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0竣工结算要求(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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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科房发﹝2016﹞20号
竣工结算送审资料编制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保证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接受全面复审奠定良好的基础,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所指资料均以每幢建筑分别进行编制。
二、编制要求:
(一)施工单位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前首先必须提交一套完整的且已备案完毕并经档案验收合格的工程竣工资料,否则结算资料一律不予以接收。
(二)结算资料提交后无特殊情况不得补充资料;施工单位对所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应作出书面承诺并对此负责。
(三)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套数: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一式二套。能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的必须采用原件进行复制,所有结算书均按单栋建筑进行申报。
(四)资料组卷装订要求:所有结算资料均应左侧胶装,采用A4幅面并附卷内目录。按第三条中的顺序进行装订成册,其中《工程
竣工结算书》单独装订组卷、《工程结算竣工图纸、与结算项目有关的土建、安装、设计变更图纸等》单独装订组卷、其余部分资料合并装订组卷。
(五)电子文档资料中结算书应有采用广联达软件计算的计价文件、钢筋算量软件文件、图形算量软件文件以及采用手工计算的Excel 格式文件、所有图纸均为CAD格式,以及其它关于结算的汇编依据资料,结算资料内容的电子扫描件。
四、结算类竣工图编制要求:
(一)基础竣工图必须重新绘制,表格按双方收方确定的签字资料进行绘制;外墙装饰立面图按设计及甲方要求重新进行绘制;
(二)除第1条外凡在施工中的一般性变更,能够在原设计施工图上加以修改补充的,可不重新绘制竣工图,由施工单位在修改部位上杠改,用黑色签字笔注明修改内容并在修改部位附近空白处引线指示,注明修改单日期、字、号、条,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最后盖上竣工图章后即作为竣工图。由于修改较大而使在原图上杠改后图面不清、辨认困难的应将修改部位框出在本张图的空白处或增页绘制,修改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加盖竣工图章。图纸中作修改部分、以及所有
的建筑做法必须详细、明了,注明具体依据(即:施工设计图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工程变更通知单)。
(三)竣工图的编制工作,由施工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核、签字、并承担技术责任。所有竣工图均需施工单位在竣工图章上签字认可后才能作为竣工图。
(四)竣工图的绘制,必须依据在施工过程中确已实施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联系单以及隐蔽工程验收或对工程进行的实测实量等形成的有效记录进行编制,确保图物相符。
(五)在原施工图上进行修改补充的,要求图面整洁,线条清晰,字迹工整,使用黑色绘图墨水进行绘制,严禁用圆珠笔或其它易退色的墨水绘制或更改注记。所有的竣工图必须是新蓝图。
(六)所有竣工图必须与实物相符,凡发现有与实物做法不符的一律结算时不予以认可,并采取处罚措施,每发现一处按发生金额的50%进行处罚。竣工图必须由建设单位工程部代表及工程部经理签字确认,否则无效。
五、结算办理相关流程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竣工技术资料装订成册整理完毕后移交建设单位工程部,要求资料齐全必须为原件,并由建设单位工程部审核完毕出具验收手续及完善交接手续。施工单位在工程实体验收合格、专项验收合格、档案验收合格,且完成第1条约定的工作后,取得相关签字手续及资料后才具备办理竣工结算的条件,否则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申报的结算资料不予以接收,造成一切后果均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二)对于施工单位占用建设单位已修建建筑物作为临时设施场地、占用项目环境用地影响环境工程及其它项目施工的临时设施均应在办理竣工结算前全部拆除完毕,并由建设单位工程部检查出具验收
手续及完善交接手续。
(三)施工单位按第三条的内容及第二条要求将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结算资料整理完毕后,编制移交清单(附件9)一式二份,交建设单位工程部一份,成控部一份。建设单位工程部及成控部在收到结算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初步审查报告。
(四)施工单位在收到初步审查报告后6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发包人提出回复意见,并可补充资料说明,若此期间资料不完善,允许补充一次资料,补齐之后,建设单位不再接受任何资料,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施工单位负责。
(五)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初步审查报告回复意见且补齐所有资料后上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自收到回复意见及补充的资料后出具竣工结算资料接收意见书,并自发出竣工结算资料接收意见书后开始计算竣工结算审核的时间。
(六)根据工程量的大小,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时间,建设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前一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核查,核查完毕后出具初步竣工结算意见书。
(七)施工单位自收到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初步意见书后,组织相关预算人员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最终核对。
(八)经双方委托的结算人员对竣工结算审查核对无误后,编制工程结算审核造价定案表(附件11)和结算审批表(附件12)由施工单位合同签订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建设单位完善相关流程,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附件10),完清手续,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即完成。
六、违约处罚
(一)各施工单位应配备足够各专业专职预算人员。
(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合同规定时间和建设单位具体安排的竣工结算计划时间,编制完成结算和相关竣工结算资料,并报送建设单
位,施工单位不按时报送结算和相关竣工结算资料或经建设单位催促后仍不按时报送结算和相关竣工结算资料的,建设单位不再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结算和相关竣工结算资料,按财政部、建设部二○○四年十月二十日颁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自行安排进行结算编制,并出具结算报告,并按该结算报告进行履行合同的相关条款,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三)施工单位须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和相关资料并一次性报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初步审查报告出具后,施工单位重新补充竣工结算资料,若自此之后再出现资料报送不齐全、不合格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建设单位只对该工程竣工结算书范围内的工程量和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此外施工单位零星再增加的竣工结算书以外的结算项目和相关资料,建设单位不再接受,也不对其承担任何责任。具体的结算时间以最后一次补充的资料的时间为竣工结算开始的时间。
(四)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的工作,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为依据,协商解决问题,共同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审核工作;施工单位不积极配合,故意扯皮,恶意拖延审核时间(包括配合建设单位聘请的审计单位对竣工结算进行审计的工作),建设单位可以拒绝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和停止进行该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并在12个月内不再安排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五)施工单位报审的工程结算总价超过双方审定结算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