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讲义(4)--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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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讲义(四)离婚

一、离婚概说

1、首先什么是离婚

我们整天说离婚,比如:“啊,你怎么这样,我当初看走了眼,我跟你离婚。”不过呢有的人只是说说而已,有些则真去离婚了。所以我们必须给离婚下一个定义,什么叫真正的离婚,对吧,别整天拿离婚吓唬人,离婚是很伤感情的游戏。

离婚的法律定义是指配偶生存期间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因一方意外或者疾病死亡而自然消灭的这种是用不着离婚的。

2、为什么离婚要规制

那么我们知道,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是一种社会行为,法律行为,社会行为说明它影响到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法律行为说明它有法律规制性。因此就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比如结婚相对简单一些,只要求对方的同意,并不违法就可以了,包括达到婚龄,不是直系或三代内旁系血亲,没有精神分裂症,严重性病等禁止结婚的疾病,双方同时去办登记就可以了。而离婚牵扯的问题则更多,除了对方是否同意离婚,还包括子女、财产、亲属等问题,相当复杂,因此婚姻法也作了更多类型化的规定。

3、共意离婚与片意离婚

你是共意离婚还是片意离婚。双方自愿离婚,具有离婚的共识,一致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叫共意离婚,主要的规制办法是意思自治为主,法律调整为副,也就是说可以商量着离。一方要求离婚,对方不同意的叫片意离婚,这种情况下则以法律规定为主,也就是说要通过起诉和判决才行。

4、先说共意离婚。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程序是双方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该持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可以现场照相,离婚协议可以现场填表,也可以事前写好再腾写。民政局一般当场就可以把结婚证盖章作废,当然结婚证还由本人保留,再发给一个离婚证、就算离婚了。

二、我们用一个标题来专讲片意离婚。

1、确定标准的前提

片意离婚违反了意志一致的原则,作为配偶选择结合是因为法律明确只有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能离婚,因此结婚的意愿是建立在对婚姻家庭的稳定预期为基础的。片意离婚无疑是违反了双方自愿结合的初衷,伤害对方的感情和利益,损害了婚姻和家庭,亲属,财产,监护关系。因此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制,以保障婚姻当事人和家庭成员的利益。不能随意离婚这个法律规定可以说人人都接受,而且也都知道这是自己对于配偶,家庭,亲属甚至社会应尽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四条就明确规定国家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确定离婚标准的前提。

2、感情破裂的标准

那么问题接着就来了,那么为什么标准不是别的,而是感情破裂呢?包括视为感情确已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原研究室主任廖伯雅指出:从81年婚姻法实行,到01年修订20年来这条从未改变,立法机关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仍坚持以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惟一法定标准的态度,是严肃认真、坚定不移的。这不仅表现在法律条文上,前后一致,未有一字之差;而且列举的五项情形,也都是基于“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而列举的。

只有关“失踪”的特别规定,是采纳了目的说。因为作为感情载体的一方都消失了,准予另一方提出离婚的诉求,自属情理之中。

那么这么坚定的以感情破裂为离婚标准的原因到底是什么?L因为几乎毫无疑问,感情是婚姻的基础,虽然婚姻可能受到政治,民族,风俗,亲属,财产等诸多方面的影响,但人类尤其是现代人的婚姻观一定是建立在爱情观基础之上的。因此以感情破裂为标准无疑是正确的。任何其他因素的影响如果不是作用在感情上,也很难起到导致离婚的作用。比如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方患病久治不愈的,我们看到这种情况下有很多对恋人他们的感情历久弥坚,毫不为外界不利因素所动,或者他们最终不会选择离婚。所以我们看《最高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认定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中举例来说,“精神病”并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实际上只有当“精神病”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之时,方可成为离婚的理由或者证据。因此必须久治不愈,一方提出离婚经调解无效且对精神病患者已经作了适当安排不至于发生严重后果为条件。反之,一对“感情破裂”的夫妻,如果能够得到其他证据的支持,不能满足“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条款也不能成为阻碍离婚的理由。

3、反对者怎么说,感情到底是主观的意思表示,还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对于感情破裂以外的理由,廖伯雅先生都提出了他的反驳意见。通过对反对意见的讨论我们可以更清楚的认识到底什么是“感情破裂”。比如:

(1)、有学者说感情是夫妻之间的事,法律不应当调整。

因为感情问题既不是权利也不是义务,与法律规定无关。而且感情也无法探知,正所谓鞋合不合脚只有穿鞋的才知道。这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一条反驳意见,而且也是在法庭上最易误导法庭的。

首先这是一个概念的误解,法律从来也没有说过要调整你主观的感情问题,你有爱的自由,有不爱的自由,不能说你有爱的法定义务或者恨的法定义务,这的确是与法律不相关的。而且也是不可探知的,要不然也不会出现所谓口蜜腹剑,两面三刀等成语或俗语。

但是反过来法律也只是调整夫妻关系,从来也没有判决过当事人是否应当用情或者不用情。法律之所以涉及感情,只不过以感情破裂作为调整的标准和尺度,作为以证据证明的事实问题罢了。因此感情是否破裂不是调整对象,而是认定标准。这是第一。这一点的上的误会还不是太多,大多数人尤其是当事人,对于法庭判决离婚,或者不准离婚,尽管主观意愿恰恰与此相反,还想离婚或者有一丝留恋等,一般也能够接受。没离的可以再离,离婚的可以复婚。没有哪个理解为判决离婚后我就不能再爱他的,所以复婚也是不行的。哪有人这么认为的?

所以我们接着刚才的话说,主观感情确实是变动的,发展的,现在不离不等于以后感情总能维持很好,离婚的也不等于将来没有复婚的机会。但是作为法庭判决标准的感情破裂与否是客观存在可以通过举证和庭审调查为人所认知的,是一个客观能够被证实的感情事实。而彼感情是你内心的想法,它的确是随机的,变化的,甚至是冲突的,比如说两口子炕头吵架炕角子和,夫妻没有隔夜的仇等。也正因此才必须把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的事实表现,与主观上一时的气愤苦恼或者依恋相思等情绪分开来。也正因为此才能解释为什么法庭上争吵激烈的会判决不准离婚,而似有不舍的两人都准许离婚。因此必须按照《婚姻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5种,和14种情形,结合证据及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来审查判断证据和认定感情破裂的事实,而不能以当事人主观意愿的表述为准。那种在法庭上声称两口子没有隔夜的仇,炕头打炕角合的言论,实际上就是希望和好的表示而已,不能说一方不愿意就代表感情没有破裂。《不要和陌生人说话》里那个男主人公安家和每次打完妻子不是悔恨不已甚至痛心疾首,跪地痛哭吗,所以主观的诉求,情感的表达是没有证明意义的?

再具体举两个例子,也是我亲自代理过的案件:

2001年我的一个同学找我要求办理离婚,男的。很有钱,至少5、6十万的资产,比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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