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省电力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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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电力价格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11]2690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投资集国公司,华能江西分公司,国电江西电力有限公司,中电投江西电力有限公司,大唐江西分公司: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3号)要求,决定适当调整我省电力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提高江西电网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3.7分(具体见附件1),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即含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由现行0.4482元调整为

0.4852元。

二、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

三、适当提高江西省销售电价

(一)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调整后,江西省销售电价相应调整。具体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平均提高3.56分钱。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调价水平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居民以外其他各类用电每千瓦时提高3.84分。

调价后全省各类用户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2。

(二)江西电网趸售电价相应调整,具体见附件3。

四、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二)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三)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1.江西电网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2.江西省销售电价表

3.江西电网趸售电价表

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 2011年11月30日印发

附件1:

江西电网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单位:万千瓦,元/千瓦时

备注:江西南昌发电厂、贵溪火力发电厂1-4#机组、江西景德镇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安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国电九江发电厂1#、2#机组已按国家规定关停,其上网电价为转移电量结算电价。

附件2:

江西省销售电价表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0.8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含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2分钱;非居民照明及商业用电2分钱;非

工业、普通工业用电0.9分钱,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0.7分钱;大工业用电0.8分钱,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生产用电0.7分钱,中小化肥生产用电0.6分钱。

5、非居民照明及商业用电分类中,三星级及以上宾馆、饭店用电价格降低10分钱。

6、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在上表所列分类电价基础上降低1.7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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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江西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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