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公司类信贷产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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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行业贷款
公司类产 品
公司类产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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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中居住区 项目建设贷款
1.执行过程中请重点关注集中居住区项目建设手续的齐备性、合规性以及还款资金 来源的可靠性、还款计划的可行性。 2.是指本行向在成都市区域内从事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合法主体发放的贷款。农 民集中居住区是指为落实国家有关支农、惠农政策,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节约土地资源、集约使用土地,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目的,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和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建成入住或在建的完善配套服务功能的农村拆迁安置小区 、新居工程、农村新型社区和小型聚居点。申贷主体为从事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 各类主体,且完工验收后确定是由政府全额或部分支付资金回购并分配给农民。部 分支付是指政府按农民原居住面积支付相应回购款、农民补足实际面积与原有面积 差价部分资金。 本行不支持由入住集中居住区的农民自行全额支付资金购房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 。 3.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贷款资金可用于:(1)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2)建安 工程费;(3)安置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4)经相关部门核定的管理费或经过项目招标按中标费率计算的代建管理费; (5)按规定可列支的其他费用。 4.项目自有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5%,并在贷款发放前全部到位;可采取保证担保 方式或抵(质)押担保方式;贷款期限的确定要与项目建设周期、政府回购款来源 安排与回购周期相匹配。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回购款来源计划中确定的 最后一笔收入实现时间。 1.是指本行向依照法定程序已取得了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项下对应占有、使用的 权利并以此作为质押担保的客户(仅限于自身拥有的且出质人已按合同约定的付款 方式及进度交纳应交纳土地款项,且不低于总价款的60%)发放的专项短期贷款。贷 款限定用于县级以上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生产性企业因修建厂房、办公楼;购置、 安装设备等基建投资需求,以及企业投产后的正常流动资金需求.严禁用于交付土地 款,以及房地产开发。对虽然不在工业集中发展区,但已经法定审批程序审批并具 备前条所述条件、且有明显优势的生产性企业或物流企业可参照办理,但均须上报 总行审批。 2.借款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1) 该取得权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位于县级以上工业集中发展区前提下,已与当 地国土管理部门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载明所购土地面积、性质、价 格、各项税费支付方式及期限、限制性条款等; (2)已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及期 限支付了对应的应付土地进度款项,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已交付申请 人使用;(3)原则已购买财产保险(基建期间除外);(4)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 证照齐全,项目建设手续及所需环评、安评手续具备。 3.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已交土地款的80%;原则上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1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1.是指由经银监会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 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 币贷款或授信业务。适用于客户的大额融资需求,包括项目融资需求、企业并购、 资产重组、进出口贸易、发行股票债券等过程中的过渡性融资需求及结构性融资需 求等。 2.单 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 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3.由总行直接营销的或由总行指定分支机构发起营销需跨地区组团的或超本行资本 约束的大型项目,由总行担当牵头行,并指定本行分支机构具体经办或履行参加行 、代理行职责;由总行发起营销且在本地区组团,且银团贷款总额不超过本行资本 约束的项目, 经总行批准各分支机构可担当银团贷款牵头行、参加行及代理行。 1.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生 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按使用的周转性分为循环和非循环两类。循环贷款期限原则 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含);客户申请循环贷款除具备申贷基础条件外,还应 符合以下要求:(1)建立信贷关系1年(含)以上,信誉良好;(2)已进行信用等级评 定,且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3)已经授信,并在授信有效期内有尚未使用的 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4)须企业日常经营周转所需,用途限于采购原、辅材料、 备品、备件,支付人工水电费;(5)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自愿接受本行信贷监督和 结算监督; (6)销售回笼好,现金流量充足,业务管理及财务管理规范,无偷逃税 等信用不良记录,还款意愿强、能够按期偿还本息,与本行有良好合作关系;(7)能 够提供经本行认可合法、足值、有效的抵(质)押担保。 2.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采取由本行受托支付:(1)新建立业务关系且信用状况一 般的客户;(2)经营扩张过快或主营业务不突出的客户;(3)信用状况有恶化趋势的 客户;(4)单笔支付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且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或单笔支付 未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但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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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 5
委托贷款
1.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以其自主支配的合法资 金,由本行作为受托人(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 、利率以及还款方式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本息的贷款。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为 借款人,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由委托人指定。本行仅作为受托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内容 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贷款,并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各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委 托人推荐借款人或借款项目,不得挪用委托人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不得以任 何形式为委托人垫付资金。 2.不接受无法证明资金合法来源的资金以及社保资金、企业年金、财政预算外资金 、工会经费、保险资金、基金会基金、住房公共维修费等的委托贷款。禁止将我行 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作委托资金来源,同时禁止协助将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作为委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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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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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仅授权风险管控能力较好的一级支行和总行营业部办理,并统一由总行集中 审批。需开办此项业务的一级支行,需先向总行提出申请,总行审批同意、银监备 案后方可开办。 2.由借款人以其自身持有的主办市场上市流通的A股股票为质押的短期借款,主要用 于弥补短期流动资金不足,严禁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3.借款人自身及其高管和主要业务人员无证监会认定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和特别风 股票质押贷款 险事项。 4.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业绩优良,最近2年连续盈利(可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为依据),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接受处于停牌、特别处理状态、前6个月 内股票波动价格的波动幅度超过200%或者在可预见的期间内拟实施资产重组、合并 、分立等重大事项的股票。 5.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且不得展期。股票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60%。 质押率=(贷 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100%。 1.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拥有的我行认可(准入名单:广发银行、浙商银行、恒 丰银行、渤海银行、北京农商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天津农商银、天津滨海农商银 行、重庆农商银行、广州农商银行、武汉农商银行、深圳农商银行以及已设立异地 分支机构的城商行或者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且资产规模不少于150亿元的城商行)的 非上市银行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向我行申请贷款,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 非上市银行股权质押贷 定资产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可作为唯一的担保方式,也可与其 款 他担保方式并存。 2.质押股权所属银行应具有较好的资产质量、内控水平和盈利能力,其内部章程、 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等作出限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 3.授信金额不得超过所质押股权评估价值的60%与所质押股权对应净资产90%的较低 值。 1.是指以“资金池”为风险保障平台,以商务合同(订单)为资金需求背景,向服 务外包企业根据其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中长期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服务外包 业务的服务外包提供商,发放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 2.借款人应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及经营服务外包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 织,重点支持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和成都市商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 开展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成银营发【2010】4号文)所列经认 定的技术先进型和每年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具体从事信息技术 外包服务(ITO)、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以及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等各类 服务的外包企业。 原则上至少具有两年持续经营期、近两年连续保持盈利,自筹资 金不少于20%。 3.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 4.贷款担保为“资金池”担保模式,即以地方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合作载体,辖区内 服务外包企业流动资金 服务外包企业少量出资加上政府产业支持基金共同组成“资金池”,成员单位以“ 贷款 资金池”为风险保障平台,以商务合同(订单)为资金需求背景,放大其出资3—6 倍向本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在“资金池”作为授信风险担保的基础上,本行提供 20%的敞口授信。对成银营发[2010]4号文所附高新区“首批重点服务外包企业推荐 名单” 所列且经营满两年以上的企业,视其经营情况,原则上可放大出资6倍予以 支持;对经营满两年以上但未纳入 “首批重点服务外包企业推荐名单”的企业,视 其经营情况,原则上放大出资3至5倍予以支持;对未纳入 “首批重点服务外包企业 推荐名单”经营尚不满两年的企业,可采用其他贷款业务模式按我行相关政策予以 准入叙做。 5.操作的具体程序为:选择并确定一地方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合作载体 →成员单位与政策性担保机构签定相关协议,约定按出资比例放大贷款、承担风险 等事宜→开立“资金池保证金账户”→成员单位将出资资金缴纳至“资金池保证金 账户”,政府相关部门将年度产业扶持资金汇入该账户→合作担保机构将相关资料 报备本行并与本行签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在约定期间和额度内,对所有成员在 本行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成员企业提出借款需求→合作的地方政策性担保机 构认可并推荐→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审批→签定合同、放款→贷款管理、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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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本行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原则,向省(市)级以上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产 业园区”)内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不得向房 地产开发企业和与借款人主营业务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放本贷款。 2.本贷款限定用于产业园区内的借款申请人因修建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基础设施、 标准厂房、专业市场、展场、办公楼等固定资产需求,严禁用于补交后期土地款。 3.借款人应已在产业园区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权, 所购买的产业园区内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囤积土地行为,具有可产生持 续现金流的经营业务,申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投资回报,且能够实行 封闭核算管理。 4.产业园区固定资产项目应满足一下条件:(1)借款申请人已与政府或产业园区管 委会签订《入园协议》或《投资协议》,并载明所购土地使用权面积、性质、价格 产业园区固定资产贷款 、各项税费支付方式及期限、限制性条款等;(2)借款申请人已按协议约定的付款 方式及进度缴纳应交土地款项,且已缴纳款项不低于总价款的60%;(3)须取得政 府或产业园区管委会承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书面证明材料;(4)产业园区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所需用地已实质交付使用,且项目已开工建设或符合开工建设的条件; (5)产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6)产业园区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总投资测算中的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权价值须以其购置成本计 量;(7)原则上申贷项目的建筑施工方的农民工工资账户需在我行开立并代发。 5.本贷款须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已取得的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取得权质押为基 本担保方式。若本担保方式不能满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借款申请人须提供其他 符合我行要求的担保方式或追加项目自有资金投入。 6.土地取得权质押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已交土地款的8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 过5年。 1.是指我行向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动 资金、购置经营设备、购买(修建或租用)经营场所及装修的本外币贷款。餐饮服 务行业是指从事餐饮宴请、会务接待、商务谈判、购物服务、健身美容、休闲娱乐 及住宿等活动的服务业(其中KTV为禁入行业,酒吧和茶楼为审慎介入行业,农家旅 游类贷款遵从相关办法规定)。 2.固定资产贷款只能采用抵押担保方式贷款,流动资金、租用及装修经营场所的信 贷需求可依据借款人实际情况采用信用、保证及抵(质)押担保等方式贷款(1)知 名餐饮企业(含个体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经营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企(事) 业法人等),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2)非品牌餐饮企业(含个体个体工商户、独 资企业经营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企(事)业法人等),只能采用强担保方式贷 款;(3)针对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可依据借款人餐饮品牌度向实际控制人发放信用、 保证或抵(质)押担保贷款。 3.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采用信用 贷款方式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低于30%;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和分次还本两种方 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采取以上两种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只能采取分次还本的还款方式。对给予信用贷款额度借款 人,只能采取分次还本的还款方式。
农商银行信贷产品清单
类别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介绍
1.现为试行,由总行进行授信审批。 2.由借款人以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我行以此向借款人提供短期授信 业务的行为,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等 。应收账款质押可作为唯一的担保方式,也可与其他担保方式并存。 3.我行可接受的应收账款包括:(1)已发生销售行为的债权;(2)出租产生的债 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但未来应收账款(如公路 、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及收费权)质押授信业务,不适用于本产品。 4.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应为行业领先企业,外部评级应为A级以上,省内知名垄断性优 势企业及优质上市公司可不评级。实收资本在等值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实际经营 期限在2年以上,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以上,连续2年经营性现金流不为负值。 5.应收账款质押率最高不超过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