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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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1条①
(a)备选方案
(1)概论
被告人可以作有罪答辩、无罪答辩或者既不承认有罪也不辩解的答辩。

如果被告人拒绝作答辩或者如果被告法人没有到庭,法庭将会进入无罪答辩程序。

(2)有条件的答辩
经政府同意并获法院准许,被告人可以作有条件的有罪答辩或者作既不承认有罪也不辩解的答辩,同时声明在对判决的上诉中,保留使任何特定的关于审前动议的不利裁决接受审查的权利。

在上诉中胜诉的被告人允许撤回答辩。

(b)既不承认有罪也不辩解的答辩
被告人只有在经过法庭的同意之后,才能作既不承认有罪也不辩解的答辩。

这一答辩只有在对当事人的主张以及有效司法中的公共利益进行恰当的考虑之后,才能为法庭所接受。

(c)对被告人的建议
在接受有罪答辩或者既不承认有罪也不辩解的答辩之前,法庭必须在公开的法庭上亲自向被告人作出说明,使被告人获知并理解以下几点:
(1)答辩所针对的指控的性质,以及法律有可能规定的强制性的最低刑法和最高刑罚,包括任何特别假释或者监督释放期限的结果,法庭应考虑任何可适用的量刑指导原则,但是在某些情境下可能背离量刑指导原则的这一事实,法庭也可能命令被告人对犯罪的受害人进行可适用的补偿。

(2)如果被告人没有律师辩护,被告人有权在程序的每个阶段都得到律师的辩护,如果必要的话,法庭将会为被告人指定一名辩护律师。

(3)被告人有权作无罪答辩,或者在已经做出的情况下,继续坚持作无罪答辩,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对质和交叉询问与已不利的证人权,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权利。

(4)如果有罪答辩或者既不承认有罪也不辩解的答辩为法庭所接受,将不会有任何形式的进一步的审判,所以通过作有罪答辩或者既不承认有罪也不辩解的答辩,被告人放弃了接受审判的权利。

(5)如果法庭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就被告人已经做出的答辩的犯罪对被告人在宣誓后进行询问,并且记录下来,则被告人的答辩在以后就会被用作指控其作伪证或者虚假陈述的证据。

(d)确保答辩的自愿性
在没有首先在公开的法庭上亲自向被告人进行询问,并认定答辩是自愿的,而并非是武力或者威胁或者违背答辩协议的承诺的结果时,法庭不应当接受认罪答辩或者既不承认有罪也不辩解的答辩。

法庭也应当查明被告人自愿有罪答辩或者既不承认有罪也不辩解的答辩是否是先前公诉方和被告人或者被告人律师协商的结果。

(e)
(1)概论
公诉方和被告人律师或者被告人为了达成辩解协议进行协商,在对指控的犯罪或者更为轻微的或者相关的犯罪作有罪答辩或者既不承认有罪也不辩解的答辩时,公诉方应做到以下任何
①温小洁译。

一点:
申请撤销其他的指控;或者
(B)在被告人理解其建议或者请求对法院不会产生约束力的情况下,建议或者同意被告人关于特定的量刑的请求;或者
(C) 同意某人特定的量刑是对案件的适当处理。

法庭不参加这一讨论。

(2)答辩协议的通知
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辩解协议,法庭被要求在法庭上公开宣布这一协议,或者在答辩做出时,因为显示有充分的理由而不公开宣布这一协议。

如果协议属于分项(e)(1) (A)或者(C)所规定的类型,法庭将会接受或者拒绝这一协议,或者在有机会审议量刑报告之前延展做出接受或者拒绝的裁定。

如果协议是属于分项(e)(1) (B)所规定的类型,法庭将会向被告人做出建议,如果法庭不接受建议或者请求,被告人将无权撤回该项答辩。

(3)答辩协议的接受
如果法庭接受了答辩协议,法庭将告知被告人这一协议将会在判决和量刑中体现答辩协议中所规定的处理办法。

(4)答辩协议的拒绝
如果法庭拒绝了答辩协议,法庭将通知当事人这一事实,并且记录在案,亲自在公开的法庭上公开向被告人提出建议,或者在显示有充分的理由时不予公开该事实,法庭将不受答辩协议的约束,并给予被告人撤回答辩的机会,并告知被告人如果被告人坚持有罪答辩或者既不承认有罪也不辩解的答辩,案件的处理可能会比答辩协议中所期待的结果更不利于被告人。

(5)答辩协议程序的时间
除了显示有充分的理由外,所达成的答辩协议必须在传讯时或者在审判之前由法院指定的其他时间通知法庭。

(6)答辩的不可采、答辩协商以及相关的陈述
除了本段所规定的之外,以下的证据是不可采的,即在任何民事程序或者刑事程序中不能用于反对做出答辩或者参加了答辩协商的被告人:
以后被撤回的有罪答辩;
既不承认有罪也不辩解的答辩;
在根据本规定的任何程序中所做出的关于以上一种答辩中的任何陈述;
在没做出有罪答辩或者以后有罪答辩被撤回的答辩协商的过程中向公诉方所做出的任何陈述。

但是,这一陈述在以下的情况下却是可采的:(ⅰ)在同一答辩或者答辩协商中所作的另一陈述在其他程序中被提出时,而且该陈述在公平的意义上应当被认为是与这一陈述同时做出的;或者(ⅱ)在该陈述是在被告人宣誓后,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公开做出时,可以在对伪证或者虚假陈述的刑事追诉程序中被采用。

(f)认定答辩的准确性
虽然接受了答辩协议,法庭在未进行调查以确认答辩是否存在着事实上的基础之前,不应依据这一答辩做出判决。

(g)程序的记录
被告人做出答辩的程序应逐字逐句记录下来。

如果存在着有罪答辩或者既不承认有罪也不辩解的答辩,这一纪录将会不加限制地记载包括法庭对被告人的警告,对包含任何答辩协议的答辩的自愿性的调查,对于有罪答辩准确性的调查。

(h)无害错误
任何对于本规则所要求的程序的改变如果没有影响到实体性权利,则应该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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