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道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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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儿童道徳的发展

第一节儿童道徳认知的发展

道徳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

道徳品质,又称品徳,是一个人依据社会的道徳规范和行为准则在行动时表现出来的一些经 常的、稳固的特性。

品德发展是儿童社会化的核心内容。

品徳成分:道徳认知、道徳情感和逍徳行为

一、皮亚杰的逍徳认知发展理论

皮亚杰采用临床谈话法第一个系统研究儿童逍徳认知问题。

1. 皮亚杰的研究方法

他着重从

(1) 儿童对规则的理解和使用:

(2) 对撒谎和说貞•话的认识;

(3) 对权威的认识

等方面,揭示了儿童道徳的开端和发展规律。

(1)研究儿童对游戏规则的意识和执行的发展情况 研究4-12. 13

岁玩弹子游戏 对规则认识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1) 研究儿童对游戏规则的意识和执行的发展情况

玩弹子游戏规则执行情况

第一阶段:单纯的个人运动规则阶段

第二阶段:从以自我为中心向大年龄儿童模仿的阶段

第三阶段:初期协作阶段(常不遵守规则,争吵

第四阶段:规则确立化阶段(要求严格遵守规则

(2) 研究儿童有关过失和说谎的

道德判断的发展

间接故事法一对偶故事

6、7岁效果论

11. 12岁动机论

(3)关于儿童公正观念的研究

7岁一服从

10岁一一公正

13岁一一公道

2. 皮亚杰儿童道徳认识发展阶段

皮亚杰认为儿童的道德认识是从他律道徳向自律道徳转化的过程。

他将儿童道徳认知发展分为三个阶段:

前道徳判断阶段(岁〉

他律逍徳或道徳实在论阶段(5-10岁) 规则还不是有遵守义务的运动规则 以

片而尊重为基础的强制性规则 规则成

为彼此同意的合理的规则

自律道徳或道徳相对论阶段(9・M岁)前道徳阶段(岁)

年幼的儿童对引起事情的原因只有朦胧的认识,他们的行为直接受行为的结果所支配,因而这个年龄阶段的儿童既不是道徳的,也不是非道徳的。(道徳认知不守恒

集中于自我时期(岁)

集中于客体永久性时期(2-7岁)

他律道徳或道德实在论阶段(5-10岁)

(1)认为规则是万能的、绝对不变的,不理解这些规则是人们自己创造的

(2)在评左行为是非时,总是抱着极端的态度,或考是好的,否则是坏的,还以为别人也这样看

(3)判断行为的好坏完全根据行为后果大小,而不是根据主观动机

(4)儿童把惩罚看作是天意,赞成严厉的惩罚

(5)单方而尊重权威,有一种遵守成人标准和服从成人规则的义务感

自律道徳或道徳主观主义阶段(9-11岁)

(1)认为规则是经过协商制立的,可以怀疑,可以改变。

(2)判断行为时,不只考虑行为后果,还考虑动机

(3)与权威和同伴处于相互尊重的关系,能较高地评价自己的观点和能力,并能较现实地判断别人

(4)能把自己置于別人的位置,判断不再绝对化,看到可能存在的几种观点

(5)惩罚较温和、贴切,带有补偿性,以帮助错误者认识和改正。

皮亚杰用对偶故事法研究儿童对说谎、过失的认识和判断,结果发现,6-7岁儿童一般根据主人公在客观上的后果(比如打碎杯子的数量多少,说谎与真实情况的相差程度)作出判断。

而年龄大的儿童则能注意行为的动机和意图。

幼儿早期的逍徳认知发展正处于第二个阶段,是自身之外的价值标准所支配的,因而具有从他性和情境性的特点。

幼儿晚期开始向自律阶段转化,但真正达到自律道徳或逍徳相对论阶段则是在儿童入学以后。

皮亚杰认为儿童的道徳认知发展与儿童的认知能力发展是相应和平行的。幼儿道徳的他律性就是幼儿认知的自我中心和实在论的反映。

3.道徳判断转化的因素

低年龄儿童的逍徳不成熟主要原因:

(1)认识上的局限性:自我中心和实在论

(2)对权威的服从

儿童要获得道徳认知的发展,

(1)必须克服自我中心和实在论,理解到别人和自己有不同的自我概念。一同伴交往

(2)成人改变传统权威地位,与儿童平等相处

对皮亚杰道徳认知理论的评价

效果论——动机论客观责任一主观责任从受外部权威的控制一一受内部道徳原则支配

他律一自律

道徳实在论一道徳的主观主义

二、科尔怕格道徳发展阶段理论

科尔伯格采用两难故事法提出了道徳发展的”三水平六阶段学说”。

(1)前习俗水平:按行动结果判断是非

阶段一,惩罚与服从左向:

阶段二,天真的享乐主义。

科尔伯格道德发展阶段理论⑵习俗水平:

阶段三,好孩子定向:

阶段四,维护社会秩序逍徳。⑶后习俗水平:

阶段五,社会契约道徳定向:

阶段六,普遍伦理原则。第二节儿童道德行为的发展

一、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 [.三位一体的交互决是论2.替代强化

3.观察和模仿

二、儿童的攻击性行为

1.攻击性行为(侵犯行为)

是针对他人的敌视、伤害或破坏性行为。可以是身体的侵犯、言语的攻击,也可以是对別人权利的侵犯。

Hartup (1974)将侵犯行为区分为工具性侵犯和敌意性侵犯。

工具性侵犯指向渴望得到的东西(如财物或权力),以伤害他人作为达到非侵犯性目的的手段敌意性侵犯以人为立向,旨在伤害他人(身体、感情和自尊等),如报复、支配等

(1)侵犯行为理论

精神分析理论:人生来具有死亡本能,追求生命终止。从事^1~种無力和破坏性活动是敌意的、攻击性冲动产生的根源。有时也指向内部,如自我惩罚、自残、甚至自杀。

生态学理论:人有基本侵犯本能。洛伦兹(1966)所有本能都是进化的产物,它保证了物种的生存和繁衍。侵犯本能是进化的结果。动物靠支配等级制的形成减少同类的攻击行为,在动物本种族内大多是“仪式化的搏斗”,姝死搏斗只是在维护社会等级地位,保护领地和争夺资源中才会出现而人与动物不同,出生不久,个体的侵犯倾向就会受到人的社会经验的影响。除了成人的监控之外,儿童也开始内化成人的社会规范,控制自己的侵犯本能新行为主义:侵犯行为是挫折的结果,认为挫折总是导致侵犯行为。因为攻击可以减轻挫折的痛苦:被攻击者发出的痛苦信号成为二级强化物

社会信息加工理论:强调认知在侵犯行为中作用,认为一个人对挫折、生气或明显的挑衅的反应并不过多依赖于实际呈现的社会线索,而是取决于他怎样认识和解释这一信息。由于儿童过去的经验和信息加工技能不同,因而在侵犯行为上有很大的个体差异。实验支持(Dodgy, 1980):如高侵犯性儿童经常挑起大量战斗,同时也是被攻击目标,他的社会信息加工偏见是“同伴对我带有敌意”。当他体验到模棱两可的伤害时,往往高估对方的敌意,而可能采取报复行为。

(2)侵犯行为的发展

儿童2岁左右产生物主意识,有了占有感,常因玩具被抢或抢不到时沮丧、哭泣。

古德依娜芙(Goodenogh, 1931, 1975)请45名母亲观察记录儿童的侵犯行为,发现

12-24个月儿童的侵犯行为不指向任何特殊的人

为一特殊目的指向特殊的人的真正的侵犯行为出现在4岁左右,20%的儿童的侵犯行为指向引起他不愉快的人。

哈特普{Hartup. 1974)的研究表明,3〜6岁幼儿的侵犯行为随年龄增长,身体攻击4岁时达到顶点;对受到进攻或生气的报复倾向,3岁时有明显增加;进攻的挑起考和侵犯形式也随年龄变化,身体攻击减少,言语攻击增多,以争夺玩具为主转向人身攻击,如取笑、奚落、叫绰号等。

为什么5岁以后侵犯行为开始减少

一是父母与教师不容许侵犯行为,而鼓励合作与分享等;二是儿童从自身经验中懂得,协商、谈判是达到同样目的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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