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铁保护条例
广州地铁安全管理情况介绍
六、施工阶段安全管理
2.安全培训: (1)政府部门组织的培训; (2)地铁公司对施工、监理单位组织的培训; (3)地铁公司对内部员工组织的培训; (4)施工单位对民工组织的培训。 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另外, 要求施工现场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 得平安卡后,方可上岗作业。同时,要求业主项目工程师 在工程开工前和每季度对现场所有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 知识培训;监理每月对现场所有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技 能培训。
二、广州地铁安全管理的压力
3.参建各方管理、技术力量削弱:随着国内建筑市场大规 模建设,尤其是全国有24个城市同时进行地铁建设,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和技术力量分散严重,有很多刚毕 业不久的学生就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他们的管 理能力、技术水平和经验无法满足这种大规模工程建设的 需要。
4.在详细勘查基础,针对不良地段进行了专项勘探工作。
五、设计阶段安全管理
1.规划设计阶段根据地质情况及周边环境选定线路、站位 及施工工法,尽可能避开不良地质及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地 段,从设计源头规避安全风险。 2.各阶段的设计方案由工点咨询、总体咨询、设计总体、 建设总部总师室、总公司总师室、市科技委层层审查、层 层把关。 3.围护结构在招标设计的基础上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并且 要在指定的范围内选择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六、施工阶段安全管理
1.安全管理我们坚持做到“懂、狠、细”三个字。 懂,即要懂业务。检查组成员必须是安全管理、安全 生产技术方面的内行。常言道:“行家一伸手,就知有没 有”,“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 狠,即要狠抓整改。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落实整改 措施、整改时间、整改标准和整改责任人,建立整改反馈 和复查考核制度,狠抓整改不放松,不达目标不罢休,绝 不让安全隐患有藏身之处,用制度和机制来提高安全检查 的执行力。 细,即检查要细。要坚持做到不检查则已,要检查就 要认认真真、仔仔细细,远与近兼顾、重点与一般兼顾、 条件好的地方与条件差的地方兼顾,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不留死角,全面覆盖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穗交[2012]831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交〔2012〕831号)市客管处、市地铁总公司:现将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客运处反映。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良好,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包括运营服务管理、运营信息管理、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和公交接驳应急管理。
第四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具体运营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二章运营服务管理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投入试运营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出入口周边公交站点分布情况,配合市客管处提出对公交线路及公交站点的优化意见。
由市客管处统筹组织实施,确保公交与轨道交通紧密衔接,方便市民换乘。
第八条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服务规范,并报市交委审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运营规范的要求,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
地铁管理行政执法
地铁管理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授权执法的组织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法律依据:《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地铁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地铁建设、运营和设施保护工作,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行政执法依据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行政执法行为(共18项)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行政处罚(共14项)一、在过江隧道两侧各一百米水域抛锚、拖锚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铁经营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下列行为:……;(二)在过江隧道两侧各一百米水域抛锚、拖锚;……。
”二、向地铁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它设施投掷物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铁经营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下列行为:……;(三)向地铁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它设施投掷物品;……。
”三、在地铁设施上涂抹、刻划,擅自张贴,悬挂物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铁经营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十三条“……;(四)在地铁设施上涂抹、刻划,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四、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铁经营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全程票价十倍罚款;……。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对照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说明:广州市有轨电车将于2014年开通,因有轨电车也属于轨道交通的一种,在本条例中明确适用于有轨电车。
依据和参考:1、《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GB/T30013-2013)“城市轨道交通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2、《苏州市有轨电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专属路段是指使用路缘石及栏杆将有轨电车线路与其他任何交通方式及行人隔离,有轨电车拥有独立通道的路段。
混合路段是指有轨电车与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混用通道的路段。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公安、应急、水务、港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管理工作。
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说明:结合广州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实际需要,并参考市政府三定方案的职责划分,明确由市交委主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工作,并理顺相关政府部门对地铁设施保护的配合工作,强化各相关政府部门职能。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06•【字号】穗交规字〔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穗交规字〔2017〕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广州地铁集团: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交委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2月6日(联系人:杨志高,联系电话:************)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停止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分级审核权限和操作流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含义与条件(一)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含义。
1.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APM、轻轨、有轨电车等。
2.临时停止运营服务包括对车站、线路、线网实施封闭车站、关闭出入口、不停站运营等其他不能提供正常运营服务的临时行为。
临时停止运营服务为行政应急行为或者突发应急措施,应当充分预评估可能的不稳定因素和考虑正常轨道交通运输秩序,不得随意采用。
(二)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条件。
1.为维护城市轨道交通或者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而需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2.发生暴力、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需停止运营服务的;3.恶劣天气等外部因素及轨道交通设施故障、调试等原因导致无法安全运营的;4.发生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不满足运营条件的;5.因担负重大安保任务需要临时停运的;根据情报部门研判发现,对即将发生针对城市轨道交通指向性的恐怖袭击情报线索需要临时停运的;其他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停运的;6.春运、重大节假日、交易会等特殊重大运输保障时期,在流花地区或其他有轨道交通线路途经的重点地区客流出现客流激增时,且在采取增加运力、限制客流的措施仍无法保证运营安全的;7.其他导致城市轨道交通需要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
广州市城市地铁保护方案
广州市城市地铁保护方案目录1. 编制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1.1.规范及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2. 工程概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2.1工程简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2基坑概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3基坑与地铁关系概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3. 地铁设施保护措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 4. 地铁隧道结构监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4.1.监测目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4.2.监测对象及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4.3监测指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4.5监测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4.4自动化监测自动化监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 4.6变形应急情况处理措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 4.7地下水位监测及降水监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 4.8对于基坑边坡及地铁隧道的目视巡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 5. 应急预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6.专项应急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 6.1应急小组架构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 6.2事故应急救援职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 6.3应急处理流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 6.4应急救援工作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11. 编制依据1.1.规范及标准1.1.1.《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1.1.2(广州市政府对地铁保护相关要求1.1.3(其它的有关规范、规程;2. 工程概况2.1工程简介****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项目座落于广州市**北部,西邻佛山陈村,东靠105国道,北至大石水道,南至龙湾村,位于广佛都市圈地理中心,占地面积36.2平方公里。
SB17地铁设施保护管理规定(1.0)G
2.1 管辖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运营事业总部管辖范围内地铁设施保护工作的流程和管理要求。适用于运营事业总部
地铁保护工作。
3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 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1 号)《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 《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州市地下铁道保护区工程建设审批办法》
技术部
1、 负 责 在 地 铁 保 护 区 ( 含 特 别 保 护 区 ) 范 围 内 的 施工方案审核牵头组织工作
车务部
1、 负 责 车 务 部 管 辖 范 围 内 设 备 设 施 的 巡 视 保 护工作; 2、 根 据 总 部 要 求 协 助 对 外 单 位 在 地 铁 保 护 范 围内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并对相关施工过程 进行监护; 3、 协 助 处 理 地 铁 设 施 保 护 范 围 内 的 突 发 性 地 铁设施保护相关工作; 4、 跟 进 被 损 设 备 设 施 的 修 复 及 功 能 恢 复 ; 5、 及 时 收 集 所 辖 设 备 设 施 受 损 情 况 ; 6、 每 月 汇 总 整 理 管 辖 范 围 内 设 备 设 施 的 地 保 情况。
附录 A (标准的附录)
5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安全与质量管理制度第 1.0 版
运营事业总部地铁设施保护网络图
总部分管领导
调度票务部
1、 负 责 运 营 事 业 总 部 地 铁 设 施 保 护 相 关 牵 头 管 理 工 作 ; 2、 协 调 各 部 处 理 地 铁 设 施 保 护 范 围 内 的 事 项 及 突 发 事 件 ; 3、 对 在 地 铁 保 护 范 围 内 的 施 工 进 行 跟 踪 ; 4、 协 助 地 铁 设 施 保 护 办 公 室 对 损 坏 的 地 铁 设 备 设 施 损 失 的 索 赔 工 作 ; 5、 跟 进 被 损 设 备 设 施 的 修 复 及 功 能 恢 复 情 况 ; 6、 每 月 汇 总 整 理 运 营 事 业 总 部 地 铁 设 施 保 护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 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地铁建设安全、运营安全和临近地铁工程的顺利建设, 加强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勘察、 设计和施工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令第 140 号)、《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业标准 CJJ/T202-2013)、《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保护技术规范》(广 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 市人民政府令第 101 号)和《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 人民政府令第 2一)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管理主办部门,地铁建设规划控制 区内工程管理归口部门。 (二)受理运营安全保护区、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 方案的审批申请。 (三)组织对运营安全保护区、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工程的勘察、设计、 施工、第三方监测方案与安全防护方案进行初审和技术审核,重要技术方 案报公司技术委员会审核;对方案变更进行审核;跟踪勘察、设计、施工 申请审批的全过程。 (四)牵头完成应急工程技术方案的审核。 (五)牵头组织跟踪隧道外部技术方案的现场落实以及安全监管。 (六)为运营管理办公室执法提供技术支持。
(八)其它可能危害地铁设施安全与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我司对申请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施工、评估、第三方监测方 案的技术审核,不减免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各技术责任单位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用语定义
第六条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 运营安全保护区:指地铁运营线路周边的一定区域。 建设规划控制区:指地铁线路交由我司做前期预、工可研起,至工程建 成施工单位向我司正式移交期间的地铁建设线路周边的一定区域。 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范围: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 外侧 50 米范围内;地面、高架车站及区间结构外边线外侧 30 米范围内; 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 10 米范围内。在特 殊地质条件下或工程属于特殊作业,虽然工程所在地超过上述范围但事实 上会对地铁设施产生影响的,保护区范围应扩大至该工程处。 第七条 地铁设施 地铁的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风亭、冷却塔等附属结构)、隧道、地 面轨道、高架桥梁、车辆段建(构)筑物、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及地铁 内的所有设备设施。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 设计管理部门:我司从事地铁设计管理的内部部门。 建设管理部门:我司从事工程施工管理的内部部门。 运营管理部门:我司从事地铁运营的内部部门。 第九条 申请人
广州市轨道交通线路控制保护区规划图则编制应用探讨
专版研究园地 广州市轨道交通线路控制保护区规划图则编制应用探讨文/区鹏 孙国然0 引言广州市目前已建成开通14条(段)共515公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线网规模迈向新里程。
2019年线网日均客运量906万人次,超过全市公交客运总量的53%,客运效率位居全国前列,高强度运营成为新常态。
同时,在建新线轨道交通线路13条(段)共345公里,在建线路全部建成后,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累计运营里程将达到900公里左右。
广州市正在开展新一轮地铁线网规划(2020-2035年)修编和第三期地铁建设规划调整。
广州市轨道网融合发展,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周边城市,谋划二十八号、十八号线南延段等快线以及广中珠澳高铁、广深高铁广州南站至广州联络线等项目,纳入《粤港澳大湾区(城际)铁路建设规划》,构建以广州为中心、辐射周边城市的都市快线网络。
国铁城际轨道交通方面,也即将建成开通广州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广清城际广州北至清远段等项目,穗莞深城际、广佛江珠城际、佛莞城际目前也在推进建设当中。
随着线网规模的扩大,对轨道交通保护工作有了更高的要求。
2007年7月27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并于2007年9月30日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5月20日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日施行。
修订后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要求控制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根据该《条例》以及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必须开展轨道交通保护区规划图则的编制工作。
广州地铁运营线路控制保护区
广州地铁运营线路控制保护区随着城市化建设和交通运输的不断发展,地铁成为城市快速出行的主要交通方式之一。
然而,地铁作为一种高度自动化的交通工具,其运营线路需要精密的控制和保护。
为了确保广州地铁的安全运营,需要建立相关的控制保护区。
1. 控制保护区定义广州地铁的控制保护区包括车站、线路、供电、通信等设施的保护区域,其中包括布置在地铁线路、设备和车辆上的各类传感器、监控设备、报警装置等。
2. 控制保护区功能广州地铁的控制保护区主要有以下几个功能:2.1 监测功能控制保护区内的各类传感器和监控设备能够实时监测地铁运营线路的状态,包括线路轨道、信令控制系统、车辆设备等。
一旦发现线路状态异常或出现故障,系统将及时报警并自动停车,保障乘客和设备的安全。
2.2 保护功能控制保护区配备了各种物理安全设施和技术手段,包括固定和移动式隔离设施、防护网、监视摄像头等。
这些设施可以有效地保护地铁线路、设备和乘客的安全。
2.3 控制功能控制保护区具有精密的控制系统,能够实现对地铁线路和设备的远程控制和调度。
控制中心可以随时监测地铁列车的位置和状态,以便及时调度。
3. 控制保护区的建设为了建立广州地铁的控制保护区,需要采取以下几个步骤:3.1 制定标准制定地铁控制保护区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包括监测设备种类和参数、报警机制、物理安全设施等。
3.2 建设设施按照标准和规范,选址建设地铁的监测、控制和保护设施,包括传感器、摄像机、报警装置、隔离设备等。
3.3 进行测试对控制保护区设施进行测试和调试,确保其功能正常,并能够快速准确地反应地铁运营线路的状态。
4. 控制保护区的优化随着广州地铁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控制保护区的优化和升级也是必须的。
例如,可以采用新的技术手段,如无人机巡视、人脸识别等,进一步提升地铁线路和设备的安全保障能力。
总结广州地铁的运营线路控制保护区是地铁安全运营的重要保障措施。
通过建立精密的监测、控制和保护设施,能够有效地保障地铁线路和设备的安全,并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的出行体验。
广州市城市地铁保护方案
广州市城市地铁保护方案目录1. 编制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1.1.规范及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2. 工程概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2.1工程简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2基坑概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3基坑与地铁关系概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3. 地铁设施保护措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 4. 地铁隧道结构监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4.1.监测目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4.2.监测对象及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4.3监测指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4.5监测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4.4自动化监测自动化监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 4.6变形应急情况处理措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 4.7地下水位监测及降水监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 4.8对于基坑边坡及地铁隧道的目视巡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 5. 应急预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6.专项应急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 6.1应急小组架构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 6.2事故应急救援职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 6.3应急处理流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 6.4应急救援工作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11. 编制依据1.1.规范及标准1.1.1.《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1.1.2(广州市政府对地铁保护相关要求1.1.3(其它的有关规范、规程;2. 工程概况2.1工程简介****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项目座落于广州市**北部,西邻佛山陈村,东靠105国道,北至大石水道,南至龙湾村,位于广佛都市圈地理中心,占地面积36.2平方公里。
广州地铁运营线路控制保护区
广州地铁运营线路控制保护区技术咨询项目评审报告广州地铁运营线路控制保护区技术咨询项目评标委员会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招标领导小组:广州地铁运营线路控制保护区技术咨询项目于2013年11月28日上午9:30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见证下,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九开标室开标。
评标工作于2013年11月28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评标室进行。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以及招标澄清文件,对本次招标的各投标人的标书分别进行了评审。
现将评审结果报告如下:一、评标组织机构本次招标的评审工作由一个评标委员会完成。
评标委员会设一个专家组,由社会专家和业主专家组成。
社会专家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专家库随机产生,业主专家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监察审计部从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内部专家库摇珠产生。
评委组成如下:评委组成专家组成备注1 业主专家(人数≤1/3)专家组4 社会专家(人数≥2/3)二、项目概况本次广州地铁运营线路控制保护区技术咨询项目工作,是指广州地铁运营线路,在《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轨道交通沿线控制保护区内,对所有外部建设项目,当涉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许可需征求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书面意见时、作业单位需会同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时, 技术咨询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并帮助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履行日常的监管工作(但不包括监管所需的具体技术监测工作)。
三、投标人广州地铁运营线路控制保护区技术咨询项目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有6家,分别为:广州轨道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穗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华南铁路建设监理公司。
除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外,其它5家单位均购买了招标文件。
其中广州轨道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穗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华南铁路建设监理公司参加投标并递交了投标书,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放弃投标。
广州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规定
广州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1.13•【字号】•【施行日期】1994.01.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三日广州市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下铁道建设的管理,保证地下铁道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管理以及征地拆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地下铁道(以下称地铁)建设工程,是本市自筹资金建设的社会效益型的重大市政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不同的职责分工,支持和配合地铁工程建设。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应服从和支持地铁建设,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地铁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广州市地下铁道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地铁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
其设立的办公室(以下称地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市地铁建设工程的日常指挥协调工作及地下铁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委托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称地铁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地铁建设。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地下铁道建设”,包括地铁建设工程、辅助工程及其地下铁道沿线建设规划范围内的综合开发。
第二章地铁建设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五条广州市人民政府在市计划委员会设立广州市地铁工程建设资金协调办公室(以下称地铁资金协调办公室),负责组织地铁建设资金的筹集、运用、增值和还贷,并对地铁建设资金实行宏观管理。
地铁资金协调办公室在市财政局设立地铁工程资金专户。
第六条地铁建设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的原则。
(一)土地有偿使用收益。
1.由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的市区内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外的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所得的收益(含人民币、外币),除应上缴以及按规定应提留的业务费用外,其余部分的30%转入地铁工程资金专户。
2.由地铁总公司负责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的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所得的土地收益(含人民币、外币)除应上缴部分外,其余部分转入地铁工程资金专户。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8•【字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8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基地及控制中心、场站、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水务、港务等部门和海事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轨道交通安全条例
轨道交通安全条例为了保障轨道交通的安全,规范轨道交通行为,提高交通运输效率,确保乘客和职工的生命安全,特制定轨道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本条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轨道交通安全条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和高速铁路等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管理、客运和货运等活动。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轨道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营和乘客安全。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应急事件及时有效处理。
第二章轨道交通安全责任第五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线路和车辆的安全管理,对线路和车辆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乘客的人身安全负责,设置和维护乘客的安全设施,并告知乘客安全注意事项,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乘客应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规定,文明乘车,不得携带危险物品或违禁物品上车,并保护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三章应急救援与安全预案第八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预案,做好各类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及时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救援。
第九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事故发生时的迅速响应和救援效果。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条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及时检查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定期发布安全提示和警示信息。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事故统计数据库,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促进轨道交通安全水平的提升。
第十二条违反轨道交通安全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法规和规章的冲突部分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四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家轨道交通管理部门所有。
结语通过制定和实施轨道交通安全条例,我们能够提高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水平,保障乘客和职工的生命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提升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潜力和运营效率。
广州地铁接触轨区域安全管理规定
广州地铁接触轨区域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地铁接触轨区域安全管理规定GDY/QW-AZ-AQ-141 前言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安全稽查部。
本标准版本号为第3版、第0次修订。
本标准2007年10月16日发布。
本标准从2007年10月20日起实施。
原第2版、第0次修订版本同时作废。
本标准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安全稽查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标准化工作组归口。
2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地铁DC1500V接触轨区域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广州地铁DC1500V接触轨区域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安全防护等规定。
3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1 GDY/QW-JG-GD-04.01 广州地铁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3.2 GDY/QW-JG-XC-01.04 行车组织规则(四号线金洲至万胜围段)3.3 GDY/QW-AZ-YJ-02 特殊气象及自然灾害应急预案3.4 GDY/QW-AZ-YJ-19 接触网(轨)附近有异物的应急处理程序(试行)3.5 GDY/QW-AZ-YJ-04.03 控制中心应急处理程序(四号线金洲至万胜围段)3.6 GDY/QW-AZ-YJ-17.02 车务安全应急处理程序(三、四号线)3.7 GDY/QW-AZ-SC-03.02 行车设备维修施工管理规定(三、四号线)3.8 GDY/QW-AZ-AQ-05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3.9 GDY/QW-AZ-AQ-07 绝缘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则4定义4.1 接触轨区域:安装有接触轨的轨行区,包括正线、辅助线和试车线。
4.2 外部人员:运营总部以外的人员。
4.3 巡视:一般情况下指目视检查,在发现异常且能保证安全的情况可做一些简单的处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地下铁道保护区工程建设审批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地下铁道保护区工程建设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7•【字号】穗府[2000]33号•【施行日期】200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地下铁道保护区工程建设审批办法》的通知(穗府〔2000〕3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地下铁道保护区工程建设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000年八月十七日广州市地下铁道保护区工程建设审批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保护区内的工程建设活动,保护地铁设施,根据《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控制保护区是指地铁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边线、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0米,以及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用地范围外侧20米范围内的区域。
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地质条件特殊的地段,其范围可根据地质情况扩大。
地铁特别保护区是指地铁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边线外侧5米、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线外侧3米,及车辆段用地红线范围外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
已建成的地铁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公布。
规划建设的地铁工程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范围,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控制。
第三条在地铁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建造、拆卸建(构)筑物,从事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等建设活动,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注明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保护地铁设施方案的要求。
(二)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对工程进行设计,并根据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的意见制定施工设计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将施工设计方案送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审核同意后,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地铁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在现代都市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地铁运营的安全、有序,以及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地铁法律规定。
以下将对地铁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地铁运营安全,维护地铁秩序,保护乘客和运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地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地铁运营活动及其相关管理。
第三条地铁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地铁运营安全。
第四条地铁运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地铁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确保地铁运营安全。
第六条地铁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乘客服务制度,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地铁运营企业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维护地铁运营秩序。
第二章地铁运营安全管理第八条地铁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地铁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目标;(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五)安全生产检查;(六)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七)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十条地铁运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一条地铁运营企业应当对地铁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地铁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地铁运营环境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二)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的发生;(三)防止触电、坠落等事故的发生;(四)防止设备故障、事故等对地铁运营的影响。
第十三条地铁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准确报告和处置事故。
第十四条地铁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事故应急预案;(二)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三)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四)恐怖袭击应急预案。
广州地铁乘坐守则修订稿
广州地铁乘坐守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铁票务管理,维护地铁乘坐秩序,根据《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实施管理活动以及乘客乘坐广州地铁,应当遵守《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及本守则的规定。
第三条本守则在地铁车站内公布,乘客持地铁车票进入地铁付费区,即表示已知有关规定并同意遵守。
第四条本守则所称票务规则,是指乘坐地铁的收费标准和票务处理原则等规定。
本守则所称乘车规则,是指广州地铁设施范围内的乘客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守的治安管理、安全保护、环境卫生等规定。
第二章票务规则第五条广州地铁线网票价按里程分段计价:起步4公里以内2元;4至12公里范围内每递增4公里加1元;12至24公里范围内每递增6公里加1元;24公里以后,每递增8公里加1元。
珠江新城旅客自动输送系统实行票价2元的单一票制。
第六条除第五条票价收费标准以外的特殊收费及票价优惠按市政府相关规定及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公告。
第七条乘客凭有效车票进入地铁付费区,实行一人一票制,乘客应使用同一张车票进、出闸,一张车票不可多人同时使用。
第八条单程票在地铁车站发售,乘客当天在发售站进站乘车有效。
第九条每位乘客可以携带总重量不超过30公斤且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米的行李,不需另付车费。
总重量超过30公斤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行李的,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第十条对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乘客,按出闸站的线网最高单程票价收取车费,已在无效车票上扣除的金额不计算在内。
属于单程票的,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予以回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持无效车票乘车:(一)使用的车票信息资料非经车票发行人允许进行了涂改、删除或损坏;(二)使用逾期车票;(三)使用车票者的身份与车票种类及车票所示信息不符。
第十一条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一名身高不超过1.2米的儿童;携带的儿童超过1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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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地下铁道管理,保障地铁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的《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
目录
背景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号公告: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8月6日审议通过的《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批准,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的决议: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的《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决定批准这个条例。
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定的意见对法规文本修改后公布施行。
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
(1999年8月6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下铁道管理,保障地铁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是指大运量的城市地下快速轨道运输系统,包括与其相连的地面和高架部分。
地铁设施,是指地铁隧道、轨道、地面线路、高架线路、机车、列车、车站、车辆段、出入口、通风亭、机电设备以及为保障地铁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的规划、建设、运营、设施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地铁建设和运营,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建设,集中管理、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地铁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地铁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地铁建设、运营和设施保护工作,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部门负责地铁的治安管理。
市计划、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以及地铁沿线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六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包括地铁在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并划定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域范围。
地铁建设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地铁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边建(构)筑物以及其它设施的安全技术规范。
地铁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在地铁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及监测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和擅自移动地铁线路测量控制点。
第九条地铁建设投资管理实行企业内部控制和政府监控的方式。
企业内部控制由地铁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建设投资控制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政府监控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建立相应的制约和监控制度。
第三章设施管理
第十条地铁设立地铁控制保护区和地铁特别保护区。
地铁控制保护区,是指地铁地下车站、隧道和高架线路外侧三十米以及地铁地面车站、地面线路、地铁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用地范围外侧二十米范围内的区域。
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等地质条件特殊的地段,控制保护区的范围可以适当扩大,但需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铁特别保护区,是指地铁工程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外侧三米、高架线路及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三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一条在地铁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必须制定保护地铁设施的方案,征求地铁经营管理单位意见,报经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一)建造、拆卸建(构)筑物;
(二)从事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在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旁进行敷设管线等作业;
(五)在过江隧道段疏浚河道。
第十二条在地铁特别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地面、地下工程项目及进行钻探作业。
确需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施工方案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施工过程应接受地铁经营管理单位监控。
第十三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干扰地铁专用通信频率;
(二)在过江隧道两侧各一百米水域抛锚、拖锚;
(三)向地铁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它设施投掷物品;
(四)在地铁设施上涂抹、刻划,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五)在地铁出入口、通风亭周围五米范围内堆放物品;
(六)在地铁的地面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七)在地铁地面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影响视线的建筑物或种植影响视线的树木;
(八)其他危害地铁设施及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对地铁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地铁运营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列车的正常运行,并制定服务规范,安全运送乘客。
电力、供水、通信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地铁经营管理单位保证地铁用电、用水、通讯需要,保障地铁的正常运营。
第十五条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地铁设施的维护,确保地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标志醒目。
第十六条地铁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志;文明服务,用语规范;报站及时,播音清晰。
第十七条乘客乘坐地铁,应当遵守地铁乘客守则。
地铁乘客守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
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由地铁经营管理单位按全程票价补收票款。
第十九条在地铁车站或列车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擅自销售物品;
(三)乞讨、卖艺、躺卧;
(四)其它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在地铁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或广告等,须经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同意。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处理突发性事故的应急方案;当地铁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恢复运行;不能及时恢复运行的,应当及时疏散乘客。
乘客应当服从地铁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二条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的规定,在地铁车站及车厢内配置相应的灭火、防护、报警、救援器材和设备。
发生火险或者其它突发性事故时,地铁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灭火、排险以及其它紧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三条地铁运营中发生伤亡事故,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并及时恢复正常行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地铁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因地铁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乘客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的,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当事人自身过错或不可抗力造成伤亡事故的,地铁经营管理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任何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进入地铁站,并应当服从佩戴标志的地铁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三)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
(四)擅自进入轨道、隧道和其它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五)攀爬、跨越或钻越围墙、栏杆、闸机;
(六)强行上下车;
(七)其它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铁经营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全程票价十倍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没收其携带的危险品,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其他行政管理的,分别由市建设、城市规划或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造成地铁设施损坏或影响地铁正常运营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属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