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审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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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国际准则

期末论文

浅析公开审判原则

——以国际准则和我国现实为视角

13级刑诉二班

刘雪晴

1301040565

浅析公开审判原则

——以国际准则和我国现实为视角

摘要

本文以审判公开为视角,去发现国际司法准则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关系,寻找不足,以求进步。首先对公开审判的含义及渊源作了简要介绍;然后论述了国际司法准则中的公开审判原则;接着阐明了公开审判原则的重要意义;接下来以新旧法条对比的方式,介绍了公开审判原则在我国的立法状况;最后,分析我国在公开审判上还存在着哪些问题,以及如何改革。

关键词

公开审判国际司法准则新刑诉法

Abstract:

In this paper, in the perspective of public trial, I try to fi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ternational judicial criterion and the Chinese law, looking for disadvantages to pursuit progress. First of all,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meaning and origin of public trial; Then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trial of international judicial criterion; Then to clarify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trial; Next in the form of comparison between new and old legislation, the paper introduces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trial in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At last the paper does analysis on the problems still exist in public trial in China and how to reform.

Key words:

public trial the international judicial criterion the new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目录

公开审判原则溯源 (6)

国际司法准则中的公开审判原则 (7)

公开审判原则的理论基础及重要意义 (8)

公开审判原则的理论基础 (8)

公开审判原则的重要意义 (9)

公开审判原则在我国的立法状况 (10)

我国公开审判之问题 (13)

改革举措 (15)

参考文献 (17)

公开审判原则溯源

公开审判这一诉讼原则的提出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与针对性。它是反对欧洲中世纪封建主义的司法专横、秘密审判和法官擅断的有力武器,在司法制度的发展史上起着巨大的作用。118世纪意大利杰出的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

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这是有关公开审判的著名表述,但事实上,在贝卡利亚那个时代的公开审判是强调对被害人公开,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对社会公开。

现代意义上的审判公开指的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在这个含义的范畴内,审判公开的内涵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法庭的审理和判决应当公开(即程序公开);二是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公众可以旁听,新闻媒体可以报道,用来监督和约束审判的进行,以达到作出公正的裁决和保护广大人民的目的。

而将贝卡利亚这一闪光思想用立法形式表达出来,当首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权利法案”中的第六条修正案,该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享有:由犯罪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理。”

在之后的一个多世纪里审判公开原则逐步为世界各国所接受,二战后,审判公开原则的国际标准逐步确立。

1《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培训手册——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和中国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程

国际司法准则中的公开审判原则

最早确立公开审判原则的国际文件是《世界人权宣言》,其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以此为依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应有权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理。由于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应公开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关系有关儿童监护权的婚姻争端。”此条规定可以以分号为界分为两个层面理解。前半句规定的是审理公开,我们可以理解为动态的公开。在此,有必要为前半句规定中的形容词做一下注解:道德的理由,就是诸如性犯罪一类关乎被害人道德声誉的理由;公共秩序,一般指法庭内的秩序;国家安全的理由,比如说涉及军事秘密;特殊情况,比如当舆论影响司法时。后半句规定了判决公开,也可以理解为静态的公开,指的是判决的结果应当为众人所知,包括三项内容2:

一是裁判的理由公开。即法官应在判决书裁定书中写明如此做裁判的理由。

二是公开宣告裁判。无论案件是否经过公开审理,对于判决书、裁定2《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培训手册——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和中国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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