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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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的合同定义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 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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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要约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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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拍卖程序
1、委托拍卖合 同
2、拍卖公告 3、竟买 4、拍定
——要约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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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从合同关系角度 1、权利 2、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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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条款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合同的法定条款 (三)合同的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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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行为默示
普通的书面形式 数据电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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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格式合同
一、法律概念及特征 格式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
和缔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与不特定的多数 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订的,一般情况下不允许 相对人对其内容做 任何变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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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生效要件 1、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 4、标的的确定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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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关系 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2、两者的决定权来源不同 3、两者的作用阶段不同 4、两者的责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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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合同和合同法概述课件

• 问题:这一约定是否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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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 蚁力神公司与蚂蚁养殖户签订蚂蚁租养合同。养 殖户首先要交蚁箱租金1 万元,每个蚁箱的养殖 周期是14 个半月。交付租金后,养殖户就可以从 公司领两大一小共3 箱蚂蚁回去。公司会在中国 农业银行为养殖户办理一个存折,养殖户把蚁箱 领走后第74 天开始,就可以收到返利,共分6 次 返还——前5 次每次返回本金2000 元及劳务费 525 元,第6 次返回625 元。到养殖周期结束, 只要把蚁箱交回公司,养殖户共可以得到13250元。
而是关于记载合同或协议内容的具体文件,是合同 或协议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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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定义
(一)请判断:下列哪些行为能够在当事人之间产 生合同关系?
1、你到学校食堂购买午餐; 2、你与你朋友约好明天晚上七点钟看电影,六点半
在电影院门口会面,迟到者负责晚餐 ; 3、甲与孤寡老人乙约定,由甲负责乙的生活并为乙
•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 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借用合同,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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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
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合同法及其 他法律法规中有具体规定的合同,都是有名 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 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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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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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合同成立地点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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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三)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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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行为成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
合同成立,是通过要约、承诺的程序实现的。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492条第1款)。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492条第2款)。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483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也是判断合同成立时间的标准。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要约
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
要约的效力
要约生效的时间
对话方式要约的生效时间非对话方式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对双方当事人的效力
对要约人的效力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回,有两种情况:其一,撤回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此时不会给受要约人造成任何损害,自应允许撤回要约,要约不发生效力。其二,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此时受要约人也不会因信赖要约而行事,不会产生损害,撤回通知也足以消灭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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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立。丙发出的是一个新要约,甲用沉默的方式表示 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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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我们国家采取 到达主义
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如果受要 约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的变更(主要条款) 则视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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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二、合同的分类1、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 ,互负债务,一方的权利正好是对方的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例如在买 卖合同中,卖方有获得价款的权利,而买方正好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反过来 ,买方有取得货物的权利,而卖方正好有交付货物并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 。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 合同,例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归还借用物的 义务;又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担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受赠人只享有 接受赠与物的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合同都是双务合 同,单务合同比较少见。
指缔约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反依 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造成对方信 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条件 (1)缔约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2)主观有过错 (3)缔约相对人遭受有损失 (4)损失和缔约人的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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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
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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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一)概念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
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 诺即成”的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以
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诺成合同是合同形式的常态;实践合同是特 殊形态。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 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
整的成文法典,共有264个条文,其中直接规定 合同的规范有120余条。
特点:奉行严格的形式主义;合同种类较多 ;适用范围较广;对违约行为进行严格的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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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是接近于近代大陆法系在理 性主义支配下的概念化立法。
特点:
1)用抽象、具有一般特征的概念表述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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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七、预约与本约
八、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
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九、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的合同
十、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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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
双务合同中,如果非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如因不 可抗力的发生)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债务 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应归于消灭。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 示一致的协议。
1)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2)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 3)各方意思表示是一致。
注意:合同与能够证明协议存在的合同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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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与债
一、债的概念 二、债的特征 三、合同与债的关系
合同是指民事合同,其特点为主体的独立性和平等 性、内容的等价有偿性。合同法应将其适用范围限定 在所有的民事合同。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的定义)。
合同这种行为方式已经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领域),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合同。
从合同所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来看,合同可分为:民事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明确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行政合同:是行政关系的主体之间为实现管理的目的而订立的协议,由行政法调整。
如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协议或责任状。
合同法所称的合同就是民事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和行政合同,而且不是所有的民事合同,(主要)是指有关财产关系的合同。
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适用其他法律,如婚姻法、收养法等,不适用合同法。
关于合同的概念,在国际上有各种理论和立法例,但总的来说,大陆法系皆强调合同的“合意”,即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而英美法系强调合同是一种单方允诺,而不强调双方的合意。
大陆法系之间也不一样,法国认为合同就是债权合同;而德国认为合同包括所有的民事合同。
就我国而言,学者们都比较接受德国法的一些作法(在其他法律领域也一样),认为合同包括所有的民事合同,但是并非都适用合同法。
民事合同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债权合同;二是物权合同;三是身份合同。
债权合同即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物权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是一种物权,而不是债权,如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质押合同中的质权、留置合同中的留置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中的承包经营权等等,这些权利都属于物权,这些合同都属于物权合同。
身份合同即具有严格身份性质的合同,这些权利涉及特定当事人的人身、身份。
《民法通则》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相比较而言,合同法的规定与民法通则规定的用词基本一致,但范围不一样,因为由于民法通则是在“财产权利”章的“债权”节规定的,所以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合同实际仅指债权合同。
2024年民法典合同法课件

民法典合同法课件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的定义与成立1.1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
1.2合同的成立(1)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3)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3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履行与变更2.1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
2.2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章:合同的转让与终止3.1合同的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2合同的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违约责任4.1违约行为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4.2违约责任的形式(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5)定金罚则;(6)价格制裁;(7)合同解除。
第五章:合同争议的解决5.1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合同争议。
协商解决合同争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
5.2诉讼解决合同争议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解决合同争议,应当依法进行,遵循法定程序。
5.3仲裁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解决合同争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绪论一、初识合同法1、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合同法的内容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有效与无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保全和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3、合同法的特点合同法具有任意性;合同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合同法是富于统一性的财产法;合同法是创造财富的法律。
二、学习合同法的方法一是法解释论的方法二是比较研究的方法三是案例分析的方法三、参考书目1、《合同法研究》(一、二),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合同法》,李永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3、《合同法总论》(上、下),崔建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4、《合同法总论》,韩世远,法律出版社;5、《合同法总则判解研究与适用》,宋海萍,人民法院出版社;6、《合同法分则判解研究与适用》,何志,人民法院出版社;7、《债法原理》(一),王泽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8、《合同法导论》,阿狄亚著,法律出版社;9、《欧洲合同法》(上卷),海因·克茨著,法律出版社。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一、合同定义的表述⏹在大陆法系,合同被认为是一种“合意”或“协议” ;⏹在英美法上,合同一般被认为是一种“允诺”;⏹《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对合同概念的理解一是强调民法意义上的合同。
从而将两种关系排除在外:其一,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其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和被管理活动,属于单位内部管理关系。
二是应将民法上的合同概念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加以区别。
《合同法》第2条第1款确立的是合同的定义,而第2款是限定的《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问题,虽然有的也采用协议的方式,但不适用《合同法》,而是由有关的专门法律如《婚姻法》、《收养法》等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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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准混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既有属于典型 合同的内容,也有有名合同的有关法律中未予涉及的 内容。通俗地理解,它是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混合在 一起的合同。例如,在餐馆就餐,既包含买卖饭菜的 合同,又包含购买和接受服务的内容。从准混合合同 内部结构层面观察,准混合合同是一个有名合同与一 个无名合同的结合。
义务的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
的合同。 有所谓“不完全双务合同”,指双方虽然都
负担义务,但双方的义务并不构成对价关系 的合同,例如无偿的委托合同,对此类合同, 在实际规则上仍然同于单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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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双务、单务合同的意义有以下几点:
1 、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对于构成对待给付的义务,才能适 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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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合同的基本类型主要是三种: 1、纯无名合同。有学者又称为狭义非典型合同,是
指合同的内容与有名合同毫不关涉的合同。
有的学者认为,纯无名合同是指以法律全无规定的事 项为内容的合同。此种表述易使人产生误解,远不如 “合同的内容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清楚明白。 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并非法律全无规定,而在于它不 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范围之内。例如,我国社会生活 中的肖像权使用合同,其内容是关于肖像权的使用及 其报酬等事项,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了肖像权,但 肖像权使用合同仍属无名合同。
3、混合合同。是指一个合在内 容上可划分为几个有名合同,但该合同为一个合同而 非几个合同。数个有名合同的内容结合在一起的合同, 从制定法的角度看,它属于明显的无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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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合同与准混合合同的问题比较复杂:
第一,须与“合同的联立”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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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合同是否包含物权合同(或者其他非 债权的协议)?
对此理论上有争议,例如梁彗星采否定说, 而王利明采肯定说。从他国立法例来看,惟 德国民法上的合同概念泛指一切“合意”, 从而可以包含物权合同的概念。
教材采肯定说。然而需注意:一般认为,合 同法的理论和规则事实上是以债权合同为对 象构建的。物权合同和准物权合同因为“不 残留履行义务”,所以并无适用合同法的必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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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
一致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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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所谓双务合同,即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
要件而区分。例如,合同法第367条:“保管 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保管合同在一般情况下即为实 践合同(或称“要物合同”) 但有疑义者,在于某些合同中,实践行为是 生效要件而非成立要件,例如合同法第210条 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 提供借款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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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依据法律上对该类合同是否规定了一定的名称并加以特
别规范而区分。 《合同法》中规定了15类有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
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除此以外,在其他单行法中,也规定了其他类型的有名 合同,例如:《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旅游法》 规定的旅游服务合同。 有名合同除了适用《合同法》总则以外,还需适用相应 的分则或其他单行法中对该类合同的特别规定。
2 、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
双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后发履行 不能时,产生风险负担问题。对此,依据合同类型的不 同而有不同的做法,例如有交付主义(合同法第142条) 和合理分担主义(合同法第338条第1款)。而单务合同 不发生类似的风险负担问题。
3 、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这主要是针对合同解除而言。理论上认为:合同法总则 部分规定的法定的单方解除权通常只对双务合同有意义, 对单务合同无实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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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都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 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有如下意义: 1、确定合同类型。例如买卖合同必须为有偿,若无偿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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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 王利明、房绍坤、王轶 :《合同法》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常备法条: 《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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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合同关系 第三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四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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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大陆法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
者协议。英美法学者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promise),其核心要素为对价 (consideration)。 标准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 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的联立,也称合同的联结,是指数个合同不失其个 性而相结合。其具体情况约有两种:
(1)单纯外观的结合。数个独立的合同,因缔约行为 而结合,其相互间并无任何牵连关系。例如,甲向乙木
工厂购买家具一套,同时约定木工厂派人帮甲修理门窗。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因同时缔结而在外观上结合在一起。
的“买卖”实际上为赠与。 2、义务的内容不同。有偿合同当事人的注意义务通常
较无偿合同更重。 3、主体要求不同。有偿合同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关于有偿无偿与单务双务的关系,一般认为无偿皆为 单务,有偿一般为双务,但亦可为单务合同,例如自 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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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依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履行一定的行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