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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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

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刑事诉讼目的

1.刑事诉讼目的的含义

刑事诉讼目的为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总体思路、发展方向,并设定了界限和

范围。

2.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3.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目的的统一

在现代一些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有关刑事诉讼的讨论往往围绕两个问题展开,一个是实体真实,另一个是正当程序。刑事诉讼法以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为双重目的,就应当将它们统一起来,在各个制度和程序之中加以贯彻。原因有:

(1)如果只注重追究犯罪,忽视人权保障,势必导致司法专横,从长远的效果看,达不到使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的目的。

(2)如果只注重人权保障,忽视惩罚犯罪,势必导致犯罪猖獗、民众失去安全感、社会动荡、社会秩序紊乱,同样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

(3)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在许多案件中可以和谐一致,不出现矛盾,但在一些具体案件中有时却会发生直接的冲突,出现此消彼长、此存彼亡的状态,因此需要加以选择和协调。

二、刑事诉讼的价值

1.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性

对于刑事司法价值,可以开列出如下价值清单,即社会秩序、公平、个人自由和效率。

社会秩序是法治的基础,社会秩序若陷入崩溃,法治也就无从谈起。维护社会秩序并非刑事法律的唯一价值,个人自由同样是法律——特别是刑事法——的重要价值。对个人自由的尊重在诉讼中表现为符合公正标准的程序被严格遵行。在司法活动中,正当程序理念包含了严格执行程序的要求。

公平体现为法律的平等适用,即要求法律无偏倚地适用于每一个人,做到使人们不感到自己受到的对待与和自己地位相似的人不同。通过诉讼渠道解决法律纠纷,如何以较少的司法资源投入取得最大的收益,是立法、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乃至一般民众都关心的问题。效率只有在公正得到有效保障的条件下才能作出,在法律的诸价值中,公正是首要的价值,为效率而牺牲公正得不偿失。

2.功用意义上的价值

(1)价值的分类:

功用(utility)含义下的价值,可以区别为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指的是其结果符合人们的理想;内在价值是事物本身固有的价值,可以被称为“绝对价值”,它自身就构成一个目的。

(2)两种价值理应达到的结果的善:

①相对于刑法的实体结果的善:通过该程序发现案件的实质真实,从而使国家的刑罚权得以落实,亦即实现刑法的目的;

②相对于人权保障的程序结果的善:通过正当程序的良好运作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从而使人及其存在的价值和尊严得以实现。

3.刑事诉讼多元价值的平衡

(1)多元价值的冲突:

价值之间往往存在冲突,特别是秩序与个人自由——在刑事诉讼中体现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存在的冲突颇为显著。

(2)多元价值需要平衡的原因

①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但程序正义并不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充分条件,即通过它不能必然实现实体正义的结果。

②如果离开程序正义,往往使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两败俱伤。因此,在两者存在冲突时需要司法人员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进行取舍,或者根据法律授予的自由裁量权并综合两方面因素进行权衡然后决定取舍。

三、刑事诉讼的职能

1.刑事诉讼职能的含义

在刑事诉讼中,各诉讼主体承担相应的诉讼职能,通过行使这些职能推进诉讼进程从而达到诉讼的目的。每个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行为,要符合法律为它规定的或受到法律保护的直接目的(利益)。因此,刑事诉讼活动具有不同的种类、方面。这些由刑事诉讼主体的作用、任务和参加诉讼的目的所决定的主体活动的种类和方面称为刑事诉讼职能。

2.诉讼职能的分离

刑事诉讼历经两次重要的诉讼职能分工。

(1)控诉(公诉)职能从审判职能中分离

控诉(公诉)职能从审判职能中分离的标志是14世纪初法国国王腓力四世为加强王权

而设立了检察官,检察官代表国王参与诉讼活动。在这个过程中,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实现了彻底分离,特别是公诉权从国家审判权中分离出来,为现代司法开创了新局面。

(2)辩护职能独立于审判和控诉,从而形成了现代诉讼的基本格局

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格局由控诉职能、辩护职能与审判职能构成。辩护职能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共同承担。公诉职能从审判分离以后,控诉职能相对加强,被告人的自卫能力相形见绌,因此借助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维护其权益并在法庭上与控方抗衡成为必要,这种需求促成了律师制度的形成。律师介入诉讼,极大地增强了被告人的辩护能力,有力地促进了法治。

3.基本职能和非基本职能

(1)控诉、辩护和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三大基本职能,它们相互联系,统一在诉讼之中,基本职能是相互联系、彼此制约的,并以其统一性确保诉讼的正确开始和正确终结。

(2)非基本职能是指控诉、辩护、审判以外的其他职能,包括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在诉讼中所履行的职能,以及公安司法机关履行的除基本职能以外的其他职能。

4.诉讼职能的界限及其意义

三大诉讼职能的关系是既互相依赖、存在共生现象,又互相对立、相互排斥的:

(1)诉讼职能的界限

控诉职能由检察机关、被害人、自诉人等处于诉讼原告地位的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在本质上也属于控诉职能的范畴;辩护职能由被告人、辩护人等处于被告地位的诉讼参与人行使;审判职能由法院(法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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