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广东(东莞)-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
东莞日照分析报告模板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项目名称: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章)(章)日照分析报告一.建设单位(委托方)名称:地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二.设计单位(受托方)名称:地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资质证书编号: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以下简称委托方),就拟建建筑对其基地北侧遮挡范围内确定的客体(详附图一)的日照影响,委托我公司进行分析。
建设地点:用地范围:建设基地周边电子地形图(详见附图拟建建筑方案总平面图(详见附图(二)基地内拟建建筑基本情况:(三)基地遮挡范围内的客体建筑基本情况:(四)基地外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基本情况注:上表中是指建筑最高部位(含水箱、电梯井或构架)的高度(具体进行日照分析讣算时建筑高度以日照分析图上所标示的诸屋面标高为准)。
拟建建筑的阴影范主、客体建筑位置关系,建筑标髙以及客体建筑窗位如附图所7J\Q四.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本日照分析报告的标准依据《东莞市建设项U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有关条款: 第三条适用范ffl和对象、日照标准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査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
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2,医院的病房;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5.公寓、宿舍;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三房以下至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23•【字号】东府办〔2018〕81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18〕8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23日东莞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改善审批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专项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审批,是指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建设工程项目的事项审批申请,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及所需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审批部门作出事项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审批部门以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开展建设工程项目事项审批的,适用于本办法。
实施主体包括市级审批部门以及承接市级审批权限的园区或镇级部门。
第四条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和法规,不会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重大民生利益等产生不可逆影响,并可通过后期监管执法予以纠正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应当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
对于技术规范明确、中介服务市场成熟的技术审查类审批事项,实施程序性审查或直接备案。
其他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事项,由审批部门通过制定清单明确并缩小审批项目范围,清单外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清单内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告知承诺制事项的范围,由市发改局、市政务服务办会同相关审批部门研究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1.14•【字号】东府办〔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1〕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章项目确定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考核奖惩第七章附则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重点项目管理,确保重点项目有力有序有效地顺利推进,提高投资效益,增强重点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市发展规划,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升级转型,协调区域发展,改善社会民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包括:(一)完善路网、航道、物流设施的交通运输项目;(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三)提高能源供给能力及清洁环保、可再生的能源保障项目;(四)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五)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六)提高农业质量和效益、促进人水协调的现代农业和水利建设项目;(七)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的环境生态建设项目;(八)提高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基础设施能力的社会发展建设项目;(九)列入省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纳入国家和省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十)优势的传统产业项目;(十一)其他有特殊意义的重大项目。
列为市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要求政府投资项目5000万元以上,社会投资项目2亿元以上。
东莞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规定(送审稿)20200111(2)
东莞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规定(送审稿)2020年1月主编单位: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平面图规划设计第一节建筑退线第二节建筑间距第三节竖向设计第四节交通组织第五节绿地设计第六节配套设施第三章建筑工程设计第一节住宅建筑第二节宿舍建筑第三节商业、办公、科研建筑第四节教育建筑第五节工业、仓储建筑第四章建筑经济技术指标计算第一节结构层高计算第二节建筑面积计算第三节容积率计算第四节建筑密度计算第五节绿地率计算第六节建筑高度计算第七节停车位计算第五章术语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示各项指标均为规划指标。
第1.0.3条建筑设计应根据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本规定为通用标准,规划设计条件中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执行。
第1.0.4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范与规定为准。
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定期上报东莞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
在下列情形下,由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整体修订,上报东莞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一)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二)国家和省的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三)东莞城乡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章总平面图规划设计第2.0.1条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指对用地内的建筑布局、道路、竖向及绿化等要素进行的综合性设计。
总平面图规划设计应依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要求和规划设计条件,遵守有关法规、规范,合理组织与安排场地中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实施方案
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实施方案(试行)一、日照分析实施范围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对可能不满足日照要求的方案,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见附件1)。
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2、医院的病房;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5、公寓、宿舍;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二、日照分析实施流程图一日照分析实施流程三、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1、日照分析报告编制的阶段涉及日照分析对象的建设项目,在审批修建性详规和建筑总图时,如需同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应委托具有规划或建筑设计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或咨询机构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2、日照分析报告编制需要具备的资料及来源1)、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1:500(或者1:1000)现势电子地形图。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3)、已建的客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如需进行窗口分析,则附有需分析的窗户的详细位置和尺寸)。
4)、已建的主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5)、根据《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见附件1)已确定纳入分析范围的已批(未建或在建)以及在批主客体建筑的有关资料。
6)、竖向平面图(表示每栋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
资料来源:第1、3、4、6项资料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量队测量,并经当地规划所盖章确认,第2项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第5项资料由建设单位向当地规划所查询。
3、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具体技术要求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要求参照我局颁布的《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见附件1)。
4、日照分析报告编制的软件日照分析报告编制所用软件应由软件公司送我局审查备案,并在规划局网站上公布的。
四、日照分析报告的校核1、日照分析报告校核的阶段为保证日照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日照分析报告在送我局审批之前,应送东莞市地理信息与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简称编研中心)校核,取得编研中心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校核意见书》。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试行)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7.11.29•【字号】东建函[2007]191号•【施行日期】200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试行)(东建函〔2007〕191号)各有关单位,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部委《关于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围标串标力度。
经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中试行以下做法,促使我市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一、招标人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一)市建设局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登记、信用动态监管平台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信息通过东莞建设网向社会公开。
(二)凡近两年曾被市建设局或者其它招标投标监督部门记录有不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有权拒绝其参与招标代理机构的随机抽取。
(三)由招标人在已建立信用档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中,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四)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费按省、市有关规定标准的80%计取。
二、潜在投标人可通过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www. )下载招标文件及查阅招标图纸,准备投标文件。
(一)招标人到交易中心办理招标公告发布手续时,应当将招标文件和招标图纸的电子文本送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将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及招标公告(同步)网上发布,截止时间至召开投标会前。
同时,招标人应当向市建设局办理招标文件备案,备案程序按“东莞建设网” (网址:)办事指南要求办理。
(二)招标文件应当采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doc
附件1: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总则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和《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利用计算机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对象、日照标准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
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2、医院的病房;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5、公寓、宿舍;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三房以下至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第四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教育、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新建高层建筑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的阴影范围(如图1);图1 冬至日客体范围图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报建、待建、在建等有日照要求的居住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东莞市日照分析实施方案
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实施方案(试行)一、日照分析实施范围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对可能不满足日照要求的方案,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见附件1)。
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2、医院的病房;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5、公寓、宿舍;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二、日照分析实施流程图一日照分析实施流程三、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1、日照分析报告编制的阶段涉及日照分析对象的建设项目,在审批修建性详规和建筑总图时,如需同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应委托具有规划或建筑设计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或咨询机构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2、日照分析报告编制需要具备的资料及来源1)、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1:500(或者1:1000)现势电子地形图。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3)、已建的客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如需进行窗口分析,则附有需分析的窗户的详细位置和尺寸)。
4)、已建的主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5)、根据《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见附件1)已确定纳入分析范围的已批(未建或在建)以及在批主客体建筑的有关资料。
6)、竖向平面图(表示每栋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
资料来源:第1、3、4、6项资料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量队测量,并经当地规划所盖章确认,第2项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第5项资料由建设单位向当地规划所查询。
3、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具体技术要求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要求参照我局颁布的《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见附件1)。
4、日照分析报告编制的软件日照分析报告编制所用软件应由软件公司送我局审查备案,并在规划局网站上公布的。
四、日照分析报告的校核1、日照分析报告校核的阶段为保证日照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日照分析报告在送我局审批之前,应送东莞市地理信息与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简称编研中心)校核,取得编研中心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校核意见书》。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28•【字号】东府〔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9〕1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28日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权限实施:(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粮食和能源、工业和信息产业、水利、交通、环境保护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分别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
(三)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东府办〔2018〕91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9日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创新体制机制,实施专业化代建、高质量代建、高效率代建、全流程代建,全面提升代建制管理的效能,加快城市品质提升步伐,根据《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社会机构代建,即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通过直接委托、招标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工程管理能力的、能独立开展工作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法人(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全过程组织管理职责,包括项目投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等工作,并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交)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直至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的制度。
第二条?代建项目一般实行全过程代建。
代建单位同时具备包括投资咨询、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可实行全过程管理总承包;代建单位不具备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可以联合体形式实行全过程管理总承包,也可依法依规选择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
【最新】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试行稿 补充规定)
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试行稿+补充规定)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1)3 结构层高计算 (3)4 建筑面积计算 (5)5 容积率的计算 (16)6 建筑密度的计算 (18)7 绿地率的计算 (19)8 停车位的计算 (21)9 建筑高度的计算 (22)1 总则1.1 为提高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统一计算方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各项指标均为规划指标,与消防等无关。
1.3本细则未涉及到的内容,应按照国家、广东省和东莞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定和标准执行。
1.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1.5 突破本细则的建设项目,当确有需要时,应在方案报审阶段提出申请,并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1.6 本细则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由颁布之日起实施。
2 术语2.1 结构层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屋顶层由该层楼面结构层上表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2 架空公共空间建筑物首层部分或全部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其他围护结构,供公共活动或绿化使用的开敞空间。
2.3 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供使用者进行户外活动的建筑空间。
2.4 露台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没有顶盖的室外的平台。
2.5 凸窗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6 天井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2.7 连廊连接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8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变配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东莞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附件1: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总则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得规范化与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与《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得依据。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就是指,具相关资质得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利用计算机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得建筑、建筑部分层次得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得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与对象、日照标准涉及居住特征建筑得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与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得要求。
居住特征建筑具体就是指下列对象:1、住宅得卧室与起居室;2、医院得病房;3、幼儿园、托儿所得卧室与活动室;4、中小学教学楼得教室;5、公寓、宿舍;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1、受遮挡得住宅建筑主要朝向得居室为冬至日得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三房以下至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得为老年人服务得设施,其居室冬至日得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得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得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得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第四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得居住或教育、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与对象得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新建高层建筑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得阴影范围(如图1);图1 冬至日客体范围图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报建、待建、在建等有日照要求得居住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5•【字号】东府[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14〕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15日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根据《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粤府办〔2012〕118号)和《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粤府办〔2013〕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目标,以优化项目准入、精简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方式、提升指导服务、规范培育中介组织、完善监管管理体系为重点,系统性、全流程改革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着力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政府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新型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再造东莞体制改革新优势,加快实现高水平崛起。
到2015年,企业投资审批事项压减70%以上,项目办理时限总体缩短50%以上,投资审批和备案事项网上办理率超过90%,力争成为国内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事项最少、流程最优、办事最灵活、服务最佳的城市之一。
二、基本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确保监管实效的前提下,先行先试,大胆创新,探索建立完善新型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
--精简审批,简政放权。
进一步清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审批事项,简化审批事项,推进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分离,形成以备案制为主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体制,优化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体制。
东莞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附件1: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总则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和《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利用计算机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对象、日照标准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
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2、医院的病房;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5、公寓、宿舍;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三房以下至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第四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教育、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新建高层建筑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的阴影范围(如图1);图1 冬至日客体范围图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报建、待建、在建等有日照要求的居住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市场行为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市场行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4.08.17•【字号】东建[2004]67号•【施行日期】2004.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市场行为管理的通知(东建〔2004〕67号)各有关单位:为继续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更好地规范我市建筑市场主体各方的工程计价行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市场行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招标投标工程最高限价的审核制度。
对需设定最高限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编制工程预算,招标代理机构只能编制其代理项目的工程预算和最高限价。
原则上,最高限价不能高于工程预算造价。
二、作为确定最高限价的工程预算,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东省各专业工程计价办法及其综合定额、我市的有关规定和市场实际价格等进行编制,并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以及招标文件、招标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合理施工手段相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三、投标人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中介咨询机构编制预结算文件和投标报价预算文件。
中介咨询机构就同一项目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如属受理的招标代理项目,则不得接受拟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投标人的委托。
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下简称中介机构)必须在其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业务。
东莞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规定(送审稿)20200111(2)
东莞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规定(送审稿)2020年1月主编单位: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平面图规划设计第一节建筑退线第二节建筑间距第三节竖向设计第四节交通组织第五节绿地设计第六节配套设施第三章建筑工程设计第一节住宅建筑第二节宿舍建筑第三节商业、办公、科研建筑第四节教育建筑第五节工业、仓储建筑第四章建筑经济技术指标计算第一节结构层高计算第二节建筑面积计算第三节容积率计算第四节建筑密度计算第五节绿地率计算第六节建筑高度计算第七节停车位计算第五章术语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示各项指标均为规划指标。
第1.0.3条建筑设计应根据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本规定为通用标准,规划设计条件中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执行。
第1.0.4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范与规定为准。
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定期上报东莞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
在下列情形下,由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整体修订,上报东莞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一)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二)国家和省的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三)东莞城乡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章总平面图规划设计第2.0.1条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指对用地内的建筑布局、道路、竖向及绿化等要素进行的综合性设计。
总平面图规划设计应依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要求和规划设计条件,遵守有关法规、规范,合理组织与安排场地中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4•【字号】东府办〔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20〕5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编目采集第四章共享应用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六章监督考核第七章附则东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我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管理,促进政务数据资源深度开发利用,为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8〕5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活动。
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各类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建市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标方式的通知(试行)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建市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标方式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9.12•【字号】东建市〔2018〕116号•【施行日期】2018.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建市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标方式的通知(试行)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评标方法的使用导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5号),进一步加大招投标择优力度,提高招标质量和效率,对我市房建市政工程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方式进行相关调整,具体如下:一、相关中标方式的定义简易招标法是指以诚信优先为原则,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项目按照“招投标交易系统辅助,招标人确认”的简化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的方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在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因素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估后,按综合评估的结果由优到劣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以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二、中标方式的适用范围(一)简易招标法适用于邀请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下且招标资质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中为最低资质要求的公开招标项目。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具体指按照全国统一产品标准生产的设备和货物材料招标,以及工程规模较小的施工招标(具体可参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建设部令第158号)中“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中等级为三级的工程)。
(三)综合评估法推荐用于具有技术复杂或者性能要求难以统一的招标项目,具体指无全国统一产品标准生产的非标或个性化定制的设备和货物材料招标,以及技术特别复杂的大型工程施工招标(具体可参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建设部令第158号)中“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中等级为一、二级的工程)。
东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09•【字号】东府〔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东府〔2006〕3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六年一月九日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粤府〔2006〕12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六日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简要说明:(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目录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部门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其中重要项目报省政府核准。
3.目录规定“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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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 编号
窗位
层号
窗台高 (米)
1 A
2
0.90~ 1~3
6.90
4
9.90
0.90~ 1~3
6.90
4
9.90
……
日照时间
建设前日 照
总有效 日照
建设后日照
总有效 日照
朝向
(有效时间 段)
0
00:00 0
00:00
10:45~ 12:19 10:10~ 10:45 10:49~ 12:27
01:34 00:35 01:38
10:45~ 12:19
0
10:49~ 12:27
01:34 00:00
南偏西 13 度
01:38
图 5 窗报批表
图 6 多点沿线分析
8、附件
8.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500 ~ 1:1000);
8.2、日照分析总平面图(1:500~ 1:1000);
8.3、多点沿线分析图(1:500~1:1000)或窗报批表;
第十三条 解释权 本规定由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试行日期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 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 1 小时,三房以下至少
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
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 2 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 3 小时。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
9:00-15:00 东莞,北纬 23 度 03 分,东经 113 度 45 分
计算间隔时间
5 分钟
日照时间统计方式
累计
网格间距 计算受影面
1米
距室内地坪 0.9 米高的外墙位置 第八条 日照分析方法要求
1、对于未能确定窗户位置的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可采用多点沿线分析 方法进行分析。
第六条 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 1、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主要居室朝向。
2、居住建筑一个户型有几个朝向的居室的,应保证其主要朝向的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的 要求。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第七条 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计算标准日
冬至日
技
计算起止时间(真太阳时)
术
参
数
计算点经纬度
5) 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5、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及其来源说明;
6、日照分析所采用的软件、参数和分析方法;
7、需做窗户分析的,计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申报建筑建成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 时数,并列出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户数及户数(如 图 5);需做多点沿线分析的,计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线有效日照时数,并绘制多点沿线日照分 析图,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位置(图 6);
2、对于有条件获得日照分析窗户计算数据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 析。
第九条 居住建筑窗户有效日照计算范围
当发现客体建筑范围内有日照情况不满足第三条日照标准时,可再对其按以下要求进行窗户 分析。
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 宽度小于等于 2.4 米的,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 2.4 米的,按 2.4 米计 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 1.2 米为计算范围。(如图 2)
受影阴面标高 (米)
3.50
对其产生遮挡的
建筑编号 A1,B2,B3,B4,B5
4) 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建筑高度、底 标高等);
基地外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
编号
xx 大厦 ……
使用性质 高层建筑
层数 18
建筑高度(米) 54.0
受影阴面标高 (米) 4.50
2、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居住建 筑和教育卫生建筑,也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3、除高度大于等于 4 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 析主体。
4、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当屋顶构架截面尺寸小于 30cm*30cm, 且屋顶构架累计总截面宽小于建筑东西向面宽 10%时可忽略不计。
8.4、窗户分析表。
第十二条 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回答规划管理部门 案件经办人员的询问。报送材料不实,或对案件经办人员的询问有所隐瞒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由于日照分 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主要责 任。
图 1 冬至日客体范围图 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报建、待建、在建等有日照要求的居住建筑也应确认 为客体建筑。
第五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南侧结合拟建高层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 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
3.2、各计算建筑间的地坪高差须纳入计算。 3.3、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等对建筑自身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其 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但对相邻建筑的影响须纳入计算。 3.4、桥梁、山体、围墙的遮挡影响可以不纳入计算,但是挖山体形成的挡土墙等永久性地 势高差应纳入计算内容。
第十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1、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 1:500 或 1:1000 现势电子地形图。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女儿墙详细标高和建筑总高)。 3、已建的客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附有需分析的窗户的详细位置和尺寸)。 4、已建的主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女儿墙详细标高和建筑总高)。 5、根据本规定已确定纳入分析范围的已批或在批主客体建筑的有关资料。 6、本条第 1 款中的地形图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第 3、4、5 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 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或市规划管理部门查询。 7、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 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图 2 普通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 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 2.1、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 2.2、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 3)
图 3 异形窗日照的计算点 2.3、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 0.9 米 的高度计算。 2.4、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2.5、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与外墙相交的墙 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 4 第 1 至 4 种方式所示)。
编号 xx 大厦
使用性质 高层建筑
层数 21
建筑高度(米) 69.0
受影阴面标高 (米) 3.50
……
3) 根据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 名 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
基地外阴影分析范围内的客体建筑:
编号
Xx 住宅 ……
使用性质 多层建筑
层数 8
建筑高度(米) 25.5
图 4 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 2.6、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图 4 第 5、6 种方式所示);阳 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点仍为原窗户的窗台面。 3、涉及其它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
3.1、计算建筑的屋顶部分,包括屋脊、凸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楼梯间、女儿墙、构架等 设施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 并纳入计算。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3.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 建筑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 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
如下表所示); 基地内拟建建筑:
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 2 小时。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 2 小时。 第四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教育、卫生建
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新建高层建筑冬至日上午 9 时至下午 15 时(如图 1);
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年 修订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 年版)和《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二条 定义 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利用计算机在指 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 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日照标准 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 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 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2、医院的病房; 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 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 5、公寓、宿舍; 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