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说明
【精选试题】民法典(原卷版) (1)
热点07 民法典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真实写照,也是一个民族精神文化的集中体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编纂民法典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任务。
基于民法内容体系非常庞大和我国国情,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了“两步走”的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总则》,2018年8月民法典分则编纂工作全面展开,2019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在民法典草案編纂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和研讨会等,邀请了不同领域的法学家、全国人大代表、司法实务等部门参加,并将草案在网上公布,征求社会意见。
从规定履行合同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到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再到制定高空坠物侵权责任分摊规则等,民法典草案努力回应时代需要。
大到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小到规制霸座行为、禁止高利放贷:从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到具体条文要求赡养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民法典草案用一个个法条映照出中华民族的价值追求。
命题预测:一、经济生活角度命题1:所学经济知识,说明我国制定民法典对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
参考答案:①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②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构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或“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③激发全社会的创业创新动力(或“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生产力发展。
④加强环境保护,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⑤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活力。
⑥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使用,加快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
二、政治生活角度命题2:运用政治生活知识,说明民法典的编纂是如何通过立良法而谋善治的。
高一上学期第一次月考历史试卷(附答案解析)
高一上学期第一次月考历史试卷(附答案解析)学校: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班级: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第I卷(选择题)一、单选题(本大题共20小题,共60.0分)1. 在1947年12月举行的中共中央扩大会议上,毛泽东提出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政治经济总路线,其中政治上要在中共领导下组成最广泛的统一战线,建立民主联合政府。
据此推知,与毛泽东提出的经济路线相符合的是()A. 完成解放区的土地改革B. 废除土地私有制C. 消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D. 保护民族工商业2. 明代海外诸国的朝贡物品由进贯方物、国王附进物和使臣自进物、附进物组成。
其中,附进物的数量最为巨大,在贡品中占大多数。
明朝对之采取政府付费的办法,低价买入,高价卖出,加上抽分的利润,获利十分巨大。
对此的合理解释是()A. 政府的财政收入得到了保障B. 朝贡贸易定程度上助推了商品经济发展C. 资本主义莉芽发展空间扩大D. 封建官府已经放弃了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3. 1898年,康有为在《进呈法国革命记序》中说,“普天地杀戮变化之惨,未有若近世革命之祸酷才矣,盖自法肇之也”,“近世万国”目睹其祸,纷纷“行立宪之政,盖皆由法国革命而来,……亦可鉴也”。
康有为的用意在于A. 认证法国大革命的世界意义B. 坚定光绪帝实施变法的决心C. 促使光绪帝效法法国大革命D. 阐述法国大革命的严重后果4. 19世纪末,中国的近代化出现新内容,开始由“政策创新”转向“体制创新”。
导致这种转变的内在原因是()A. 资产阶级革命政党的建立B. 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初步发展C. 帝国主义掀起瓜分中国的狂潮D. 西方民主思想的广泛影响5. 1928年7月,美国首先同中国订立了《整理中美两国关税关系之条约》。
条约承认中国“关税完全自主之原则”,但又规定“缔约双方”在彼此领土内享受之待遇,应与其他国享受之待遇毫无区别,这意味着美国在中国仍享有最惠国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梁慧星《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权利客体第三章权利主体——自然人第四章权利主体——法人第五章法律行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期日、期间第八章诉讼时效第九章权利行使第二编物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所有权第三章基地使用权第四章农地使用权第五章邻地利用权第六章典权第七章抵押权第八章质权第九章留置权第十章让与担保权第十一章占有第三编债权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债的原因第三章债的标的第四章多数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第五章债权的移转与变更第六章债的保全第七章债权的消灭第四编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七章至第二十四章各种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使厨人责任第三章工作物责任第四章公共营造物责任第五章公害责任第六章动物伤害责任第七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八章交通事故责任第九章产品责任第十章医疗过失责任第十一章侵害人格权的责任第六编亲属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亲属第三章结婚第四章夫妻关系第五章离婚第六章父母子女第七章收养第八章扶养第九章监护第七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总说明)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分为两大类,即经济生活关系和家庭生活关系。
与此相应,民法规范也分为两大类,即财产法和身份法。
财产法再分为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和知识产权法,而身份法仅指亲属法。
民法属于权利法,物权法规定物权,债权法规定债权,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知识产权法规定知识产权,亲属法规定亲属权。
人格权属于民事主体资格应有内容,应与主体资格一并规定。
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性质上属于财产权,人格权和亲属权性质上属于非财产权,再由财产权与非财产权构成一个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
民法典编纂有两种体例。
其一是法国式,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分为三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
连带债务人之一对债权人行使执行抵销权的效力问题研究———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311条的规定
第36卷第3期兰州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V o l .36,N o .32020年5月J o u r n a l o fL a n z h o uU n i v e r s i t y ofA r t s a n dS c i e n c e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M a y 2020ʌ收稿日期ɔ2020G04G10ʌ基金项目ɔ2019年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民事实体与程序交错视阈下的执行抵销问题研究 (2019B S 114)ʌ作者简介ɔ颜卉(1986-),女,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讲师,博士,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连带债务人之一对债权人行使执行抵销权的效力问题研究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311条的规定颜㊀卉(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重庆㊀401120)ʌ摘要ɔ抵销权的行使条件本应以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为前提,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形.参考各国立法例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在执行程序中,连带债务人之一对债权人行使抵销权的法律效果应当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并且,其他连带债务人可以援引连带债务人之一对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主张抵销.其理论基础不应视为基于既判力扩张理论而衍生的执行力扩张理论,而应考虑引入反射效理论对其进行阐释.ʌ关键词ɔ连带债务;执行抵销;既判力;执行力扩张;反射效ʌ中图分类号ɔD F 41㊀㊀ʌ文献标识码ɔA㊀㊀ʌ文章编号ɔ2095G7009(2020)03G0113G08R e s e a r c ho n t h eL e g a l E f f e c tW h e nA n y D e b t o r o f J o i n tO b l i g a t i o nE x e r c i s i n g t h eR i gh t o f I m pl e m e n t a t i o no fO f f s e t o n t h eC r e d i t o r A n a l y s i s o f t h e 311t hR e g u l a t i o no f D r a f t o f Ci v i lC o d e Y A N H u i(S c h o o l o f A r t i f i c i a l I n t e l l i g e n c e a n dL a w ,S o u t h w e s tU n i v e r s i t y o f Po l i t i c a lS c i e n c e a n dL a w ,C h o n g q i n g 401120,C h i n a )A b s t r a c t :T h e c o n d i t i o n s f o r t h ee x e r c i s eo f t h e r i gh t o f s e t Go f f s h o u l dh a v eb e e n p r e m i s e do n m u t u a l d e b t sb e t w e e nt h e p a r t i e s ,b u t t h e r e a r e e x c e p t i o n s .T a k i n g f o r e i g n l e g i s l a t i o n a n d d o m e s t i c j u d i c i a l p r a c t i c e i n c o n s i d e r a t i o n ,t h e l e ga l e f f e c t o f o n e o f t h e j o i n t a n d s e v e r a l d eb t o r s i n e x e rc i s i n g t h e r i g h t o f s e t Go f f a g a i n s t t h e c r ed i t o r s s h o u l dbe e q u a l t o t h a t of t h e o t h e r j o i n t a n d s e v e r a l d e b t o r s i n t h e c i v i l e n f o r c e m e n t pr o c e d u r e .M o r e o v e r ,i f o n e d e b t o r a n d t h e c r e d i t o r a r e i n d e b t f o r e a c ho t h e r ,a n y d e b t o ro f j o i n to b l i g a t i o nc a na d v o c a t e t h er i g h to fo f f s e t .I t s t h e o r e t i c a l f o u n d a t i o ni sa b o u t r e f l e c t i v e e f f e c t ,i n s t e a do f t h e t h e o r y of r e c h t k r a f t (i nG e r m a n )o r e x t e n s i o no f t h e e n f o r c e m e n t p o w e r s .K e y wo r d s :j o i n t o b l i g a t i o n ;t h e i m p l e m e n t a t i o no f o f f s e t ;r e c h t k r a f t ;e x t e n s i o no f t h e e n f o r c e m e n t p o w e r s ;r e f l e c t i v e e f f e c t 一㊁问题的提出连带债务人之其中一人对债权人行使了抵销权,其法律上的效果是否及于连带债务人中的其他人或者说其他债务人可否代位主张抵销,该种情形如果发生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从诉讼法的角度又当如何处理,学理上又是否有相应的理论对其进行合理化的解释.上述问题在我国强制执行法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较多案例,但缺少相应的理论对其裁判观点进行支撑,导致裁判结果不尽一致,存在不统一的情况.事实上,我国合同法上的抵销,通常指的是二人互负债务,在以给付种类相同且均至清偿期为要件的前提下,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但债务人抵销之债权,须是针对自己债权人享有的债权,而不能以他人享有的债权为主张而对本案债权人行使抵销权.这是抵销行使的法律常态.但也并非没有例外,以下案例就可以佐证利害关系人间主张抵销的可能性.如,甲对公司A 和公司B 享有的债权以及公司A 对甲享有的债权均已经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311且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㊁品质相同,符合法定抵销的要件.公司A和公司B在本案中对甲承担连带责任,是本案的被执行人,作为连带责任人的公司B是在主债务人公司A承担付款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现在,公司B要求甲与公司A之间的互负到期债务在执行程序中进行抵销,一审法院认为公司B并非甲与公司A 生效裁判的当事人,公司B与甲也并非互负到期债务,因此驳回了公司B的抵销申请.二审法院则认为,鉴于作为连带责任人的公司B是在主债务人公司A承担付款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主债务抵销的效力应当及于承担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对公司B在执行程序中主张的抵销予以了肯定①.上述判决是否正确,其背后的法理基础为何,值得进行相应的思考和研究.我国2018年8月公布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311条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回应,但是也存在不完善之处②.本文将结合前文对连带债务人之一对债权人行使抵销权的问题进行探讨,分别从实体法和诉讼法的角度予以充分求证.实体法上其他连带债务人为抵销效力所及以及代为行使抵销权是否存在合理依据,诉讼法上的反射效理论和执行法上的执行力及于第三人的理论都将有益于扩展本部分的思维深度和理论厚度,以期对我国民法典中抵销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新的思路.二、连带债务人之一为抵销的实体法效力㊀㊀(一)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或民法典的规定在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连带债务的立法规定中,各债务人对债权人所承担的债务为独立的债务,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其中一人所产生的事项,原则上对连带债务人中的其他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也即是坚持其效力的相对性.只有在各个债务人之间因为一个共同的目的而紧密联系在一起,如债务的清偿或者更新导致债务的消灭等情形下③,其本质目的在于通过某一债务人所为之法律行为可以消灭连带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所负担的债务,此时上述行为才例外地对其他所有债务人产生法律效果上的绝对效果.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中以此为立法基础,只是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调整.根据«德国民法典»第422条的规定: 一个连带债务人的清偿,也对其他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对于代物清偿㊁提存和抵销,适用相同规定.一个连带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其他债务人不得代位主张抵销. «德国民法典»第422条是关于清偿效力的规定.根据该条第一款的内容,如果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履行债务清偿行为,那么该行为将对其他债务人产生法律的连带效力或者说是总括效力,即为清偿行为的连带债务人将使得其他债务人在本案中享有免于清偿的责任.此种清偿行为也同样适用于代物清偿㊁提存㊁抵销等其他的清偿代用手段.但是该条第二款则明确规定,一个连带债务人不能援用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另案债权主张抵销,其原因在于二者之间不具有相互性.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还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效果,也即是债务人之一对债权人主张抵销权时,双方之间不能单独约定上述抵销行为仅具有相对效力,不具有绝对效力.即使进行上述约定,由于其排除了该条第一款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1]199~200.与之相似的观点可见«法国民法典»第1294条第2款: 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对于债权人有债权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 [2]175.«法国民法典»中未见连带债务人中的其中一人对债权人行使抵销权的法律效果是否对其他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的相关规定.«日本民法»第四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连带债务人其中一人对债权人有债权,该债务人援用抵销的,其债权因为全体债务人的利益而消灭.上述债权的债务人不援用抵销期间,其他债务人只能就该债务人负担部分,援用抵销. [3]77该条规定明确了抵销具有绝对效力.(二)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债法或债法典的规定«瑞士债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在其中一个债务人的给付或者抵销的范围内,其他连带债务人被免除责任.一连带债务人被免除责任的,即使债权未完全清偿,在免除债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所确定的范围内,免除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责任. [4]31通过对该条内容进行分析,对于债务人之一所为的抵销行为,其法律后果自然及于其他债务人,但是其他债务人能否据此代为提起抵销,本条法律规定不甚明确.«荷兰债法总则»第7条第2项规定: 一个债务人的履行也解除其他共同债务人的清偿责任.此项规则也适用于债务411因支付减让或抵销而消灭的情形,或者法官应任一债务人的请求适用本编第60条的情形,但是,法官适用该条时另有决定的除外. [5]162~163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 债编第274条明确了抵销的绝对效力: 因连带债务人之一人为清偿㊁代物清偿㊁提存㊁抵销或混同而债务消灭者,他债务人亦同免其责任. 该法第277条规定了抵销之限制绝对效力: 连带债务人之一人,对于债权人有债权者,他债务人以该债务人应分担之部分为限,得主张抵销. [6]350我国台湾地区上述两个法律条文分别对连带债务人之一为抵销的行为的绝对性效力予以了肯定,同时还明确了为他债务人之主张抵销的合法性.抵销,从性质上而言为权利处分行为,连带债务人之一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请求,从权利保护或者权利自由的角度,本应仅仅由该连带债务人之一行使抵销权,其他债务人没有代为行使的权利.但是,我国台湾地区突破了权利自由原则,将其他连带债务人代抵销权人行使权利的无权处分行为赋予法定效力,其本意就在于简化法律关系,避免循环求偿.(三)小结总体而言,细数关于抵销在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实体法效力的法律条文,可以总结出如下规律: (1)德国法上认定的绝对效力事项较为狭窄但规定明确.关于抵销事项,德国法将其效力一分为二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首先,抵销事项产生绝对效力,即连带债务人中某一人提出其法律效果对其他债务人同样适用.其次,该抵销权的行使只能由享有该抵销权的债务人提出,其他连带债务人不能代为行使该抵销权.详细规定见于«德国民法典»第422至425条的内容.(2)日本㊁荷兰㊁法国对于连带债务的抵销均仅仅明确了其中一项内容,规定不够细致全面.日本㊁荷兰承认了债务人之一为抵销权的绝对效力,但是没有对其他债务人可否代该债务人行使抵销权进行明确规定.«法国民法典»明确否认了债务人之一可以代为行使抵销权的合法性,但是赋予了债务人之一进行债务更新㊁免除等行为时的绝对效力,至于债务人之一行使抵销权时的法律效力未见相应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3)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对抵销的绝对性效力突破较大.«瑞士债法典»对于连带债务人抵销权的行使进行的表述为 在其中一个债务人的给付或者抵销的范围内,其他连带债务人被免除责任 ,但从法律条文进行解释,至少可以明确债务人之一为抵销权的绝对性效力,至于其他债务人代为行使抵销权则从扩大解释的角度也属于 在债务人之一的抵销范围内 进行的法律行为,在没有立法背景资料进行解读的前提下,作此解释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与«瑞士债法典»的模糊性规定不同的是,我国台湾地区的债权立法从两方面对连带债务中抵销权的行使进行了突破性的规定,赋予了债务人之一行使抵销权的绝对性效力以及其他债务人代为行使抵销权的合法性.三、连带债务人之一为抵销所生效力的两种情形㊀㊀(一)债务人之一以自己享有的债权主张抵销所生效力1.连带债务人之一主张以自己享有的主动债权与债权人对全体债权人主张的债权进行抵销时,对全体连带债务人均发生法律效力.如前述比较法上的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债务人之一以自己享有的债权为抵销时,与清偿一样均是为了满足债权人实现自己诉争债权的事项.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债务人之一通过对债权人主张抵销权,导致全体连带债务人已经免除了全部或者部分债务.此时,主张行使抵销权的连带债务人之一又重新与债权人达成了合意,对抵销权的行使效果反悔,欲消灭抵销产生的绝对效力,重新达成原来的连带债务关系状态.由于上述抵销权已经为全体连带债务人之利益而产生了法律上消灭债权人所主张债权的效果,非经全体连带债务人同意,不能由行使抵销权的债务人之一与债权人的不完全合意而撤销.2.存在抵销契约的情形下,又要根据签订抵销契约的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范围来界定合意行使抵销权的法律效力.依据法律规定不适于进行抵销的债权,如果已经由债权人与享有抵销权的连带债务人之一之间达成的合意而消灭时,应当根据前文所述债务人之一所为之抵销同样为其他连带债务人之利益而产生绝对性的法律效力.或者在签订上述抵销契约时,全体连带债务人均作为契约一方主体于债权人达成了抵销合意,则无论是否为不适合抵销的债权,也可以由当事人任意决定抵销的法律效力.只有在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之一之间存在特定契约时,即在法律条文中明确约定了排除抵销权的绝对性效力,此时抵销契511约的法律效力才不产生扩张,只在特定抵销契约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7]650~651.(二)以他连带债务人之债权行使抵销权所生效力关于连带债务人之一是否能够代位主张抵销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债权的问题,按照常理而言,抵销权是债权人享有的法律上的处分权,如果允许以其他连带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进行抵销,不仅与抵销权的内涵相违背,允许为他人权利进行处分,也突破了权利的相对性原则.并且,连带债务人之间所负担债务的部分均为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对于债权人而言,每一个连带债务人都应对其负担全部给付之义务.如果允许债务人以他连带债务人的债权就其应负担部分进行抵销,等同于使债权人强制受领一部分清偿,与债权确保之连带债务的目的也不相一致.然而,抵销权具有不同于一般的撤销权㊁解除权等普通形成权,其自身具有的担保功能使其在法律规定上有别于一般的权利而具有诸多特权.比如,我国台湾地区的 民法 相关规定,就基于抵销权行使的便捷性,避免程序的冗繁复杂㊁交错进行,而赋予他连带债务人可以代位向债权人主张抵销.另外,德国法规定,当共同连带债务人与其他债务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时,其可以他债务人之主动债权进行抵销.该条内容的设定就在于防止法律关系过于复杂,而旨在追求一种简单便捷的清偿方式.并且,在保证抵销权的行使以享有抵销权的债务人之一所负担债务为限的前提条件下,由其他连带债务人代其行使抵销权也并不会对抵销权人造成法律上的不利益.综上,考虑到抵销权所具有的有别于一般形成权的特性,赋予其他连带债务人代为行使抵销权的绝对效力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典(草案)»可以参考日本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债法内容进行相应的完善.在认可其他连带债务人代抵销权人行使权利的绝对效力的同时,还需要考虑以下必要条件:首先,享有抵销权的连带债务人之债权性质必须适于进行抵销,如果属于法律禁止抵销的债权类型,即使代为行使抵销权的连带债务人于债权人之间签订了抵销契约,如果没有得到享有抵销权的连带债务人同意,也不发生抵销的效力;其次,必须有主动债权尚未进行抵销,如果已经行使了抵销权,则当然没有其他连带债务人代为行使抵销权的可能性;再次,必须以享有抵销权的连带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金额为限.(三)实例分析案例一:例如甲乙丙向丁连带借贷30万元,之后丁又向甲进货价值20万元,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丁向乙或者丙清偿甲乙丙向其负担的连带债务30万元.此时,乙或者丙均可主张以甲应当分担连带债务中的10万元,对丁行使抵销权,而只需向丁清偿20万元即可.案例二:连带债务人乙未通知其他连带债务人甲,即清偿了甲乙对丙应负担的100万元连带债务,致使甲无法以其对丙享有的150万元债权主张抵销.此时,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乙未通知甲就清偿了连带债务的法律效力如何案例二与案例一的情况不同,案例一正如前文所述遵循了其他连带债务人可以在享有抵销权的主动债权人应当负担的债务范围之内,代其主张债务的抵销的思路和原则.而案例二与此相反,是连带债务人之其中一人非但没有主张抵销,反而在未通知享有抵销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情形下,径自清偿了全部债务,导致其他连带债务人丧失了本可以行使抵销权的机会.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分析该案例,认为甲本对丙享有债权而可以主张抵销,但是因为乙未履行通知程序即对丙清偿了全部债务,导致甲原本可以主张抵销的机会被剥夺.此时,如果丙已经陷入债务危机,无力清偿乙的债务,则将导致甲本可以在本案中通过抵销实现的50万元债权无法实现.并且,由于乙对连带债务的全部清偿行为,导致甲陷入到一方面需要面对乙的追偿,另一方面对于丙的债权又无法实现的困境.考虑到抵销权的担保功能,保护甲对抵销权行使的期待可能性,以及连带债务人之间彼此内部关系上的牵连性,赋予甲可以继续行使抵销权为宜.遵循该思路,则甲就自己在连带债务中本应当负担的50万元,可据此援引对丙享有抵销事由来对抗乙,从而导致乙对甲的追偿权消灭,甲对丙本应享有的150万元债权中的50万元因抵销而消灭,仅剩100万元可继续行使的债权.而丙本应负担的该50万元债务的消灭是基于甲的不利益,因此属于不当得利,乙可以据此向丙请求返还[8].从上述案例的分析思路,不难发现均坚持了抵销优先的原则,这也正是抵销本身所具有的制度上的担保功能所决定的.611四、连带债务人之一受确定判决的效力性质辨析㊀㊀连带债务中,各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属于复数债务,但是又不同于合伙㊁保证等复数债务,其在对债权人的关系上具有共同目的,对内在各债务人之间有各自具有应当承担的部分.连带债务间虽然有从属关系,但是又较之一般复数债务关系更为复杂.当连带债务人之一人受到确定判决,比如本文在问题提出部分所举案例,连带债务人之一与债权人之间另有确定判决,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否在执行程序中援用该判决获得实体法上或者程序法上的效力?对该问题将作如下探讨:(一)各国立法例及学说之争各国立法例及学说对此争论不一.«德国民法典»第425条第2项明文规定连带债务人中一人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确定判决,该判决仅仅对双方产生拘束力.依据该条内容,如果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却因为合同无效等理由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则其可以再针对连带债务人中的其他人重新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作出新的判决[1]202.但是,如果该生效判决是连带债务人之一对债权人另案提起的要求其偿还债权的内容,并提出以该生效判决与本案对债权人负担的债务之间进行抵销,此时生效判决的效力又是否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呢从立法条文中无法得出确定的结论.«日本民法»对确定判决的效力没有明文进行规定,但是在其民法第四百四十条进行了排除性的规定,也即是对法律没有明确的事项坚持相对性效力的原则.但是日本学界也有学者认为: 在形式上不具有当事人地位之人,如果通过当事人使其系争利益获得了正当的保护,那么基于同样的道理,向其扩张既判力也是正当的. 虽然确定判决由于缺少明确性规定而应当被该条内容涵盖予以解释.但是«日本民法»第四百三十六条又对抵销的绝对效力进行了专门的立法规定.如果是债务人之一援引另案的确定判决,并据此主张在本诉中与债权人互为抵销,该确定判决的效力又当如何?在法国,对上述问题的立场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变化.最早的 默示委任说 认为连带债务人之一人,在诉讼程序中应当视其为受到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委任,所以无论确定判决对其他连带债务人有利或者不利,均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既判力,该学说以P o t h i e r为代表;之后,出现了 不完全委任说 ,认为确定判决仅仅在对其他连带债务人有利的情况下才发生既判力的扩张,该学说以A u b r y e t R a u为代表;最后,采取了否定说,认为基于既判力相对性的原则,连带债务人之一与债权人之间的确定判决,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不发生既判力.否定说最后成为了法国的通说[9]377.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 第275条规定: 连带债务人之一人受确定判决,而其判决非基于该债务人之个人关系者,为他债务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10]259该条内容可以认为接近于法国学说中的 不完全委任说 .综合各国关于确定判决的立法例及学说的不同规定和讨论,本文认为如果连带债务人之一援引确定判决与债权人享有的债权进行抵销的,与前文探讨过的抵销的绝对性效力理由具有目的上的契合性,应当承认确认判决的抵销效力.至于该抵销事实所生效力究竟属于程序法上既判力抑或是实体法上的一种抗辩,需要进一步对其进行分析.(二)连带债务人之一人受确定判决的效力并非程序法上的既判力关于确定判决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产生的法律效力之性质,有如下两种较为不同的学说:有学者主张受到败诉判决的债权人对其他连带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请求履行,其他连带债务人可以援用该确定判决作为拒绝履行的依据,或者行使既判力的抗辩[11]454.另有学者认为既判力只拘束诉讼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确定判决为他债务人之利益也产生效力指的是实体法上的效力.因此,如果其他连带债务人另行起诉,则只能援用该确定判决中所载明的对其有利的事项,进行实体法上的抗辩,而不得以此作为程序上抗辩的基础[12]726.本文赞成后一种学说的观点,确定判决的效力应指的是其他连带债务人可以据此进行实体法上的抗辩,而不能认为确定判决对其具有既判力,理由如下:第1,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民事实体法上并没有关于既判力制度的具体规定.如果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则判决的既判力首先应当遵循相对性原则,只拘束双方当事人,不产生扩张效果.原因在于,判决旨在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纠纷,并且依据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的原则,诉讼中711。
民法典七大编及其诠释
(一)总则编《民法典》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第一编共10章、204条,主要内容有: 1.基本规定; 2.民事主体; 3.民事权利; 4.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5.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
(二)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
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第二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主要内容有:1.通则;2.关于所有权;3.用益物权;4.担保物权;5.占有。
(三)合同编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
第三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主要内容有:1.通则;2.典型合同;3.准合同。
(四)人格权编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
《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
第四编共6章、51条,主要内容有:1.一般规定;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3.姓名权和名称权;4.肖像权;5.名誉权和荣誉权;6.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五)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论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同编》第353条第3款
论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同编》第353条第3款作者:王俐智,孙学致来源:《交大法学》 2020年第1期王俐智孙学致王俐智,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孙学致,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目次一、问题的提出:违约方解除合同的争议与《草案》第353条第3款二、客观条件:“不能履行”与“目的不达”的抉择(一)“不能履行”与“目的不达”双重构造的批判(二)“目的不达”优于“不能履行”三、价值条件:权利滥用、合同僵局与显失公平的取舍(一)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难以构成权利滥用(二)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合同僵局(三)显失公平及其判断标准四、程序条件:诉讼解除程序(一)诉讼解除程序的理论与实践依据(二)诉讼解除程序相比于通知解除程序的优势五、结论:《草案》第353条第3款之完善建议摘要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的问题在理论上有争议也有共识,其关键在于具体条件和程序的设计。
《合同编草案》第353条第3款规定的不能履行与目的不达的双重构造模式既无比较法依据,又与我国既有规则相悖,且易造成适用的混乱,不能履行的单独构造不能解决违约方解除合同的主要争议情形问题,唯有目的不达的单独构造能消解上述问题。
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不符合权利滥用要件,但因其构成合同僵局而违反效率价值;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只满足显失公平客观要件,故其表述应当修改。
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限制符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特殊性,相比通知解除,其有利于公正、有效地解决相关争议。
关键词不能履行目的不达权利滥用显失公平2018年9月5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开,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自《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公布以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相关条文内容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评论,其中尤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同编》(以下简称《草案》)引起的讨论为多。
王利明最新发表在“中国民商法律网”上的文章对《草案》提出了七十七条修改建议。
诉讼法视角下的先诉抗辩权研究——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的先诉抗辩权
民法典的五次编纂历史
民法典的五次编纂历史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幕了,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已提交大会审议。
这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草案共7编,分别是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总计10万余字。
编纂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法典,是几代中国人的夙愿。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的编纂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先后启动过五次民法典编纂的工作。
第一次编纂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
第二次编纂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试拟稿)。
第三次编纂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
虽然草案并未正式通过成为法律,但后来制定的《民法通则》都是以该草案为基础。
第四次编纂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
第五次编纂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的目标。
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此前,我国已修改婚姻法,出台了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2017年3月,作为中国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民法典编纂完成了关键的“第一步”。
2018年8月,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6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
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
2020年民法典草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经过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
此后,由于反右斗争扩大化,立法活动被终止。
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试拟稿)。
后因“文化大革命”而停止。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
虽然草案并未正式通过成为法律,但现行的民法通则都是以该草案为基础。
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
之后,由于物权法尚未制定,加之对民法草案认识分歧较大等原因,民法草案最终被搁置下来。
2014年11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
2016年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启动,从做法上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
民法总则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来,预期6月份能够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2016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进入立法程序。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新增离婚冷静期。
12月23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12月23日,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 一审稿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一审稿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一审稿是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涉及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就该草案逐一分析其内容,为大家深入了解该草案提供一定帮助。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合同各方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通过交换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草案规定了合同的要素和形式,具体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内容、合同的形式等,合同订立行为应当遵循自由、平等、诚信、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时对于恶意订立合同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管制。
二、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草案中规定了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同时规定了合同效力的原则,包括约定原则、诚信原则、义务交易原则等。
此外,草案中还对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分类、情形和后果进行了细致的规定,进一步为合同的效力提供了明确保障。
三、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各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内容,以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
草案中对于履行合同的义务和标准、违约责任、履行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形、争议等都有明确处理的办法,从而保障了合同的履行和实现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一审稿的稿文内容相当丰富,具有较大实际作用,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尽管它目前还只是草案,但是应该关注并学习其内容,为商品、服务等方面的交易活动提供更安全、公正、合法的法律环境,希望它能正式通过审议,为合同领域带来真正的改进,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繁荣做出应有的贡献。
论性骚扰的侵权责任——以《民法典分编(草案)》为基础
论性骚扰的侵权责任——以《民法典分编(草案)》为基础唐安然【摘要】性骚扰问题的频发,引起了法律规制的需求.目前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草案中涉及对性骚扰的规制,其属于私法规制路径.性骚扰是对受害人性自主权的侵害,亦是对人格权的侵害;责任主体包括性骚扰的实施者和用人单位,二者均是按照自己的过错承担侵权责任,举证责任方面遵循“谁主张,谁举证”.但是,这样的侵权责任归责机制还存在过错认定标准不明、用人单位与性骚扰实施者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是否应当倒置以保障原告的权益等问题;未来应当从考虑性骚扰受害人权益救济和侵权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这两种价值保护的平衡角度,进一步细化性骚扰的侵权责任承担.并且,进一步完善性骚扰侵权责任等私法规制与行政法上规制等公法规制的衔接机制,以实现对性骚扰较为全面妥当的法律规制.【期刊名称】《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34)001【总页数】8页(P49-56)【关键词】性骚扰;侵权责任;民法典分编;归责原则【作者】唐安然【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江苏南京21004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29引言性骚扰一直是隐性的社会问题,近些年来颇受关注,也引发了法律规制的认识和需求[1]。
从世界范围来看,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制大体来说有两条路径:一是私法权益保护主义路径;二是职场性安全保护主义路径[2]。
我国目前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制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仅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除此之外,无其他法律规制。
就该条规定来看,也是宣誓意义大于实践意义。
因为,对性骚扰的规制并没有附随相应的惩戒和责任追究机制,故而性骚扰虽被禁止,却不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形同虚设。
当性骚扰这一社会问题渐渐成为法律问题,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制的研究变得日益重要。
我国立法者渐渐意识到现实需要,在近期《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制定过程中,纳入了对性骚扰行为的规制,遵循了前述第一条路径——私法权益保护主义路径,主要通过保护人格权进而对性骚扰进行私法上的规制。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XXX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一、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
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
这是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
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
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多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
1979年第三次启动,由于刚刚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条件尚不具备。
因此,当时领导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工作的彭真、习仲勋等同志深入研究后,在八十年代初决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
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工作思路下先后制定的。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12月进行了一次审议。
经讨论和研究,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推进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又陆续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总的看,经过多年来努力,我国民事立法是富有成效的,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民事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民事法律服务取得显著进步,民法理论研究也达到较高水平,全社会民事法治观念普遍增强,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较好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详细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详细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详细解读:20个方面影响未来的婚姻家庭生活草案涉及到婚姻法修改的新动向一共涉及到20个方面,本律师最赞成的是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重新确立了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原则,可以说这是出轨、家暴等重大过错方的“大杀器”,是无过错方的重大福音,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和培育良好社会风尚,本律师为该草案点赞。
下面,对该草案20个影响未来的婚姻家庭生活方面的规定,我带大家逐一分析和解读。
要点一:草案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解读:草案实际上明确了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的情形。
现行《婚姻法》第7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婚姻法第10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如果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治愈了,婚姻则有效。
那么,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
结婚登记时的婚前医学检查包括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一般认为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但实践中,这一规定很难操作,尤其是现在的婚前医学检查已经流于形式,况且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结婚的意愿,因此为落实“婚姻自由”这一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草案修改为:“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如果该规定以后通过,《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就有两种情形:(一)因胁迫结婚的;(二)因婚前对方隐瞒患有严重疾病而结婚的。
要点二:草案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解读:草案增加了“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的规定。
现行《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四种,见《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近年来,我国不断推动立法工作,其中,民法典的制定备受社会关注。
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正式发布,此次出台的民法典草案,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从几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说明。
一、民法典草案的基本概况民法典草案包括了总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继承等6个方面的内容,共计编成了7编。
该草案在总则和各分编中都有着系统性和规范性的要求,为我国民法的科学系统化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民法典草案的意义1.法制建设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发布,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
这意味着我国民法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法律阶段,旨在为全国人民的生活、工作和发展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保障。
2.维护公平正义民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基础性法律,新修订的民法典草案为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其核心立法思想在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旨在为公民权益提供更透明、更有效的保障机制。
3.推动社会发展民法典草案的出台,为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为中国将来的自由市场、竞争机制和法制体系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三、民法典草案的特点1.科学性民法典草案在编写过程中采用了科学的法律立法方法,增加了规范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保证了法律的对照执行和公开透明度。
2.民众性民法典草案注重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民主,强调了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为公民的人权和自由提供更广泛的保障。
3.及时性草案的发布是一个及时的决定,对于当前我国部分合同纠纷争议及难以解决的婚姻家庭问题等均有指导作用。
此外,草案的发布及时地响应了人民提出的多项诉求。
四、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民法建设进程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的达成。
从立法形式、立法思想、内容编写等各个方面来看,该草案都体现出了我国20世纪以来民法建设和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成果和标志性进展。
九年级部编历史材料解析题含解析(1)解析
九年级部编历史材料解析题含解析(1)解析一、九年级上册历史材料分析综合题1.(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将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民主与法制建设对于推动历史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的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任何人,只要他能够对国家有所贡献,绝对不会因为贫穷而在政治上湮没无闻。
——摘编自伯里克利《在阵亡将士国葬礼上的演说》材料二材料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编纂民法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整理(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为了保证“体人民”掌权,当时雅典设立的最高政治权力机构是什么?雅典为保证所有公民能积极参加国家政治事务而采取了什么措施?雅典的民主政治对后世有何影响?(2)根据材料二,概括《法国民法典》所体现的法律原则。
结合所学知识简析该法典对今天的影响。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扼要说明“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君权)在英国《权利法案》中的突出体现。
并根据材料三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的重要意义。
(4)综合上述材料,谈谈你对民主与法制的认识。
2.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1688年改变不过是四十年代英国革命的完成。
显然,资产阶级、新贵族与王权的妥协是他们之间尖锐斗争的产物。
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力图采用和平的手段和合法的形式把王权改造成维护自己利益的工具……改变后,英国的资产阶级专政稳定下来,以议会为核心的政治制度,决定了一百年间英国政治经济的发展。
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中的“居住权”
浅析《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中的“居住权”2020年5⽉22⽇,《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下称“民法典草案”)在全国两会上公开亮相,这标志着我国民事实体法律系统法典化的开端。
作为中华⼈民共和国成⽴以来的⾸部民法典,《民法典草案》是我国⽴法史的⾥程碑。
《民法典草案》的⽣效,将在推进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起到⾄关重要的作⽤,⽽其对于法律⼈的意义也⽏庸赘⾔,因此笔者在此谨致祝贺之意。
从规范内容来看,《民法典草案》并不完全如2017年3⽉8⽇《关于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所说,⽽是在系统整合现有民事实体法律的基础上对部分原则或条⽂予以创新,鲜明地体现了法典的时代性。
其中,《民法典草案》物权编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便是⼀例。
在下⽂中,笔者将主要依照⽴法原意及民法原理,结合时代背景,对“居住权”这⼀全新法律概念予以剖析。
虽不敢⾔尽善尽美,但已尽⼰所能畅所欲⾔,俾收抛砖引⽟、投砾引珠之效。
⼀、“居住权”的渊源根据学界定义,“所谓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的,对他⼈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的权利。
”在《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效之前,“居住权”作为⽤益物权的下位概念,尚⽆法律予以明⽂规定,亦⽆任何规范性⽂件对其性质予以界定。
惟最⾼⼈民法院《关于适⽤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27条第3款之规定可以⽐较勉强地视为所谓“居住权”的渊源。
2002年,“居住权”开始进⼊法律草案。
“2002年的民法草案,这个草案第⼗⼋章规定了居住权”。
此后,在制定《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的过程中,“……物权法草案的第⼆次审议稿、第三次审议稿、第四次审议稿中,都规定了居住权。
”但由于当时⽴法学者关于该权利的争议较⼤,“居住权”作为⼀项⽤益物权,同样未被写⼊《物权法》。
2018年8⽉27⽇,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专门规定了“居住权”,并于2019年12⽉28⽇由第⼗三届全国⼈⼤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提请第⼗三届全国⼈⼤三次会议审议,“居住权”条款亦在此后的草案版本中予以保留。
民法典 第359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 全国人大法工委 、最高院法官、崔建远教授 权威.
民法典第359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立法者、最高院法官、权威学者详细解读、关联法条一、法条变迁对照、关联法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41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
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如何处理少数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请示》(浙土资〔2016)64号)收悉。
经认真研究并征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气在尚未对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按以下过渡性办法处理:一、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
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
二、不收取费用。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
二、从立法者、法官、学理角度解读民法典第359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立法者角度: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释义备注:本部分内容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上册)》[黄薇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物权编条文释义" 的主体内容;第三百五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25•【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根据党中央和常委会确定的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和安排,在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整体进行初次审议后,将各分编草案分拆为几个单元进行若干次审议和修改完善。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进行二审。
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召开多个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到吉林、黑龙江、广东、江苏、湖北等地进行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听取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5月2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等参加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6月1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现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4条对此问题作了规定。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方面意见又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社会公众提出,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妥当,建议草案加以吸收,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第三章第一节“夫妻关系”中增加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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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说明一、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工作情况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
编纂民法典是通过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修改完善,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是一项系统工程。
2016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汇报了关于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安排等重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该汇报,并就民法典编纂工作作了重要指示,为编纂民法典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
按照工作安排,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先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适时出台民法典。
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总则,完成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第一步,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坚实基础。
民法总则通过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抓紧开展“第二步”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即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五家民法典编纂工作参加单位全力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工作。
系统梳理、研究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修改完善相关民事法律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开展立法调研、深入基层了解实践情况,开展比较研究、了解国外民事立法新发展,广泛听取地方人大、有关部门和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在此基础上,以现行民事法律为基础,结合我国社会的发展实际,形成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稿)。
今年3月15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一些社会组织征求意见,并召开协调小组会议,听取协调小组各参加单位意见建议。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了反复修改。
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工作。
2018年8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汇报,原则同意请示,并就做好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工作作了重要指示。
会后,根据党中央的重要指示精神,对草案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经委员长会议讨论,决定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民法典各分编的总体考虑在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工作中,我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遵循和贯彻民法典编纂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进一步完善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促进财产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公平交易制度,进一步完善增进家庭和睦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进一步完善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保护救济制度,连同之前已出台的民法总则,最后形成一部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在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工作中,我们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努力让民法典成为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权利法典。
二是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步入新时代和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需要,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民事立法和实践经验,以法典化方式巩固、确认和发展民事法治建设成果,提高民事法律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适应性,努力发挥引领、推动、保障改革的积极作用。
三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贯彻和体现新发展理念。
四是增强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性,既保持民事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保持适度的前瞻性、开放性,同时处理好衔接好法典化民事法律制度体系下各类规范之间的关系。
三、关于民法典各分编的结构安排2016年6月在向党中央汇报民法典编纂工作时,提出民法典各分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
总体考虑和工作思路是,民法典各分编的内容经编纂进入民法典,再加上之前已出台的民法总则,形成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民法典出台后,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将被替代,不再保留。
各方面对民法典各分编包括上述五编的内容,意见是一致的。
同时,还有一些意见建议在五编基础上增加人格权编、知识产权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
经研究认为,在确定哪些内容纳入民法典各分编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内容具有基础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二是内容具有普遍性,是社会生活普遍适用的通用规则;三是内容具有稳定性,是经过实践证明切实有效、可以长期适用的惯常规则;四是内容具有平等自愿性,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可采用、可约定的规则。
对于涉及特定群体、领域的内容,原则上由民事特别法规定;对于民法典各分编的规定难以涵盖和替代的内容,不宜纳入;对于那些还处于发展变化中、经验还不成熟、拿不准的内容,暂不纳入。
一是关于是否设立人格权编。
经研究认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呼声和期待较多。
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精神,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总结我国现有人格权法律规范的实践经验,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权编是较为妥当、可取的。
人格权编这一部分,主要是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
二是关于是否设立知识产权编。
经研究认为目前条件还不成熟:1?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一直采用民事特别法的立法方式,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版权)法,还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既规定民事权利等内容,也规定行政管理等内容,与相关国际条约保持总体一致和衔接。
民法典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难以纳入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也难以抽象出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一般性规则。
2?知识产权制度仍处于快速发展变化之中,国内立法执法司法等需要不断调整适应。
如现在就将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纳入民法典,恐难以保持其连续性、稳定性。
由于以上原因,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仍适宜采用民事特别法的立法方式,针对不同需求,实行单项立法,已有知识产权单行法律仍将继续保留,通过知识产权单行法律健全知识产权相关制度,更有利于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
民法典中暂不宜设立知识产权编。
三是关于是否设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
经研究认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的概念体系、规范内容与民法典虽有一定联系,但二者性质不同,在法律的调整范围、立法目标、具体规则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民法典不宜设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问题,由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调整。
基于上述考虑,《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包括六编。
关于分编的顺序,原顺序为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
根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考虑到增加了人格权编,还需要把这一编放在适当的位置,经研究,将分编顺序修改为现在的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
四、民法典各分编的主要内容(一)关于物权编草案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
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
实践证明物权法规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有活力的,在明晰权利归属、实现物权平等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物权编草案在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与现行物权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1. 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第一,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
实践中,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未征求业主意见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等营利。
对此,草案增加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草案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为了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作出决议难的问题,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草案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第三,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草案第七十七条)。
2. 增加规定居住权。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为落实党中央的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草案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需要。
这一制度安排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草案第十四章)3. 完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的规则。
第一,补充了有关清偿顺序的规定(草案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对于抵押物价款的债权担保赋予优先效力。
针对交易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借款人借款购买货物,同时将该货物抵押给贷款人作为价款的担保的情形,草案赋予了该抵押权优先效力,以保护融资人的权利,促进融资(草案第二百零七条)。
第三,删除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
目前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的登记机构较为分散,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有助于进一步发挥其融资担保功能。
考虑到统一登记的具体规则宜由国务院规定,草案删除了有关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草案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物权编草案中有两个问题需要汇报:1. 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改革相关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农村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探索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