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即指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未来可能出现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合同是否解除的附款。因此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首先必须是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将来也许会发生,也许不会发生。

《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在合同生效履行期间,如果符合了当事人之前约定的情形,那么此时就可以解除合同,这属于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是不太一样的。但不管是哪种方式下的解除其实都是要满足了规定的条件,那么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都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附款,意为附加的条款,其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的意思表示,而是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内容的一部。”

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即指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未来可能出现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合同是否解除的附款。因此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首先必须是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将来也许会发生,也许不会发生。

二、如何约定解除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约定解除亦属于合同解除的一种,所以,造成合同解除的原因,也仍然体现出致使合同解除的共同的特点,即其原因可分为不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和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来讲,是为了实现订立合同时所要追求的预期利益,双方当事人均希望通过合同的形式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以此来保护自己,并约束对方,以最终达到正确、及时地履行合同的目的。所以,合同中所约定的“事由”大部分是由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造成。

不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所造成的“事由”,虽然也可作为解除合同的“约定”而写入合同,但因该种情况大都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有关,且由于该种情况本身的“不可预测”性,所以,在审判实践中,此种约定并不多见。同时,合同的约定解除从时间上看,也与其它两种解除形式相类似,即都是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

完毕之时。因合同一旦履行完毕,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即归于消灭,此时无论出现何种情况,均无法造成合同的被解除。

另外,它也与法定解除的情况一样,当事人所获得的是“解除合同的权利”,而非合同的直接解除。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的区别在于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起因不同,前者为法定事由的出现,后者为约定事由的出现;约定解除的“解除事由”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因此其比“法定解除”的事由要广泛的多。

在当事人通过约定来解除合同的时候,此时会有一定的限制,与法定解除合同相比自然就没有那么的好。当然,合同解除了之后,如果是因为其中一方违约导致的话,则此时守约方也是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

有限合伙协议_无限售条件设置

AAA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本合伙协议(下称“本协议”)由BBB(作为“普通合伙人”)与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明并签署本协议之“有限合伙人”共同订立。 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称为“各方”。 鉴于各方均有意按照本协议所定条款及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各方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释义 1.1定义 在本协议里,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 1.1.1本协议,指《AAA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其经适当程序通过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版本。 1.1.2《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1.3有限合伙,指本协议各方根据《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1.1.4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1.5关联人,指对于任何人而言,包括受该等人士控制的人、控制该等人士的人以及与该等人士共同受同一人控制的人。此处的“控制”是指一方支配另一方主要商业行为或个人活动的权力,这种权力的形成可以是基于投票权以及其他通常认为有支配力的关系。 1.1.6合伙企业投资日,指合伙企业资金对外投资支付日。 1.1.7管理费,指作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提供合伙事务执行及投资管理服务的对价,而由有限合伙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报酬。 1.1.8有限合伙费用,指由有限合伙自身承担的开支。 1.1.9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签署本协议对有限合伙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的BBB。 1.1.10 有限合伙人,指签署本协议并依据本协议认缴有限合伙出资且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除BBB之外的其他合伙人,以及通过受让有限合伙权益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 1.1.11合伙人,除非另有说明,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1.1.12承诺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在本协议中承诺向有限合伙缴付的现金金额。 1.1.13承诺出资总额,指全体合伙人在本协议中承诺向有限合伙缴付的现金总金额。 1.1.14实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有限合伙缴付的现金金额。 1.1.15实缴出资总额,指全体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有限合伙缴付的现金总金额。 1.1.16有限合伙权益,指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有限合伙中享有的权益:对有限合伙人而言,是指其基于实缴出资额而在有限合伙中享有的财产份额,包括依法通过分配有限合伙剩余财产或其它合法方式收回投资成本及取得收益分配的权利;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指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及管理权以及基于本协议约定取得收益分成的权利。 1.1.17托管协议,指有限合伙与本协议确定的中资商业银行就有限合伙的资金托管事宜订立的协议。 1.1.18项目投资,指有限合伙进行投资方式,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他性质的投资。 1.1.19投资项目公司,指有限合伙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其债权的公司。 1.1.20被动投资,指以存放银行、认购新股、购买国债、货币市场基金的方式进行的投资。 1.1.21投资项目退出,指有限合伙进行项目投资后,将投资形成/持有的资产如股权或者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依照法律、法规或投资合同的规定予以卖出,退出投资项目,收回投资成本和实现投资收益的行为。

合同协议书解除条件及法律后果修订版

合同协议书解除条件及 法律后果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一、附条件合同 1.附条件合同的概念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是否生效的合同。《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条件的概念及其要件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合同的效力的附款。 要件: ①条件是合同的附款。条件是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协定的,但对 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②条件是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合同成立时并不当然的具有效力,当条件成就时, 合同生效;条件不成就,合同不生效。 ③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为内容的附款。条件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 事实,但不一定会发生。而如果确定会发生,那么就是附期限的合同了。 3.附条件合同的分类 ①以条件的作用是限制还是消灭合同效力的发生为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延缓条件 合同与解除条件合同。 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才开始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②以条件的事实发生或者不发生为法律行为生效的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肯定条件 合同与否定条件合同。 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 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③以条件的成就是否取决于当事人意思为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附随意条件合同、 附偶成条件合同与附混合条件合同。 随意条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意思决定合同所附条件是否成就的条件,即合同的条件成就与否完全取决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

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完整篇.doc

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一、法定解除权产生的情形 ; ;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已经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形,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使一方当事人付出代价或遭受重大损失,因此规定这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经过解除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使合同向将来终止法律效力或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其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换言之,法律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享有法定的解除权,通过行使解除权,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是不同的,其区别在于法定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一方当事人享有仅凭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当事人双方间现成的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约定解除则是通过双方协商或事先约定解除的条件,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69条、94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符合这几种情形的,当事人即可行使法定的解除权。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 (一)因不可抗力产生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第1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合同存在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应该解除,并非一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就产生法定解除权,如果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程度不严重,没有影响到合同

目的的实现时,就不能解除。这个法定解除条件实际上是在出现不可抗力以后,对合同解除作出了限定的条件,只有在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时才能解除,而不是只要出现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 ; (二)因预期违约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实际是对明示和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定,在一方当事人明确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非违约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选择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合同对双方不再有约束力。规定这项制度的目的是让预期违约的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以解除合同的方式,尽快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 (三)因迟延履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4项的前半部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两种情况下的迟延履行,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未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对方订立合同目的落空,没有继续履行的意义,这种情形可不经过催告程序。这两种情况其实质都是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均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合伙协议纠纷的解除依据和方法

合伙协议纠纷的解除依据和方法 热门城市:厦门律师六安律师九原区律师三明律师惠州律师土默特右旗律师泉州律师海勃湾区律师固阳县律师 合伙协议纠纷的解除依据和方法 1、法律依据(民通意见)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有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2、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动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3、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按照规定债务承担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 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4、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 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5、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 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 6、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 7、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所附条件成就时劳动合同解除.

所附条件成就时劳动合同解除 【正文】 [案情] 齐某为某装备公司职工,1997年3月,齐某与某装备公司签订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并担任销售科副科长职务。2001年1月,装备公司免去齐某销售科副科长的职务。次日,齐某致函装备公司称:自己的工作能力不强,请求公司允许调离本公司,手续可随时办理。同时未再到该公司上班。2001年2月,装备公司向齐某下发通知,要求其于2月28日前将所居住的装备公司宿舍退还,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月23日,齐某向装备公司递交了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商调函一份。同月27日,齐某以本人于2月26日发现患晚期肝癌为由,向装备公司表示目前不宜调离,装备公司未予答复,并于3月中旬将齐某的档案转至其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齐某的工资发至2001年1月。 2001年5月,齐某以装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理为由,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齐某的申诉请求。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装备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按标准为齐某报销医药费,并支付相关工资。装备公司则认为,齐某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变更内容一栏中有“本人申请调离解除劳动合同”的字样,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自此就已解除,因此不同意齐某的诉讼请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装备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某手术器械厂全员劳动合同书》,该合同的《附件2》为劳动合同变更书,其中有装备公司工作人员所写“2001年1月14日,本人申请调离解除劳动合同”的字样。装备公司未将该合同的文本交齐某收存。齐某对解除劳动合同一节不予认可。 [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装备公司在齐某提出调离时,要求齐某于2001年2月28日前将房屋退还,是一种附条件的同意齐某调离的行为,此时齐某与装备公司之间的调离协议尚未达成。装备公司与齐某签订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将劳动合同文本交齐某,因此存在装备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添加内容的可能性。该公司不能

撤伙协议书

撤伙协议书 乙方: 甲乙双方于2011年4月28日签订《合伙企业合作协议》,现因该协议与政策和 法律有冲突,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达成撤伙协议,其内容如下; 一、双方一致同意现有财产谁投资归谁所有(依照交接清单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二、甲方除可拆除迁移物资设备外,在现场建盖有部分房产,打有深水井,预制很多基础价值200余万元,由于无法迁移,经协商移交给乙方作为补偿。 三、其他约定: 四、协议签定后,乙方同意甲方拆移所有属于甲方的设备。在甲方运走物资 设备时,乙方应保证不能出现人为阻拦的现象发生,否则,由乙方出面解决,如果影响迁移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此协议签订后,原签订的《合伙企业合作协议》同时废除,散伙后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定时间:2011年12月8日 1 甲方:篇二:撤资协议 撤资协议书 同立退伙契约人简称甲方 同立退伙契约人等简称乙方 兹就双方于年月经订立合伙契约所合伙经营,因合伙人意欲他迁令图事业。声明退伙并经其他全体合伙人同意议定撤资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退伙双方合伙经营的兹经甲乙双方协议同意以2013年2月日甲方撤资而脱离合作关系事实。 第二条:自甲方退伙后即自2013年2月日起,由乙方所有,该日后运营盈亏、赋税、债务、债权及一切经营事务与甲方无关。 第三条:合伙期间内一切运营费用由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四条:合伙截止2013年2月日为止收支决算经甲乙双方会算完毕,甲乙双方均确认两方之间就合伙决算无互欠债务,日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有任何主张或请求,双方确诺绝无异议。 第五条:甲方撤资回款具体金额为:。 第六条:本契约一式四份,退伙人各执一份为凭。 备注:附件表一、表二 退伙人(甲方):退伙人(乙方):住址:住址: 身份证: 身份证: 签名或盖章:签名或盖章:篇三:·烟草证转户:合伙协议-撤伙协议 合伙协议 合伙人:谭文琼,身份证号码:512323************(以下简称甲方)合伙人:李真兰,身份证号码:512323************(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合伙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共同出资5万元(各出50%)用来办一个副食经营部。

论合同解除的条件及其效力

论合同解除的条件及其效力 发表时间:2013-04-09T14:40:45.310Z 来源:《教育学文摘》2013年3月总第77期供稿作者:◆贾梅清曲明娜[导读] 依解除权的不同,合同解除的条件相应地分为法定解除条件与约定解除条件。 ◆贾梅清曲明娜山东省潍坊科技学院262700 摘要: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志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是合同法重要的制度。对合同解除的条件因解除权产生的原因的不同而不同,从而导致的法律效果也不相同。 关键词:合同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效力 作为当事人自己意志表示的结果,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就要受到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约束。由于各种原因当合同履行不能或合同目的不能达到时,为避免当事人的损失,法律便为当事人创设出一种权利,即解除权,从而使当事人摆脱原有合同的约束力。 一、合同解除的条件 依解除权的不同,合同解除的条件相应地分为法定解除条件与约定解除条件。法定解除条件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条件,分为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约定解除条件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况。 1.约定解除条件 约定解除由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因而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形而各自约定,法律没有,也无必要给予统一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不同,差异表现在:(1)适用范围不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解除条件原则上可以附加于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行为;约定解除条件只适用于合同行为。(2)条件成就后是否当然产生解除效力不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解除条件,目的是为了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满足当事人的特定需要,为此当事人以意思表示对民事法律行为加上附属条款。当解除条件成就时,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且自动失效,无须当事人再作任何意思表示;而约定解除条件不是合同的附属条款,约定解除条件成就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当事人必须行使解除权才能使合同关系消灭。我国《合同法》在第96条规定:当事人依照约定解除条件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3)条件成熟的效力不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除条件成熟时,该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向将来失去效力;约定解除条件成熟,合同既可能向将来发生效力,也可能溯及到合同成立之初。 2.法定解除条件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为法定解除的一般条件,基于单个合同都可能有自己的独特之处,法定解除的特殊要件会因合同的不同而不同。如《合同法》第233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效力 1.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合同解除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使原有合同关系消灭。但合同解除后对于合同存续期间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具有溯及力而有所争论。大陆法系认为,合同解除对于非连续性合同具有溯及力,而对于连续性合同不具有溯及力。我国对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上,一般主张应区别连续性合同与非连续性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是否请求。如果说当事人要求恢复原状,则该解除具有溯及力。二是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如果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与合同性质能够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2.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 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有的规定合同解除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并存;有的规定合同解除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可以并存;有的规定合同解除与合同消灭的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也有不同的观点。合同的解除一般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违约所产生的,在一方违约,非违约方的损害如何在合理的范围内得到补偿。合同的解除是使当事人的利益状态恢复到缔约前的状态,而可得利益是在合同得到完全履行后才有可能产生。因而,合同的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不应该包括履行利益即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应得的利益的赔偿。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房绍坤王轶著《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002年版。 [2]参见李永军著《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4]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10月第二版。

约定合同解除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约定合同解除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约定解除权合同与附解除条件合同 约定解除权合同与附解除条件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确立了附解除条件合同制度,该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确立了约定解除权合同制度。这两项制度从效果上看有一定的共性,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解除条件成就时其效力归于消灭,而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在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后合同效力亦归于消灭。可能正是由于二者存在着一些共性,有人将其联系起来,认为约定解除权合同中所约定的解除“条件”亦应与附解除条件合同中所附解除“条件”的含义相同,即所谓解除“条件”也必须是将来的不确定的事实,如果当事人所约定的解除“条件”是现在或过去的事实,则不能产生解除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未能正确区分附解除条件合同与约定解除权合同,值得商榷。 一、约定解除权合同与附解除条件合同的根本区别 其一,在合同中附解除条件,是当事人以意思表示限制合同的效力,当解除条件成就时,无须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 “解除权”,该合同即自动且当然地失效;而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在当事人所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并不当然且自动地失效,解除条件的成就只不过是 赋予一方当事人以解除权,只有当该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才 能使合同实际解除。其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一般是向将来失去效力,而合同因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失效时,既有向将来失效的,也有溯及既往失效的。 二、约定解除权合同中的解除“条件”不应限定为将来不确定的

合同范本之施工合同终止的条件

施工合同终止的条件 【篇一:施工合同终止法律问题】 施工合同终止法律问题 来源:作者:日期:2009-12-02 我来说两句(0条) 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都应信守承诺,认真履行合同,否则,有一方中途违约,致使合同终止,将会给双方带来较大经济损失,而合同终止后遗留问题的处理,与其他合同相比较则更为麻烦,笔者结合自己办案实际,对这一问题做初步探索。 一、施工合同终止的原因 (一)承包方主体资格不当,造成合同无法履行。 (二)工程状况复杂,施工方无能力继续施工。 这种状况大多发生于地基隐蔽工程,由于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出现了双方无法预料的情况发生。如某建筑公司在承接了旬阳某大厦的施工任务后,在挖地基时,发现建筑段地下水位有流沙层,且建筑物距河床太近,与河水相贯通,会出现大量漏水,而原定的人工挖沙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只好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具备桩基施工资质的专业单位另行施工。 (三)发包方原因致使合同终止。 发包方使合同终止的原因大多都是不能按进度支付工程款。一般来说,这一情况发生较少,大凡搞工程建设,都做好了资金的充分准备,个别推后支付工程款的个案,只要双方讲明情况,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大多问题都会协调解决,但双方发生严重分歧后,也将使合同终止履行。 二、造成的后果 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中途停工后相当严重的法律后果。 (一)机械设备闲置,施工人员闲置,窝工损失等。有的仅此一项,就造成了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 (二)工程延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而工期延误后预期利益损失,则更是无法估量。 (三)工程量核算十分棘手。 由于是非正常原因停止施工,双方措手不及,但又要对前期工程量进行审核,争议较多,一时难以平息,使双方陷入马拉松式的谈判和诉讼中。 (四)影响社会稳定,甚至诱发刑事案件。

《论合同解除制度》word版

论合同解除制度 肖少启 (韶关学院法学院,广东韶关512005) 摘要:我国现行合同法把协议解除与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并立为合同终止的基本类型,造成了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在立法上的包涵,使得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在逻辑上出现了矛盾。进而言之,合同解除制度给理论界与实务部门提出了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国外对合同解除制度内涵作了不同规定,大陆法系狭义的合同解除制度不包括协议解除,而英美法系对合同解除制度存在两种解释,即与合同终止相对待或与大陆法系的合同解除相同。我国应将协议解除合同与合同解除制度区别开,构建以稳定合同关系、保障合同权威性为基础,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及其基本原则的合同解除制度。 关键词:合同解除;协议解除;法定解除;溯及力 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然而在经济生活中,由于主客观情况总是经常变化且难以预测的,合同解除也就成为经济生活中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合同其他制度,如合同无效、合同变更、合同担保等互相配合,共同构成合同法的完整体系。合同解除制度是用以协调“契约必须信守原则”与维护公平正义所需的特殊例外的一种手段,其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补救措施,且事关合同纽带作用的发挥以及人们对合同的信赖程度,起着规范合同解除行为、保护合同权益、稳定经济秩序的作用,各国合同立法均对合同解除予以高度重视。然而,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制度的相关规定不近人意,特别是合同解除制度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极不协调,造成了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在立法上的包涵,并使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在逻辑上出现矛盾。所以,有必要从理论上对该制度予以廓清。本文将就合同解除制度的相关问题略陈管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我国现行合同解除制度的概念及其结构 合同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1]。毋庸质疑,合同解除制度的适用前提是合同解除标的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其结果是导致合同关系的终止。合同解除制度作为合同制度的一部分,要符合“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合同立法目的,内容上应包括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的程序、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从而保证与合同制度的整体协调统一。 我国将合同解除规定在《合同法》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由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及第九十七条规定,可见其在体系上,导致合同解除这一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包括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当事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合同、违约解除此四大类型,即将我国的合同解除制度分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然我们应该在着眼于法的系统化的同时,更注重法的内在意旨和外在法律后果上的逻辑、结构的协调、统一。[2]在此,要正确把握合同解除制度,必须了解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之间的差异。

附停止条件的动产赠与合同(官方版)

编号:QJ-HT-0593 附停止条件的动产赠与合同 (官方版) Both parties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as agreed in the contract 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ithin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附停止条件的动产赠与合同(官方版)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赠与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____________,自愿赠与乙方____________,并就具体赠与事宜与乙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赠与标的物 甲方欲赠与乙方的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与生效的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第三条甲方的履约期限 甲方应于乙方成就第二条约定的条件之______日起内向乙方交付第一条所陈述之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同的解除 若甲方于乙方成就第二条所陈述条件之前死亡,则本合同自动解除。 第五条乙方不得为了获取甲方所赠__________________而采用不正当手段促成条件成就,否则视为条件未成就,甲方不负赠与义务。 第六条若乙方有前述不正当行为,甲方将撤销本合同。 第七条违约责任 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____________给乙方,则乙方可限期甲方交付,逾期仍不交付的,乙方有权请求甲方交付相当于__________________价值的货币。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6个法律要点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6个法律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明显增多。本期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大家系统讲一讲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防控。 1.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关系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2.合同解除的种类 (一)约定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约定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情况。 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从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协议解除是在合同成立以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因此又称为事后解除。

例如:A与B约定双方合作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首付款双方各出资50%,贷款双方各承担50%。交房后A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B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后A与B协商解除合同,B返还A已支付款项八万元。此种情况即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例如:冯某与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冯某承包某村委会大棚一个,村委会不能及时提供大棚或所提供的大棚不符合使用条件,严重影响冯某正常使用的,冯某有权解除合同。后村委会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大棚,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承包合同。村委会逾期交付大棚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冯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此种情况冯某享有约定解除权。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其特点在于,法律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在该情况发生时通过行使解除权导致合同解除。在法定解除权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法定解除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解除合伙协议书

解除合伙协议书 ★以下是我们为大家整理的解除合伙协议书文章,供大家参考! 合同范本 租房合同 劳动合同 租赁合同 劳务合同 用工合同 购销合同 装修合同 甲方:***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 *** 身份证号码:----------------------------- ----------------------------- 一、甲方与乙方原于2007年7月9日签订的就网吧企业管理业务的合作协议,现因甲方单方违约违反合作协议中的第六条将***网络中心百分之五十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使双方无法继续合作。 二、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该合同于2007年12月20日予以解除。因解除协议甲方需返还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万元人民币整。现因甲方无能力偿还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万元人民币,现用甲方个人在***网络中心持用的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作抵押。 三、在此同时甲方需保证所抵押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网络中心”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需保证所抵押给乙方的股份,在此协议之前与协议签定之后甲方不得在以任何形式抵押与转让、质押或担保给第三方,并免遭任何第三方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在协议期间甲方不能以任何形式毁约和转让股份,如有违约就必须即日偿还乙方所投入的合作资金*万元人民币和赔偿经济损失*万元人民币。 五、甲方需在2007年12月20日起至2008年6月20日止一次付清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万元人民币整。 六、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盖章)乙方:(签名盖章) 年月日

单方解除合同条件及生效

单方解除合同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又称协议解除,即当事人双方订立协议,意在消灭有效合同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在这种情形中,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消灭。而单方解除则包括单方约定解除和单方法定解除。单方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某种解除情形,当这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灭,不必征得对方同意。单方法定解除是指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当某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行使解除权,以达到消灭合同的目的。关于单方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有较详细的规定。 一、一般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五种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解除权,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须具备以下条件:发生方有证明责任,证明不可抗力已发生;及时通知了对方;不可抗力并非发生在迟延履行时。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合同的解除要求发生在履行期届满之前,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这里强调的是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和非违约方必须作过催告,而违约方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履行,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项规定中迟延履行的债务,未必是主要债务,但违约的程度要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 以上四项中1、2、4项要求已构成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非违约方不须经催告即可解除合同,而第3项则要求必须经过催告。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当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了合同解除权之后,也相应地获得了其他法律权利。需注意的是因违约发生的解除权,非违约方一方面可以要求解

合同解除练习题范文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单项选择 1、按照合同,当事人下列选项中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是() A、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次要债务 B、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次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D、当事人一方不适当履行债务 2、甲商场与生产月饼的乙公司在中秋节前签订了月饼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在中秋节之前应当向甲商场交付100箱月饼,甲商场货到付款。由于市场对月饼的需求量极大,乙公司生产的月饼一直供不应求,所以未对甲商场供货。中秋节过后两天,乙公司向甲商场运送了100箱月饼,并要求甲商场按照合同约定立即付款。甲商场当场表示解除合同,并拒绝签收货物与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0 A、甲商场的行为不合法,因为乙公司只是迟延履行罢了 B、甲商场的行为合法,因为其行使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C、甲商场的行为合法,因为乙公司履行迟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D、甲商场的行为不合法,因为乙公司虽然迟延履行,但甲商场并未依法进行催告 3、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的是() A、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甲变更为乙 B、当事人甲公司在合同订立后分立 C、老王买老张收藏的字画,合同订立后突发大火,字画被烧毁 D、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一方发现对方当事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4、甲与乙签订合同,购买乙饲养的一头怀崽的母牛,但由于山洪爆发,母牛被水冲走,那么() A只有甲享有合同解除权 B 只有乙享有合同解除权 C、甲乙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D、解除权人应当起诉,请求解除合同 5、在合同生效之后,甲公司迟迟未履行只要债务,在乙公司数次催告后,甲公司仍未履行,给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那么() A、乙公司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得解除合同 B、乙公司只能解除合同,而不得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乙公司只能在解除合同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之中任选一个 D、乙公司既可以解除合同,又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6、合同解除引起的法律效力是() A、合同溯及既往的归于消灭 B、合同面向将来继续有效 C、尚未履行的应继续履行 D、尚未履行的应停止履行 7、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解除合同。 A、可直接解除合同 B、只能通过人民法院 C、经催告后 D、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8、下列合同解除后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的是() A、租赁合同 B、委托合同 C、买卖合同 D、服务合同 9、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 A、有溯及力B。无溯及力C、具体情况具体分析D、由法院裁决有无溯及力 10、合同解除,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A、丧失 B、不受影响 C、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D、附条件的消灭

合同条款-解除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规定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违约金条款 目录 特征 1. 合法性 2. 明确性 3. 震慑性 设计 1. 适用条件 2. 违约金额度 违约金条款的适用 违约金条款范文 特征 1. 合法性 2. 明确性 3. 震慑性 设计 1. 适用条件

解除合伙协议书

解除合伙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码: 个体工商户登记号: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与乙方于年月共同于投资开办一家洗车店(原址位于:后迁至),以甲方的名义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时商定由甲方占 %股份乙方占 % 股份。 一、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前就洗车店债权债务以及合伙期间盈亏情况进行了账目核对,并形成了对账手续(详见甲、乙双方核对的数据),依据对帐的状况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结清相应款项。 二、因甲方准备退出洗车店的合伙经营,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解除合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自已所有的洗车店所占 %股份全部转让给乙方,为此乙方需在20 年月日起至20 年月日止向甲方一次付清元人民币整作为股份转让价款。自本协议签订后,洗车店由乙方自主经营。 三、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办理洗车店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并协助乙方办理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手续。 四、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盖章)乙方:(签名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1、个体工商户如果不属于家庭成员变更经营者的,那就只能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由新业主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 2、对于洗车店的财物双方进行清点并造册,并清理合伙经营期间的帐目,由双方进行签字确认。 3、在签订这个解除合伙协议书后,由你们将钱支付给合伙人后,应当由合伙人出具收条,在收条上注明是洗车店合伙股份转让款。 4、只有购买了合伙人的股份后并办理重新工商登记,洗车店才能和前合伙人完全脱离关系。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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