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与管理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2)嵌入式设置。 • 即:在保持单位现有内设部门或机构设置不变的前提下, 通过嵌入式方式新设置社工岗位。 • 特点:通过嵌入方式新设置社工岗位、配置社工专业人 员,即有利于采取社工专业方法对原有业务流程的优化, 同时,也能加强同一业务环节的整体工作力量,从而实 现岗位使用的集约化,达到1+1>2的效果。 • 适合:服务对象类型比较单一的民政事业单位。
(四)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困境
• 1、社工专业职称政策的缺位困境; • 2、社工专业人才发展的通道困境; • 3、社工专业绩效成果的隐性困境。
• 岗位设置在上述供需环节中具有关键的承上启下作用 (1)有了岗位,组织、单位才能提供相应服务; • (2)有了岗位,才能吸纳、推动人才的培养和成长。 • 因此,在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含民政 事业单位)、城乡社区、民办社工机构等三大组织机构 领域,都面临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问题,也成为一个 工作节点,问题解决好了,整个机制就会比较有序;问 题解决不好,将会影响或制约社会工作服务事业的发展。
(二)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思路
• 1、总体思路:按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 依据:2008年,人事部、民政部出台的《关于民政事业 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在对民政事业单位专 业技术岗位设置进行一般规定的同时,强调:民政事业 单位原则上以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 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是依据《事业单位岗位 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 人部发〔2006〕87号)要求进行。
(三)江苏民政事业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的实践
• 1、政策创制(相对宏观层面)。 • (1)省级层面出台政策文件。 • 2009年11月,江苏省人社厅、江苏省民政厅出台《江苏 省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 了“民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以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专业技 术岗位”要求。 • (2)市级层面出台政策文件。 • 全省13个设区市中,全部出台了相应政策,其中南京、 苏州、无锡等市结合自身实际,对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工 作岗位的职责、目标、任务、等级进行了具体的细化。
• 2、如何理解“民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以社会工作岗位为 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 事业单位3类岗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 • 人事部门会根据单位承担的职能,确定上述3种岗位中 的一种为主体岗位,并明确相应岗位比例。其中: •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民政事业 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一般 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附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级别及相应比例
1级 2级 3级 4级 5级 6级
副高 1 专 设 1 3 6 2 4 4 3 社 工 师 一 级
7级
8级
9级
中级 3 4 社 工 师 二 级
10 级
11 级
12 级 初级 6
13 级
正高
员 级
3 社 工 师 三 级
5 助 理 社 工 师 一 级
5 助 理 社 工 师 二 级
一、民政事业社会工作岗位设置
• • • • • (一)岗位设置背景; (二)岗位设置思路; (三)岗位设置实践; (四)岗位设置困境; (五)岗位设置建议。
(一)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背景
• 1、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需求; • 2、满足新时期下民政部门作用的更好发挥; • 3、弥补民政事业单位专业归属的长期缺位。
江苏省民政系统所属事业单位 社会工作岗位层级分布和比例
高级社工 岗位 数量 0 中级社工 岗位 382 初级社工 岗位 251 员级社工 岗位 0 合计
633
比例
0.00%
60.4%
39.6%
0.00%
100%
• 反映出的现象和问题: • 1、社会工作师的比例比助理社工师岗位高近2倍; • 2、民政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较社区和民办社 工机构高(由于事业单位人员来源的较高门槛和严格程 序)。
• • • • •
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的主要载体: (1)包括民政事业单位在内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2)城乡社区; (3)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4)其他:企业等。
• 当前,民政部门关注或可介入的更多的是三类:民政事 业单位(体制内)、城乡社区(半体制、半社会)和民 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纯社会)。
15 2 0 0 2
合计
19
3%
338
53.4%
122
19.3%
154
24.3%
633
100%
100%
占比
• • • •
反映出的现象和问题: 1、总体数量偏少、比例偏小 ---与事业单位岗位总数(5300)比较,占11.9% ---与社区、民办社工机构岗位数比较,占仅4%;而社区 内的社会工作岗位近1.4万,占比近79%;民办社工机构 社工岗位近3000个,占比17%. • 2、地区发展的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和认识水平); • 3、领域分布的不均衡(单位的性质与人员规模);
• (2)2007年12月,民政部在深圳市召开的全国民政系 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会。 • 提出: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部门, 民政范围的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民间组织管理,优抚 安置,儿童收养,婚姻家庭服务以及老年人、残疾人、 孤残儿童社会福利,艾滋孤儿救助,城乡低保,农村五 保供养,农村特困户救助,减灾救灾,慈善捐助,生活 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流浪儿童、服刑人员子女临时性 社会救助,地名公共服务、殡葬服务等,都是吸纳和使 用社会工作人才的重要领域。……
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 岗位设置与管理
围绕2个方面展开
• 一、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 • 二、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管理(作用发挥)
• 为什么要谈社会工作岗位(强调专业岗位)设置? • 因为社会工作本身是一种服务形态,就如同市场中提供 的其他各类服务(营销、医疗、销售、法律服务等)一 样有其普遍规律(供需规律,资源配置规律等): • 社会工作服务的提供者(相对多元)+社会工作服务的 需求者(服务对象,政府、相关组织等相对固定) • 谁来提供?---各类单位、组织来提供 • 如何提供?---通过设置社工岗位+吸纳专业人员+进行资 源配给
1、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需求
• 重要标志: •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 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提出: 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造就一支结构合 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以培养、评价、使用、激 励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确定职业规范和 从业标准,加强专业培训,提高社会工作人员职业素质 和专业水平。……充实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部门,配备 社会工作专门人员,完善社会工作岗位设置,通过多种 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人才,提高专业化社会服务水平。
• 上述三种模式,没有所谓的好坏之分,关键是要结合单 位的自身实际(包括单位规模、经费渠道、人员成本、 服务对象的人数、服务对象的结构等)选择合适的方式。 但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相对更为现实的发展路径是: • 第一阶段:转化式(不增加岗位总数); • 第二阶段: 嵌入式(改变岗位间结构); • 第三阶段:独立式(整合内部部门设置)。
3、弥补民政事业单位专业归属的长期缺位
• 民政工作长期以来无专业归属。 • 民政部门包括民政所属事业单位(所属部分医院除外) 因缺乏专业归属,在实际工作中没有专业价值、专业方 法的支撑,导致广泛存在“民政领域无专业要求”、 “民政工作谁都能干”、“民政工作门槛低”的认识, 极大制约了民政系统的人才建设格局和工作能力提升。 • 题外语:即使是所属部分优抚安置类医院,在实际管理 标准上往往也低于卫生系统所属医疗机构。
•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民政事业单位,应 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管理岗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 的一半以上。 •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民政 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工勤技能岗位 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 因此:民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以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专业 技术岗位是指:在民政事业单位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中, 应以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而不是民政事业单位设置的 所有岗位中,应以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
江苏省民政系统所属事业单位 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情况和领域分布
省直
优抚安置 社会福利 社会事务 慈善和社会 救助单位 其他
苏南 (5市) 98 154 56 30 0
苏中 (3市) 28 62 21 11 0
苏北 (5市) 46 57 32 19 0
合计 187 275 14% 17.2% 9.5% 0.3%
待国家政策出台后规定
• 2、各地落实(相对中观层面)。 • (1)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同一管理模式。 • 在厅属事业单位、南京市市属民政事业单位积极争取同 级人事部门支持,将现有社会工作岗位同步纳入专业技 术岗位,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同一管理。 • (2)参照(比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管理模式。 • 苏州市市属民政事业单位,则采取比照认定方式,参照 “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实习研究员”专业技 术岗位人员管理模式,将社会工作岗位纳入专业技术岗 位管理(实际工作中遇到反复)。
2、满足新时期下民政部门作用的更好发挥
• 重要标志: • (1)2007年2月,民政部决定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开展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 • (2)2007年12月,民政部在深圳市召开的全国民政系 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会。
• (1)2007年2月,民政部决定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开展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 • 提出: 加快民政服务类事业单位改革,研究开发社会 工作岗位。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 法》及《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类指导、分级 管理、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深入调查民政服务 类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及实际从业人员的现状,分析对专 业社会工作人才的需求,调整岗位结构,制定岗位标准, 确定任职资格,研究开发社会工作岗位。有条件的规模 较大的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可探索研究内设社会工作专 门机构。
• (3)独立式设置。 • 即:通过设立与单位内部其他部门相对独立的社会工作 部门或机构方式,新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 特点:通过新设置社工部门及岗位,能够集中社会工作 专业人员,发挥规模优势,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对 单位整体业务或内部其他部门的业务进行梳理、优化和 跟踪评估,进而提升单位管理和服务的总体专业水平。 • 适合:规模较大、服务对象人数或类型较多的民政事业 单位。
• (3)完成岗位设置但实际未能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 同时,仍有部分设区市虽然在其所属事业单位中明确了 以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了事业单 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批,但由于没有相应的上位政策依 据(尤其是没有国家层面的关于社工职称政策出台), 在实际运行中,同级人事部门尚未同意将社工岗位人员 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但保留未来兑现的政策空间。
• ……民政部门在近年来出台的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社 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流 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等政 策,以及陆续发布实施的近百项民政领域国家标准和行 业标准,明确提出了要聘用专业社会工作者,提供规范 优质社会服务的要求,为广泛使用社会工作人才提供了 政策依据,起到了促进作用。近期,民政部还对民政服 务类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区社会工作岗位设置进行 了初步研究,为下一步出台相关政策打下了基础。
• 3、具体设置(相对微观层面) • (1)转化式设置。 • 即:整合单位现有内设部门的岗位,尤其是对单位一线 管理或服务岗位,通过转化方式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 特点:由于社工岗位人员原是从事相应一线管理或服务 工作,对原有岗位工作较为熟悉,通过岗位转化,利于 社工专业方法的引入,进一步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并 有效节约人力管理成本。 • 适合:规模较小、服务对象人数较少的民政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