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非法证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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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中,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非法证据指的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或法庭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和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则,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单向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方,不适用于原告方;第二、证据法定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不允许使用的,才可以被视为是非法证据;第三、有利于证人和被告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证人和被告方免于因干扰证据的真实性而受到惩罚;第四、具有普遍适用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第一、保障公民权益。

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合理。

在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该规则可以保护其权益。

第二、保护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证证据真实和可信。

若司法人员不排除非法证据,则被告方和证人可能会因认为证据未经审查而未能提供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法律判决失真。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强制取证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第二、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例如,在没有搜查、扣押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或扣押,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对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浅析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 关键词】非 法证据
程序 公正 实物证据
刑事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在西 方发达 国家 的证据立 法中早 已据有一 席 1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保障人权 的需要 . 之地 , 而我国尚未制定 出一部完备的证据法典 。作 为证据法不可或缺 的组 现 代 刑 事 诉 讼 追 求 打 击 犯 罪 与人 权 保 的 双 重 目的 。 惩 罚 犯 罪 的 同 即 威部分的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 由于缺 乏赖 以生 存的母 法——证 据法 。 以 时, 所 要保 障被追诉者的基本权利。根据 “ 有权力者必 然滥用权力 ” 的逻辑 。 也 就 不 可避 免地 先 天 “ 疾 ” 残 。 公民的基本权利极易受到侦查机 关滥 用权力的威胁 , 故现代人权保 障理 念
此 , 通过 非 法 方 法 收 集 的犯 罪嫌 疑 人 、 告 人 供 述 、 害人 陈述 、 人 证 言 必 须 一律 排 除 , 得 作 为 定 案 的 证 据 。 对 非 法 获取 的 实物 证 对 被 被 证 不
据 一 般 情 况 下 否 定其 证 据 能 力 , 殊 条 件 下 可 以 采 用 。 特
2 非法证据的排除体现 了现代诉讼理念—— 程序公正 的要求 .
追 求程序正当 , 实现程序正义有几个方面的要求 : 首先 , 是平等性的要求。要实现 程序正 义 。 就要 求作 为当事人 的国家
我 国现 行 刑 事 诉 讼 法 并 没 有 明文 规 定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刑 诉 法 第 和个 人 在 刑 事 诉 讼 中具 有 平 等 地 位 。 国 家 建 立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对 犯 罪 进 行
用。证据的合 法性就是证据的资格问题 , 它要解决某 一证 据材料在法律 上 这种理念在世界范围 内已达成普遍性 的共识 , 并相应地制定 了一些 条约来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事实、解决纠纷的关键依据。

然而,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至关重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对于保障诉讼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的收集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这部分证据将不能被法庭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因非法取证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此外,我国还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的收集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部分证据将被排除在法庭之外,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非法取证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其次,它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庭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它有助于促进法治建设,推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风气。

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建议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和程序。

2. 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制定和发布,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明确依据。

《2024年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判决的基础。

然而,有时所收集的证据可能因非法手段获得,这些证据如果被采纳,不仅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破坏司法公正。

因此,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暴力、威胁、引诱等方法收集的证据。

三、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一)合法性标准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也是排除非法证据的首要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真实性标准尽管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如果该证据本身具有真实性,且能够通过其他合法手段加以印证,那么该证据仍可能被采纳。

因此,在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时,还需考虑其真实性。

(三)关联性标准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

在民事诉讼中,只有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才能被采纳。

如果某项证据虽然合法且真实,但与案件待证事实无关联,那么该证据仍需被排除。

四、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应用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在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时,需综合考虑上述三个标准。

首先,要判断该证据是否以非法手段获取;其次,要考察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只有当某项证据同时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这三个标准时,才能被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五、结论非法证据排除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标准来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

浅议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证明责任问题

浅议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证明责任问题

浅议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证明责任问题作者:虞岚晰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通过,其中证据部分改革幅度之大、力度之强颇受法律界关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此次新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这标志着我国程序合法性审查时代的到来,人权保障时代的开启。

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证明责任问题并没有在法律中得以明确规定。

究竟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证明责任究竟应该由哪方承担,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做部分思考。

【关键词】刑诉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责任2012年3月14日上午10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此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新的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价值上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体现在第49、53、54、55、56条,笔者认为这是刑事诉讼法的一大进步,标志着我国程序合法性审查时代的到来,人权保障时代的开启。

要了解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就要先清楚什么是非法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是指法律规定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采用违法的方法获取的证据材料。

从广义上讲,非法证据泛指采用违法的方法所收集的一切言词和实物证据材料。

但笔者认为这样的定义太过宽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应仅仅限于取证程序违法情况,因为别的的情况应属于诉讼法或证据法的其他领域。

各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包括三种情况:非法口供排除规则、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和“毒树之果”。

其中最典型的表现就是通过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北赵作海案等等都是非法证据的典型案例。

其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早具雏形。

在《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都有可以看到对非法证据的禁止性规定。

原《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

首先,文章概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接着,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了检察机关在适用该规则时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最后,提出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以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仍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确保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刑诉法领域,对其他诉讼程序也有一定影响。

该规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证据的获取手段违法、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等。

三、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挑战与问题(一)挑战1. 法律适用难度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面广,具体案件情况复杂多样,检察人员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难度。

2. 监督力度不足: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在监督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部分违法证据得以进入审判程序。

3. 司法资源有限:检察机关在处理大量案件的同时,难以对每一起案件的证据进行详尽的审查和调查。

(二)问题1. 非法证据界定不清晰:当前法律对非法证据的界定尚不清晰,导致实践中对某些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存在争议。

2. 证据审查不严格:部分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不够严格,导致部分违法证据被采纳。

3. 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得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当刑事审判中的定罪和处罚,建立在非法证据的基础上时,法庭应该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重新审理此案。

这个规则的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

因为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保障了每个公民公平审判及其合法权利的维护。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是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必要条件。

非法证据指的是获得方式违法、可能导致被告人不公正对待的证据。

比如在对被扣押人进行审讯的过程中,没有通知其家属或辩护人,或者没有取得合法的搜查或扣押令,而搜查或扣押人物的证明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等。

这些违反法律规定或程序,或者违反德行、正义和诚实原则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是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

它不仅可以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也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常识和道德范畴的法律平等,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公正、公平、民主、法制的社会环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中,应该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证据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法官也应该注重听取当事人的各种证据,注意权衡证据的证明力和真实性,并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们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第一,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取得、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的过程。

当一项证据为非法证据时,法庭应该将其排除。

这种证据包括非法搜查、非法拘留、非法窃听、偷拍、暴力或威胁等手段获得的证据。

还包括由违反程序规定的证明文件、伪造、篡改或捏造的证据等。

第二,排除规则的实施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应该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应该在庭审中提出。

建议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另行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经过审查、调查,法庭将决定是否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

第三,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的方式。

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有很多方式。

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可以提供书面申请或口头辩护,说明证据是非法的。

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

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

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

然而,在有些情况下,搜集到的证据可能存在非法性或不合法操作的问题。

这就引发了关于是否应该排除非法证据的争议。

本文将重点探讨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相关理论与实践,以期对这一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与特点非法证据是指在搜集、保管或使用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其违法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违反了人权保护原则,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违反了搜集证据的程序规定,损害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与正当性。

非法证据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反法律规定:非法证据违背了搜集证据的法律程序,不符合法律对证据的要求和规定。

2. 影响客观公正:非法证据可能具有误导性,对法庭的认定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3. 侵犯人权:非法证据搜集过程中可能涉及侵犯当事人的人权,如非法搜查、非法拘禁等。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与适用条件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公正性、法治原则与人权保障而确立的法律原则。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严格排除原则:对于以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法院应予以排除,并不能用于指控被告或作为判决的依据。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证据的误导性及对案件公正的影响。

2. 原则例外: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可以适度放宽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

这包括紧急情况下的紧急检查、证据的大意义等情况,但应予严格限制和审查。

3. 结果导向: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应以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为基础,不能因非法证据而导致对真相的遗漏或误判。

如果非法证据对查明案件真相起重大作用,法院有权权衡利弊,并适度考虑其对案件的重要性。

三、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问题1. 证据异议及合法性审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对涉及自身权益的证据提出异议。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主要作用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来源于非法途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管该证据对被告人有多大的利益。

该规则还规定,获得的所有证据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如果证据来源于非法手段,那么这些证据被认为是非法的。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仅因为证据可能是真实的而以任何方式使用它,因为证据的来源是违反法律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的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确保被控告人和其辩护人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

如果证据得到了非法手段的获取,那么,无论其对被告人是否有利,都不应该作为证据使用,以避免因非法证据的使用而侵害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2. 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可以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

如果在任何情况下,法院使用非法证据来做出判决,那么这将导致司法不公正和非法,并将危及我们整个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防止非法手段用于收集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可以防止非法手段用于收集证据。

如果非法手段能够用于收集证据,那么就会为未来的未经授权的调查和可能被要求提交的证据打开大门。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需要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保护我们的权利和自由。

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维护司法公正性方面有重要的作用,但它也有其局限性:1. 在实践中存在困难在判断证据是否非法时,经常存在困难。

有些证据可能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但是在法院的审理中,却很难确定其是否是属于“非法证据”。

2. 证据缺失在某些情况下,非法证据是唯一的证据,如果排除该证据,则会导致证据不足,从而影响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3. 证据来源不确定四、结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保障之一。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界定标准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界定标准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界定标准肖中华;曹波【摘要】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运用中,“非法证据”的界定是当然前提。

非法证据并非是任一证据合法性要件欠缺的广义非法证据,而专指取证主体通过严重非法的手段或者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所获取的证据材料。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类,两类非法证据在实际判断中虽存在差异,但都应围绕取证手段的非法性展开,分别考察取证手段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以及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准确界定刑事非法证据的范围。

%In the real application of the exclusive rule of criminal illegal evidence,the definition of illegal evidence is certainly the precondition.The illegal evidence is not the generalized illegal evidence which lacks of any legal elements of evidence,but the evidence obtained through serious illegal methods or by the way of in-fringement of citizens’basic rights.In China,the criminal illegal evidence includes two types of the illegal ver-bal evidence and the illegal object evidence.Although there are some differences in the actual judgment,the definition of both types of illegal evidence should be around the illegally obtained methods for evidences.Estima-ting whether the obtained methods violate the provisions of law and the order of severity of violation respectively contributes to defining the scope of the criminal illegal evidences accurately.【期刊名称】《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00)001【总页数】9页(P1-9)【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界定标准【作者】肖中华;曹波【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13“证据乃现代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证据制度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水平和运行效果”,非法证据排除是对有关证据的证据资格(即证据能力)的否定,是刑事诉讼中极为严厉的程序性制裁措施,其带给我国整个刑事司法系统的影响必然是全方位、多维度、深层次的。

非法证据的认定

非法证据的认定

2013年1月(总第33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2013(Cumulatively,NO.335)[摘要]非法证据是通过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因此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取决于对非法方法的理解。

非法方法是指取证方法实质违法,而不是指仅具有形式违法性的方法。

非法证据的认定受具体国情的影响,我国现阶段不能把所有具有权利侵犯性的证据都认定为非法证据,只能排除具有严重侵权性的证据。

[关键词]非法证据;认定;形式违法性;严重侵权性;国情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顺应理论界多年的呼吁,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正确界定非法证据,是合理划定非法证据的范围,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前提。

但一直以来理论界只是在论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附带性地陈述非法证据的概念,没有深入研究非法证据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颁布之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条被认为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

至此,非法证据的认定似乎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理论界对非法证据的内涵研究就更少了。

笔者拟对现存的各种非法证据概念进行梳理,分析不足,并重新界定非法证据,以期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顺利实施有所裨益。

一、广义非法证据和狭义非法证据我国理论界习惯于把非法证据分为广义非法证据和狭义非法证据。

广义的非法证据是从证据合法性的对立角度来看的。

证据合法性要求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

与此相对,广义的非法证据包括主体不合法的证据、形式不合法的证据、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取得的证据。

一般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是指狭义的非法证据,也就是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取得的证据。

至于主体和形式不合法的证据,是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但不属于非法证据。

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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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Hale Waihona Puke 要静杜治 国 非法证据 不是从 证据 的证明 力上给 予的评价 , 而是 由于证据 来 源及 形 式等方面存 在瑕疵 , 导致证 据的 资格欠缺 .
建 立完善 的非法证据 排除 规则 , 能有效地 指导 司法 实践 工作 .本文介 绍 了非法证据 的定 义, 并分析 了非 法证 据排 除背后 的
利益诉求以及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等问题。 关键 词 非法证据 排除规 则 利益诉求 中图分类 号: 95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090 9(090-7-1 10 -5220)6020
卡多佐说 :最经常与争议相连的, “ 不是法律, 而是事实。 在追诉 他证据种类 。是否属于此类证据可 以依据证据 的收集过程是否侵犯 ” 了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为标准。这类非法证据 的排除与侵 犯罪的过程 中, 为了探知事实的真相 , 侦察机关会收集大量的证据。 健康权 的严重程度有关, 而与证据的种类无关。 但并非所有 的证据都会被法庭认可, 事实上 , 总有一些证据会被认为 犯公民生命权、 二是技术性的非法证据, 是指没有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仅仅是侦 是“ 非法证据” 而予以排除, 甚至有些证据还会转为指控侦察人员违法 查人员违反程序的规定而形成的证据, , 如 询问证人时没有证人签名, 取 证 的证 据 。 扣押物证 、 书证时没有开列相关清单等。 什 么是 非 法证 据 三是 由以上直接非法证据 中衍生出来 的 “ 受污染证据 ( 毒树之 广义上的非法证据, 包括收集主体不合法的证据 、 取证过程不合 法的证据 、 表现形式不合法的证据、 未经合法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等 果 ) 。 ( ) 二 第二个步骤, 针对 以上三种 分类, 分别规定不同的排除规则 等。 1对第一种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而获得的证据, . 应该“ 绝对排 我 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非法证据, 只是列举 了侦 。这种绝对排除是诉讼程序对公民基本权利 的尊重和保护, 也是 查人员在收集证据 时应遵守的一些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 除” 如“ 引诱、 欺骗 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进行搜查, ”“ 必须 向被搜 诉讼程序本身的价值使然 。 2 对第二种技术性的非法证据, . 以不排除为原则, 排除为例外。 查 人 出示 搜 查证 等 。 等 虽有瑕疵, 但并非是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取得, 亦 最高人民检察 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对这一问题 , 则作 这类证据 。 为了体现诉讼效率, 促进发现真实, 应当允许补救 了相对进一步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 非法证据” 的性质, 即以非法方法 未涉及重大的法益, 获取的证据; 二是界定了“ 非法证据” 的范围, 即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 和修复。 3对第三种“ . 受污染证据 可赋予法官 自由裁量的权利 , , 法官在 述、 被告人供述这三种言词证据; 三是确定了排除“ 非法证据” 的后果, 就排除与否作出“ 自由裁量” 需要平衡几方面的利益: 时, 有关证据 的 即一律不得采纳为定案 的根据。 侦查行为的违法程度和危害后果, 案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 , 可是, 两高的解释在很大程度上也只具有宣言和 口号的作用 , 在 证明价值, 采纳这一证据对司法公正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不采纳这一证据的消极 实践中很难得到施行。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一 )非 法 言词 证 据 非法 言词证 据通常限定为通过法律禁止的手段而取得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言词证据 ,包括 以下两种 : 一是 以刑讯 逼供 等方法非法 的犯 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 ; 二是 以暴力 、威胁 等方案收集的非 法的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 新 刑诉法第 5 4条 规定非法证 据取 得 的手段 为利 用刑讯 逼供 、暴力 、威胁等手段 一个 大的范畴 ,没有进行具体 的规 定 。笔者认为是否属 于非 法取得 ,主要看其能否达到强制犯 罪嫌疑人 、证人或被害人作 出非 自愿陈述的程度 。 言词证据一经确认为非法取得 ,应 当采取绝对排 除的原 则 ,不允许采取任何措施予 以补证 。
首先 ,法庭需要对所 提出的非法证据进行初步审查 ,如 果合议庭认为属 于合法形式取得 的证据 ,则应继续对原起诉 所指控 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若对证据 的取得存在合法性怀 疑 ,作 为举 证方检察人 员应 当对 其取证 的合法性予 以证 明。 般情况下 ,检察人员应该 当向法庭提供讯 问笔 录、原始 的 讯 问过程录音录像等材料 ,同时还可提请法庭通知讯 问时其 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 ( 讯问人员 以外知道相关情况 的人 ) 出庭作证 。但若仍不 能达 到排 除合 理怀 疑的程度 ,检察 院应 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 出庭说 明情况 ,具体 可参考 《 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 》第 7条和第 1 3条的规定。 然后 ,和所有刑事诉讼 程序一样 ,控辩 双方 就举证 的事 实进行质证和辩论 。 最后 ,法庭裁 定。法庭 只要认为 没有 确实充分 的证据 , 可 以排 除 以非法 方法收集证 据 的可能 性而存在重 大疑点的 , 都可 以认定为非法证据 ,不将其作 为定 案依据 。
【 关键词 】 新刑事诉讼法 ;非法证据排除 ;规则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非法证据是现代刑事诉讼文明发展进程中不可容忍的绊脚石,它这不但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在现代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中,已经把非法证据排除作为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权利保障机制。

新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加上法、检两家的司法解释,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初步形成。

笔者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出发,分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以及存在的问题,探讨了非法证据的认定、效力,进而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几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非法取证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与保护公民权利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

随着诉讼文明的发展进步和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各国对非法证据危害性的认识日趋深刻,并相继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法律中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学界通说,非法证据是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权限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取的证据。

既然违法就不具有合法性也就不能称为证据,只能叫做证据材料。

非法证据违反证据的合法性原则,背离诉讼程序公正的要求。

一、我国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一)我国宪法、法律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规范。

我国宪法第37条、38条和40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身自由、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特别是国家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予以剥夺和限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根据宪法精神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刑诉法第43条规定(新刑诉法第5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我国刑法第247条还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范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范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重要的证据之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这些供述可能存在非法获取的情况,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

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进行研究,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定义与分类、现状分析、理论依据、实践探索及未来展望等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定义与分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根据获取手段和侵犯权益的不同,可以将非法证据分为以下几类:1. 侵犯人身自由的非法证据,如采取非法拘禁、暴力取证等手段获取的供述;2. 违反法定程序的非法证据,如未告知被告人权利、未进行合法传唤等程序性错误导致的供述;3. 侵犯隐私权的非法证据,如侵犯通信自由、隐私权等行为获取的供述;4. 其他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非法证据。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现状分析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力度不断加强,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取证手段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一些非法证据难以被及时发现和排除;另一方面,部分司法人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导致被告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人权原则。

排除非法证据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符合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2. 程序正义原则。

非法取证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和诉讼规则,损害了程序正义;3. 证据真实性原则。

非法取证手段往往会导致供述失真,影响证据的真实性;4. 法治原则。

排除非法证据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非法证据排除名词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名词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名词解释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断案件事实的基础,然而,如果证据的获取方式不合法,就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应运而生,它是一种保护被告人权利的法律原则,也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的重要手段。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例如,非法拘禁、非法搜查、非法抄录、非法监视等。

这些证据的获取方式不合法,其真实性和可信度都存在疑问,因此不能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意义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一种保护被告人权利的法律原则,其主要意义在于:1.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非法证据可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那么被告人的权利就会受到侵犯。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出现,可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非法证据的使用会导致司法公正和权威受到质疑,这对司法制度的稳定和发展都会带来不良影响。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实施,可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3.促进刑事诉讼的合法化。

非法证据的排除,可以促进刑事诉讼的合法化,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司法制度的正当性和权威性。

三、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适用条件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获取方式不合法。

只有在证据的获取方式不合法的情况下,才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如果证据的获取方式是合法的,那么即使证据本身存在瑕疵,也不能排除其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2.证据的非法性明显。

证据的非法性必须是明显的,不能是主观臆断或者推测。

只有当证据的非法性是明显的,才能排除其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3.证据的排除不影响事实的查明。

证据的排除不能影响事实的查明,也不能对案件的审判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如果证据的排除会对事实的查明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那么就不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四、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具体操作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具体操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证据的非法性。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确定证据的获取方式是否合法,如果证据的获取方式不合法,那么就需要确定证据的非法性。

论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的认定程序

论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的认定程序

论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的认定程序作者:李翔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8期【摘要】通过在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审判实践,就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认定程序从启动程序、审查程序、举证责任分配及救济程序等方面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行政诉讼;非法证据;认定程序证据在诉讼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诉讼活动的关键,是案件事实认定和司法裁判的基础。

作为行政诉讼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三个特征,而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在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方面规定比较简单,特别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相关程序更显不足,难以满足法院审判实践的需要。

一、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内涵界定非法证据这一概念来源于刑事诉讼法,简单来说就是有悖合法性的证据。

狭义说认为非法证据系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超越自身权限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

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包括四种情形:证据内容不合法;证据形式不合法;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不合法;收集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手段不合法。

界定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内涵,应当结合行政诉讼的目的。

行政诉讼主要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个方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其中认定事实的审查主要立足于审查行政程序中的证据。

行政诉讼作为一项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因此,于行政诉讼中,对非法证据的界定采广义说为宜。

二、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法律依据及实践困境(一)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37、38、39、40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国家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予以限制或剥夺,这为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提供了宪法依据。

关于非法证据的规定,也散见于《行政诉讼法》第31、33条及其司法解释第30、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55、57、58、60条中,现以广义说的四种情形归纳如下:1、证据形式不合法。

非法证据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非法证据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非法证据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非法证据的界定标准是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

例如非法搜查、扣押的物品,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供述、陈述和证言都算非法证据,法院在庭审过程中,首先要排除非法证据。

▲一、非法证据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非法证据是指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
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主要是指:
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以外的证据形式;
2、法定人员以外的人非法收取的证据材料。

例如,商
场保安人员主持的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
3、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例如非法搜查、扣
押的物品,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供述、陈述和
证言;
4、未经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出示并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

▲二、非法证据排查程序是怎样的?
1、程序启动。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
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

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
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

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意义——兼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意义——兼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 于何 谓非法 证据 , 未有 统一之 界定 , 作者认 为 , 非法证 据是 合 法证 据 的对 称 , 即凡是 内含 非法 因素 的证 据 , 括获 取手段 、 包 获
三 、 善我 国 的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则体 系 完
( ) 立庭 前证 据 审查制 度 二 设 我 国 没有庭 前 审查制 度 , 有证据 包 括非 法证 据 , 律进入 所 一
无论 如何 , 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定》 《 对刑 事证 据制度 作 出了一系 庭 审 , 由审理 案件 的法 官进 行判 断 , 对其 心 证产 生重 大影 响 。即 列 的补充 和完 善 ,是 刑事 诉讼 程序 从 粗放 走 向精细 的的重 大举 使这 些证 据最 终被认 定为 非法证 据应 予排除 , 可能 仍会对 法官认 措。 定 案情产 生 些许 影 响。 因此建 议设 立庭 前证 据审 查制度 , 由预审 二 、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概 述 非 法 官对证 据进 行 审 查, 除 非法证 据 , 免 对庭 审法 官产 生不 良 排 避 ( ) 一 非法证 据排 除规 则的 内涵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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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议 我 国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确 立 的 意
兼评《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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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非 法证据 排 除规 则体 现 了惩 罚犯 罪和 保障人 权 两大 目标之 间的冲 突 与平衡 。我 国如何 构建 科 学合 理 的 非法证据 排 除规 则体 系, 都是 理论 界 和 司法 实践部 门关注 的问题 。近 日《 一直 关于 办理刑 事案 件排 除非 法证据 若 干 问题 的规 定 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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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非法证据的认定[摘要]非法证据是通过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因此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取决于对非法方法的理解。

非法方法是指取证方法实质违法,而不是指仅具有形式违法性的方法。

非法证据的认定受具体国情的影响,我国现阶段不能把所有具有权利侵犯性的证据都认定为非法证据,只能排除具有严重侵权性的证据。

[关键词]非法证据;认定;形式违法性;严重侵权性;国情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顺应理论界多年的呼吁,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正确界定非法证据,是合理划定非法证据的范围,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前提。

但一直以来理论界只是在论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附带性地陈述非法证据的概念,没有深入研究非法证据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颁布之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条被认为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

至此,非法证据的认定似乎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理论界对非法证据的内涵研究就更少了。

笔者拟对现存的各种非法证据概念进行梳理,分析不足,并重新界定非法证据,以期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顺利实施有所裨益。

一、广义非法证据和狭义非法证据我国理论界习惯于把非法证据分为广义非法证据和狭义非法证据。

广义的非法证据是从证据合法性的对立角度来看的。

证据合法性要求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

与此相对,广义的非法证据包括主体不合法的证据、形式不合法的证据、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取得的证据。

一般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是指狭义的非法证据,也就是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取得的证据。

至于主体和形式不合法的证据,是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但不属于非法证据。

受这种观念的影响,理论界在给出非法证据的定义时,普遍认可非法证据必须是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取得的,即取证行为的形式违法性是非法证据的一个重要特征。

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非法证据”指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证据。

①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证据”是指行使侦查权的人员和受其委托的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采用非法方法,侵犯被取证人基本权利和重大诉讼权利所获得的证据。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判断非法证据的基础,也是非法证据的外部表现形式,没有了行为的违法性自不会有“非法证据”之产生。

②相似论述如“非法证据是指国家司法人员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搜查、扣押、窃听等非法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法而获得的证据。

”③与上述观点不同的是观点三,秉持取证行为的实质侵权性作为非法证据本质特征。

这种观点并不强调取证行为的形式违法性,认为以侵犯被取证人权利的方法获得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

典型的论述如:“非法证据”是“被侵权行为所污染的证据”。

④对比以上三种观点可以发现,观点一、二与观点三的区别在于,前两种观点认为取证方法的形式违法性为非法证据的必备特征,而后者不要求取证方法的形式违法性。

观点一和观点二的共同点在于都认为取证方法的形式违法性和对被取证人权利的侵犯性是非法证据的必备特征,区别在于后者对取证行为的侵权程度有要求。

那么取证方法的形式违法性是否是非法证据的必备特征?非法证据的定义中是否需要限定非法证据是通过违法方式获得的?非法证据的本质特征是取证行为的实质侵权性吗?如果是,对侵权的程度是否有必要进行限制?应当如何理解取证方法的严重侵权性?二、非法证据与形式违法性取证行为的形式违法性是否是非法证据的必备特征,可以分为两个问题,一是是否所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获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有没有可能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获得的证据仍然是合法证据。

二是是否所有的非法证据都是以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获得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获得的证据是否有可能属于非法证据。

如果答案都是肯定的,则取证行为的形式违法性就是非法证据的必备特征,否则,就不是。

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理由如下:(一)“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并不都是非法证据刑事诉讼法中有一些诉讼程序,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护意义不大,而且也没有明显的价值含量,带有明显的技术性和手续性。

如果以取证行为的违法性为标准,把违反这些程序的取证行为获得的证据也归入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就会陷入纯粹的形式主义,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意义。

对违反这些程序获得的证据可以采用补正的方式使其转化为合法证据。

有程序瑕疵的取证行为获得的证据允许补正以转为合法证据,在《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均有体现。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9条、第14条、第21条对证据的收集程序和方式中的部分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可以采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4条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也可以予以补正。

2012年《刑事诉讼法》基本吸收了这两个规定的精神,以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获得的证据并不被划入非法证据。

(二)非法证据并不一定以“非法方法”获取1.实质违法与形式违法法律价值是外在秩序价值和内在正义价值的统一。

一个违法行为可能破坏法律所具有的秩序价值,却可能并未违反法律的正义精神。

当秩序和正义发生冲突时,决定一个违法行为取舍的是如何在秩序和正义之间选择。

由于法律的正义精神是法律的内在价值、根本性价值,所以,在秩序价值和正义价值冲突时,舍弃秩序价值选择正义价值就是一种符合理性精神的选择。

因此,一项取证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破坏了法律秩序,但是如果该行为并未损害法律所体现的个人自由、平等等利益,或者虽然损害了个人自由、平等利益,但经过与控制犯罪利益的权衡,认为无损于法律正义价值的整体,则该取证行为仅仅是一种形式违法,而非实质性违法,不应当被排除。

反之,如果一项取证行为,虽然形式上没有破坏法律秩序,但是却损害了法律的正义价值,也应当被否定。

2.形式合法方法获得的证据可能是非法证据我国理论界对非法证据所违之法的范围有不同看法,最小范围的观点认为非法证据所违之法仅指违反宪法、基本法和一般法律三个层级的法律规范。

⑤集中规定取证程序和方法的刑事诉讼法对很多取证程序或方法并没有做出规定。

根据程序法定原则,法律没有规定的侦查方法是不能采用的,否则其获得的证据将被排除规则所排除。

如,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诱惑侦查,则诱惑侦查获得的证据应当排除。

但如果以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作为标准来判断,诱惑侦查并没有触犯哪个具体条文,其获取的证据是无法被排除的,即便是严重侵犯被诱惑者权利的犯意提供型的诱惑侦查。

对已经规定的取证程序或方法,法律也不可能详细规定具体的操作规程。

这就使一些手段虽然较为轻微,但其侵犯的法益却可能十分重大的取证行为处于无法可依,也无法可违的状态。

因此,如果以取证方法的违法性为标准将导致具有严重侵权性的表面合法证据无法被排除。

三、非法证据与实质侵权性取证行为是否违法并是非法证据的标志,实质侵权性才是非法证据的决定性要素。

理由如下:(一)以实质侵权性作为判断标准是由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所决定非法证据的认定要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的目的。

并非所有的非法取证行为都必须依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惩罚。

没有侵犯被取证人权利仅仅破坏法制秩序的非法取证行为不能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制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的重要理论依据是抑制警察违法侦查及维持司法的廉洁性。

无论是抑制违法侦查还是维持司法廉洁性,排除非法证据的最终目的都是保障被取证人的权利,给被侵犯的权利提供救济途径。

在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认为是经由宪法权利而衍生出来的一套基本权保障和救济机制。

在英国,警方行为没有不当之处不意味着证据必须被接受,而警方行为失当也不一定导致证据的排除。

证据的采用标准是看该证据是否足以损害审判公正性,而审判公正性被损害的重要标志是对被告人权利的损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它产生之初开始,发挥的最根本作用是通过排除非法证据保障被取证人的权利。

因此,非法证据的根本特征也就是其取证行为对被取证人权利的侵犯性。

通过非法方法获取但没有侵犯被取证人权利,不具有侵权性的证据,可以通过其他制度来解决,如,通过诉讼行为实质无效制度,宣告非法取证行为的无效,附带达到排除相关证据的目的。

(二)以实质侵权性为标准是顺利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需要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随着侦查技术水平及刑事诉讼文明程度的提高,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之间的权重度会发生改变,非法证据的范围需要随之扩大或缩小。

如果以僵化的法律规定为标准,而法律规定具有滞后性,就不利于排除规则作用的发挥。

而权利是一个可以变动的体系,以取证手段是否严重侵权作为排除的标准,能为非法证据范围的适量扩张或收缩提供兼顾安定性与包容性的立足点。

四、非法证据与具体国情虽然取证行为的侵权性是非法证据的本质特征,但并不意味着所有国家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都是一致的。

具体的排除范围应当受一国控制犯罪的紧迫程度和该国公众的法治意识影响。

法律的公正是实质理性,其形式上的和谐一致是形式理性,在人们形式理性观念尚不成熟时,以形式理性至上会使法律与公众的期望和社会的需要脱节。

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公众最关心的是控制犯罪,公众的法治意识还不能接受有罪不究现象,排除仅具有轻微侵权性的证据,会动摇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信仰。

我国受制于犯罪压力和犯罪控制效率,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排除范围时,需要更多地考虑犯罪控制目标,要在个案中对国家利益与个人权益进行更为充分的权衡以决定是否排除有关证据。

因此,在我国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初期,应当以有效抑制重大违法行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限度。

我们的重点在于严重侵犯被取证人人身权利的非法取证行为。

对于以刑讯逼供方法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暴力、威胁方法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由于侵犯的利益极为重要,违反了法律明文确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依法排除,没有裁量的余地。

但是,对于以法律规定的“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是否认定为非法证据,就需要由法官自由裁量,通过判断取证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的侵权程度而认定为非法证据,以免过多地否定侦查人员的侦查结果,影响打击犯罪的力度。

对引诱、欺骗等取证方法,是否排除,就需要法官自由裁量其侵权的严重程度。

[注释]①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0页。

②韩旭:《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个亟待重塑的概念》,载《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③熊秋红:《英国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获得的证据处理之评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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