形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著作权法(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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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第三节著作权的保护期第三章相关权第一节出版者第二节表演者第三节录音制作者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第四章权利的限制第五章权利的行使第一节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第二节著作权集体管理第六章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第七章权利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在中国境内的表演或者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本法保护。
第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实用艺术作品以及根据本法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对中国权利人给予保护的,受本法保护。
第五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表达。
作品包括以下种类:(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乐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戏曲、话剧、歌剧、舞剧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小品、快板快书、鼓曲唱曲、评书评话、弹词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滑稽等通过连续的形体和动作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实用艺术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包括作为其施工基础的平面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十一)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二)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十三)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四)立体作品,是指为生产产品、展示地理地形、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而创作的三维作品;(十五)计算机程序,是指以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表现的、用于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处理装置运行的指令,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十六)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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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1991.05.30•【文号】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1.06.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8月2日实施日期:2002年9月15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ⅰ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是:(一)文学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七)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八)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九)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供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十一)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或者模型。
自考_00226知识产权法[2010年版]最新笔记最新资料
![自考_00226知识产权法[2010年版]最新笔记最新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e8cadf86b9d528ea81c77986.png)
00226知识产权法[2010年版]第一章总论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第三节知识产权的概念与体系第二编著作权第二章著作权概述第一节著作权概念及其特征第二节著作权法及其演进第三章著作权的主体第一节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第二节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第三节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第四节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第四章著作权的客体第一节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第二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第三节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第五章著作权的内容第一节著作人身权第二节著作财产权第三节著作权的取得和期限第六章邻接权第一节邻接权概述第二节出版者的权利第三节表演者的权利第四节音像制作者的权利第五节广播组织的权利第七章著作权的限制第一节合理使用第二节法定许可使用第三节强制许可使用第八章著作权的利用第一节著作权的转让第二节著作权许可使用第三节著作权合同第四节著作权的质押第九章著作权的管理第一节著作权行政管理第二节著作权集体管理第十章著作权的保护第一节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第二节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三节著作权纠纷的处理第三编专利权第十一章专利权概述第一节专利与专利权第二节专利法与专利制度第十二章专利权的客体第一节发明第二节实用新型第三节外观设计第四节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第十三章专利授权条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发明、实现新型的专利授权实质条件第三节外面设计的专利授权实质条件第十四章专利权的取得第一节专利申请权第二节专利申请人第三节专利申请原则第四节专利申请日第五节专利申请文件第六节中国单位、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第七节专利申请的审批第十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宣告第一节专利权的期限第二节专利权的终止第三节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第十六章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第一节专利权的内容第二节专利权的限制第十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一节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二节专利侵权行为第三节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第四节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四编商标权第十八章商标制度概述第一节商标概述第二节商标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第三节商标权的概念与内容第四节商标权的取得、归属及终止第十九章商标注册第一节商标注册的概念和原则第二节商标注册的条件第三节商标注册的申请第四节商标注册的审查与核准第二十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第一节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第二节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第二十一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一节注册商标的续展第二节注册商标的转让第三节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第二十二章商标管理第一节商标管理概述第二节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三节商标印制的管理第二十三章商标权的保护第一节商标权保护概述第二节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种类第三节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四章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第一节驰名商标概述第二节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第三节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第五编其他知识产权第二十五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第一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概述第二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法律保护第二十六章商业秘密权第一节商业秘密权概述第二节商业秘密权的法律保护第二十七章地理标志权第一节地理标志权概述第二节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第二十八章植物新品种权第一节植物新品种权概述第二节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第二十九章商号权第一节商号权概述第二节商号权的法律保护第三十章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第一节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第二节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及其法律规制第六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第三十一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相关国际公约第一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述第二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主要国际条约第三十二章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总论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2.将一切来源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于17世纪法国法学家卡普佐夫观点,后为比利2.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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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租权的对象包括( 。 我国出租权的对象包括 )。 A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 B文学作品 文学作品 C图书 图书 D电影作品 电影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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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7 。我国《著作权法》 10条第1款第7 条第 项规定:出租权, 项规定: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 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 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 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3)著作人身权是不受著作权法的限制的,包括期限上的限 )著作人身权是不受著作权法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制的, 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都不适用于著作人身权。 制、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都不适用于著作人身权。惟一例外 的是发表权,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一样受50年期限的限制。 期限的限制。 的是发表权,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一样受 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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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D。选项C中的表演权属于财产权,而非 。选项 中的表演权属于财产权 中的表演权属于财产权, 人身权,具体参见《著作权法》 人身权,具体参见《著作权法》第10条关于 条关于 著作权内容的规定。 著作权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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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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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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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特别提示: 未经作者许可,第三人擅自将其作品予以公 未经作者许可, 开不构成作品的发表, 开不构成作品的发表,此时作品仍然作为未发 表作品予以保护。 表作品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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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电视作品的发表权由( 电影、电视作品的发表权由( A演员 B导演 C编剧 D制片者 E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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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 表演权 公开表演作品,
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①只有“著作权人”才享有表演权。作品的表演者只有“表演者 只有“著作权人”才享有表演权。作品的表演者只有“ 没有“表演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录音录像制品没有表演权。 权”,没有“表演权”。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录音录像制品没有表演权。 ②表演权所控制的表演包括“活表演”与“机械表演”两类。活表演指 表演权所控制的表演包括“活表演” 机械表演”两类。 公开在舞台上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歌等直接表演行为。 公开在舞台上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歌等直接表演行为。机 械表演指将活表演录制于唱片、影片、光盘上之后, 械表演指将活表演录制于唱片、影片、光盘上之后,利用机器设备 向公众传播被记录的表演的公开表演方式。 向公众传播被记录的表演的公开表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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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租权。 出租权。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 出租权 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 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 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权利, 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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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内容包括: 署名权内容包括: 内容包括
(1)作者有权决定是否署名以及署什么名的权利, (1)作者有权决定是否署名以及署什么名的权利, 作者有权决定是否署名以及署什么名的权利 如本名、笔名、别名或艺名等。 如本名、笔名、别名或艺名等。 (2)禁止他人在作品上署名 禁止他人在作品上署名。 (2)禁止他人在作品上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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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权内容包括: 修改权内容包括: 内容包括
(1)作者自己有权修改作品。 (1)作者自己有权修改作品。 作者自己有权修改作品 (2)禁止他人未经授权对作品进行修改 禁止他人未经授权对作品进行修改。 (2)禁止他人未经授权对作品进行修改。但是有如下两方面的例 外: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 ①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 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 删节。对内容的修改, 文字性修改、 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 作者许可。 著作权法》 33条 作者许可。(《著作权法》第33条)。 ②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 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 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 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0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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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展览权。 展览权。
也称公开展览权或展示权,是指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 也称公开展览权或展示权, 向公众展示的权利。 向公众展示的权利。 只有美术作品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才享有展览权 美术作品、 的著作权人才享有展览权。 只有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才享有展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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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财产权, 又称经济权利, 著作财产权 , 又称经济权利 , 是指著作权 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 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 发行权、展览权、广播权等权利。 权、发行权、展览权、广播权等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性质明显不同于著作人身权, 著作财产权的性质明显不同于著作人身权 , 它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 它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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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权。 发行权。
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 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 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 复制件的权利。 发行, 复制件的权利。 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对作品的需 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作品的复制件的行为。 求,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作品的复制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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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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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著作人身权的概念
著作人身权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 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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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人身权特征 著作人身权特征
(1)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一定条件可以视为作者,因 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一定条件可以视为作者, 而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权; 而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权; (2)著作人身权具有较强的专属性,大部分情况下不 著作人身权具有较强的专属性, 得转让、继承和放弃; 得转让、继承和放弃;
刘某从画家孙某处购买了一幅画, 刘某从画家孙某处购买了一幅画,刘某在对 该画享有物权的同时,对该画还享有()。 该画享有物权的同时,对该画还享有()。 A改编权 B出租权 C复制权 D展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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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家吴忠经常即兴作画,赠送好友谢某, 画家吴忠经常即兴作画,赠送好友谢某,几年后 谢某已收藏吴忠画30多幅。谢某从中选出25 30多幅 25幅 谢某已收藏吴忠画30多幅。谢某从中选出25幅, 吴忠画册》为名出版了署名吴忠的25幅画, 25幅画 以《吴忠画册》为名出版了署名吴忠的25幅画, 吴忠得知后十分气愤, 吴忠得知后十分气愤,认为谢某及出版社侵犯了 自己的权利。依照法律,谢某侵犯了()。 自己的权利。依照法律,谢某侵犯了()。 A吴忠所赠画的财产所有权 B吴忠对赠画的发表权 C吴忠对赠画的展览权 吴忠的姓名权、 D吴忠的姓名权、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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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 改的权利。其中既包括作品的完整性, 改的权利。其中既包括作品的完整性,也包括 标题的完整性。 标题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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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 A发表权 C表演权 B署名权 D修改权
需要注意的是: 需要注意的是: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上没有创作作品的人 的姓名不属于侵害该人的署名权,而是侵害了该人的姓名权。 的姓名不属于侵害该人的署名权,而是侵害了该人的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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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改权
修改,通常是对已完成的作品形式进行改变 修改, 的行为, 的行为,既包括由于作者思想观点和情感倾向的 改变而导致的对作品形式的改变, 改变而导致的对作品形式的改变,也包括在思想 与情感不变的前提下对纯表现形式的改变。 与情感不变的前提下对纯表现形式的改变。如改 变逻辑安排,增减文字。 变逻辑安排,增减文字。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知识产权法学
主 编 曹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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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著作权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是著作权制度中最为核心的部分, 著作权的内容是著作权制度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它通常 是指著作权人基于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利。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第三节 著作权保护期
)行使。 )行使。 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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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电视作品 著作权法》 15条规定,电影、 条规定 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因此发表权当然由 制片者享有。 制片者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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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署名权
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如何标 记作品来源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署名即是标记, 记作品来源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署名即是标记, 旨在区别。 旨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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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对作品的使用方式包括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 对作品的使用方式包括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 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 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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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制权
复制权,一般仅指以同样形式制作成品的权利, 复制权,一般仅指以同样形式制作成品的权利,如复制 文字作品生成书籍、杂志、报纸等方式, 文字作品生成书籍、杂志、报纸等方式,还包括在不同 于原作载体的载体上复制( 于原作载体的载体上复制(在上彩釉的陶盘或瓷盘上复 制绘画、雕刻、油画作品)或者使用不同的技术( 制绘画、雕刻、油画作品)或者使用不同的技术(将一 件艺术作品摄制成照片)也属于复制。 件艺术作品摄制成照片)也属于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