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的质疑与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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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正当性

论知识产权的正当性

论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一、概述作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与科技创新的重要支柱,其正当性的探讨对于理解其核心价值及促进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

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这些权利旨在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激发创新活力,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在探讨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社会需求。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创新活动的日益频繁,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成为保护创新成果、促进知识传播和应用的重要手段。

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助于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激发其创新热情,还能为科技创新提供稳定的法律保障,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还体现在其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上。

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激发企业的创新动力,推动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进而提升国家的竞争力和经济实力。

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也为创新者提供了实现经济效益的途径,促进了知识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并非绝对,其在实际运用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可能导致技术垄断和创新抑制,阻碍科技的进步和发展。

在探讨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时,我们需要全面考虑其利弊得失,寻求平衡保护与创新、促进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的最佳路径。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源于其保护创新成果、促进知识传播和应用的核心价值,以及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

我们也需要关注其在实际运用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和挑战,不断完善和优化知识产权制度,以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 知识产权的定义与重要性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它不仅仅是一种法律概念,更是对知识创造和创新的尊重与保护。

简而言之,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它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多个方面。

这些权利的存在,确保了创新者能够对其创造的知识成果享有独占性的经济利益,从而激励更多的人投身于知识的创造与创新之中。

《2024年版权法保护技术措施的正当性》范文

《2024年版权法保护技术措施的正当性》范文

《版权法保护技术措施的正当性》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的信息化社会中,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障愈发重要。

技术措施在版权法领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维护作者和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权益,防止盗版、抄袭等行为至关重要。

然而,如何理解和定义这些技术措施的正当性却成为了人们热议的话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版权法保护技术措施的正当性,并分析其背后的法律逻辑和实际意义。

二、技术措施在版权法中的地位版权法中的技术措施,是指通过物理、电子或其他形式的手段,对作品进行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访问等行为的措施。

这些措施广泛应用于各种媒介和载体,包括书籍、音乐、电影、软件等。

三、技术措施正当性的理论依据技术措施的正当性,从法律层面看,源于各国版权法中明确规定的权利人的财产权和控制权。

权利人可以通过合理的技术措施,确保其作品的完整性和不受侵害的权利。

在知识产权领域,正当性的理论依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保障:各国版权法均对技术措施给予了明确的法律保护,这为技术措施的正当性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 维护创作者权益:技术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盗版和抄袭行为,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和创作。

3.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技术措施的正当实施有助于维护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推动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四、技术措施正当性的实际意义从实际意义上讲,技术措施的正当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市场秩序:技术措施的合法使用可以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2. 保护消费者权益:通过技术措施的正当使用,可以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的是正版产品,避免因购买盗版产品而遭受经济损失或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

3. 促进国际合作:在跨国界的知识产权保护中,技术措施的正当性有助于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

五、结论综上所述,版权法保护的技术措施在维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和保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浅析知识产权的正当性

浅析知识产权的正当性

现代 专 利权 扩 张 出 现 的衡 平 问题 , 于 专 利审 查 在保 护 对 象 的 “ 格 源 适 性 ”上没 有 限 制 ,以及 在 审查 标 准方 面 “ 技术 性 ” 被 有用 性 替 代 等 。 物 质 生产 领域 的 技术 改 造越 来 越深入 到 物质 世 界 的 内核 , 技术 审 查 的新 颖性 、 实 用性 、 值 性 的标 准 随 着技 术 的 发展 而 发 展 , 专 利 ” 价 “ 越来 越 趋 向远 离载
过可 以忍受 的限度 , 使宪法上 的言论自由、 思想 自由、 表达 自由等权利受到 侵害的情况。 因此 , 疯狂扩张的知识产权特权人应该受到现代国家更多的监
管 和 限制 , 代 国家 理性 维 持衡 平 的责 任应 该在 宪 法 中重 申并 被确 定 下来 。 现 为避 免社 会 公 众 的宪 法 基本 权 利受 到 侵 害 , 代 国家 必须 恢 复 或重 建 现 公共 利 益 的空 间 以恢 复 传统 衡平 : 第一 , 须 继续 并 保 留知 识产 权法 中为 社 必
配 方 、 数 等 , 是各 种 知 识形 态 , 本质 内容 则包 含各 种 意义 和 价 值 的 参 都 其
“ 智慧信息” 。
二 、知 识 产 权 法 是 衡 平 机 制 : 相对 知 识产 权 与 绝 对 知 识 产 权 的 衡 平 条 件
从保护条件的 “ 衡平性”角度来看, 严格意义上 的知识产权可以进一
三 、现 代 国 家 的 法 定 职 责 : 价 与 衡 平 的 立 法 原 则 和 正 当理 对

事 实上 ,我们 今 天 重 申传 统 专 利法 、版 权法 、 标 法 的立 法 宗 旨,可 商 以更 清楚 地 理解 现 代 国家 的职 责 : 须在 知 识产 权扩 张 法案 中对 价 , 必 并通过

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正当性

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正当性

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作者:何荣华来源:《编辑之友》2011年第05期一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内涵与外延(一)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内涵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可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理解:广义的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包括基于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限制和基于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使与利用的限制;狭义的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则仅指即基于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使与利用的限制。

本文将从广义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角度来看待其正当性。

(二)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外延与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内涵相对应,知识产权的外延也分为广义和狭义两方面:广义的知识产权权利限制,是指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范围的限制和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限制、知识产权的地域限制,以及知识产权的权能限制;狭义的知识产权权利限制,是指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限制、知识产权的地域限制,以及知识产权的权能限制。

二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一)所有权社会化理论是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外在动因1.所有权社会化理论所有权社会化思想,特别强调所有权行使的目的,不仅应为个人的利益,同时还应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而主张所有权附有义务。

各国公法方面大抵实行国家征收、征用及各种行政管理措施,私法方面则是通过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及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对所有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19世纪,首倡所有权社会化思想的德国法学家耶林指出:所有权行使之目的,不仅应为个人的利益,同时也应为社会的利益。

因此,应以社会的所有权制度取代个人的所有权制度。

德国开创了所有权社会化立法的先河。

1919年的《魏玛宪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

”二战后的《德国基本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台湾学者史尚宽亦指出:“个别利益之主张,惟于与公益一致之限度内为正当……重现所有权内在之限制,以所有权当然伴有义务,应为一般幸福而利用,称为所有权之社会化。

”所有权社会化论者一般认为,之所以要反对所有权绝对原则,是因为所有权绝对原则会发生以下两个后果其一,所有人是财富的拥有者,在经济上处于强者的地位,对于经济上的弱者,遂不免仗势欺凌。

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

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

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崔国斌+ 内容提要 中国部分法院在知识产权领域利用民法或其它法律的原则条款扩充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破坏了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

本文对此类司法活动进行批评,希望重新确立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在中国 司法活动中的统治地位。

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应该放弃个人本位的自然权学说,坚持社会本位的功利主义思 想,坚持知识产权法的独占适用,保证立法政策得到贯彻。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官造法 自然法功利主义 一、引 言 在财产法领域,法官利用成文法法的原则条款或者普通法的宽泛学说创设新的财产权的造法活动 通常都受到限制:很多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将物权法定(N 岫ems Chsus)作为法律原则加以明确宣 示;①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则事实上奉行这一原则。

②究其原因,“物权法定”原则具有保证成文法的确 定性、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的功能,③在各国具有普遍的价值。

当然,在传统物权法领 域,这一原则并没有被绝对化,存在一些例外。

④只有这样,法律才可能保持一定的弹性,满足现实社会的特殊需要。

知识产权法上权利法定和法律弹性之间的矛盾冲突同样存在,而且比传统财产法上的冲突更为激 烈。

一方面,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客体智力产品大多具有公共物品属性,不因使用而耗竭,能够为社会 公众所广泛共享。

法院对于个人创造成果保护范围或者某些客体的范围的认定,对整体社会成本和福 利有着重要影响。

⑤在智力产品上创设财产权,影响所及远远超过在有形物上创设物权。

因此,知识产 权法似乎更需要维护知识产权法法定原则,对法官的造法活动进行更严格的限制;另一方面,知识产权 法需要直面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和商业贸易飞速发展所带来的源源不断的新问题。

知识产权立法也因 此被认为不能跟上社会发展的节奏,无法对这些新问题做出及时回应。

⑥于是,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官造 法在很多国家都不同程度和不同形式地存在。

比如,美国法院可能依据普通法判例中确定的“非法盗用 学说”(Misappmpdation Doetdne)对联邦立法保护范围之外的一些知识产权客体提供保护,比如实时新 *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新:知识产权何以正当_几种主要的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评析_魏森

新:知识产权何以正当_几种主要的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评析_魏森

第24卷 第5期2008年 5月自然辩证法研究Studies in Dialectics of Natur eV ol.24,N o.5M ay ,2008文章编号:1000-8934(2008)05-0058-05知识产权何以正当几种主要的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评析魏森(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武汉 430079)摘要: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赖以建立的前提是虚拟的,其内容也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存在诸多不合;卢梭和康德的理论由于承认社会公意在财产权形成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因而能够较好地解释知识产权领域内许多用洛克的理论无法解释的现象,并对当代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有着不容忽视的现实指导意义;黑格尔的自由意志论由于不考虑劳动和社会公意在知识产权取得过程中的意义,因而不能作为说明知识产权正当性的合适依据。

关键词:财产权劳动理论;社会公意论;自由意志论;知识产权哲学中图分类号:N 031 文献标志码:A收稿日期:2008-01-08基金项目: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专项任务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批准号:05JD820060)作者简介:魏森(1963 ),湖北洪湖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华中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副所长,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近年来,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受关注的程度越来越高和知识产权纠纷越来越多,国内一些学者开始从哲学的角度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问题。

但这些研究大多不是从怀疑开始,而是事先假定知识产权保护是正当的,然后从先贤的著述中为自己既定的结论寻找论据。

本文试图以国内学者通常援引的几种主要理论为分析对象,以探寻知识产权正当性的真正依据。

1 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洛克在其 政府论!中提出的财产权劳动理论被后世学者认为∀具有一种图腾的地位#∃1%3,成为说明私有财产正当性的一个主要理论依据。

在知识产权制度出现后,这一理论似乎顺理成章地成了为知识产权保护进行辩护的一个有力工具。

为了判断该理论能否适用于知识产权保护,对其主要内容作一简单归纳是必要的。

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辨析共3篇

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辨析共3篇

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辨析共3篇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辨析1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辨析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是研究知识产权合法性的一种理论,主要包括两部分——知识产权权益保护理论和知识产权公平利益平衡理论。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的历史渊源、理论意义、现实意义和争议问题等方面加以分析和辨析,以期更好地认识知识产权正当性的内涵和外延。

一、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的历史渊源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受到多种思想孕育而成。

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就曾经提出过类似于知识产权的观点。

他认为,知识是一种神圣而无法替代的财富,需要受到特殊的保护。

古罗马时期的学者们也提出过类似于专利权、著作权等概念,并且在制定相关法律中也有所体现。

17世纪的英国“版权宪章”和法国“领导人权”法则,则是正式确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的里程碑。

在20世纪初期,知识产权的意义和价值逐渐被人们认识到。

著名的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哈耶克通过他的著作《知识经济的竞争秩序》将知识视为资本,并提出知识具有不可替代性、独占性等特点。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价值也得到了空前的提升,开始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也在国际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保护,例如: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通过《知识产权贸易方面的协定》等文件对知识产权进行了明确和规范的界定。

二、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的理论意义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主要关注知识产权的合法性问题,以此为出发点探讨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制度是否是公正合理的、是否符合社会道义的规范。

具体来说,它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意义:1.确认知识为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

知识产权理论对知识这种非物质资源的独立性进行了肯定,并提出知识不像物质资产一样可以轻易地拥有,也不能凭空创造,而是需要“投入”和“成长”的过程。

这种认识提高了知识的价值和地位,促进了知识经济的发展。

2.明确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价值和意义。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它具有促进社会创新和经济发展、保护知识创造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等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话题。

从科技创新到文化创作,从商业竞争到国际合作,知识产权的身影无处不在。

然而,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却并非是一个一目了然、毫无争议的问题。

要深入理解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思考和探讨。

首先,知识产权的存在是对创新和创造的激励。

想象一下,如果一个人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源去研发一项新技术、创作一部新作品,却无法从中获得任何回报,甚至其他人可以随意复制和使用他的成果,那么还有多少人会有动力去进行创新和创造呢?知识产权通过赋予创造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成果的独占权,使得他们能够从自己的创新和创造中获得经济利益,从而为进一步的创新和创造提供了动力和资金支持。

这种激励机制鼓励了人们不断探索未知领域,推动了科技的进步和文化的繁荣。

以药品研发为例,研发一种新的药物往往需要耗费数年甚至数十年的时间,投入巨额的资金。

如果没有专利制度的保护,使得制药公司能够在一定时期内独家销售和盈利,那么很少有企业会愿意承担这样巨大的风险和成本。

正是因为有了专利保护,制药公司才有动力去投入研发,为人类健康带来更多的创新药物。

知识产权也有助于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共享。

这可能听起来有些矛盾,因为知识产权似乎是在限制知识的自由流通。

但实际上,通过给予创造者一定的经济回报,知识产权鼓励了他们将自己的成果公开和传播。

例如,著作权的存在使得作者更愿意将自己的作品出版发行,让更多的人能够阅读和受益。

专利制度也要求专利申请人公开其发明的技术细节,这为其他人的进一步研究和创新提供了基础。

此外,知识产权还能够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在一个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市场中,抄袭和仿冒行为会盛行,那些真正投入创新和创造的企业和个人将无法与抄袭者竞争,市场将陷入混乱和无序。

知识产权制度为创新者提供了法律武器,使得他们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不正当竞争,从而建立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正当性

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正当性
■I荣华 可
论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限制 的正 当性
所 有 权社 会 化 思想 ,特别 强 调所 的 自 由 ,也 有不 行使 权 利 的 自由。故

知 识产 权 权利 限 制 的 内涵与 有 权 行使 的 目的 ,不仅 应 为个 人 的利 而 ,富而 田连 阡陌 者 ,任 意使 田地 荒 益, 同时还 应 为社 会公 共 利益 , 而 主 芜 , 拥 广厦 万 间者 , 进 坐 任意 使房 屋 空废
于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的 行 使 与 利 用 的 限 有 权 制度 取 代个 人 的所 有 权 制度 。德 会 都 应 尽 与 其 地 位 相 应 的 职 责 或 职
制 。本 文将 从 广义 知识 产 权权 利 限制 国 开 创 了 所 有 权 社 会 化 立 法 的 先 河 。 能 ,每个 人 的权 利 也就 成 了尽 这 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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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或 社会 功 能 。所 有 权对 经济效 率 的 权 权利 限制 的理论 基 础 ,则 是平 衡知 主要 体现在 效率 与公 平 目标 上 ,知识 积极 影响 也不 是绝 对 的 ,不受 限制 的 识 产 权 相 关 权 利 人 与 社 会 公 众 之 间 的 产权 制度价 值 目标 中的公平 ,主要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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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所 有权 附 有 义务 。各 国公法 方 面 大 与 广 大贫 苦 之 劳动 者无 田地可 耕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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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与适当性

论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与适当性

论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与适当性作者:谢可训来源:《商业时代》2010年第17期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内容摘要: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与适当性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依据。

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在于它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为创新者提供激励,而适当性则要求该制度能够维系知识生产本身的可持续增长以及全球科技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正当性适当性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与一般的自由竞争理念相反,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一种法定的垄断权并阻止特定的竞争,但这种法定垄断的正当性基础何在?一方面,发明创造需要资源的投入:作者或发明者的时间,还有设备、样品和存货等诸如此类的开支。

在私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不愿意充分投资于发明创造,除非这样做的预期回报超过成本,或者他们能合理地预期到从其努力中可以获得利润。

要从一种新思想或作品中获利,创造者必须能以一定的价格将之出售于他人,或将之付诸应用—这种应用将为创作者带来市场上的比较优势。

另一方面,竞争也并不总是产生创新、开发新的制造方法和新产品的激励的。

事实上,市场上的激烈竞争加上对竞争对手的方法与产品信息的自由获取,对于创新和开发的投入而言可能是一种抑制因素。

新方法和产品的潜在市场可能很快让与其他竞争者,而开发成本也得不到回收。

竞争者则能在别人的研究上“搭便车”,以不反映开发成本的成本进行生产。

通过对创制新产品和改进效率的生产者给予补偿,知识产权成为克服自由竞争中抑制创新因素的一种工具。

因此,每一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均来源于其对经济发展的推动。

就发明、设计、著作权和保密信息而言,相关权利提供一种从事研究和创造性活动的附加激励;对于发明和设计,有一种披露研究结果以使知识更广泛传播的附加公共利益;就商标而言,相关权利增进商贸活动中的确定性,并有助于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

但是,知识产权是一种带着浓重公益色彩的私权,划清公私权利的边界,进而避免这种私权的存在和行使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就显得尤为重要。

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及其困境

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及其困境
Ab ta t s r c :W i e d v l p n fs i n e a d t c n lg ,t d t n lk o e g a r u e e w r S ̄ t t e eo me t c e c n e h oo y r i o a n wld e h s a o s d t o l hh o a i h d’ n o i f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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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法律与伦理问题探讨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法律与伦理问题探讨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法律与伦理问题探讨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而在互联网和数字化时代,其保护变得更加复杂。

如何在维护创新、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知识产权,有许多法律和伦理问题需要探讨。

一、侵权行为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是个人或者组织在工业、科学、文化、技术等领域凭借创造力或资金等投入而获得的权利。

一旦他人侵犯这些权利,便会产生侵权行为。

而想要侵犯知识产权,有多种方式,例如抄袭、盗版、剽窃、连带责任等。

对于这些行为,法律上有一些相应的规定。

侵权行为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商标、著作权、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等。

依据国内《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复制、发行、出版、出售、传播、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的,即构成著作权侵权。

而对于商标的侵权行为,则主要是指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此外,还有一些类似于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问题。

例如,贡献侵权、利益侵权等等。

假如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除了侵权人以外还有其他相关人存在,如网站管理员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侵权人上传信息、售卖盗版等,或者利益的相关人如银行、快递等都会存在连带责任问题。

二、知识产权侵权的伦理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涉及到法律问题,还涉及到一些伦理问题。

伦理是一种行为规范,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思考方式、责任感和价值观等,而知识产权保护的伦理则涉及到诚信、道德、公正等问题。

不论是创造理念还是发明产品,都需要依赖投入时间、精力、资金等。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诚信问题成为不容忽视的伦理问题。

创意来源于人的思想、智慧和创造力,若在未经知情的前提下被窃取或抄袭,会损害创意人的诚信与价值,对于珍爱创造力的社会,这样的行为也是不道德的。

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大家需要注意诚信问题,遵守法律。

而对于那些不遵守法律的人,大家也可以尽我们的人们应当贡献自己的力量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道德谴责,维护诚信、道德和公正。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当前知识产权法出现了合法性危。

原因在于人们对WTO框架下知识产权法的误解:将保护一切“知识活动”的权利诠释为保护“知识”的权利。

本认为知识产权法保护对象具有双重结构其本质内容是智慧信息其外在形式是知识形态。

从衡平原则出发知识产权法仅仅提供了确认秘密和鼓励公开两种衡平制。

其中鼓励公开的制是近代国家“创制”的需经对价才能衡平并实现多赢的衡平制。

章强调违反对价与衡平条件的知识产权扩张会侵害社会公众的基本人权。

对价与衡平实现多赢的至善目标是现代国家的法定职责。

在信息技术环境下知识产权应在全球范围内体现对价与衡平促进人类共同发展。

论关键词:知识产权对价衡平多赢制正当理由在现代国家财产秩序的建立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符合财产权构建的理念并持财产法规则系统的逻辑一致性。

满足正当性条件的财产法才会被人们认可否则就不会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一方面它的特殊性给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带来困难:财产法发展史上从不曾出现保护对象没有确定的边界全赖定义进行指称的“财产”;另一方面当知识产权法日益被演绎成全球知识产品垄断工具的时候也使得重新审视和反思它的立法原则成为必须。

同时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频繁发生的盗现象证明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

本试图重新演绎对“知识产权”的“知识”的诠释并将这一题放在知识产权基本理论题中讨论以寻求支持知识产权正当性的哲学根基和法律框架。

一知识产权法是人类知识活动规律在法律上的再现WT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法律俗因此人们对它们的理解仅仅源自学理上对“知识”的诠释。

然而人们对知识产权中“知识”的传统诠释是片面的其主要表现是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关于“知识活动”①的权利诠释为关于“知识”的权利。

将知识活动“过程的”权利诠释成“结果的”权利导致知识产权法致力于已经公开的个人知识成果的高度保护而忽视知识活动的本质要求。

试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以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到卢梭财产权社会契约理论为视角

试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以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到卢梭财产权社会契约理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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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 9 3 D 2. 4
文献标 识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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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添 附 了自己个人 的劳动成 果 , 么就可 以将某 物变 为个人 的 那 财产 。 简言之 , 由于 劳动是 属于 个人 的 , 劳动本 身 又增加 了价值 ,
第一 , 个人 平等 。 有 劳动者 之 间的个人 平等方 才意味着 劳 惟
他 的双手所 进行 的工 作 , 们可 以说 , 正当地 属于他 的 , 以只 动者 的 自己属 于 自己, 我 是 所 劳动 成 果才 能属于 劳动者 。 难想象 奴隶 很 要他 使任何 东西脱离 自然所 提供 的和那 个东西 所处 的状态 , 就 社会 中 , 隶 自己能对 自己 的劳动成 果享有 权利 。 他 奴

是否应该废除知识产权制度?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知识产权制度?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知识产权制度?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知识产权制度。

首先,知识产权制度限制了人们对知识的自由获取和使用。

知识是人类共同的财富,任何人都应该有权利去获取和使用知识。

然而,知识产权制度却将知识变成了商品,使得只有少数人能够享受到知识带来的好处,这是不公平的。

其次,知识产权制度导致了知识的垄断和滞后。

一旦知识被某个人或机构垄断,其他人就无法进入这个领域,导致了创新的停滞和知识的滞后。

废除知识产权制度将会促进知识的共享和交流,从而激发更多的创新和发展。

另外,知识产权制度也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成本和风险。

企业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来申请和维护知识产权,一旦侵权被发现,还会面临着巨大的赔偿和法律责任。

废除知识产权制度将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企业的发展。

名人名句,乔布斯曾说过,“艺术家是偷窥上帝的人,他们是天才,而不是商品。

”这句话表达了知识应该是共享的观点。

经典案例,比如,开源软件运动的成功就证明了知识共享的重要性。

Linux操作系统就是一个开源软件的成功案例,它的开放和共享使得全世界的程序员都可以参与其中,从而使得Linux系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和壮大。

总之,废除知识产权制度将有利于知识的共享和交流,促进创新和发展,减轻企业的负担,是一个值得考虑的方向。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知识产权制度。

首先,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了知识创造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创新者将失去对自己创造的知识的控制权,这将严重影响到创新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其次,知识产权制度鼓励了创新和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了知识创造者的利益,使得他们能够获得应有的回报,这将激励更多的人投入到创新和研发中,从而推动了科技和经济的发展。

另外,知识产权制度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名人名句,爱因斯坦曾说过,“知识的所有权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

”这句话表达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知识产权是指个人、组织或企业在创造和创新活动中所取得的经济利益。

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各种形式的产权。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是指这些权利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即它们应该在法律和伦理规范的范围内进行保护和利用。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首先体现在其法律依据上。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通过给予创造者一定的权益和利益,鼓励他们进行创新和创造。

这些法律不仅为创造者提供了实质性的利益保障,也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平衡。

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使其在社会层面上具备合法性和正当性。

其次,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还体现在其经济价值上。

知识产权可以激励和促进各个领域的创新和发展,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通过保护知识产权,创新者可以获得对其创造的知识和技术的控制权,从而获得回报和利益。

这不仅有利于鼓励创新,还有助于刺激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促进产业链上下游的良性循环和协同创新。

因此,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在经济层面上得到了证实。

此外,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也体现在其社会伦理上。

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合理利益分配。

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了人们对知识的追求和在知识领域的交流合作,促进了人类文明的进步。

同时,保护个人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也体现了他们对其创造劳动的尊重和价值认可。

这种社会伦理上的认可和尊重为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提供了基础。

然而,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能会限制信息的流通和共享,阻碍创新和技术进步。

此外,知识产权的滥用和扭曲也可能导致市场的垄断和竞争的不公平,从而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要实现知识产权的正当性,需要在法律和伦理规范的框架下,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平衡知识保护和知识共享之间的关系。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是指其在法律、经济和社会伦理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它的确立和维护有利于保护创新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

然而,为了实现真正的正当性,需要在法律和伦理规范的指导下,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平衡知识保护和知识共享之间的关系,以实现知识的创造、应用和分享的良性循环。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

从科技领域的创新发明到文化产业的创意作品,知识产权的影响无处不在。

然而,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却并非是一个被所有人都能清晰理解和认同的问题。

要探讨知识产权的正当性,首先得明确知识产权到底是什么。

简单来说,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这包括了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等多种形式。

知识产权的存在具有多方面的合理性。

从激励创新的角度来看,它为创造者提供了经济上的回报和激励。

设想一下,如果一个发明家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金去研发一项新技术,但是成果却能被任何人随意复制和使用,那么他可能就没有足够的动力去进行这样的创新活动。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创造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创新成果的独家控制权,使得他们能够通过商业化运用获得收益,从而鼓励更多的人投入到创新活动中。

在文化创作领域,知识产权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家、艺术家、音乐家等创作者通过自己的才华和努力创作出优秀的作品,如果这些作品可以被随意抄袭和传播,那么创作者不仅无法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而且创作热情也会受到极大的打击。

知识产权保护使得创作者能够从自己的作品中获得收益,从而有条件和动力去持续创作,为社会贡献更多高质量的文化产品。

知识产权还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受到保护的创新成果和文化作品能够在市场上得到更有效的传播和应用,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例如,一项新的医药专利可能会催生新的治疗方法和药物,改善人们的健康状况;一款具有创新性的软件可能会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经济增长。

同时,知识产权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合法的知识产权所有者能够在一定时期内凭借其独特的创新成果或品牌优势在市场上占据有利地位。

这不仅鼓励了企业进行创新和品牌建设,也防止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抄袭、仿冒等。

然而,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也存在一些质疑和争议。

有人认为,知识产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知识和技术的传播与共享,可能会导致垄断和不公平的市场格局。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目录:一、引言1.1 背景1.2 目的1.3 范围二、知识产权的定义和分类2.1 知识产权的定义2.2 知识产权的分类2.2.1 专利权2.2.2 商标权2.2.3 著作权2.2.4 指标权三、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和重要性3.1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3.1.1 法定要件3.1.2 不正当竞争防止3.2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3.2.1 经济价值3.2.2 创新推动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与实践4.1 国际知识产权组织4.2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4.3 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策略五、知识产权的审查和维权5.1 知识产权审查程序5.2 知识产权维权机制5.2.1 诉讼程序5.2.2 调解和仲裁六、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合规6.1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6.2 合规与风险管理6.2.1 知识产权合规管理6.2.2 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七、未来发展趋势及挑战7.1 技术进步与知识产权7.2 数字化知识产权管理7.3 全球化知识产权保护附件:附件1:知识产权保护实务案例分析法律名词及注释:1.知识产权:指由法律保护的个人或组织在创造和创新上所获得的权益,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2.专利权:指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所享有的独占权。

3.商标权:指对于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4.著作权:指对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独占权。

5.指标权:指通过商业运营形成的经营指标及其规则。

【文档结束】2、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知识产权:指由法律保护的个人或组织在创造和创新上所获得的权益,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 专利权:指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所享有的独占权。

- 商标权:指对于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 著作权:指对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独占权。

- 指标权:指通过商业运营形成的经营指标及其规则。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

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 L abo r T heory )被普遍用于证明知识产权的正当性。

在洛克的自然法学说中, 财产权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 来源于自身的劳动。

简言之, 洛克认为: 劳动使人获得私有财产; 劳动使人获得自由。

因为知识产品同样也是人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产物。

根据洛克的逻辑, 既然知识产品是劳动的产品, 而劳动使人自身自然外在延伸, 人的天赋权利中包括人对自身的所有权, 所以人理所当然应对知识产品享有财产权。

黑格尔的人格论( P ersona lity Theo ry) 被认为是与财产的洛克模式最相匹配的论证知识产权正当性的路径。

黑格尔认为: 人格就是人的资格, 人的资格应该是人的个体实践自己意志的资格。

法的本质是意志自由和权利, 自由意志主要是通过私人财产所有权来表现的, 人有权将他的意志体现于任何物中。

财产权对个人的生存是必不可少的。

“在知识产品中分清“你的”和“我的”这一财产权, 不仅是人格为了在世上作为意志自由的个人实体或特性而需要作出的一种区分,而且也是个人为了在世界上生存而需要的一种制度形式”。

[ 11] “人格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而不仅仅是一种宪法权利。

[ 12] 人格论认为: 智力产品不仅是个人所获得的, 更是个人努力的结果, 授予知识产品专有权是为保护知识产品中的人格, 捍卫知识产品创造者自身的人格不被侵犯。

功利论(U tilitar ianism )是美国占主导地位的知识产权学说。

在论证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上, 被认为是最有力和最广泛适用的理论。

知识产权功利论来自于功利主义学者边沁等对于功利主义思想的阐述。

[ 7] 该学说的核心思想是: 通过授予发明人和创作者对智力成果的排他性权利, 达到激励发明和创作的目标, 从而最大程度的促进社会福利。

功利学说认为: 知识产权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 促进社会进步, 因而具有正当性。

激励论在论证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上, 激励论是最有力和最广泛适用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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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正当性受到批判 。国际知识 产权制度的霸权主义扩张对发展中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 在知识作为经济生产基本资源的知识经济时代 ,知识不再是 公共财物 ,演变为无形资本 。无形资本所带来的超额利润导 致其必然对外扩张 。“无形资本对外扩张有统一的游戏规则 , 这就是世界性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所以无形资本的对外扩 张又具有合法性 。这些统一的游戏规则对发达国家而言是极 为有利的 ,因为发达国家掌握着世界 80%以上的无形资本 ,而 且这些规则又大都是在发达国家主持制定的 。对这些统一的 游戏规则 ,发展中国家别无选择 ,只有遵守 。客观地说 ,这对 发展中国家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 6 ]当代国际知识产权制度
还要强烈 。因为在现有知识产权规则下 ,农民成为专利和许 可制度的承租人 ,农民代表公司 (知识产权人 )管理技术系统 , 公司密切监视农民的土地和作物以保证其专利和许可得到履 行 。不同的是 ,封建社会的农民对使用种子和技术的权利比 现代社会的农民还要多 。”[ 4 ]知识产权体制通过否认大部分人 的产权 ,使他们成为少数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奴隶 ,这种知识产 权制度不能促进创新反而阻碍创新 。知识产权垄断对竞争带 来的损害迫使人们开始怀疑知识产权是否是促进生产的最有 效的机制 。
最后 ,黑格尔的人格论 ( Personality Theory) 被认为是与财 产的洛克模式最相匹配的论证知识产权正当性的路径 。黑格 尔认为 :人格就是人的资格 ,人的资格应该是人的个体实践自 己意志的资格 。法的本质是意志自由和权利 ,自由意志主要 是通过私人财产所有权来表现的 ,人有权将他的意志体现于 任何物中 。财产权对个人的生存是必不可少的 。“在知识产 品中分清‘你的 ’和‘我的 ’这一财产权 ,不仅是人格为了在世 上作为意志自由的个人实体或特性而需要作出的一种区分 , 而且也 是 个 人 为 了 在 世 界 上 生 存 而 需 要 的 一 种 制 度 形 式 。”[ 11 ]“人格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而不仅仅是一种宪法 权利 ”。[ 12 ]人格论认为 : 智力产品不仅是个人所获得的 , 更是 个人努力的结果 ,授予知识产品专有权是为保护知识产品中 的人格 ,捍卫知识产品创造者自身的人格不被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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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渐成为发达国家瓜分国际市场获取发展中国家巨额经济利 益的重要手段 ;发达国家掩盖全球经济垄断实质的有力工具 ; 发达国家殖民发展中国家的新战略 。2002 年 9 月 ,英国知识 产权委员会公布了题为《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的整合 》的长篇 报告 ,报告从历史和现实层面对知识产权过度保护的危害做 出了详实地分析 ,批判了国际知识产权体制的负面影响 ,并指 出不应把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强加于发展中国家 ,在国 际上引起广泛关注 。反对国际知识产权霸权的思潮引发了对 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正当性的批判 。
第一 ,知识产权的立法目标受到质疑 。知识产权的立法 目标是促进科技创新 ,提高生产力 。然而 ,现行知识产权体制 下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较少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处于市场控制 地位 ,广大消费者属于被控制的地位 ,结果是竞争受到损害 。 澳大利亚著名知识产权学者 Peter D rahos(彼得 ·达沃豪斯 )指 出 :“TR IPs协议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协 议 》,以下简称 TR IPs协议 )以及现有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给一 些国家和人民带来的信息垄断比封建时期地主对农民的奴役
黑格尔的人格论优越性在于 : 知识产权是由财产权和人 格权组成的完整权利 ,在特定的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和人格权 具有紧密的联系 ,人格理论为证明知识产权的精神权利提供 了依据 。该理论的局限性在于 :按照人格理论 : 作者对于其作 品享有知识产权是基于人格的需要 。作品的产生和存续分别 依赖于两个不同的主体 :作者和读者 。“艺术作品一旦被创造 出来便具有了自身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独立于其创造者 。不 过 ,它们仍然要为了其继续存在而依赖于某一主体人 。该主 体则变成了观众和听众 。”所以 ,将知识产权仅仅授予作者 ,在 实质上违背了人格论的本意 。同时 ,人格论需要克服作者死 后其人格依然存在的原因问题 ———为什么法律要对作者死亡 后的作品仍予以保护 ? “假如财产的地位在于填充个体的人 格 ,那么 ,从黑格尔那里来论证著作权保护应当延长至作者死 亡后 ,便会特别困难 。”[ 13 ] 美国结构主义法学家甚至认为 : 作 者权受到的不是要求承认固有人格的影响 ,而是被称做作者 群的政治势力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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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的质疑与批判
王 莹
摘 要 : 长期以来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理论备受关注 。知 识产权的立法目标 、价值取向和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正当 性以及知识产权功利论 、劳动论 、人格论等正当性经典学 说都成为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质疑和批判的核心内容 ,本 文阐述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的现实质疑与批判旨在完善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 ,促进当代中国的产权制度改 革。 关键词 : 知识产权 ;正当性理论 ;质疑与批判 中图分类号 : D923. 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001 - 490X ( 2008) 5 - 050 - 03 作 者 : 西 安 交 通 大 学 人 文 学 院 博 士 生 ; 陕 西 , 西 安 ,
第二 ,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向受到挑战 。“私权神圣 ”的知 识产权价值取向使得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 护日趋衰弱 。知识产权制度与人类的自由权 、生命健康权等 人权冲突日益激烈 。知识产权对人类自由权的威胁首先体现 于科学研究方面 :“发达国家过分强调知识产权对工业利益的 保护和把知识产权作为国际科技 、经济竞争的战略武器已经 对科学研究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 5 ] 在一项研究任务周围围绕 的知识产权越多 ,研究的自由受到的威胁就越大 ,科学家们面 临侵权的机会就越大 。知识产权对生命健康权的威胁主要来 自于与性命攸关的药品专利和有关治疗疾病的方法 。例如 , 全球公共健康危机的蔓延 ,南非政府与美国关于有关艾滋病 专利药品的诉讼 ,引起人们对知识产权与生命健康权冲突的 重视 。199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门组织了关于知识产权与 人权问题的讨论 ,形成了一批重要的研究成果 。2000 年 8 月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的一份专题报告指出 : TR IPs所包含的 知识产权措施与国际人权法是冲突的 。决议要求各国政府 , 在修订国家和地方立法时 ,应确保知识产权的社会作用符合 国际人权义务 。当我们为保护“私权 ”为核心的知识产权而要 牺牲人们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时 ,人们开始怀疑知识产权的正 当性 。正如法国著名法学家马迪指出 :“如果我们想要避免霸 权主义的世界化 ,就应当学会将经济与人权紧密结合起来 ,以 创设一种真正多元主义的共同法 ”。
其次 ,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 (Labor Theory)被普遍用于 证明知识产权的正当性 。在洛克的自然法学说中 ,财产权是 一种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 ,来源于自身的劳动 。简言之 ,洛克 认为 :劳动使人获得私有财产 ;劳动使人获得自由 。因为知识 产品同样也是人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产物 。根据洛克的 逻辑 ,既然知识产品是劳动的产品 ,而劳动使人自身自然外在 延伸 ,人的天赋权利中包括人对自身的所有权 ,所以人理所当 然应对知识产品享有财产权 。
财产权劳动理论的合理性体现于道德上的优越性 。劳动 论诉诸于自然法 ,不需要经验事实的佐证 ,它使许多人确信 , 劳动具有价值 。该论局限性在于 :一方面 ,将以有形财产为对 象的劳动财产权理论直接应用于无形财产知识产权 ,无法解 释无形财产的不可占有性和非消耗性特征 ,无法解释积累性 劳动在知识产品上的权利问题 。另一方面 ,劳动论为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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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知识产权冲突对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的质疑
几个世纪以来对知识产权制度一直存在批评 ,知识产权 的正当性问题倍受争议 。18 世纪晚期 ,公众对知识产权的争 论使得知识产权的合法性曾经受到严重动摇 , W illiam Leggett, Fritz Machlup, Edith Penrose等著名学者都曾对知识产权的正 当性进行过批判性的思考 。[ 1 ] 美国著名法律经济学家大卫 D 弗里德曼指出 :“从有多少人使用一个思想或一篇作品的角度 看 ,私有财产权导致了无效率的结果 ,而共有产权有着更高效 率 。将思想看作是财产的作法 ,不如将其他物品财产化来的 充分 ”。[ 2 ]在过去的 20年中 ,知识产权规则在全球范围内发生 了深刻变化 。知识产权制度在世界范围内无情扩张 ,少数大 公司 、大财团形成的知识产权联合体控制一国甚至国际知识 产权规则的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正如一匹脱缰之马在目的 理性的轨道外疯狂地驰骋 。而原来内蕴于该制度内的平衡理 念被打破了 ,人类负载于其上的诸多至善的目的也日益地被 忘却 ,知识产权机制开始了一条偏袒于权利人而走向了非理 性扩张的道路 。”[ 3 ]知识产权扩张所带来的现实危害 ,对传统 知识产权理论提出挑战 ,特别是将知识产权正当性问题的争 论推向一个新的高潮 ,具体表现在 :
二 传统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的批判
面对知识产权危机日益凸显 ,西方学者都在以自身的智 识努力捍卫知识产权存在的正当性 。关于知识产权正当性的 理论十分繁杂而丰富 ,略微总结就不少于十几种 , 其中功利 论 、劳动论 、人格论被普遍认为是证明知识产权正当性的经典 学说 。
首先 ,功利论 (U tilitarianism )是美国占主导地位的知识产 权学说 。在论证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上 ,被认为是最有力和最 广泛适用的理论 。知识产权功利论来自于功利主义学者 ——— 亚当 ·斯密 、杰里米 ·边沁等对于功利主义思想的阐述 。[ 7 ]该 学说的核心思想是 :通过授予发明人和创作者对智力成果的 排他性权利 ,达到激励发明和创作的目标 ,从而最大程度的促 进社会福利 。功利学说认为 : 知识产权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 增进社会福利 ,促进社会进步 ,因而具有正当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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