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庭暴力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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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暴力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摘要】本文对家庭暴力的主体以及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权两个问题从法律角度进行了浅显的分析和探讨,将我国与西方国家在这两个问题上的做法进行了比较并提出了一些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家庭暴力;主体;正当防卫权;受虐妇女综合症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或精神上的侵害行为,往往由于现实之亲属关系与利益的约束而出现一定程度的隐蔽性。自人类家庭存在以来,家庭暴力便随之产生,现代社会文明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并没有使家庭暴力得到解决反而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在全世界范围内约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全国妇联的一项抽样调查结果表明,在被调查者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目前,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经达29.7%—35.7%。本文仅就家庭暴力中的一些问题从法律层面做些浅显的探讨。

一、家庭暴力的主体

由于《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内涵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对家庭暴力主体范围的各种不同的认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将家庭暴力的主体限定于家庭成员。至于家庭成员的范围,根据我国《婚姻法》的

相关规定应包括配偶、子女(含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父母(含养父母、继父母)、祖孙(含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按照我国传统习惯和家庭的实际情况,有的家庭成员还包括共同生活的叔伯姑姨、岳父母、侄甥等。这一规定和日本的《关于防止配偶暴力及保护受害人的法律》(2001年)以及韩国《家庭暴力防止以及被害者保护法》(1998年)的界定范围相类似,均将其限定为家庭成员。

西方国家对于家庭暴力主体范围的界定则显得更为广泛。英国相关法律规定“家庭暴力包括个人为了控制和支配与之存在或曾经存在过某种亲属关系中的另一个人所采取的任何暴力或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因此将前配偶和曾经同居者也纳入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内。新西兰将家庭暴力的主体这一范围扩大至“伴侣”和“任何按照婚姻的本质关系共同生活(无论是同性还是异性,无论现在还是过去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人”,暴力主体不再局限于异性夫妻。可以看出,西方国家对于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出于是否存有“亲密关系”,而不以是否有亲属关系作为家庭暴力存在的必要条件,因此在西方国家中家庭暴力涉及的主体可以指:配偶、前配偶、父母、子女(包括继子女)、有血缘关系家人、同居伴侣、残疾者与照顾者、情侣关系等。

本文认为,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的表现形式更为多

种多样,若是仍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仅仅界定为家庭成员可能会使更多的“亲密关系“者的利益得不到更好的保护。当然,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经济相较于我国更为发达的日本和韩国也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限定于家庭成员,可见在这一范围的界定上除了经济因素外文化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东西方文化的家庭观对此有决定性作用。总之,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利益将家庭暴力主体范围加以扩张是在所难免的,当然,这种扩张也要考虑到我国的文化因素,不能对西方的法律进行生搬硬套的移植,应该结合我国的家庭观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逐渐扩大其范围。

二、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权

正当防卫在我国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直接针对不法行为的反击,是在紧急状态下的合法行为。它的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震慑犯罪分子使之不敢轻举妄动、鼓励公民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作斗争,是国家排除社会危害性和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家庭暴力从形式上来看,可分为身体暴力(如殴打,残害等)、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等)以及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若这些暴力达到一定的程度则必然是侵害法益的行为,那么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害者在这种累积的程度之上采取的“以暴制暴”的行为造成家庭暴力的加害方的损害是否应该构成正当防卫?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我国和西方

国家的做法有很大的不同。

西方国家对于长期受虐妇女的杀夫行为以正当防卫论处,通常不认为是犯罪,这主要是得益于“受虐妇女综合症”这一法律概念的提出。“受虐妇女综合症”,本身是一个心理学概念,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成为法律概念后成为国际上处理家庭暴力中的受害方是否

构成正当防卫的通用做法。是指受虐妇女长期遭受暴力后,她们在心理上就会处于崩溃状态。她们从一次次挨打中认识到,其没有能力阻止丈夫的暴力,每次暴力都使她们更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无助。久而久之,她们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变得越来越被动、顺从以及无助。当前,“受虐妇女综合症”以专家证词的形式作为诉讼证据,有利于使法庭和陪审团体会防卫妇女无助的处境并认定其行为的

正当性,并利用正当防卫辩护理由把受虐妇女的防卫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这种诉讼证据在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根据我国《刑法》对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将“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认定受虐妇女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标准在实践上主要存在以

下几个方面的困难:1、受虐妇女进行正当防卫时,可能不具有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传统认为丈夫已经开始施暴后,受虐妇女才能采取防卫行为,但在现实案例中受虐妇女有时是在长期遭受暴力的恐惧心理之下于日常生活中以下毒等手段杀夫,这种情况若按照传统理论便不能成立正当防卫。2、受虐妇女进行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不一定同时发生。受虐妇女的防卫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家庭暴力发生之后,若按照传统理论则会构成故意犯罪。3、受虐妇女进行正当防卫往往超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受虐妇女因心理病症导致其以过激行为杀夫,若是按照传统理论,则为故意杀人且手段残忍、社会影响严重。4、受虐妇女对于丈夫的性暴力没有防卫权,因此其防卫不能成立特殊防卫。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受虐妇女的保护在正当防卫权的角度上来看是远远不够的,受虐妇女的行为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她们在长期的受虐环境中产生的心理状态所致。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以“受虐妇女综合症”来判断受虐妇女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在诉讼证据中引入专家证词。毕竟她们也是受害者,她们需要的不是监狱而是治疗和社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钱泳宏.“受虐妇女综合症”对正当防卫要件的质疑—由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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