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视角下的弱势群体犯罪及其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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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研究导刊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总第73期2009年第35期Serial No.73
No.35,2009摘
要:弱势群体犯罪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凸显出的严重社会问题,其内在根源很大程度上归咎于社会和法律
的不公平,是社会对其利益分配的不公以及法律保障的虚置所致。

当前,弱势群体范围的不断扩大,犯罪现象越来越突出,已引起社会各方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预防此类犯罪的关键是消除产生弱势群体犯罪的诸多法律和社会因素。

当然,也应采取各种方式和手段,提高弱势群体的从业技能、拓展弱势群体的救济渠道、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心理关怀,只有这样才能更大程度减少弱势群体犯罪的数量和程度,更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弱势群体;犯罪;预防;权利保护中图分类号:DF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 (2009)35-0209-03
收稿日期:2009-09-26
作者简介:杜敏(1972-),男,安徽长丰人,讲师,法学硕士,从事法社会学研究;关朝银(1968-),男,安徽肥东人,安徽肥东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法学研究生,从事犯罪社会学研究。

法社会学视角下的弱势群体犯罪及其预防

敏1,关朝银2
(1.中共安徽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合肥230022;2.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安徽肥东231600)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只是在一定阶段一定范围内产生。

它是指基于自然、
生理与社会原因而受到政治、经济和社会差别对待的特殊群体。

学术界把“弱势群体”通常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

前者往往是由于自然、生理原因所致,包括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

后者则是社会因素所致,包括下岗职工、失业者、农民工、维权失败者。

“弱势群体”中“弱势”至少应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是物质相对贫困;二是竞争处于劣势地位;三是权利维护受阻。

当前,
在整个国际经济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及随之而来的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使得社会弱势群体犯罪问题日益凸现并愈发严重,所以如何有效预防弱势群体犯罪,减少社会冲突和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弱势群体犯罪呈逐渐扩大趋势。

这个问题一旦处理不好势必引起社会冲突,甚至会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的秩序和安全,影响到国家的稳定。

根据笔者近年来对某基层人民检察院所办理的弱势群体犯罪案件进行初步调查发现,所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残疾人、无业者、贫困下岗职工、农民工、未成年人等属于弱势群体犯罪的占犯罪总数的67%。

通过总结我们发现,我国当前弱势群体犯罪主要呈现以下基本特点:
1.犯罪率居高不下。

弱势群体犯罪始终在高发案率徘徊,成为当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主要因素。

以该院受理案件为例,2006年以来,无业者、贫困下岗职工、农民工、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犯罪占该县全部犯罪总人数的比例分别达到66%、65%和69%。

2.犯罪地域性明显。

不同类型的弱势群体居住相对集中,犯罪具有明显的地域性。

中心城区下岗失业或无业人员犯罪率高[1];而城乡结合部地区则农民工或外来务工人员犯罪率高;农村地区则是平时生活困难的人员犯罪率比较高。

3.犯罪以侵财型和侵犯人身性犯罪为主。

主要以抢劫、抢夺、盗窃“两抢一盗”案件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为主,这些犯罪占弱势群体犯罪的90%以上。

4.重新犯案率高。

弱势群体由于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相当一部分受过刑事处罚的弱势群体中的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又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据笔者统计,弱势群体重犯率高于其他人群的重犯率。

5.犯罪所侵害的对象多为弱势群体。

因弱势群体在文化、体能、智能等方面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因而犯罪嫌疑犯考虑到犯罪成功率,其犯罪的对象必定是条件比自己更不利的人群。

涉及的财产金额一般较小,经常有为了“蝇头小利”引起冲突,发生矛盾[2]。

当前我国弱势群体犯罪的原因比较复杂,总体而言既有个体因素,更有法律因素和社会因素。

这些因素相互交织在一起,个体因素因社会因素而形成,社会因素又通过个体因素起作用。

这些因素作为一个不可分开的整体共同诱发了当前我国弱势群体犯罪的高发态势。

(一)弱势群体犯罪的社会因素
1.社会转轨形成的竞争机制不规范,分配体制不科学是产生大量弱势群体犯罪的根本社会因素。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许多社会机制尚未建立或不健全,如不规范的竞争机制仍然存大、不合理的分配形式比比皆是、城乡二元
一、当前我国弱势群体犯罪的现状及基本特点
二、引发我国弱势群体犯罪的主要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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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防我国弱势群体犯罪的基本路径。

结构影响无处不在,这些因素必然导致诸多不公平现象。

这种不公平反过来又促进了新的社会结构的形成,尤其是产生了新的社会弱势群体。

这些弱势群体一旦形成必然处于社会的边缘阶层,其就业、教育和社会保障都面临着较多困难和不足。

而这种不足和困难又由于我国当前正处于发展初期很难给予足够的保护,这就必然加大弱势群体对社会的不满,尤其是他们认为,这种弱势是由于社会机制不公平导致的更是如此。

如果这种不满不能获得较快的解决又会加大产生更大的不满,其结果容易导致做出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甚至进行犯罪。

所以有人说,
不公平是社会动乱的社会基础,使社会的公正秩序得到破坏,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和斗争[3]。

2.弱势群体难以融入主流社会和权利容易受到侵犯也是引发弱势群体犯罪的重要社会原因。

当弱势群体为了自身的生存而试图融入到主流文化中去时,由于其自身的生理因素、社会阶层和教育不足,可能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和排斥和歧视,歧视一旦产生而又未能及时获得心理疏导时,就会产生一种边缘化的价值观,或采取一种异化了的突破手段来进行表达,这种手段或许就是犯罪。

另外,由于弱势群体本身的弱势地位容易导致其权利可能被侵犯,而且这种弱势地位对其救济和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样不利,这必然使其产生通过正常渠道难以维护自己权利的想法而走上极端。

3.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

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社会保障水平较低,对弱势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虽然存在,但覆盖面不广、标准较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弱势群体生活上的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其次,弱势群体就业保障制度仍有缺陷,对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不足,或者对他们的职业技能培训局限在劳动强度大的手工劳动层次,使他们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再次,弱势群体社会福利救助力度不大,在政府财政支出中,弱势群体社会福利费用支出比例偏低。

4.弱势群体的社会帮助机制较为欠缺。

在我国,对弱势群体的帮助往往依赖于政府单一的社会支持,但在弱势群体中,相当一部分人是无法纳入到政府有限的社会保障系统的。

其次,
我国社会民间组织发展比较薄弱,包括非政府团体、慈善机构、群体组织、社区组织、志愿团体以及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民间力量发展不足,对弱势群体的社会帮助形式也比较欠缺。

(二)弱势群体犯罪的法律因素
1.现行法律规定对弱势群体保护不完善。

首先,是我国当前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立法还没有形成体系,立法层次较低,多数是以“规定”、“条例”、“办法”、“暂行条例”等形式发布。

其次,我国涉及弱势群体的立法中虽然也规定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但法律的强制力不足,对弱势群体保护不力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削弱了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权威性和推动力。

再次,在很大程度上,弱势群体还被排斥在立法过程之外,不能参与相关决策的进程,无法通过有效正常的渠道表达思想。

2.现行司法程序对弱势群体保护不完善。

一是现行的部门设置与职权的行使不够科学合理,存在着一定的“死角”,主要表现在部门的设立不相配套、职权的行使不够到位,如在公、检、法办案机关的诉讼流程上就缺乏对弱势群体实行
保护的相应部门。

二是我国的司法援助制度与弱势群体的实际保护之间尚有一定差距,有待于进一步加以完善,主要表现在司法援助的范围过于狭隘,难以对弱势群体实行较为全面的保护;对司法援助证据材料的要求不够明确,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较大主观随意性;司法援助仅限于审判环节,对侦查、起诉和执行等环节则缺乏完整的内涵。

3.对弱势群体行政保护执法力度较差。

虽然在立法层面有《残疾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现实中上述法律的执行普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关职能部门的执法保护力度远远不够。

如在大街小巷存在的少数流浪乞讨者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成年人、肢体残疾人以及智障者。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招工和辞退员工的方便,很少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更说不上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了。

另外,在解决劳资纠纷方面,用工方始终是强势的一方,有关的厂规对劳动者也不尽公平,工会组织缺失或无力维护职工权益。

在正式途径维护权利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弱势群体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容易通过私力救济解决问题而导致犯罪。

(三)弱势群体犯罪的个体因素
在弱势群体犯罪的原因中,社会和法律因素应该说占有较大的比例,当然,除了法律和社会因素以外,犯罪者自己的个体因素同样不容忽视。

1.弱势群体的认知因素是导致犯罪的一个原因。

弱势群体文化水平较低,他们缺乏应有的法律常识,有的根本不懂法,更不懂得用政策、法律来维护和伸张自身的权益。

如有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发生劳务或债务纠纷后,采取绑架、盗窃、抢劫、非法拘禁等手段索取自认为应得的劳动报酬或债务,受到查处时还认为其行为合情合理。

还有的弱势群体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不知道正确的救济方式是什么,也不知道应该向哪些部门反映,导致有时遭到侵害,不得不按照自己的理解去进行反抗,这就容易触犯法律。

当然,还有一些弱势群体对现今社会产生贫富差距的原因认识不清,把这种阶段性的或局部性的问题认为是全部的问题,甚至认为是有人故意为之,这就必然产生一种报复和仇恨社会心理,而这种心理一旦产生就很容易诱发犯罪。

2.弱势者的心理因素也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原因。

有些天生的弱势群体不是想如何去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而是面对生理或身体的疾病怨天尤人,不思进取,一味地等或靠,如果这种等或靠让其不满意则容易产生仇恨社会的心理。

当然,也有些弱势群体由于在社会上处于弱势位置,所以往往容易受到不公平对待或自认为的不公平对待,这种不公平对待很容易产生心理失衡。

面对这种心理失衡,社会的心理疏导路径严重缺泛,而弱势者本人由于受到的知识教育不是很多,其自我的心理矫正能力较弱,所以当在社会中受到不公正对待时,往往容易产生自我的心理臆想,而法治环境的不健全导致的弱势群体权利公力诉求的缺失与受阻,使得弱势群体惟有用最原始的私力自救。

剖析现状并详加分析原因并不是目的,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从根本上找到减少弱势群体犯罪的办法和途径,更好地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

我国当前正处在特殊的发
210——
参考文献:
[1]李林.法治社会与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J].前线,2001,(5).
[2]陈晓明.社会急剧变迁下的犯罪原因新论[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1,(9).[3]曾赟.农村社会结构变迁与有组织犯罪生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5).
[4]仲大军.国民待遇不平等审视———二元结构下的中国[M].中国工人出版社,2002:267-274.[5]李彩虹.法治社会下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保障分析[J].理论月刊,2005,(1):115.
[责任编辑杜娟]
展历史时期,弱势群体犯罪与其他犯罪一样,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所以为了解决或尝试解决这些问题,必然需要从综合性角度找出解决对策。

(一)消除社会不合理差别,赋予所有劳动者平等国民待遇,维护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
没有所有公民的国民待遇就没有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这是我国完成社会进步运动的必经之路和必然结果,也是实现对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前提。

在我国大量存在身份歧视、
所有制歧视、户籍歧视等各种歧视的情况下,提出这一观点,是非常沉重的[4]。

这些歧视在我国已经形成了根深蒂固的观念,人们的行为中有意无意地以此为标准进行判断。

例如,交通事故的赔偿,在同等条件下,城市人的赔偿额比农村人的赔偿额要高出很多,而且是有法律依据的,很多人也认为是理所当然的。

在同一单位干着同样的事,但城市工人和农村工人,正式工人和临时工人差别却很大。

人们不禁要问生命何来贵贱之分,工作何来身份之别?只要类似的情况存在,必然存在特权,必然存在不平等待遇,这种不平待对待必然产生一些系列的问题,而要希望保护弱势群体,首先就应消除特权,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内实行国民待遇。

(二)健全国家司法救助体系,当前急需建立国家先行给付制度
要实现弱势群体人权保障的
“实质平等”,使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目标得以实现,就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探究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灵活、有效的司法途径。

不但使司法运作过程简捷、
高效、低成本,而且可以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加强立案救助力度。

当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的请求,行使其诉讼权;二是拓宽法律援助范围。

要求律师每年为弱势群体无偿代理一定的案件;三是扩大诉讼费用减、
缓、免的范围。

针对弱势群体不同的经济状况,给予适当的优待;四是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实行口头立案方式。

在弱势群体因文化程度、身体残疾等原因不能写诉状而采用口头立案方式,能够方便其诉讼;五是强化国家特别关怀。

当弱势群体胜诉之后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逸或其他原因而无法赔偿时,国家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先行给付一部分或全部,使弱势群体切实感受到国家特别的生存关怀。

(三)应对当前危机,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免费给予培训,增加就业机会
犯罪学家的研究表明,失业与犯罪之间存在着相当的关系,失业率每增长1%,犯罪率就增长5.7%。

随着全球化竞争的展开和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引发社会的深层次变迁,就业问题越来越成为直接威胁弱势群体的一个突出问题。

保持国民经济有较高的增长速度,要千方百计扩大就业机会。

政府应该鼓励中小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大力开发信息、中介和环保等新兴领域的就业机会,提高吸纳劳动力就业的能力。

同时,推行全日制、季节工、短期工等弹性就业形式。

政府有关部门应该考虑为大龄下岗职工落实保护性政策,维护破产、改制、搬迁企业职工合法利益。

同时,对于那些有利于就业,但在竞争中特别是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产业,给予合理的保护。

(四)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弱势群体法律意识,合法维护权益。

弱势群体犯罪往往是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一旦处于特别生存状态下容易出现冲动之举,让人惋惜和同情。

法律普及和教育活动在弱势群体当中是一个难点,应尽快开展切实有效的法律普及教育活动,使其认识到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一方面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让他们了解法律、明白自己的权利所在,懂得实现权利的方式和程序,另一方面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欠薪预警预报制度、欠薪保障制度,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设立投诉信箱、
投诉电话,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五)建立和完善用工管理制度,重视对弱视群体的心理问题
社会管理以人为本是核心,对弱势群体的管理应当体现社会、
政府的关怀和规范。

一是建立外来人员用工登记制度,用人单位要了解流动人口来源,掌握他们的基本信息。

二是公安部门对流动人口的主要落脚点和活动场所经常进行治安检查,在流动人口密集地区能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进行系统的户籍、档案、从业状态等管理登记。

三是教育部门要切实关心农民工子女的就学问题,实现同等教育。

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维护农村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保证农民工子女完成基本义务教育。

此外,在关注弱势群体的同时,更应该关注弱势群体的家庭。

弱势人群家庭中的成员,更容易出现心理隐患,面对这些心理隐患,如果不能及时进行疏导、及时排除,一旦激化就会引发犯罪。

所以重视弱势群体的心理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按照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征程中,就是要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弱势群体犯罪,
应当成为我们更加关注和解决的特殊群体。

当然,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差别的社会,但一定是弱势群体的人权受到尊重和保障的社会。

当前,消除社会的不合理因素,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培训,增加弱势群体的就业机会,才是预防和控制弱势群体犯罪的关键,也是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因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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