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主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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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主义模式

多元主义是一种多样化的观念。它认为现代民主是一个开放和竞争的舞台,不同的利益和团体为了影响社会而展开竞争。多元主义被认为是介于精英主义和传统民主主义之间的中间立场。它与精英主义的不同在于,他否认一个单一的统治精英集团的存在。它与传统的“多数人统治”的民族主义的区别在于,他不承认多数在统治。作为中间立场,它认为统治社会的是许多不同的“少数”,即所谓“多元”的少数。

多元主义认为,在一个开放的民主社会,权力在不同的团体之间得到广泛的分配。这些社会团体处于不断的竞争之中,并不断地产生新的社会团体。决策被视为具有影响力的不同团体之间讨价还价的结果。根据多元主义的观点,尽管权力分配是不平等的,但是没有哪个团体能够垄断所有的政策领域。医学组织可能在健康政策方面具有绝对的权力,但在农业政策方面可能会无足轻重。社会的多元化和社会成员多重的组织身份,容易达成有利于维护政治体系和政治稳定的广泛的社会共识。在这种多元的权力分配结构中,人们解决冲突一般也会采用非暴力的方式,例如,实行谈判和讨价还价,或者采用类似选举投票一样的程序设计。

多元主义既被看做是对现实的描述,也被视为一种理想。在多元主义理论下,精英主义所描述的实施被认为是决策和权力垄断的产物而遭到摒弃和批判。他坚持认为,不通的少数(精英)决定或者影响不同领域的决定,使权力比较合理的分配方式。具有特殊利益的团体只有在特殊的领域具有发言权。例如,军官团体可以在国防事务上表达自己的偏好;教师团体在教育政策方面拥有发言权。

多元观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相对抗的。它不承认资本主义社会存在阶级和阶级对立,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由多元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所构成。在多元化社会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社会成员对某些社会价值和规范的共同意向,即所谓“广泛的社会合意”,而大众媒介无非是它的反映和表现。

20世纪初期,面对大规模的工业化和经济集中的发展以及国家权力的日益膨胀,多元主义者对个人的命运深感忧虑。在他们看来,个人日益失落在群体之中,处于异己的国家权力控制之下,他们反对19世纪流行的、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自由放任主义,认为它把个人从社会联系中分离出来,这样的个人很容易受到专横的国家权力的侵害;他们也反对万能的和一元化的国家观,认为国家权力的扩张是对个人自由和尊严的最主要威胁。他们攻击以J.博丹、T.霍布斯、J.-J.卢梭、G.W.F.黑格尔和J.奥斯汀为代表的主权学说。认为主权理论是一种虚构,不符合事实,国家不是唯一具有主权的机构,如果赋予国家至高无上的和独占的权力,必然产生极权主义,扼杀个人自由。在反对个人主义和国家至上的同时,多元主义者把现代社会中宗教的、职业的和经济的社会团体作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中介。他们极力推崇社会团体的作用,维护社会团体的权利。认为这些自愿组成的小规模的社会团体是真实的人类共同体,它们一方面把分散的个人组织起来,使人们有一种团体感;另一方面,它们抵御国家权力的侵犯,保护成员的个人权利。这些团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它们对内部事务享有自主权,国家不能干预。国家的作用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调解各团体之间的冲突。它不是凌驾于各种社会团体之上的主权者,而是众多社会团体中的一个。过于集中的国家权力应被分解,尽可能转移给各种社会团体,实现政治权力体系的多元化。

多元主义的两位重要思想先驱是O.von吉尔克和F.M.梅特兰。他们认为,永久性社会团体具有人格的属性、独立的思想和意志。国家是多样性的社会团体之一,并不是法律的唯

一来源,其他社会团体也是法律的创制者。19世纪末、20世纪初,梅特兰、拉斯基等人提出了“团体真实人格理论”,认为人都是平等权力主体,国家主权是错误的概念,社会是多权力中心的社会,因而国家是多元国家,国家权力是多元化的。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多元主义最为盛行,在英、法两国影响最大。持多元主义观点的思想家大致分3类:①工团主义者、费边社会主义者和基尔特社会主义者,如H.J.拉斯基和G.D.H.柯尔。他们从社会主义的立场出发反对国家的绝对权力,维护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会的权力和地位,把政治权力多元化作为他们的社会主义理想蓝图的一部分。②基督教思想家,如J.N.菲吉斯和J.马里旦。他们从基督教信仰出发看待国家权力,主要关心教会的独立地位,反对国家对教会的侵犯。③一些法学家,如L.狄骥和H.克拉伯。他们从法学角度攻击近代主权学说,否认法律是国家的意志或命令,把法律置于国家之上,推崇工团或公共法人团体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30年代后,在资本主义危机的影响下,西方各国普遍加强了国家的权力和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多元主义思想开始失去影响,一些原来持有多元主义观点的思想家开始放弃多元主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多元主义又有所抬头。

“二战”以后,这一理论得到了长足发展,特别经美国学者罗伯特·达尔的发挥,形成了较有影响的多元民主理论。多元民主理论认为,现代社会是多元的社会,民主政治应该是多元主体通过"多元竞争"(讨价还价),达成“价值趋中”(妥协)的政治。达尔认为,传统政治民主化理论关注宪法上的分权制衡与政府内部的权力制衡,而忽视了社会上的多元制衡机制的作用,而后者才是实现民主的关键环节。只有两种(政府与社会)权力制衡机制共同发挥作用,民主才能真正得到保障。多元主义民主的核心是决策权力的分散化以及决策过程的多元竞争和妥协性。

多元主义也同韦伯和熊彼特一样,反对古代雅典民主理想和卢梭、马克思的直接民主的思想。同时,他又否定了韦伯、熊彼特对处于“中间地位”的社会集团的过低的估价和对政治精英过高的估价。他们认为现实社会中,在权力分配上存在着许多权力中心和决定者,这既是名种压力集团的存在。民主借以他们的存在才得以保证。多元主义者自称是“经验的民主理论”,描绘了现实的民主政治,做到了“现实性”和“客观性”,因此对解释现代社会的民主做出了贡献。

无论是古典多元主义,还是新多元主义,他们研究的重点都是宗派集团政治在整个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以及对民主发展的意义。他们指出,现代竞争世界的复杂性是以利益多元而著称的。为代表和寻求不同的利益,无数中间组织包括商业组织、工会,政党、伦理组织、学生、妇女组织等都形成了各自的利益集团,进行“无休无止的讨价还价”。利益集团的活动影响到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公共决策的制定,他们往往能改变社会力量的基木结构。他们认为,现代社会中,个人在政治生活中很少能起巨大的作用,他只有通过以竞争的组织为媒介或斡旋才能在权力分配中有所收益。由此,达尔等人得出了在多元制度下,才能保证民主制度的本质的结论。他们指出:“宗派集团并不构成对民主的威胁。相反,宗派集团是表达民主的核心和稳定的源泉。有差异的、竞争的利益集团的存在是民主的平等主义和公众政策发展的基础。达尔认为,保证民主实现的因素是多重的,但有“两个机制”最为关键。其一是周期性选举,其二是政党集团、个人的政治竞争。只有这两个因责,才能保证公民通过利益联合体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公民的民主权才能保证。因此,“多元主义民主制”的真正本质是:“如果竞争的竞选制度由多重的集团或少少数持不同政见的人决定的话,那么,民主的权利将被保护,严重的政治不平等将被合法地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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