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建质[2013]87号 建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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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场、站)总平面应符合城市规划、防洪、环评、消防的要求。
2.表示场地范围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用地红线等的位置。
3.表示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建筑、道路、桥墩、挡墙、绿化带、代征绿地、排洪沟、灌溉渠、高压线等的名称、位置(主要坐标或定位尺寸)。
4.表示场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景观建筑或水池。地下车库、油库、地下建筑物、地下构筑物等隐蔽工程应以虚线表示。应表示上述内容的名称或编号、位置、定位(坐标或互相关系尺寸)、层数。
3.应有节能设计说明及相关表单。
4.根据相关规范各相关部位应有节能设计详图或说明。
6
防水设计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 2008
4.3.3卷材防水层用于建筑物地下室时。应铺设在结构底板垫层至墙体防水设防高度的结构基面上;用于单建式的地下工程时,应从结构底板垫层铺设至顶板基面,并应在外围形成封闭的防水层。
(二)给水工程—建筑专业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1
强制性条文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
2
总说明
1.规划、消防、环评、防洪等依据性文件的名称和文号(或由工艺专业写在项目总说明中)。本专业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2.项目概况: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前三项或由工艺专业写在项目总说明中)、规划用地、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等能反映建筑规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设计使用年限、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级别、屋面防水等级、地下室防水等级、主要结构类型、抗震设防烈度等。
7.表示场地四邻的道路、水面、地面的关键性标高。
8.表示建筑物室内外地面设计标高及构筑物有代表性的各部位顶标高及其周围地面标高、广场等边缘或角点地面设计标高。
9.表示道路的起点、变坡点、转折点和终点的设计标高(路面中心)、纵坡度、纵坡距、关键性坐标。
10.建筑物、构筑物一览表。
11.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
4.1.2
2结构易发生较大变形、易渗漏或损坏的部位,应设置卷材或涂膜附加层。
7
屋面设计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
3.0.7屋面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BC 50016的有关规定。
3.0.9屋面工程所用防水、保温材料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及淘汰的材料。
2.写明防火分区,多于一个防火分区时应画出防火分区图。
3.写明工业建筑火灾危险性类别。应写明各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4.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及仓库应考虑防爆。
5.应有消防设计说明及防火门窗表。
5
节能设计
1.依据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地方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
2.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应说明建筑物的体形系数及主要部位维护结构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等。
3.用料说明和室内外装修。
4.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做法说明及对待特殊建筑造型和必要的建筑构造的说明。
5.门窗性能(防火、隔声、防护、抗风压、保温、气密性、水密性等)、用料、颜色、玻璃、五金件等设计要求。
6.幕墙工程(玻璃、金属、石材等)及特殊屋面工程(金属、玻璃、膜结构等)的性能及制作要求(节能、防火、安全、隔声构造等)。
7.4.1
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7.4.5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本条规定。
7.4.11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不应设置卷帘门。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甲级常开防火门。
11.4.3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这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8
单体设计
各单体设计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及相关设计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标准、相关技术规程。
说明中应列出所涉及的上述标准名称及编号。
9
装修要求
1.内装修材料的耐火性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内外装修材料的固定措施应安全可靠。
3.有腐蚀性的生产用房应选择防腐蚀的装修材料。
5.表示广场、运动场地、停车场、回车场、堆放场、道路、围墙、无障碍设施、排水沟、挡土墙、护坡、土丘的定位(坐标或互相关系)尺寸。如有消防车道和扑救场地需注明。
6.锅炉房、变电站、危险品库、汽车库(修理库、停车场)、加油站、消化池、储气罐、余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及其他易燃易爆建筑物及储罐区等的定位、消防通道、出入口数量、防火间距应满足防火规范要求,对场外相邻建筑物的影响也应考虑。
7.电梯(自动扶梯)选择及性能说明(功能、载重、速度、停站数、提升高度等)。
8.建筑防火设计说明。
9.无障碍设计说明。
10.建筑节能设计说明。
11.根据工程需要采取的安全防范和防盗要求及具体措施,厂房或仓库对应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的使用或存放物质的要求、隔声减振减噪、防污染、防射线等的要求和措施。
3
总平面图
3.控制室的疏散出口应执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中的5.2.5.条:不应少于两个,当建筑面积小于60㎡时可设一个。
4.汽机房与变压器的相关要求应执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中的5.3.8条。
5.其他同给水工程。
5
节能设计
同给水工程
12.当工程设计内容简单时,竖向布置图可与总平面图合并。
4
消防设计
1.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相关要求。
3.1.5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3.2.5
24层及以下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非承重外墙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B1、B2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 8624的有关要求。
3.2.9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不超过4层时,其屋面可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屋面板,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
变电所。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燃煤锅炉房、箱式变压器等的防火间距要求应执行5.2.2条及5.4.1条的相关规定。
7.1.4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如设置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4.4.2油库、油泵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中的有关规定。
其他同给水工程。
4
消防设计
1.布置在焚烧厂房内的油箱间、油泵间应执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 2009中的12.3.2.条: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2.燃气调压间应为甲类生产厂房,应执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 2009中的12.3.3.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10
其他
涉及公用建筑部分按照建筑工程审查要点进行。
(二)城市环境卫生工程—建筑专业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1
强制性条文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
2
总说明
同给水工程
3
总平面图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 2009
4.3.3垃圾焚烧厂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的有关要求,并应方便车辆的进出。
6
防水设计
同给水工程
7
屋面设计
同给水工程8单体设计同水工程9装修要求
同给水工程
10
其他
涉及公用建筑部分按照建筑工程审查要点进行。
2.表示场地范围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用地红线等的位置。
3.表示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建筑、道路、桥墩、挡墙、绿化带、代征绿地、排洪沟、灌溉渠、高压线等的名称、位置(主要坐标或定位尺寸)。
4.表示场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景观建筑或水池。地下车库、油库、地下建筑物、地下构筑物等隐蔽工程应以虚线表示。应表示上述内容的名称或编号、位置、定位(坐标或互相关系尺寸)、层数。
3.应有节能设计说明及相关表单。
4.根据相关规范各相关部位应有节能设计详图或说明。
6
防水设计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 2008
4.3.3卷材防水层用于建筑物地下室时。应铺设在结构底板垫层至墙体防水设防高度的结构基面上;用于单建式的地下工程时,应从结构底板垫层铺设至顶板基面,并应在外围形成封闭的防水层。
(二)给水工程—建筑专业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1
强制性条文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
2
总说明
1.规划、消防、环评、防洪等依据性文件的名称和文号(或由工艺专业写在项目总说明中)。本专业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2.项目概况: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前三项或由工艺专业写在项目总说明中)、规划用地、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等能反映建筑规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设计使用年限、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级别、屋面防水等级、地下室防水等级、主要结构类型、抗震设防烈度等。
7.表示场地四邻的道路、水面、地面的关键性标高。
8.表示建筑物室内外地面设计标高及构筑物有代表性的各部位顶标高及其周围地面标高、广场等边缘或角点地面设计标高。
9.表示道路的起点、变坡点、转折点和终点的设计标高(路面中心)、纵坡度、纵坡距、关键性坐标。
10.建筑物、构筑物一览表。
11.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
4.1.2
2结构易发生较大变形、易渗漏或损坏的部位,应设置卷材或涂膜附加层。
7
屋面设计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
3.0.7屋面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BC 50016的有关规定。
3.0.9屋面工程所用防水、保温材料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及淘汰的材料。
2.写明防火分区,多于一个防火分区时应画出防火分区图。
3.写明工业建筑火灾危险性类别。应写明各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4.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及仓库应考虑防爆。
5.应有消防设计说明及防火门窗表。
5
节能设计
1.依据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地方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
2.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应说明建筑物的体形系数及主要部位维护结构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等。
3.用料说明和室内外装修。
4.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做法说明及对待特殊建筑造型和必要的建筑构造的说明。
5.门窗性能(防火、隔声、防护、抗风压、保温、气密性、水密性等)、用料、颜色、玻璃、五金件等设计要求。
6.幕墙工程(玻璃、金属、石材等)及特殊屋面工程(金属、玻璃、膜结构等)的性能及制作要求(节能、防火、安全、隔声构造等)。
7.4.1
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7.4.5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本条规定。
7.4.11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不应设置卷帘门。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甲级常开防火门。
11.4.3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这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8
单体设计
各单体设计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及相关设计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标准、相关技术规程。
说明中应列出所涉及的上述标准名称及编号。
9
装修要求
1.内装修材料的耐火性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内外装修材料的固定措施应安全可靠。
3.有腐蚀性的生产用房应选择防腐蚀的装修材料。
5.表示广场、运动场地、停车场、回车场、堆放场、道路、围墙、无障碍设施、排水沟、挡土墙、护坡、土丘的定位(坐标或互相关系)尺寸。如有消防车道和扑救场地需注明。
6.锅炉房、变电站、危险品库、汽车库(修理库、停车场)、加油站、消化池、储气罐、余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及其他易燃易爆建筑物及储罐区等的定位、消防通道、出入口数量、防火间距应满足防火规范要求,对场外相邻建筑物的影响也应考虑。
7.电梯(自动扶梯)选择及性能说明(功能、载重、速度、停站数、提升高度等)。
8.建筑防火设计说明。
9.无障碍设计说明。
10.建筑节能设计说明。
11.根据工程需要采取的安全防范和防盗要求及具体措施,厂房或仓库对应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的使用或存放物质的要求、隔声减振减噪、防污染、防射线等的要求和措施。
3
总平面图
3.控制室的疏散出口应执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中的5.2.5.条:不应少于两个,当建筑面积小于60㎡时可设一个。
4.汽机房与变压器的相关要求应执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中的5.3.8条。
5.其他同给水工程。
5
节能设计
同给水工程
12.当工程设计内容简单时,竖向布置图可与总平面图合并。
4
消防设计
1.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相关要求。
3.1.5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3.2.5
24层及以下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非承重外墙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B1、B2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 8624的有关要求。
3.2.9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不超过4层时,其屋面可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屋面板,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
变电所。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燃煤锅炉房、箱式变压器等的防火间距要求应执行5.2.2条及5.4.1条的相关规定。
7.1.4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如设置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4.4.2油库、油泵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中的有关规定。
其他同给水工程。
4
消防设计
1.布置在焚烧厂房内的油箱间、油泵间应执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 2009中的12.3.2.条: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2.燃气调压间应为甲类生产厂房,应执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 2009中的12.3.3.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10
其他
涉及公用建筑部分按照建筑工程审查要点进行。
(二)城市环境卫生工程—建筑专业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1
强制性条文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
2
总说明
同给水工程
3
总平面图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 2009
4.3.3垃圾焚烧厂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的有关要求,并应方便车辆的进出。
6
防水设计
同给水工程
7
屋面设计
同给水工程8单体设计同水工程9装修要求
同给水工程
10
其他
涉及公用建筑部分按照建筑工程审查要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