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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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有哪些

继承人由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该遗嘱无效。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该遗嘱无效。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遗嘱分哪些类型,其各自有效要件是什么?

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遗嘱必须依法采用法定形式。根据我国《继承法》第条的规定,合法的遗嘱形式有以下五种:

(一)公证遗嘱;即经国家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的遗嘱。遗嘱人须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不得他人代理。同时,遗嘱人必须在公证员面前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盖章和注明日期;如果遗赠人不识字或虽识字但无法亲笔书写的,可向公证员口述,由两名公证员在场并作出记录,随后,公证员要向遗嘱人宣读记录内容,经遗嘱人确认后签名盖章。公证遗嘱是最严格的,也是效力最高的遗嘱形式。如果遗嘱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数份内容不同或抵触的遗嘱时,以公证遗嘱为准。

(二)自书遗嘱;即遗嘱人生前亲自手写的遗嘱。《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此外,对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三)代书遗嘱;即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成的遗嘱。《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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