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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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6)
【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6.11.29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6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
2016年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用地审1 / 2
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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