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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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
建设租赁住房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体系,稳慎有序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沈阳等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18〕6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以下简称“集体租赁住房建设”),是指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村土地利用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并出租住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新建集体租赁住房,是指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宗地用途为居住用地的集体建设
用地新建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并出租住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配建集体租赁住房,是指配合村级工业园改造、重大产业园区建设,由产业园区建设运营主体统一建设配套职工宿舍、公寓和住房,并统一运营用于住房租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存量集体租赁住房,是指住房租赁企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租赁等方式收储村民自建房或村集体自有物业,实施统一改造,统一改善基础设施及环境,达到消防、安全等验收条件后,用于住房租赁的行为。
第四条(总体原则)
集体租赁住房建设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村民自愿,只租不售”的原则。
第五条(年度计划)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集体租赁住房需求的实际情况,编制集体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国土规划、住建管理、财政、农业、流管办、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在佛山市专业化住房租赁平台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结合职责,切实做好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申请预审认定、土地供应、不动产登记、规划许可、工程报建、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租赁申请、租赁运营
和管理等工作,及时查处集体租赁住房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市国土规划局负责会同市住建管理局研究制定全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的具体工作,并指导区级国土规划部门,对项目用地供应管理、不动产登记、项目规划审批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市住建管理局负责研究制定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等政策,联合市工商局制定佛山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指导区住建部门,对建设施工图纸审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租金标准制定、房屋租赁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职能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市流管办受住建、公安等部门的委托,指导区流管办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等工作。
市农业局指导区农业部门,对集体租赁住房资产交易、收益分配等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市工商局配合市住建部门制定佛山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样本,完善集体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指导区工商部门做好住房租赁企业工商登记、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按照职能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税务机关负责明确集体租赁住房用地交易及其租赁收益等相关税费政策。
市发展改革局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和指导区发展规划部门做好集体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消防审批、按照职能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人防验收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评价工作。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承租人的卫生计生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研究并指导项目配套义务教育设施。
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负责研究并指导出台项目获取金融支持政策。
供水、供电、供气、城建相关部门和企业负责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水电气及周边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作为试点推进实施责任主体,应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依法负责具体项目选址、用地管理、租赁住房建设及运营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租赁住房或者将租赁住房销售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切实防止对外出售和以租代售;依法加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和租赁的治安、消防、户籍、人口计生、规划、税务、建筑安全和维稳等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和租赁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政府及有关部门,严防出现
对外出售和以租代售现象。
第七条(布局要求)
集体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居住用地标准进行规划和管理,结合城乡发展和产业整体布局确定集体租赁住房建设类型、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在符合环保、安全防护等前提下,按照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的要求,优先在工业园区、大学园区、产业发展保护区等产业相对完备、居住配套不足的区域布局。
第八条(建设运营协议)
落实项目建设运营协议(附件1)制度,明确规划条件、监管单位、建筑设计要求、开竣工时间、不动产登记条件、只租不售、闲置土地处置、抵押等内容,明确不得以租代售、不得转租等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事项。自行开发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以出让、租赁、联营入股等方式流转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运营主体签订。
南海区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地区,涉及集体租赁住房用地使用权入市的,按南海区有关规定执行,但应增加集体租赁住房的特殊条款。
第九条(登记原则)
区国土、规划、住建在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