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减少的三种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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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A公司2010年以1 000万元注册M公司,占M公司30%股份。2010年1月,经股东会决议,同意A公司抽回其投资,A公司分得现金2 500万元。截至2011年年底,M公司共有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3 000万元,按照A公司注册资本比例计算,A公司应该享有900万元。因此,A公司股权撤资所得为600万元(2 500-1 000-900)。
长期股权投资减少的三种情况分析
(1)转让股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规定,转让价款不得减去其对应的被投资企业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累积盈余公积份额。
企业股权消亡,根据《增值税条例》第11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被投资企业清算时,允许在剩余资产中扣减其对应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34号公告前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扣减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而34号公告明确比照企业清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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