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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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GB50618的定义
工程质量检测是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 采用试验、测试等技术手段确定建设工程 的建筑材料、工程实体质量特性的活动。
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⑴141号的定义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中介机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⑵123号文的定义
检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检测资质证书, 开展质量检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服务型中介机构。
123号文“第三十一条”检测报告中的 数据及结论必须准确、可靠、全面, 字迹清楚,并符合下来规定:
⑴检测报告应经检测人员及审核人员、检 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签字人签字, 并加盖重庆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检测专用 章、计量认证标志;多页检测报告应在侧 面骑缝处加盖检测报告骑缝章;检测报告 空白栏加划斜杠或加盖“以下空白”章屏 蔽;实施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应加盖 “见证取样”章;检测报告应注明取样人 员和见证人员的指定单位及姓名。
⑹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质量负责 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⑺所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 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检测 人员岗位证书和社会保险凭证
⑻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等
7、资质动态管理
(二)检测人员管理 1、检测人员的上岗资格
检测人员必须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
面的专业知识,经过岗前培训和考核,取 得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检 测工作。
⑵检测报告的检测数据、检测结论、检测 日期的等不得更改。
⑶GB50618的定义
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资质, 对社会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或检测结 论的机构。
3、检测人员
⑴123号文的定义 检测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
检测工作能力的检测从业人员。
⑵GB50618的定义
检测人员是经建设主管部门或 其委托有关机构的考核,从事检测技 术管理和检测操作人员的总称
2、检测争议管理 141号令,第十二条“检测结果利
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
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
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 门备案”。
3、报告管理
3、报告管理 141号令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
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 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 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方可生效,检测报告 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 施工单位归档。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 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二、检测行业管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⑴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141号)
⑵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 ⑶其他
2、标准规范
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 ⑵《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 (JGJ190-2010)
7、建筑节能检测
8、市政道路工程检测 9、市政桥梁工程检测 10、建筑智能检测 11、建筑制品检测 12、建筑机具和安全生产用品 检测
13、建筑工程质量鉴定
2、资质有效期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
年。
不予延期的情形: ⑴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⑵转包检测业务的;
⑶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 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2、岗位证书变更与补办 3、定期考核 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⑵未按有关检测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检 测的;
⑶出具虚假报告的;
⑷违反相关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 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
⑸超出本人岗位证书所核定的检测项 目或参数范围从事检测业务的;
⑹超出所在检测单位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 测业务的;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 有关法律规定
一、概念
1、工程质量检测
⑴141号令的定义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 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 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⑵123号文的定义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 使用功能项目实施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 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实施见证取样检测, 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检测鉴定,并出具检测 报告的活动。
⑺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 构的; ⑻其他不良行为。
(三)检测行为管理
1、检测委托管理 141号令,第十二条“委托方与被委托
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123号文,第二十五条“对涉及结构安全 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 现场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 质量事故鉴定等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质 量纠纷及投诉鉴定检测由举证一方或纠纷 双方共同委托;进入司法程序的鉴定检测 由法院委托,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按要 求签订检测合同或委托单”
⑷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 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⑸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 者鉴定结论的; ⑹达不到资质标准条件的。
3、资质变更
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 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到市 城乡建委办理变更手续。
4、资质增项 5、资质重新核定
检测机构因改制、分定、合并、重
组或其他原因导致其资质条件发生变
化的,应根据变化后实际达到的资质 条件,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6、申请资质应提交的资料 ⑴《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 质申请表》 ⑵工商营业执照 ⑶企业章程、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⑷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 量认证证书
⑸所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主要 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标准、规范目录 清单
⑶《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检测分类标准》(JGJ/T181-2009)
⑷其他
三、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资质管理
1、资质分类 按141号文及123号的规定,检测
机构资质 见证取样检测资质
专项检测资质
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2、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4、钢结构工程检测 5、建筑门窗检测 6、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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