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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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
外语学院赵亮1117160110
《唐律疏议》是中国唐代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是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宋元时称作《故唐律疏议》,明末清初始名《唐律疏议》。《唐律疏议》的律文和疏文反映了唐代社会各阶层各阶级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某些政治经济制度;总结了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折中损益,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对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古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立法大都模仿之。国际法制史学者将之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并且视之为古代中国法系的代表著作。
《唐律疏议》形成:《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
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
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
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
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
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
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
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一: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1)对宋朝法律的影响
据《宋史•刑法志》说:“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这说明两点:一是宋朝法律大抵承袭唐朝;二是宋朝自身的法制特色在于编敕,但实际上也是沿用唐朝后期和五代以来的传统。两宋300余年时间,总计修订50余部法典,大多散佚;今存著名的《宋刑统》,其在篇目和内容方面大致抄袭《唐律疏议》,主要变化有:其一,法典命名的不同。《宋刑统》不称“律”而叫“刑统”,显然是沿用唐宣宗时期《大中刑律统类》的名称。其二,法典体例的不同。《宋刑统》将律、敕、令、格、式加以综合编撰,以律为体,把敕、令、格式以及注、疏议、问答分编于后;又在12篇目以下分门别类,总计213门。其三,《宋刑统》虽然袭用“五刑”,但是,却将死刑以外的笞、杖、徒、流改为“折杖法”,执行时一律“用常行杖”;对于死刑,犯有“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和恶逆四大罪名者,“准律用刑”,其余则“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其四,内容方面的不同。一是在《名例》中增加“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一门,总计44条;二是在《户婚》中增加户绝资产、死商钱物、典卖指当论竞物业和婚田入务4门。但唐朝法律对于宋朝法律的影响并非人们通常所说的那么深广,因为制敕和例都是根据宋朝自身的社会现实作出的法律回答;虽然名称或有继承,但是内容变化不小。
(2)对辽金元三朝法律的影响
据《辽史•百官志》记载:建国以后,“大略采用唐制”,制定官制,颁行律令。后辽代制定的《重熙新定条例》和《咸雍重修条例》,名称虽然有所变化,但是内容大致参辽酌汉修订而成;所谓汉法就是《唐律》。据《金
史•刑》的记载:金代在灭辽代与北宋以后,曾经多次修订法律,大抵均以《唐律》为归依;例如,熙宗时期著名的《皇统制》,就是“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类以成书。”泰和元年(1201年)编撰《泰和律义》,篇目结构与《唐律》相同;《金史•刑》称其“实《唐律》也。”虽然元代自始至终没有完成统一适用于蒙古、汉、回回各族的法典,在它的法律系统中,包括有蒙古法、汉法和部分回回法在内的多元因素,不同民族适用法律之间的差异也非常鲜明;但是,元代法律的主体部分,还是施行于汉族臣民的传统封建法律。自13 世纪初到元代建立,元代法制比较复杂;但是,它的一个基本倾向是为了逐渐适应于对汉族地区进行统治的需要,行用金代《泰和律》,《元史•刑法志》所谓:“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从今存名著的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编撰的《大元通制》来看,篇目大致与《泰和律》相同;仁井田升认为:《大元通制》中的“条格”与唐令和宋令有很多一致的地方。
(3)对明朝法律的影响
据《明史•刑法志》说:“洪武元年(朱元璋)又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讲《唐律》,日进二十条。”可见君臣上下对《唐律》讲求颇为认真,立法定制也是如此。洪武六年(1373年),《明律》“篇目一准《唐律》”洪武三十年(1397年)颁行的《明律》,一改旧律的编撰体例,而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构成,共460条,篇目和条文均有减损;内容于《唐律》也颇有损益,学者认为:“《唐律》在《大明律》中仍然适用者,占61%以上”。杨鸿烈指出:“中国法律到了明代可说有长足的进步,明太祖朱元璋和其他一般立法家都极富有创造精神,所以那一部洪武三十年更定的《大明律》,比较唐代的《永徽律》更为复杂,又新设许多篇目,虽说条数减少,而内容体裁,俱极精密,很有科学的律学的楷模。”
(4)对清朝法律的影响
清朝在入关以前就已开始注意吸收汉人的文化与法律制度。①入关初期,一方面沿用《明律》,顺治元年(1644年)摄政王多尔衮就曾下令“自后问刑,准依明律”;另一方面则本着“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原则措手制定《清律》。这部《大清律例》先后经过顺治、康熙、雍正和乾隆四朝,历时将近百年方才告成;这部法典的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具体是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7篇,47卷,436条,附例1049条。(5)对当今法制社会的借鉴意义
儒家法律思想在唐律中有着很显赫的地位,因此在《唐律疏议》中,
儒家思想贯穿始终。儒家思想中的和谐亲情伦理孝道等思想对现在社会
有着根生蒂固的影响,所以,虽然《唐律疏议》是封建社会的法律,但是
其对我国现今的社会主义建设仍具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例如在对现今的
婚姻家庭领域,唐律中强调血缘亲情和讲求孝道等,对于解决我们现今越
来越多的婚姻问题可以科学合理地吸收与借鉴。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世界闻名的礼仪之邦,礼是古老中国最基本的社会
现象,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也是法文化的主要构成部分,礼最初起源
于原始社会的宗教祭祀仪式,阶级社会产生以后,作为宗教祭祀仪态的“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