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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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平衡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上言论自由的滥用时常侵犯了人们的隐私权, 两者在实践中存在很多冲突。本文着重论述了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中国现今关于两者的立法和政策,并在分析我国相关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两者关系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环境言论自由隐私权平衡

一、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关系

(一)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定义及重要性

言论自由又称表达自由,是指权利人将其内心的思想以各种形式表现于外的自由。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广义的言论自由既包括了宪法中规定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批评或揭露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的权利等,同时又包含了新闻、出版、著作和绘画等自由。言论自由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本身就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宪法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公民的诉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责任予以受理和解决。网络作为一种新的传播媒介的出现,使得网络言论自由成为“任何其他媒介”言论自由中的一种,同样作为公民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网络是一个开放的言论体系,

以最快的速度传播着来自世界各地的信息,使人们能够突破地域、时空的限制向更广阔的空间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等同于传统意义上言论自由的价值,比如网络言论自由是社会民主的标志,网络言论自由是追求真理的途径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隐私权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等基本权利。隐私权在很大方面表现为公民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伦理道德的前提下享有的对个人相关信息的不对外公开的合法权益。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该条规定明确包含看对公民隐私权的确认和保护,它的存在给予了公民更多的空间,在这个时常出现欺诈的社会为公民加上了一层保护衣,即维护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同时也消除了一些不公平。隐私权是公民人格权的一种重要权利,保护隐私权既维护了人的人格独立和人格自由,还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二)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联系

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均是体现人格权的不同方式,人格权是指为了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

以人格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格权的享有和实现,有助于培养独立人格意识、塑造人的健全人格。而要实现人格权,保证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必不可少。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均属于人格权。要实现完整的人格权,既要保护人的身体、思想、言论等方面的自由,又要保护其隐私不受侵犯,但若想充分实现言论自由必然会触及他人的基本信息,从而会侵犯他人的隐私。言论自由强调了公民对外界信息或者个人思想的输出过程,是人格独立和自由的一种体现,正确使用言论自由不仅有助于人们增长知识和获得真理、促进和保障民主政治,还有助于维护和增进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例如,2014年国家为了更好的了解老百姓对政府工作的想法,政府专门在几大新闻网页上开通了一个渠道—政府工作报告我来写,以便了解老百姓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及国家相关政策的反馈情况。还有就是老百姓可以在相关网站上讨论国家政策实施情况以及反映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真实有效的消息反馈有助于国家更好的打击腐败,完善政府管理。除此之外,当代人充分利用网络的力量,在网上公布失踪人的基本信息和照片,号召大家共同寻找失踪人口。这样很大程度地增加了寻获失踪人口的几率。然而,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却存在着固有的矛盾,其本质就是两者的内容目的存在冲突。隐私权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生活的秘密,避免受到外界侵害;

而言论自由权的目的则在于维护公民“说”和“知”的权利。例如在全国人肉搜索第一案中,女白领姜岩自杀前在微博上揭露了其老公的具体姓名、工作单位、具体地址等信息,并附上他与另一女性的照片。在她死后,姜岩的同学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等文章;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管理的天涯虚拟社区网络上出现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贴。网友对王菲进行了人肉搜索以及其他偏激行为给王菲及其家人带来了重大的精神伤害。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很容易发现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公民对于事情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过度地使用则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对于王菲的婚内出轨等问题,人们的议论无可厚非,因为其触犯了公民的道德底线,但是网上的人肉搜索等事件对其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这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不值得提倡。也因此网络言论自由权和隐私权之间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冲突。

二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两者冲突的体现

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与社会公众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二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与国家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一)公民的言论自由与社会公众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随着网络科技的迅猛发展,一些网络成果在方便公民的同时也

给公民带来了弊端。例如我国网络空间上出现的一种怪异现象—网上公共论坛异常活跃。公民在上面不仅可以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热烈讨论,大家各抒己见,而且还可以对某些非公共事务进行关注和探讨,并发动众多网友对某些触犯公众道德底线的事情和人进行讨论和抨击。从最初的“虐猫事件”,到相继的“铜须事件”“姜岩事件”等一系列事件,我们可以看出言论自由是一把双刃剑,强大的好奇欲和共同的道德价值观驱动着人们对那些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现象进行抨击,而有些盲目的做法不经意间就对他人造成了伤害。再例如网络上的xx门事件,在如此快速和便捷的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不再受到地域和时空的限制,扩散范围之广泛,行为性质之恶劣,同时给社会公众人物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造成的社会影响也十分恶劣。即便人们极力想保护自己的隐私,可网络的力量之强大时常让人们措手不及。因此如何协调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二)公民的言论自由与国家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言论自由与国家秘密是一对矛盾体,一方面言论自由强调的是公民可以自由将内心的想法自由的表达出来,向外传递信息,另一方面,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是不容许信息外露的。例如2014年4月,张某受到高新诱惑,通过QQ联系,为一位自称境外杂志社编辑提供“辽宁舰”照片,最终该男子被采取强制措施。同月大连市某大型企业员工进入重大军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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