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同管理,避免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称合同指公司及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相互之间或与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3本办法所称的合同管理包括各单位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合同纠纷处理、合同备案、归档及考核与奖惩等。
劳动合同的管理,按照山西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1.4合同管理实行归口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2职责:
2.1公司的计划经营部是各单位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2.2公司的财务部、工程部是各单位合同管理专业监督部门,负责对合同订立及履行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纪律及政策、各项规章制度、安全责任等规定进行专业监督。
2.3各单位的职能部门是本单位的合同承办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业务性质负责合同的立项、谈判、订立和履行等工作。
2.4合同承办部门不明确的,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职能部门中指定。
2.5公司的计划经营部是公司合同管理的监督协作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参与合同的管理,坚决杜绝和严厉查处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的违法乱纪、渎职谋私行为。
2.6合同管理实行承办人制度。每一项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职能部门确定至少一名承办人,对合同订立至履行完毕的全过程负责。
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人离开工作岗位的,由其原所在职能部门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其他人继续履行承办人职责,直至合同履
行完毕。合同承办人不得是临时性借用或聘用人员。
2.7公司计划经营部的合同管理职责:
2.7.1制订、修改并贯彻执行《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
2.7.2归口管理公司本部合同管理工作;对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和检查;
2.7.3参与公司本部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审查、会签等工作;
2.7.4负责公司本部合同台帐建立及重大合同的备案工作,并按省、市的有关规定按时报告、备案;
2.7.5负责公司本部合同纠纷的处理;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处理或协调处理公司各单位的合同纠纷;
2.7.6协助公司本部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2.7.7组织相关业务人员的合同管理业务培训;
2.7.8完成省、市要求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2.8公司各单位应重视和发挥计划经营部在合同订立、履行、管理及争议解决等方面的作用。对计划经营部就重大合同提出的审查意见以及加强企业法制化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和采纳。
3合同的订立:
3.1各单位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虽属即时清结,但合同标的物有专业技术要求,清结当时难以检测产品内在质量,或应有试用期、保质期要求的交易,也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有关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和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计划单、调拨单、定货单、要货单、预算单、收欠条等不能代替合同。
3.2本办法第十条所称书面合同,是指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形式。
3.3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3.3.1标的(包括名称、型号、规格等);
3.3.2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法);
3.3.3价款或酬金,以及支付的方式;
3.3.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3.3.5违约责任;
3.3.6合同修改、变更、解除或转让的条件;
3.3.7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3.3.8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名称、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开户银行;
3.3.9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
3.3.10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性质确定或者各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必备条款。
对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4合同的起草应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
重大合同文本的起草,合同承办人应当征求相关业务部门、财务部、工程部及计划经营部的意见,涉及施工安全责任的,应当征求工程部的意见。
3.5合同文本应当做到:条款齐全、内容具体、权责明确、逻辑严密、表述清楚。
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等,应当设立定义条款。
合同中涉及的数字、日期的,应当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3.6 订立合同必须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不得谋取私利。
3.7合同实行先签订,后履行的原则,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
3.8公司本部、分公司有权对外订立合同。
公司的项目部,根据公司的授权范围对外订立合同。
各单位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不得以本单位的
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3.9 订立合同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3.9.1意向接触。资信调查;由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指定至少一名合同承办人负责;
3.9.2合同谈判:由合同承办人负责,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合同的谈判由合同承办人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财务部、工程部和计划经营部共同参与;
3.9.3审查会签: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合同由合同承办人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财务部、施工部和计划经营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审查会签;
3.9.4合同签订:由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签订合同;
3.9.5登记备案、归档:由各单位印信秘书负责统一编号和登记备案;合同签订后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归档;
3.9.6完成合同订立的其他程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必须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鉴证或公证机关公证的,由合同承办人负责办理具体有关手续,计划经营部根据需要予以协助。
3.10合同承办人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资信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3.10.1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过年检的有效的营业执照;
3.10.2拟订立合同的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10.3由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3.10.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包括生产能力、经营能力、支付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具近期的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3.10.5具有履约信用:连续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引起重大合同纠纷,或发生经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