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立法模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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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中确认了台湾地区民商事法律在 一定条件下和一定程度上在大陆有效。另外, 台湾也在 台湾 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中规定, 祖国大陆的法 律 在不违背台 湾地区的公 共秩序的 条件下在台 湾地区 具有 域外效力, 可以在特定的涉及两岸之间的民商事案件中由台 湾地区法院直接加以适用。 由于以上原因的存在, 在四个法域的居民进行交往时就 会产生在纠纷出现时应由哪个法院享有管辖权、 以哪一个法 域的法律作为审判的依据、 判决作出后能否在其他法域得到 承认和执行这些问题。 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将会在一段时间 内持续下去, 随着两岸 三通 的实行和两岸加入世界贸易组 织, 四个法域之间的民事交往势必会越来越多, 采取何种立 法 模式解决它 们之间的区 际法律冲 突就成为一 个急需 解决 的问题。 三、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区际法律冲突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 但是由于我国国情 的特殊性及产生区际法律冲突原因的特殊性, 使得我国的区 际法律冲突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 具有了以下的特点: 第一、 是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我 国 一国四法域 的格局是在 一国两制 的指导方针下形成 的, 我国的宪法及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都明确规定了特 别行政区可以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这种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同 时存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的现象, 在世界上是独 一无二的。 第二、 是具有不同法系特征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世 界上的国家因为不同的立法模式及立法原则, 可以分为大陆
一、 中国 一国四法域 格局的形成 法域 是指享有立法权、 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具有自己独 特法律制度的特定地域。 依此为标准, 世界上的国家可以 分为两大类: 单一法域国家和多法域国家。世界上大多数国 家在其境内只有一个法域, 即为单一法域国家: 而另外一些 国家, 由于历史或政治的原因, 在其境内存在两个以上的法 域, 即为多法域国家, 如美国、 加拿大、 澳大利亚等。 随着香港、澳门的相继回归, 中国也成为了一个多法域 的国家。事实上, 中国早在 1949 年国民党统治集团退踞台湾 时就已成为一个多法域的国家。在当时, 大陆实行社会主义 制度, 而国民党统治集团在台湾以 中华民国政府 的名义实 行与大陆截然不同的政治、 经济和法律制度, 并且 迄今, 两 岸的敌对状态并未正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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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冰 :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立法模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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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虽然实行地方分权自治, 但毕竟是一个单一制国家, 从 19 世纪以来, 随着中央政府对社会与经济干预的加强, 英国 在私法、 商法、 经济法、 行政法和社会立法方面颁布了大量重 要的议会制定法。 这些法律在英格兰和苏格兰有同样或相近 的效力。目前这种中央政府对地方的干预越来越强。 ( 三) 瑞士模式 瑞士模式实质上是无冲突模式。瑞士原为邦联, 各个州 都为拥有主权的独立体, 在转变为联邦制国家后, 各个州原 有的法律得以保留, 因而产生了区际法律冲突。但是随着瑞 士民法的逐步统一, 区际的法律冲突已经基本消除。 综观 以上三种主要的区 际法律冲突的立 法模式各有 优 点。其中美国的立法模式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模式, 由于判例 法的作用, 美国各州冲突法的内容基本一致, 无疑起到了统 一区际冲突法的作用。但是对于这种模式我们只能借鉴, 而 不能照搬。首先, 在我国只有香港存在判例法的传统, 大陆、 澳门和台湾都没有判例法的传统; 其次, 由于我国的宪法不 能象美国宪法一样在调整区际法律冲突时发挥重大的作用, 目前也没有可能在我国宪法中加入 充分信任条款 ; 再次, 在 四个法域之间实际 上也没有最高的司 法机关可以通过 有 效的司法解释在全国范围内对区际法律冲突问题进行调整; 最后, 由于台湾仍没有统一, 加之我国中央立法机关无充分 的法律依据去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 因此通过制 定 统一的区际站冲法 来解决区际法律冲 突只能作为一个 奋 斗目标。 鉴于以上中国特殊的国情, 笔者认为我国在解决区际法 律冲突时目前可行的方法是应采取英国的立法模式。 具体原 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 我国目前四个法域象国家一样处于平等的地位, 不 存在相互限制和歧 视的问题, 在现实 处理区际法律冲 突 时, 我国的四个法域也是将其他法域看成是单独的国家。例 如, 香港的冲突法和英国的冲突法一样, 对国际冲突和区际 冲突不加区分, 既用于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也用于解 决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在香港的冲突法来看, 冲突法上的 涉外因素 和 外国国家 是指一个非香港因素、 非香港国家 或地区, 国家 一词不是指宪法或国际公法意义上的主权国 家, 只是一个法域的代名词; 澳门在 1999 年 10 月 1 日实行 的新的 澳门民法典 中在其 总则 第一编第三章中规定了 冲突法则, 既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也适用于与国内 其他区域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 我国大陆地区也没有专门 用于调整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 也没有明确规定用调整涉外 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调整区际法律冲突, 但是, 在司法解 释和司法实践中含糊地采用了这种方法, 至于在处理大陆涉 台之间的法律冲突时, 在立法上我国目前仍是空白, 但是台 湾地区将台湾与大陆其他法域之间的冲突问题单独处理, 采 用 处理同其他国家间 民商事法律冲突问 题区别加以对待 的 做法。 这些做法使得在现实中各法域之间彼此将对方看成是 独立的国家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其次, 我国在区际法律冲突的协调渠道上存在一定的局
2003 年 7 月 第 3 期( 总第 17 期)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The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
Jul. 2003 NO. 3( Sum NO. 17)
中国区际法律冲ຫໍສະໝຸດ Baidu立法模式探析
刘 冰
( 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 福建福州 350007) 摘 要 随着香港、 澳门的相继回归 , 中国出现了 一国两制 , 四法域 的格局 , 中国应该采取何种区际法
[2] [1]
。香港、 澳门在回归之后, 为
了保持香港、 澳门的稳定与发展, 在 一国两制 方针的指导 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和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分 别明文规定, 两地原有的法律, 除与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 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 予以保留。这就标志着, 香 港和澳门也成为中国境内独立的法域。 至此, 中国 一国四法 域 的格局已经形成。 二、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 法律冲突又称为 法律抵触 , 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 不同 国家的法律 对同一涉外 民商事法 律关系作出 了不同 的 规定, 从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法律冲突常见的是
) , 女, 吉林省乐丰县人, 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民商法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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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冰 :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立法模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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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一系列的立法, 诸如 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 、 国 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等法律重新确认了台湾 同胞在大陆的民事法律地位, 同时, 台湾方面也在 1992 年通 过 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肯定了大陆人 民在台湾享有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至此, 四个法域之间彼 此相互赋予对方民 事主体在自己域内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 为产生区际法律冲突奠定了现实基础。 第三、 各法域都在一定程序上承认了对方法律在自己域 内的域外效力。 所谓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法律在制订者管辖 领土之外仍然能产生效力。大陆与香港、 澳门之间彼此承认 对方法律在自己域内仍然有效力, 这一点在我国的宪法以及 两个特别行政区的 基本法 中都有所规定。 但在与台湾相互 承认法律域外效力问题上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新中国 成立初期, 我国政府明确宣布国民党法律为反动法律, 拒绝 承认其在台湾地区及整个大陆的效力; 在允许两岸人民相互 探 亲的初期, 由于台湾当 局采取对 台湾人民到 大陆探 亲的 不涉入 政策, 使得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 台湾人民在大陆 所产生的民事纠纷单方面的由大陆法律来解决。因此, 在两 岸处于敌对时期和开放探亲的初期, 都不会产生法律冲突。 这种单方面解决纠纷的方法不利于正确解决矛盾, 也不适应 两岸民事交往快速发展的需要。基于这种情况, 最高人民法 院在 1998 年 5 月 26 日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
法系、 英美法系、 伊斯兰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在我国现存的 四个法域中, 香港由于原属英国殖民地, 立法模式为英美法 系; 台湾和澳门属大陆法系; 大陆属社会主义法系。所以, 我 国现 有 的四 个法 域 之间 的法 律 冲突 表 现为 不 同法 系 的冲 突。 第三、 四个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是在其各有独立的司法 权、 终审权和最高法院的条件下产生的。世界上其他多法域 国家的区 际法律冲 突在无法协 调的情况 下会借助 本国最高 法院的力量, 而我国在四个法域之上并不存在统一的最高法 院来协调它们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 第四、 这种冲突既表现为四法域之间适用法律方面的冲 突, 又表现为四法域之间适用国际条约的冲突。世界上其他 多法域国家均是以主权国家的名义缔结国际条约的, 而中国 由于特殊的国情, 除大陆之外的其他三个法域也可以缔结经 济、 贸易、 金融、 体育、 旅游、 文化等方面的国际条约。例如香 港可以以 中国香港 的名义缔结以上领域的国际条约。但 是, 值得注意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并不当 然的适用于其他三个法域, 反之, 港澳台原有的条约在不违 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础上予以保留, 但也并不当然的 适用于大陆地区。 四、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中国应采取的立法模式及原因分 析 区际法律冲突是多法域国家都存在的一个问题, 世界上 一些多法 域国家在 长期的司法 实践中积 累了解决 区际法律 冲突的经验和方法, 在探求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立法 模式时, 我们要分析其他国家的立法模式, 从中探求适合我国的立法 模式。下面我们就先来分析几种主要的立法模式。 ( 一) 美国模式 美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立法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 将 州际冲突法与国际冲突法基本等同起来。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 实践中美国都认为州际冲突法与国际冲突法没有什 么区别, 都适用相同的冲突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等同并不是完全 的等同; 第二: 美国的冲突法多为判例法, 制定法较少 ( 除路 易斯安娜州外) ; 第三: 主要利用各州的冲突法协调州际法律 冲突。 在美国, 除破产、 海事、 专利、 版权和竞争领域适用联邦 统一的实体法外其他大部分私法事务属于各州的立 法范围, 州际之间的法律冲突主要通过各州的冲突法来解决 ; 第四: 美国宪法在调整州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中的作用明显, 充分利 用宪法中的限制性条款, 其中的 充分信任条款 使各州之间 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简便易行。 ( 二) 英国模式 英国主要由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等几个 部分组成, 英格兰和威尔士适用英格兰法律, 苏格兰适用苏 格兰法律, 形成了英国的两大主要法域。英国区际法律冲突 立法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 将区际冲突法与国际冲突法 等同起来。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 英国各法域都把对方法 域看成是独立的国家, 以解决国际法律冲突的方法来解决区 际法律冲突; 第二: 注重制订统一成文法协调区际法律冲突,
律冲突的立法模式, 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试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来探求适合中国区际法 律冲突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 法域; 区际法律冲突; 立法模式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9093( 2003) 03- 0053- 03
中国目前 一国四法域 的格局是产生区际法律冲突的 前提, 大陆、 香港、 澳门和台湾在不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 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经济、金融、文 化、 体育、 旅游等方面的法律, 这样, 在同一涉外民商事法律 关系中就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为产生区际法律冲突提供了条 件。 但是, 这种情况的存在并不必然的产生法律冲突, 它只是 为产生区际法律冲突提供了可能性, 要想将这种可能性转变 成现实性, 它还要具备其他的条件。 具体到中国的实际情况, 我认为还因为以下原因的存在: 第一、四个法域都有法定的或者事实上的立法权、 司法 权、 终审权和行政管理权。香港、 澳门回归后, 我国宪法以及 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都肯定了它们享有以上的权力。 台 湾的这些权力虽然没有得到我国宪法的承认, 但在长期的实 践中得到了事实上的认可。这样, 就形成了主权国家内部四 个法律制度不同区域的并存。 第二、 各个法域赋予其他法域的民事主体与域内民事主 体同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所谓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民事主体 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 赋予其他法域民事 主体同等的民事 法律地位是 确保不同法 域之间进 行正常民 事交往的前提条件。 我国的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对于大陆、 香港、 澳门民事主体在对方法域的民事法律地位予以了法律 上的保障。但是, 在大陆与台湾民事主体在对方域内的民事 法律地位这个问题上就比较复杂了。从理论上说, 台湾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一部分, 台胞应该与大陆居民享有同 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但由于历史的原因, 台湾与大陆长期隔 离甚至处于敌对状态, 这就使得两岸居民在对方的民事法律 地位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在两岸关系解冻后, 我国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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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冲突, 称为 国际冲突 , 有时这种 冲突也产生在多法域国家不同法域之间, 称为 区际冲突 。 中国 目前由于存 在四个不同 的法域, 并且台湾至 今尚未 统 一, 在这种情况下, 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成为现实。 收稿日期 2002- 06- 10 作者简介 刘冰( 1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