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责任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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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

一、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定分类:

侵权责任在立法上基本分类为(按照归责原则不同):

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一)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客观侵害事实的存在

(1)财产、人身权利与损害事实

侵权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民事主体法民事权益,所谓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利益。民事权利,指民法上的法定权利或绝对权利,而不包括债权之类的相对权利。此处的绝对权就是指物权、人身权与知识产权。具体来说,就是指《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二款所列举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和继承权。

(2)财产、人身利益与损害事实

构成民事责任要件的损害事实,也指民事权益的损害事实,既包括财产权益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人身权益损害。

(3)损害事实的类型

构成民事责任要件的损害事实,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精神损害。只要损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利益受损的结果,同时损害本身又具有补救性和确定性,即可追究责任。

(4)无损害无侵权

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要以有损害结果为前提,没有损害后果就不会构成侵权责任。

2.侵害行为

侵害行为只要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就可以,无需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3.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过错

民法上将过错区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区分标准是过错程度的大小。故意,是指明知损害发生危险的存在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疏忽或者过于自信。

司法实践上,衡量行为人的行为的预见标准一般分为普通预见水平和专业预见水平。前者是指一般人通常事物应具备的预见能力,后者是指不同专业的人对其专业范围内的事务通常具有的中等预见水平。一般认为,一个专业人士违反了普通预见水平的,即构成重大过失。由此,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区别,一般场合下看行为人的身份,如果专业人员未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认为构成重大过失。

(二)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除无须行为人过错这一构成要件外,其他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相同。(三)财产损害的计算及其支付

1.单纯的财产损失计算

《侵权责任法》第19条,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2.损害人身权益导致的财产损失计算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20条,计算方式有以下四种:

(1)以受害人所受损失赔偿;

(2)损失难以确定的,以侵权人所获利益赔偿;

(3)利益难以确定的,协商之;

(4)协商不成,法院裁决确定。

(四)三大责任的关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条,(1)同一行为引发三种责任,即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也即民事责任的,三责任可以并存;(2)三种责任承担发生冲突的,也即侵权人财产不足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规则原则有二元说与三元说之分。二元说认为,有过错责任与无过

错责任两个归责原则。三元说认为有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三个归责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7条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知,立法者是把过错推定当作过错过错原则的特殊适用形式来对待的,所以我国立法采纳的是二元说。(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是指侵权人主观上对于侵害行为具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才能成立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与《侵权责任法》第6条: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一般的适用方式: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一般是由原告(受害人)负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侵害人)主观上有过错;这意味着如果原告不能证明被告人具有主观过错,则不成立一般侵权责任,被告无需担责。

2.特殊适用方式的过错推定:

一些法定场合下,当行为人的过错无法明判或者法律具有特别规定时,如由原告负担举证责任则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的出现,所以法律规定实行过错推定。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而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人负举证责任。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成立侵权责任。否则就推定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上,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包括四种:

(1)第38条:学校对于无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侵权责任;

(2)第58条:医疗机构在一些法定情形下的医疗损害责任;

(3)第81条:动物园对于其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4)第11章:关于物件损害责任的全部规定,即85条--91条,唯独86条的物件倒塌采用无过错责任的除外。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害人主观上对于侵害行为没有过错,也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行为法的特殊归责原则,只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别侵权责任。在我国,主要是指《侵权责任法》多明确规定的采用无过错责任的若干类型的侵权行为。

1.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

2.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

3.目的不重在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因而责任范围通常有限。

4.分类: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上,无过错责任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

(1)绝对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也即即使受害人具有故意、重大过失的,侵害人也不得免责的无过错责任,采用这种归责原则的只有《侵权责任法》第79(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与80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

第79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他人损害时,无论被侵权人是否有过错,该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时即使是被侵权人存在故意,也不能免除饲养人和管理人的责任。

第80条: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类动物的,无论被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应承担侵权责任。此时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只能作为减责事由,而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2)相对无过错责任,也即侵害人可以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如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原因等情形下得以免责的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无过错责任,除了第79条与80条外,都属于这个类型。具体如下:

A第32条:监护人就被监护人侵权承担的责任

B第34条:用人单位就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承担的责任

C第34--35条:接受个人劳务方就提供劳务方的劳务侵权承担的责任

D第41--43条:生产者、销售者对受害人的产品责任及生产者的最终责任E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侵害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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