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持枪案”看美国宪法的解释download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持枪权”看美国宪法的解释

作者:东来,江振春

来源:《读书》2009年8期

来源日期:2009-8-25

本站发布时间:2009-8-25 22:17:30

阅读量:595次

“这是一部需要解释的宪法。”是美国第三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一句被广为引用的名言,也是笔者论述马歇尔贡献的文章标题(《读书》二○○八年六期)。但如何解释宪法,同样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法官对宪法的权威解释,让他们成为宪法的代言人,得以“狐假虎威”。

因此,合理地并让人信服地解释宪法,就成为最高法院的基本功课。从一定的意义上说,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史,特别是晚近的司法史,就是宪法解释史。最高法院多达五百七十卷的判例报告,很大一部分都是用来解释和说明区区七千余字的美国宪法文本。那么,最高法院究竟该根据何种原则或路径来解释宪法呢?眼下有一个非常鲜活的案例,这就是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et al. v. Heller, 以下简称“赫勒案”)。从法院的意见书,我们可以管窥大法官解释宪法的方法。

“赫勒案”的焦点是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的解释。第二修正案就两句话:“管理良好的民兵,为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虽然它的位置仅次于涉及言论、出版、信仰和请愿自由的第一修正案,但其受关注的程度,与第一修正案相比,可谓云泥之别。此外,它行文奇特,模棱两可,模糊不清,充满歧义。为此,宪法学家桑福德·列文森(Sanford Levinson)认为,“此条款从来没有人认为它是清晰的,它是所有修正案中最糟糕透顶的”,连前首席大法官伯格(Warren Burger)也认为:此修正案和其他修正案列在一起本身就是个错误,甚至认为第二修正案是个“骗局”。第二修正案本质上涉及持枪权,也是美国今天枪械泛滥成灾的根子所在。随着上世纪六十年代总统肯尼迪、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和参议员罗伯特·肯尼迪相继被暗杀,以及九十年代以来伤亡众多的校园枪击案,枪支管制问题成为美国政治辩论和政治竞选的焦点议题。它与妇女堕胎权、同性恋婚姻权一起,构成了美国保守派和自由派“文化战争”的三大主题。美国社会,因为枪支管制而分裂,并在政治上形成了“持枪派”和“禁枪派”两大阵营,水火不容。

“持枪派”和“禁枪派”各自组成院外游说集团,势力强大,争相影响美国政治。学界精英也参与其中,用自己的研究为这场政治斗争提供枪弹。就第二修正案持枪权的归属,大体上说,保守派学者持“个人权利说”,强调它保护个人持枪权;自由派持“集体权利说”,认为它只保护民兵的集体持枪权。显然,如果它保护的是个人权利,那么,很多枪支管制的法律就有违宪之嫌;如果保护的是民兵的集体权利,那么,枪支管制便名正言顺,并没有侵犯个人权利。与政治上的混战和学界的辩论相比,最高法院对第二修正案的权利归属三缄其口。事实上,自第二修正案诞生以来,最高法院审理的直接涉及第二修正案的案子屈指可数:一七八五年

的“美国诉克鲁克香克案”(U.S. v. Cruikshank)、一八八六年的“普雷瑟诉伊利诺伊州案”(Presser v. Illinois)到一九三九年的“美国诉米勒案”(U.S. v. Miller)。但这三个案件都没有对持枪权归属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做出裁决。近年来,面对持枪权争议愈演愈烈的现实,美国朝野上下都希望最高法院能就第二修正案的含义表态,“赫勒案”正可谓应运而生。

“赫勒案”涉及到一九七六年美国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一个手枪禁令。它规定,除了现役和退役的执法人员,以及本法通过前手枪拥有者以外,该市居民一律不准拥有手枪;所有其他武器,包括步枪和霰弹猎枪,必须存放在家中,而且“必须上锁或分拆,子弹不能上膛”。一位保守的宪法研究者罗伯特·列维(Robert A.Levy)认为该法违反了第二修正案,决定出钱来寻找合适的原告打一场公益官司,据他自己讲,这一做法是仿效六十年前民权律师马歇尔推翻种族隔离法律的先例。经过一番努力,他终于找到了来自不同地区、阶层和族裔背景的六位原告。二○○二年二月,他们将市政府告上联邦法庭,市政府的态度十分明确,认为宪法第二修正案仅适用于民兵组织而非个人,且禁枪令的解除只会导致涉及枪支的暴力案件大幅增多,据此,希望法院撤销本案。

由于对第二修正案的两种解释并存,加上枪械问题已成为美国政治的烫手山芋,地区法院遂接受了政府的请求,撤销了该案。原告不服,继续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上诉。二○○七年三月九日,上诉法院推翻地区法院的撤诉判决,判定华盛顿市政府败诉。法院根据多数意见宣布,受第二修正案保护的持枪权“并不仅限于民兵组织”,“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也不依赖于其是否加入民兵队伍”,裁定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禁枪令违反了宪法第二修正案。

持反对意见的法官认为,华盛顿作为特区,根本就不在宪法第二修正案的涵盖范围,后者只适用于“州”。不过,在上诉法院的审理中,法院根据实际上伤害原则,只认可了六位原告中的迪克·赫勒的诉讼资格。赫勒是华盛顿联邦法院办公楼站岗的武装警卫,年轻时是个伞兵,平时佩戴左轮手枪执勤。由于生活在犯罪高发地区,他希望在家里就和上班一样,能够拥有手枪自卫。结果,他拥有手枪的申请被政府拒绝。因此,只有他有“铁证”说明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

华盛顿市政府要求由上诉法院所有法官集体重审本案。五月初,上诉法院以六比四的投票驳回了市政府的请求。市政府向最高法院要求维持已实施了三十一年的禁枪令。二○○七年十一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受理此案。决定一出,“赫勒案”便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二○○八年三月十八日,最高法院举行庭辩。六月二十六日,最高法院最终明确裁定:第二修正案保护的是个人基于传统的合法目的(如在家里实施自卫),拥有并使用枪支的权利,而且这个权利与是否参加民兵组织无关。这一判决广受关注,不仅是因为涉案问题敏感,而且,三份司法意见书,观点纷呈,针锋相对,极为精彩,充分展示美国宪法解释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里根总统任命的大法官斯卡里亚(Scalia),是保守派的旗手。受首席大法官罗伯茨之托,他起草了五位保守派大法官的多数意见(法院意见书),该意见书堪称宪法解释新原旨论的杰作; 四位持异议大法官的两份异议也同样引人注目,由最年长的大法官斯蒂文斯(Stevens,福特总统任命)起草的异议,堪称旧原旨论的典范,而学者出身的大法官布雷耶 (Breyer)起草的另一份异议被视为非原旨论的代表作。

根据美国宪法学者的研究归类,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学说大致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文本论(textualism)、原旨论(originalism)、从严解释论(strict constructionism)、功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