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侵权方及保险公司常用之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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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侵权方及保险公司常用之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区华能大厦410号。负责人:朱国平,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因被上诉人XXX诉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XXX)合高新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二)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事故责任方面:被上诉人XXX未取得驾驶证、车辆没有号牌,且驾驶过程中未戴安全头盔,对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损害后果的发生起着重要的作用,其至少要承担40﹪以上的事故责任,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考虑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查明并作出公平公正客观的责任比例的划分;二、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XXX的伤残赔偿标准按城镇户口标准予以计算,该认定明显错误。被上诉人XXX 虽然提供了居委会的证明及摊位租赁合同,但摊位租赁合同无原件予以核对,居委会证明中并没有租住的起始时间,且合法的暂住证明应当由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出具并提供相应的租房合同以及租金收条,另外,摊位租赁合同显示原告是自XXXX年7月16日起租,事故时间为XXXX年6月29日,被上诉人XXX居住工作未满一年,原审判决按城镇户口标准计算被上诉人曹前景的伤残赔偿金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三、护理费:原审中被上诉人XXX提供的出院小结及相关病历无加强护理的医嘱建议,被上诉人住院时间仅为XX天,但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护理期限为XXX天,该项认定明显证据不足;四、营养费:原审中被上诉人XXX 提供的出院小结,无加强营养的医嘱及具体期限,原审判决认定XXX天的营养期,明显过长;五、停车费、鉴定费:间接损失不应由上诉人来承担,且被上诉人曹前景明显扩大了该项损失,依法应当由其自身来承担;六、医药费:原审判决在计算医疗费赔偿项目时,未按保险合同约定区分医保非医保范围,请求二审依法予以纠正。七、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安徽省高院的指导意见,十级伤残精神抚慰金标准应该为5000元,七级应为在15000元左右,且被上诉人曹前景对事故的发生起着重要的作用,自身存在过错,法院判决18000元明显过高,应当在10000元以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核减。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

基础上,依法予以改判。此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2011年12月日交通事故赔偿案保险公司上诉状2016-05-21 21:30 | #2楼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地址:镇江市解放路XXX号国际商务大厦。负责人: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洁,本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XX市人,住XX市东门外大街48号。原审被告:肇事者,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XX市人,住XX市XX镇宝林村XX号。上诉人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11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消一审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由原审被告某某独自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或原审被告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根据立法本意,本案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某某主观故意情节严重,无证驾驶,致受害人重伤,且肇事逃逸。某某自购新车,一直无证驾驶,就其知道购买交强险来看,其本人应该意识到无证驾驶发生事故的严重性,如果发生事故后,其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合情理,也是对无证驾驶的放纵。某某肇事逃逸行为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公共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如果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将其纳入保险人理赔的范围或者人民法院支持了对这种行为的赔付,不仅与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规定不符,也是变相助长了这种行为的存在,会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于法不符,于理相悖,对我国社会公序良俗的倡导和发扬起着消极的影响。因此,无证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后果理应由某某独自承担。

1、本案应适用《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据此,国务院制定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强制保险条例》制订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的细化和补充。同时,《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立法精神。应把《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作为特别法来进行对待。依据该法条规定,保险公司

承担的只是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所以,在某某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通过一审能够查明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属于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该条例明确了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在其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下,发生事故所应当承担的民事 1责任就是仅仅承担垫付抢救费用。如果审判中视此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不符而在审判中不予适用,那么,《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就丧失了法律效力,成为一纸空文。2、无证驾驶肇事,不能适用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正如法律存在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区别一样,同一部法律、法规的条款中,也存在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区别。例如,合同法中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条款对于普通买卖合同的条款是特别条款;公司法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款对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条款是特别条款。同样,《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与第二十二条的关系,就是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一般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第二十二条则规定了醉酒驾驶等四种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根据众所周知的法律适用规则,同一部法律、法规中,在对特定情形下的当事人责任有特别条款规定的,应该适用特别条款的规定。因此,对醉酒驾驶等四种情形排除适用第二十二条、而适用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显然是适用法律不当。再次,不能从《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规定推论出,非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都不能免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与第二十二条虽然都是对保险公司免责的规定,但是前者是从受害人的情形规定的,后者是从肇事者的情形规定,两者的逻辑标准不同,因此不能认为两者的规定存在矛盾,因而排斥第二十二条的适用。《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必须对该款关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文义进行分析。从文义看,该款规定的保险公司责任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责任的内容是垫付;二是责任的范围是抢救费用;三是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根据“举轻而明重”的法律解释原则,即使是人命关天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也仅仅承担垫付责

任并可以追偿,其他责任就更不必承担了。由此可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公司责任不是赔偿责任。3、强制保险的“公益性”,不是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有强制性、广覆盖性、公益性。公益性即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须遵循不亏损、不盈利的原则,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独管理和单独核算。假如将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事故高发的情形列入保险赔偿范围,势必会增加保险赔付率,提高保险费,守法者将为违法者的行为支付费用,不利于体现公平原则,同时也有悖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的宗旨。如果无限扩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交强险将不能良性循环,不能保障广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而最终损害他们的利益。二、根据目前保监会规章文件及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例》第22条实际上就是规定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的条款。发生《条例》第22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人除按规定垫付抢救费用以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均不负责垫付和赔偿。1、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产险部、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编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明确释义:《条例》第22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除外责任的有关规定。该《条例释义》就“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作如下解释:“机动车是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上道路行驶对驾车者、 2乘客和社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都有较大威胁,因此,驾驶机动车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这是对驾驶人最基本的要求。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上道路行驶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的行为,应由驾驶人本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15]1号)第九条“垫付与追偿”部分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3、2015年4月10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5]77号)规定:”根据《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2015年11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5]327号)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残疾赔偿金计算有误:一是原审原告某某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判决中未予明确,却依据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了赔偿。在当事人提交的民事一审诉状中,注明是无业,但我们在原审原告某某提供的出院病历中写明是“农民”。这是最真实的作为农村居民的证据,上诉人据此要求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二是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5年×(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一审中遗漏了伤残赔偿指数。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审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此致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某某。2015年4月19日附:本上诉状副本2份3民事上诉状(交通事故)范本2016-05-21 15:32 | #3楼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住所地:xx-xxx-x。负责人:xx-x,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x月x日 [2012]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2]xx-x民初字第xx-x 号民事判决。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上诉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

误。1、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xx-x误工事实认定及证据的采纳错误。被上诉人xx-x为女性已年逾65岁,并且已经身患xx-x病和xx-x等多种疾病,在原审时也未能提出具有劳动能力和相应收入的有效证明,因此原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xx-x关于误工情况的证据是错误的。2、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xx-x因交通事故受到的医疗费损失认定错误。被上诉人xx-x本身已经身患xx-x病和xx等多种疾病,其住院治疗用药只是部分用于治疗交通事故所受伤害,且被上诉人xx-x 仅提供医疗费收据而未提供结算发票和全部用药清单等,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xx-x因交通事故受到的医疗费损失达xx-xxx-x元并判决上诉 1人承担xx-xxx-x元是错误的。3、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xx-x后续治疗费认定错误。据悉,被上诉人xx-x因自身原因已经去世,根本不会发生x年后更换假肢等后续治疗费用的情况,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后续治疗费xx-xxx元是错误的。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提供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中的第三条第(二)项单方责任免除条款,认定该保险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而该单方责任免除条款是加重被保险人责任而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被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上诉人注意该条款,更没有向上诉人给予说明,直到本案一审开庭审理时,被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当庭陈述条款时上诉人才注意到该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然而无证据表明被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对于《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项免责条款以合理的方式提请上诉人注意。且被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亦未就该条款向上诉人明确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

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被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格 2式条款),且其中《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项条款,属免除其责任条款,并且有加重上诉人责任、排除了上诉人的主要权利。据此,《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项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由于上诉人已按所承保的险种缴纳了保险费,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上诉人履行了承保义务,其亦应享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获得赔偿的权利。总之,被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对交通事故应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进而导致赔偿责任的分配承担错误、判决结果严重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判后改判,改判为被上诉人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给予被上诉人xx-x合理的赔偿。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x签名:2012年x 月x日3保险公司民事上诉状2016-05-21 12:15 | #4楼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毕捍平,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乡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崔春辉,任该局局长。原审被告:余明奇,男,住南阳市卧龙区靳岗乡柳树庄村。上诉人不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11)内法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11)内法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理由:一、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损失缺乏事实根据。一审中,被上诉人所举的证据无法证实其车辆维修费损失系其所称交通事故所致。被上诉人所举证据中,车辆送修日期在事故发生前,且维修清单上也不显示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重要识别车辆的证明。因此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所称损失系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给以支持显属荒谬!二、一审判决所采信的鉴定存在严重问题,不能依此认定被上诉人损失。一审中被上诉人举出一份其单方委托的所谓损失鉴定。而该鉴定为其单方委托,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诉讼中有需要 1进行司法鉴定事项的,由人民法院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本案中被上诉人所举鉴定证据系其单方委托,难以确

保鉴定的公正性。同时,鉴定内容上也存在明显的与客观事实不符之处。从内容上来看,其不过是将被上诉人所举的维修费进行了列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车辆已经维修完毕,无法保证鉴定机构所作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平性。总之,该鉴定结论存在明显瑕疵,不能据此确定被上诉人的损失。而一审法院竟不顾该基本事实,据此认定了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的被上诉人车辆损失缺乏事实基础和证据支持,所采信证据存在严重瑕疵,无法确定被上诉人损失与上诉人有关。而一审法院竟予支持。因此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明察秋毫,依法公正裁决。此致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2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2016-05-21 18:32 | #5楼原告:刘伟,女, 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1:纩三,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沙县星沙派出所星沙镇开元路社区长沙环宇石英砂有限公司特立路2号。联系电话:被告2:XXXXX客运公司。地址: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黄永科。联系电话:被告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被告2连带赔偿伤残补偿金33132 元、住院伙食费1260元、营养费5640元、护理费12720元、交通费630元、误工费11250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元、共计元;2、判令被告3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湘AFC68Q系被告2XXXXX客运公司出租车,被告1系该车辆驾驶员,被告3系该车辆承保人。2011年4月26日10时10分,被告1纩三驾驶湘AFC68Q号小汽车经过三一路农业银行路段时,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与原告刘伟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刘伟右踝部粉碎性骨折的交通事故。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沙县交-警大队到场后,经相关程序作出长公交认字[2011]第000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纩三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伟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浏阳市骨科医院后转至长沙县星沙医院就诊,前后共花费医疗费18630元(此款被告已付)。2012年1月4日经长沙兴湘司法鉴定所 [2011]临鉴字第76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刘伟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踝关节活动不能,构成10级伤残,休息治疗期为8个月,后期治疗费约需10000元。

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XXXXX 客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此致XXX人民法院具状人:2012年 2 月 20 日交通事故起诉书样例2011-01-18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分享到:0交通事故起诉书样例原告:王×,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兰州××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兰州市××路××号101室,电话:××××被告:胡×,男,汉族,甘肃××有限公司驾驶员。住址:兰州市××路××号672室,被告:甘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住所:兰州市××路××号。邮编:730030 电话:××××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 元(具体详见清单);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 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兰州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甘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15年6月18日,经甘肃××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2015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原告胪脑受伤,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5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

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兰州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签名):2015年×月×日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2、证据 10 份,共 13 页。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4、被告的信息资料。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状原告:×,性别,汉族,生于年月日,原在××公司工作住址:××路××号室,电话:×××××被告:×,性别,汉族,××公司驾驶员被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路**号邮编:200030 电话:××××诉讼请求: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共计元;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X年X月X日下午X时,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沪×)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原告又于X年X月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XXXXXXXXX,属X级伤残” (见证据X)。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原告因被高的行为无法上班。。。。。。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XX市XX 区人民法院原告: (签名)年月日附:交通事故致刘伟各类损失统计民事上诉状-保险公司民事上诉状---2016-05-21 20:22 | #6楼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毕捍平,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来贵,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钟祥人,农民,住钟祥市洋梓镇中山村一组33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兰,女,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钟祥人,农民,住钟祥市洋梓镇中山村一组33号。原审被告:姚林涛,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城郊乡樊楼村十里铺七组。原审被告:新野县第二运输公司;法定

代表人:陈海强,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河南省新野县汉城路43号。上诉人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1)咸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1)咸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理由:一、原审判决在认定保险合同关系上直接违反举证规则。本案一审过程中,所有当事人均未举出证据证实保险合同的存在,上 1诉人也从未认可保险合同关系存在。原审判决认定保险合同关系存在并最终判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依据和理由是上诉人没有举出保险合同关系不存在的证据,因此认定保险合同关系存在。这一认定首先直接违背着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同时又在毫无根据的前提下硬课给上诉人一个举证责任。原审判决的这一认定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二、原审判决认定姚林涛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缺乏事实基础。本案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交-警部门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门机构根据其掌握的现有证据作出了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证明性意见。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也仅提交了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已经掌握的相关证据材料,而并未额外地提交新的与事故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审法院在专门机构未能认定事故责任情况下强认责任明显缺乏经验上的支持,原审法院仅凭推理作出了姚林涛应负主要责任的结论。由此足见,原审判决认定事故责任缺乏证据支持。请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按照原审推断的逻辑和相关证据,车辆所在位臵可能因车速高低而有所差异,而被上诉人亲属驾驶车辆最终停放位臵距离问题,还能够得出被上诉人亲属驾车超速的结论。而驾车超速显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由此可见原审判决认定事故责任上的明显不当。三、原审判决忽视了事故损害与交通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事故发生上的责任与损害形成上的责任存在不一致之处。在本案存在得特别突出。被上诉人亲属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颅脑损害失血过多。而颅脑 2损伤与驾驶摩托车未戴头盔有关。据此应当认定被上诉人亲属死亡与自身交通违法行为直接关联,至少对损害的扩大有直接影响。而原审判决对此执字未提。四、原审判决在确定赔偿标准上存在明显不妥之处。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向法庭提交的证实其亲属在城市居住的证据均为具有主观性且不具有持续性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亲属长期在城市居住的事实;同时被上诉人也举证证实了其亲属系农村居民的事实。根据两种不同证明方向的证据,证实其亲属为农村居民证据的证明力远远大于相反证

据的证明力,因此应当按照农村标准确定相关赔偿数额。而原审判决竟以城镇标准给以赔偿,因此明显不妥。五、原审判决支持精神抚慰金与现行法律相悖。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15日、法释200217号)明确指出,“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解释至今有效。据此不应支持被上诉人有关精神抚慰金请求部分,原审判决竟支持3万元之多。六、原审判决支持丧葬费同时又支持交通费系重复支持。按照法律规定,丧葬费即系为办理丧葬所支持的费用。本案中被上诉人亲属系事故发生当场死亡,并未发生救治等事项和费用。因此仅应发生为丧葬所支出的费用。原审判决一方面支持丧葬费另方面又支持交通费显然相重合。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存在明显违法和不当之处,判决结果当然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此致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交通事故被告的答辩状

一、交通事故被告的答辩状 答辩人:济南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X4号文东花园X座X单元X室法定代表人XXX 就周雨诉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主张误工费16512.56元,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发生事故时,原告是罗村农民,并不在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工作,原告提供的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是虚假的,没有证据效力。 2、误工时间,必须以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结合其住院病历等为准,但从原告提供的病假证明来看,其只有一次休息时间为一个月30天的病假证明,加上其住院时间(1+18+15),一共只有64天。其从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开具的误工证明称误工时间是359天,与事实不符。 3、原告在中心医院第一次出院(2004年1月16日)时,在住院病案首页的出院情况一栏记载原告的治疗情况是:“治愈”,并且没有给其开具病假休息证明,说明原告的伤情已经治愈,不是持续误工,不需要休息。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有误工,必须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但是原告提供的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存在虚假性,并不能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即使有劳动关系,也应该提供休息期间的“考勤表”和“工资表”,证明其收入确实减少,但是原告并没有提供考勤

表和工资表,因此,原告的误工费的主张缺乏证据,被告只承担应由其承担的部分。 (二)、关于护理费部分,被告不予承担。理由如下: 原告提供的护理费证明不足。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医院出具的护理意见,也没有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因此,被告不予承担护理费。 (三)、交通费的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但原告只提供交通费凭据,未能提供时间、次数、人数情况。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淄博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原告在张店住院一共34天,按每天6元计算,34*6=204元。 (五)、残疾赔偿金4208.9元有异议。原告应提供其户口簿,证明其受伤时户口性质。 (六)、理疗费没有法律依据。 (七)、原告父母亲抚养费,应按原告的伤残等级,结合原告父母亲户口,年龄以及原告有无其他兄弟姐妹综合计算。 (八)、摩托车修理费300元,被告不予承担。被告车辆受损也有修理费发生。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如今,很多人都为自身或车辆购买了保险,要是不幸发生交通事故的话,那么大部分费用都是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对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标准的内容,详细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 1、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交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 3、住宿费 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40元/天) 4、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

论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依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的原因规定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不仅仅是过失)和意外,这就确认了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应当实行无过错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但是其中也体现了过失相抵原则和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也就是说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实行的是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过失相抵原则和优者负担原则为辅的归责体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作为免责和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但是,如果受害人有过失,其过失造成的损害部分与全部损害相比,可予以抵消。《民法通则》第132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就是过失相抵原则的体现。 所谓优者危险负担,是指在受害人具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安全运行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具体而言,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两者在行使通行权方面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相对于机动车而言,行人明显处于弱者地位,由于机动车比行人危险性大,其注意义务就应当重,这样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同等条件下承担的责任更重。因此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如果机动车方无过错而行人具有完全过错,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依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不能免责,而只能主张过失相抵减轻自己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规定,就是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体现。 二、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重大基本问题之一。对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解要考虑到交通事故自身的特点,其责任的构成要件除了符合民法普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外,还需要具备一些特别的要件,对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不同的,一般有“三要件说”(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和“四要件说”(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在“四要件说”中,侵权责任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一般要件就只包含了三个要件,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事实、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行为的违法性以及机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参考范本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参考范本 不少朋友都不怎么会拟写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那么,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参考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参考范本1 原告:马XX,男,19XX年12月20日生,xx市人,住xx市XX镇XXX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王XX,女,19XX年4月13日生,xx市人,住xx市XX镇XXX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 被告:xx市XXX有限公司 住所:xx市如城镇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

被告: 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地址:XX市X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王XX和第二被告xx市XXX有限公司共同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3346.98元; 2.判令第三被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先行赔偿;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x年2月21日17时10分左右,被告王XX驾驶苏xxx号轿车沿中山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万寿路交叉路口,车辆前右部碰撞沿中山东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经路口由东南向西北方向斜过道路由马XX驾驶的永欣牌自行车后侧,致原告马XX受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马XX被送至xx市城西医院治疗,直到xxx年3月25日出院。期间发生医疗费用15700.98元。出院当天医院出具病情证明书一份,建议原告休息三个月,出院后须一人护理两个月。5月23日复查发生医疗费355.00元。xxx年11月5日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了伤残鉴定,该鉴定书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致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右肩关节活动障碍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期间须2人护理,出院后须1人护理两个月。该起事故给原告造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1456.98元(详见损失请求清单)。 xxx年3月31日,xx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被告王XX与原告分别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同时认定被告王XX驾驶的事故车辆的车主为第二被告xx市XXX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向第三被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各一份,保险凭证号分别为:xxxxxxxxxxxx和xxxxxxxxxxxx,且此次事故发生在两份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内。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作为直接侵权行为人的被告王XX萍和事故车辆所有权人的被告xx市XXX有限公司,应对原告的事故损失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XXX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应分别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三个基本流程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三个基本流程 本文转自杭州交通事故赔偿网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案 出现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做的是及时报案。出了交通事故除了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一方面让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出了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保护现场,保险公司会教车友如何向对方索要事故证明等。 车主在理赔时的基本流程:(1)出示保险单证。(2)出示行驶证。(3)出示驾驶证。(4)出示被保险人身份证。(5)出示保险单。(6)填写出险报案表。(7)详细填写出险经过。(8)详细填写报案人、驾驶员和联系电话。(9)检查车辆外观,拍照定损。(10)理赔员带领车主进行车辆外观检查。(11)根据车主填写的报案内容拍照核损。(12)理赔员提醒车主车辆上有无贵重物品。(13)交付维修站修理。(14)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15)车主签字认可。(16)车主将车辆交于维修站维修。以上是车主和保险公司理赔员必须要做的。事实胜于雄辨,车主一定要注意做好前期工作,避免事后理赔时麻烦被动。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 其次要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车主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完成对车辆查勘、照相以及定损等必要工作。结案前应向交管部门了解事故中自己应负多大的责任、损失多少和伤者的赔偿费用等情况,然后再向保险公司询问哪些情况能赔哪些情况不能赔,尽量减少损失。同时,车主在找救援公司拖车以及找修理厂修车时,关于价格问题要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避免救援公司或者修理厂的开价与保险公司的赔偿价格相差太大。对于定损时没有发现的车辆损失,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二次查勘定损,这笔额外的损失就不用车主自己掏钱了。因为保险事故受损或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及修理费用。若客户自行修理,保险公司会重新核定甚至拒绝赔偿。车辆修复以后,在支付修理费用和办理领车手续前务必对修理质量进行查验。 三、交通事故理赔选择私了还是公了 最后提醒车主在出现交通事故后不应该出现两个极端: 1.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喜欢私了,也就是说怕麻烦,觉得去理赔就是浪费时间,宁愿把这些时间浪费在和对方车主争执上。结果是耽搁了理赔的时间,往往是两头得不到赔偿,苦水只能往肚子里咽了。所以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最好不要私了,更不能忍气吞声。 2.哪怕一丁点的小刮擦都要去保险公司理赔。这样做既浪费时间,又增加了自己的理赔率,因为保险公司每年根据车主的出险率有一定的折扣。我们拿太平洋保险公司举例,太平洋公司规定:被保险车辆出险3次后,保险公司将从第4次事故起,每增加一次保险事故,则在条款规定的免赔基础上增加5%免赔率,在一年内该项免赔最高增加15%。由此看来,那一小点损失去理赔就不值了。因此建议车主在有很小的损失时就没有必要东奔西跑地浪费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doc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 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那么,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1 上诉人(一审被告)钟某某,男,汉族,1xxx年xx月xx 日出生,现住在广东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邓某某,女,汉族,1xxx年x月11日出生,现住在广东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居委会某某路x号。 上诉人因不服广东省某某县人民法院(xxx2)某某法民一 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广东省某某县人民法院(xxx2)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改判上诉人承担xxxxx元(xxxx保险公司履行先行垫付义务); 2、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属于机动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 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被上诉人驾驶的是摩托车款电动车,即属于"电动摩托车"而不是"电动自行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xxx1—1xxx)"技术要求"第5.1.1规定:"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xkm/h"。第5.1.2规定:"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xKg"。第5.1.3规定:"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x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xKm"。该"技术要求"规定,最高车速为强制性条款,也是电动自行车检验的否决项目。显然,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其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有动力装置驱动,在道路上行驶,供人员乘用,符合机动车的定义,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x25x—xxx4)3.5条规定:"摩托车motorcycle":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x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xΜL 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x条规定:"轻便摩托车moped":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xkm/h,且若使

交通事故纠纷被告答辩状

交通事故纠纷被告答辩状 答辩人:济南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X 4号文东花园X座X单元X室法定代表人XXX 就周雨诉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主张误工费16512.56元,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发生事故时,原告是罗村农民,并不在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工作,原告提供的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是虚假的,没有证据效力。 2、误工时间,必须以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结合其住院病历等为准,但从原告提供的病假证明来看,其只有一次休息时间为一个月30天的病假证明,加上其住院时间(1+18+15),一共只有64天。其从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开具的误工证明称误工时间是359天,与事实不符。 3、原告在中心医院第一次出院(2004年1月16日)时,在住院病案首页的出院情况一栏记载原告的治疗情况是:“治愈”,并且没有给其开具病假休息证明,说明原告的伤情已经治愈,不是持续误工,不需要休息。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有误工,必须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但是原告提供的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存在虚假性,并不能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即使有劳动关系,也应该提供休息期间的“考勤表”和“工资表”,证明其收入确实减少,但是原告并没有提供考勤表和工资表,因此,原告的误工费的主张缺乏证据,被告只承担应由其承担的部分。 二、关于护理费部分,被告不予承担。理由如下: 1、原告提供的护理费证明不足。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医院出具的护理意见,也没有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因此,被告不予承担护理费。 三、交通费的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但原告只提供交通费凭据,未能提供时间、次数、人数情况。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淄博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原告在张店住院一共34天,按每天6元计算,34*6=204元。

车撞人交通事故保险的赔付流程

车撞人交通事故保险的赔付流程 车撞人的情况下,我们就视为发生了交通事故。而此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购买的保险,来要求保险公司做出相应的赔偿。那么大家知道车撞人保险理赔流程具体是怎样的吗?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车祸保险理赔流程包括有 报案、查勘定损、签收审核索赔单证、理算复核、审批、赔付结案等步骤。 在出险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在汽车保险公司内勤接到报案后,会要求客户将出险情况立即填写《业务出险登记表》;之后保险公司内勤会根据客户提供的汽车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号立即查阅保单副本并抄单以及复印保单、保单副本和附表。确认保险标的再保险有效期限内或出险前特约交费,要求客户填写《出险立案查询表》,予以立案(如电话、传真等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要求客户填写),并按报案顺序编写立案号;经立案后向被保险人发放有关索赔单证,并告知索赔手续和方法(电话、传真等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然后通知检验人员,报告损失情况及出险地点。 1、查勘定损 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受损标的在外地的检验,可委托当地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要求客户提供有关单证;指导客户填列有关索赔单证。 2、签收审核索赔单证 营业部、各保险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交来的赔案索赔单证,对手续不完备的向客户说明需补交的单证后退回客户,对单证齐全的赔案应在“出险报告(索赔)书(一式二联)上签收后,将黄色联交还被保险人;将索赔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交产险部核赔科。 3、理算复核 核赔科经办人接到内勤交来的资料后审核,单证手续齐全的在交接本上签收;所有赔案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4、审批 产险部权限内的赔案交主管理赔的经理审批;超产险部权限的逐级上报。 5、赔付结案

交通事故论文

公交交通事故及交通违章多发的原因 分析与对策 汽车作为现代化交通工具,既对人类社会文明的进程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也对人类的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了负面效应。自从1886年汽车诞生至今,汽车给人们带来的利益与其带来的问题同样多。美国著名学者乔治·威伦研究了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交通、消防与犯罪的问题后通过其著作《交通法院》告知世人:“人们应该承认,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今天国家最大的问题之一。它比消防问题更加严重,这是因为每年交通死亡的人数日渐增多,遭受的财产损失更大;它比犯罪问题更加严重。这是因为交通事故跟整个人类有关,不管是强者还是弱者、富人还是穷人、聪明人还是愚蠢人,每一个男人、女人、孩子,只要他们在街道或公路上,每一分钟都可能遭遇交通事故。”据有关方面统计,全世界每年死于交通道路事故的人数约60万之众,这相当于每年有一个中等城市被摧毁;因车祸受伤的人多达1200万;在许多国家,交通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比火灾、水灾、意外伤害等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总和及经济损失还大得多。因此人称交通事故为“柏油路上的战争”,“文明世界的第一大公害”。 据有关部门统计,北京市已经拥有约425万辆车,以每天约1500辆车不断的递增,早晚高峰堵车严重,虽然交管

部门已针对堵车现象,采取车辆限号上路行驶,但随着与国际接轨,无论是国产车还是进口车,都纷纷投入到中国这个肥沃的土地上,各种车辆日益增多,交通事故不断的上升。从法院审理的案件情况看,2004年、2005年文登法院审理民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分别为237件、287件,刑事交通肇事上升趋势尤为明显,2004年审结15件,2005年猛增到50件,交通肇事已经成为次于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案件的多发性案件类型。 公交不仅是服务行业、也同样是运输行业,是社会交通的参与者,每天要承载乘客送到目的地,安全、快捷、舒适、准点是公交向乘客作出的承诺。交通事故的不断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并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结合公交交通事故的多发原因作一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以助于预防和减少公交交通事故。 一、公交交通事故及交通违章多发的原因分析 事故的发生必将有一方违章而造成的,但违章不是驾驶员的主观意识,是由于社会堵车形势严重,驾驶员不能权衡安全与生产之间的关系,个别同志不能诠释安全是任何指标的保障,以频频违章作为代价换取生产的错误思想,导致公交交通事故的发生。 1、公交驾驶员主要来源是自培、社招等,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交通违章及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些个别

民事上诉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民事上诉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原告:李某,女, 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区人,护士,住**市**广场。 被告:**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自治区**市。 被告:张某,男,194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社区居委会八组**号,系张某 某之父、法定继承人之一。 被告:向某,女, 194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社区居委会八组**号,系张某 某之母、法定继承人之一。 被告:张小某,女, 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路**号,系张某某的法定继 承人之一。 被告:张小小,女, 201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路**号,系张某某的法定继 承人之一。 法定代理人:杨某,系张小小之母。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市**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由被告**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向某、张小某、张小小连带向原 告支付赔偿款150000元。 二、判令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承保范围内向原告直接支付保险理赔款。 1 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向某、张小某、张小小连 带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月*日12时48分,张某某驾驶**号小车载乘原告沿**区**路由北往南行驶,行至**线路口左转弯时,与在**线由东往西行驶由被告**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聘任司机刘*驾驶的**号大型客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原告受重伤,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 司聘任的司机刘*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被告的答辩状

交通事故被告的答辩状 交通事故被告的答辩状 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1) 答辩人(被告):XXX 被答辩人(原告):XXX 答辩内容:不同意赔偿全部医药费,对诊疗及用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 原告仅住院13天,并未进行手术治疗,即花费近*****元的医药费,明显属于扩大损失,因此被告申请对原告产生的医药费进行诊疗及用药合理性司法鉴定,只赔偿具有合理性的部分。 并且原告是否在医疗终结时进行伤残鉴定与伤残等级有着密切的关系,被告同时申请对医疗终结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关于医药费以外的其他赔偿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及数额的,应由本案另一被告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关于伤残赔偿金:xxxx年12月8日,原告在事故发生当日入院时,影像诊断报告为“腰2椎体压缩骨折并伴有12椎体发育畸形”,即仅有一个椎体压缩骨折,诊疗时医生明确说明原告因有老伤未愈,无需入院治疗,回家静养即可,原告也认可医院说法,回家静养。 而在经过7日后即20xx年12月15日,原告再次入院治疗时,诊断结果已变为腰1-3椎体骨折,与发生交通事故当时的受伤情况严重不符,被告可以合理怀疑的是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又发生了其他扩大损失的事故,也就是说原告在回家静养期间,可能二次摔伤,导致再次入院时诊断结果加重。 由此,我们对伤残鉴定的结论也持有异议,申请重新进行伤残鉴定或补充鉴定,并对腰一、三椎体的压缩性骨折的损 害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综上,原告的医药费产生过大,明显有不合理、不必要的用药。 且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存在旧伤未愈,在二次到同一医院就诊时,伤情明显加重,被告认为一定存在发生了扩大损失的事实。 因此,被告申请进行用药合理性司法鉴定、医疗终结时间司法鉴定及损害与交通事故间的因果关系鉴定,并依据该因果关系鉴定结论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只有这种鉴定结论才可以作为本交通事故案件中具有客观真实性的赔偿依据。 被告不应就原告未愈的旧伤及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再次发生其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XXX 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2) 答辩人:被X 、男、19xx年3月15日出生、汉、住xx省xx市xx县,电话:xxx 被答辩人:原X、男、19xx年5越3日出生、汉、住xx省xx市xx县 答辩人因原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被答辩人诉求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不需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xx年8月20日06时,原X驾驶“绿化”牌电动车由南陵县籍山镇经一路未靠 路口中兴点的右侧左转弯时,与被X沿籍山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皖G/X 号“黑豹”牌轻型普通货车相碰撞,造成原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实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例解析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例解析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例解析 【案情】 10年3月份,xx区某小区门口,一对婆孙晚饭后散步,被一辆 伊兰特车冲撞,外婆当场死亡,外孙女经抢救7天无效也失去了生命。驾驶员张某系无证驾驶并且肇事后逃逸,于1个小时候到公安 局自首。据司机交代,该车为徐某所有,放吴某的汽车出租店出租,张某系出租店隔壁轮胎修理厂店主,事发当晚张某从吴某出租店里 开出车辆赴某酒店与吴某吃晚饭,事先与吴某通过电话,告知其开 车前往的事实。该车辆交强险金额12万,商业险金额50万,投保 人为某汽车公司(该车辆为按揭,并且购车送保险),被保险人为车 主徐某。事后,受害者家属将司机陈某,车主徐某,出租店老板吴 某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前三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 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本人与浙江天朝律师事务 所陈永平律师接受受害者家属委托,作为法律援助出庭诉讼。 【争论焦点】 1、以营利为目的将非营运车辆放在出租店出租,是否改变了保 险标的物的使用用途及显著增加其风险系数?如果认定其改变了使用 用途,危险系数显著增加而不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可以拒赔。 法条依据: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 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 《新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

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2、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明确无误的告知义务?无证驾驶属于保险理赔的免责条款,但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必须明确的,显著的告知投保人知晓,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法条依据: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3、车主、出租店老板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方观点及策略】 因受害者家属系本人发小,事发第二天便赶往金华,在安慰陪伴之余,与陈律师一起立即着手收集证据整理材料,理清思路,边与保险公司交涉边准备诉讼。在保险公司明确拒赔之后,于两周后向金华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本案事事蹊跷,乍一看事实与法律条文对我方都极其不利,无证驾驶并逃逸保险公司拒赔似乎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经过缜密思考不断探讨争论,我方在庭上表述了应当理赔的理由。如下:

侵权责任法-浅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若干问题

浅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若干问题

目录 摘要................................................ - 1 -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 4 - (一)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 4 - (二)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 5 - (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 6 -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 6 - (一)事故是机动车造成的......................... - 7 - (二)事故是机动车在使用中或运行中发生的 ........ - 10 - (三)造成一定的损害............................ - 10 - (四)机动车事故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 11 - (五)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过错.............. - 11 -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及权利主体 ......... - 12 -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 - 12 -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的权利主体.............. - 15 -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减免规则及分担制度 ...... - 17 -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减免规则.............. - 17 -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贵任分担制度................ - 18 - 结论............................................... - 21 - 经典案例(详见北大法宝)............................ - 22 - 注释:.............................................. - 23 -

民事起诉状模板(交通事故)

民事起诉状模板(交通事故) 原告: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公司员工,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小区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省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公司员工,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小区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省AAA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三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公司,住所地XX省XX 市XX区XX路X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负责人:李四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二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XXX元(详依赔偿清单);

2、判令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直接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X日,被告XXX驾驶车牌号为XXXXXX的轿车,沿XXX市XX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XX附近时,遇原告XXX骑三轮车未靠路边同方向行驶至此,被告驾驶的轿车左前部与原告驾驶的三轮车右侧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XX 市XX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XXX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XXX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该起事故导致原告盆骨骨折、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后经鉴定机构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两处。同时,该事故给原告的精神及经济方面也造成了严重影响,损失总额较大。 原告认为被告XXX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XXX公司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依法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据此,特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例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例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交通事故答辩状范例,仅供参考。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例【1】 答辩人:李X,女,汉族,xxx年8月8日出生,住广州市XXX。 被答辩人:阙XX,女,汉族,xxx年11月3日出生,住XX。 被答辩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地址:xx市南海区XX;负责人:XX

因(本案原告)诉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本案被告二)及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xxx3)佛X法民五初字第XX号],答辩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对XX的起诉作以下答辩: 一、关于答辩人某某和某某某分别负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问题。 某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答辩人某某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xx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南公交认字[xxx2]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xxx2年3月19日07时30分许,某某某驾驶粤XX0普

通二轮摩托车沿XX小区北门外的通道外的通道由广州方向往罗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江XX对开路段时,遇答辩人某某驾驶粤EXXXX号小型轿车从摩托车行进方向对右侧通道驶入摩托车行驶的路面,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某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理交通事故。 2.某某某驾驶粤X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海区XX区北门外的通道外的通道由广州方向往罗村方向行驶,在“禅桂新”限摩区域内行驶本属违法行为。 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实施意见》中相关规定,未取得“禅桂新”通行证的摩托车辆禁止在限摩区域内通行。 由于事故发生路段为“禅桂新”限摩区域,某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没有“禅桂新”限摩区域内的通行资格,此类车辆上路行驶本属违法行为。 3.xx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xxx2年04月23日作出南公交认字[xxx2]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保险索赔需提交的单据

交通事故保险索赔需提交的单据一般车损事故,没有人身伤亡的,应提供以下证明单据: 1、出险通知书(单位盖章。 2、出险证明(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3、事故车辆修理托(承)修单(单位盖章,修理厂盖章。 4、修车发票(公车提供复印件,私车交原始件。 5、结算清单(维修车辆施工单)原件。六是修理材料清单(材料明细表)原件。 交通事故保险索赔需提交的单据有哪些? 这是在进行交通事故保险索赔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的。而作为索赔的一方,事先了解这些单据然后准备好,才能比较顺利的进行索赔。 下面,就来告诉你需要什么单据。 一、交通事故保险索赔需要什么单据 发生交通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需要提交一些材料,即索赔单证。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是一般车损事故,没有人身伤亡的,应提供以下证明单据: 一是出险通知书(单位盖章); 二是出险证明(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三是事故车辆修理托(承)修单(单位盖章,修理厂盖章); 四是修车发票(公车提供复印件,私车交原始件); 五是结算清单(维修车辆施工单)原件; 六是修理材料清单(材料明细表)原件。 2、如果涉及人身伤残、死亡的事故,除以上证明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是伤者诊断证明(县级以上医院); 二是残者法医鉴定书; 三是死者的死亡证明; 四是抢救、治疗以及其他各种费用收据,补偿费收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盖章有效); 五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六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七是伤亡者工资证明,家庭情况证明或是有关情况公证书; 八是其他必要证明。 3、如果是经保险公司同意从国外自行进口的配件应提供如下证明: 一是发票; 二是装箱单; 三是货运单; 四是报关单; 五是税票。 4、如果是在外省市出险应提供: 一是代查勘验报告书; 二是修车协议书; 三是事故照片。

侵权责任法下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侵权责任法下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 问题研究 摘要:侵权责任法对于以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做出了新的变化,对于这些变化如何在法律实践中的适用,本文将结合侵权责任理论及审判实践对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问题、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承担问题、支配权与使用权分离情形下机动车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死亡伤残赔偿金、司机构成刑事犯罪情形下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标准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全文共9955字)关键词:侵权责任法法律适用共同侵权主体认定赔偿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前适用的主要是《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侵权责任法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没有做出改变,在适用上应当与原来的法律法规相结合。侵权责任法对于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承担、支配权与使用权分离情形下机动车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做出了更清晰、系统的规定;对于死亡赔偿金、司机构成刑事犯罪情形下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赔偿标准做出了一些新变化。侵权责任法与以往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情形下的适用以及新规定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认定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基本责任形态下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交通事故中自己责任、替代责任、连带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则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形态是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构成共同侵权,无论是自己责任还是替代责任,都构成连带责任。 1、自己责任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就是自己责任,[1]道路交通事故中适用自己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自己驾驶自己保有的机动车的情形;(二)驾驶私家车的情形;这种情形包含(1)共有人之一(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驾驶共有的私家车造成交通事故;(2)不是共有人的家庭成员驾驶其他家庭成员共有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三)合伙事务执行人驾驶合伙共有的机动车发生事故。上述适用自己责任情形中无论是自己、共有人、家庭成员还是合伙人,其中的共同特点都是他们对外可以视作一个整体,不存在机动车保有人与驾驶人分离的情形。承担责任的形式是以自己的财产、共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且不存在责任主体承担责任之后向行为主体追偿的问题。 2、替代责任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七篇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七篇 篇一: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XX,X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住XX省XX县XX乡XX村XX号,电话XXXXXXXXXX。 被告:XXX,XX,X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住浙江省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电话139XXXXXXX。被告: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江南路39号3楼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574-27XXXXX7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758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医疗费用、误工费用32481.75元、护理费用10827.25元、交通费、精神损害费10000元、伤残鉴定费、营养费用2700元,合计元(第三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外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26日05时45分许,刘良常驾驶浙B6835Z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西山线自西向东方向行驶至0KM+500M处,车头左侧与同方向行走的行人鲍佳云发生碰撞,造成鲍佳云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XX年10月8日出具宁(公)交肇字20XX第[33022620XXD025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承担全责。原告于事故当天入住宁海县第一医院,并先后转院至另外三家医院,总共住院时间为47天。宁波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7月2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为:1、精神医学评定: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能损害);2、法律关系:与车祸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3、伤残等级: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VII(七)级伤残。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8月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七级、十级、十级,误工时限为11个月,护理时限为5个月,营养时限为4个月。 原告认为,原告的人身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你院起诉,请求你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宁海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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