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三、经济法有哪些具体的调整对象(一)观点的评述在前文所列的经济法诸学说中,关于经济法具体调整对象的划分是各不相同的。
80年代的“大经济法”时代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涵括了纵向、横向、内部性三大关系,由于其恰当反映了当时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的经济现实而风靡一时。
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提出与建立,国家经济职能逐步还原与回归,以上观点逐步丧失了实践土壤而退出历史舞台。
经过反思,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重新进行了界定,提出了表述各异的观点,在摆脱了大经济法阴影之后的这些经济法学说,其观点基本是相近或相容的,故不宜用“论争”形容之,本小节仅以“观点的评述”为题。
关于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较为流行的学说有以下几种:1.经济协调关系说。
该说将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分为:(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
(注: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2页。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具体有:(1)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包括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及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2)市场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关系。
(注: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
具体分为:(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2)市场运行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
(注: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4.社会公共性说。
具体包括:(1)市场管理关系;(2)宏观经济管理关系;(3)对外经济管理关系。
(注: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36~42页。
)5.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
具体包括:(1)市场规制关系;(2)国家投资经营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
(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国际经济法简答
第一章1.简述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和跨国投资、国际融资、国际税收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投资;国际金融,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税收等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及国际争议解决问题;2.简述国际经济法广义说和狭义说的区别广义说:法律地位与国际公法并列,不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法律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法人和自然人;法律渊源是公约条约、公法性质的惯例、国际商法、商务惯例和各国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代表人物是美国杰赛普、洛文费尔德、樱井雅夫狭义说:法律地位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法律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法律渊源是公约条约和公法性质的惯例;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施瓦增伯格、金泽良雄、卡罗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国际经济法:法律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法律关系是跨国经济关系;调整方式是直接规定权利义务;法律渊源是国际公约、条约、国际商务惯例、国内法国际私法:法律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法律关系是跨国的人身关系和经济关系;调整方式是间接调整通过确定准据法;法律渊源是各国国内法、条约很少5.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有哪些国际经济法: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法律关系与经济有关;法律渊源是国际公约、条约、国际私人商务惯例国际公法: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法律关系无直接经济因素;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公约3.为什么国际经济法是交叉性、综合性的学科6.简述国际经济法的体系7.国际私人商务惯例的特点有哪些第二章简答1.简述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2.国际经济法有哪些基本原则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名词解释条款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301条内容: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认外国的某些立法或政策措施,违反了该国与美国签订的贸易协定,或虽未违反有关协定,但却被美国单方认定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以致损害或限制了美国的商业利益,美国贸易代表便有权不顾国内其他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准则作何规定,竟自依照301条款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凭借美国立法或政策措施,消除其对美国商业造成的损害或限制,或提供能令美国满意的赔偿;条款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201条内容:如果美国确认从外国进口的某项产品,其数量增长到足以对美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使其面临严重的威胁,则美国总统有权采取一切适当和可靠的措施,包括在一定时期内对该有关产加征额外关税或限制进口数量,借以帮助和促进美国国内产业针对进口产品,开展竞争;6.有约必守原则第三章名词解释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预期违约: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跟单托收信托收据托收押汇承兑交单付款交单问答: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2.公约对哪些问题未做出规定3.公约不适用于哪些销售活动4.我国加入公约的时候提出了哪些保留5.根据术语2000,FOB术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什么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6.根据术语2000,CIF术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什么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5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7.根据术语2000,CFR术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什么8.根据术语2000,FCA术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什么9.术语2010对术语2000做了哪些修订1.术语分为两大类2. 由13种变为11种3.删去了4个术语:4.新增了2个术语:5. 取消了“船舷”的概念,6.即适用于国际贸易也适用于国内贸易10.要约应具备哪些条件⑴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⑵内容明确具体⑶表明要约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11.发价失效的情形有哪些⑴要约因拒绝而失效;⑵要约因反要约而失效;⑶要约因过期失效;在实践中,会发生受要约人对已经失效的要约的承诺或对不存在的要约表示承诺,这不能使合同成立;⑷因撤回或撤销而失效12.接受的条件有哪些⑴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力;非受要约人在得知要约的内容后做出承诺不能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⑵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或仅做非实质性变更;⑶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做出;⑷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13.试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14.试述卖方的货物相符的义务质量担保又称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提交的货物除了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公约的要求;1、内容①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②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③在凭样品或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④卖方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用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2、责任终止:风险移转给买方后;3、免除:①在发现或理应发现货物不符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规定了保证期的,在保证期间内通知卖方;否则免除卖方责任;②货物不合格救济的时间限制:潜在缺陷,应在两年内通知,除非规定了更长时限;③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或应知货物不符,卖方可免除④卖方已知不符而未告知买方,则卖方无权免责;15.试述卖方的第三方要求义务⑴所有权担保又称追夺担保⑵不存在买方所不知道的他物权⑶不得侵犯第三者的知识产权17.托收支付的法律关系卖方与托收行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卖方是委托人,银行是代理人,代收行是托收行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委托的再代理人;银行的作用:银行是卖方的收款代理人,托收的信用基础是商业信用;18.信用证支付的基本原则有哪些⑴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依托的结算方式,⑵信用证是自足的文件,奉行独立性原则,⑶信用证是单据买卖的结算方式,遵守抽象性原则20.试述信用证支付的流程21.开证申请人有哪些权利发出开证指示,有权要求修改信用证;检验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如果发现不符有权拒绝付款赎单,收回押金;买方付款前,有权;如果开证行错误的拒收合格单据,有权索赔,追究其责任;22.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关系,如何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23.在哪些情况下人了法院不能做出中止支付的判决或裁定第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24.试述国际支付方式一、汇付二、托收三、信用证四、保理支付保付代理25.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措施主要有哪些1.卖方实际履行 2. 减少价金 3.宣告合同无效 4.损害赔偿28.简述货物买卖合同风险移转的原则1交货时间 2过失划分 3国际惯例优先 4划拨是风险转移的前提29.公约中对风险移转的具体时间有哪些规定1、移转时间:当事人可约定;2、涉及运输承运人、卖方承运人运输,在交给第一承运人时;在指定地点交货时,在指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时;3、不涉及运输卖方营业地:买方接收货物时,或其无理拒收时;卖方营业地外,交货时间已到,而且已知道交其处置时;4、在途货物:从合同订立时起第四章名词解释提单预借提单倒签提单喜马拉雅条款问答:提单的性质提单的分类航空期间推定全损委付仓至仓责任共同海损问答1.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起讫上是怎样规定的2.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归责制度上是怎样规定的3.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限额上是怎样规定的4.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最低限度的责任5.承运人免责情形有哪些6.鹿特丹规则的主要修订第六章GATT1994的最惠国待遇GATT1994的国民待遇第七章倾销保障措施正常价值进口国工业补贴问答:倾销的构成条件如何认定正常价值如何认定进口国工业可忽略不计累积评估累积评估的条件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第八章名词解释独占许可协议排他许可协议普通许可协议问答国际技术许可协议的分类国际技术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有哪些国际金融法1.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2.陈述和保证条款的内容是什么3融资协议的约定事项有哪些4.国际融资协议的担保方式有哪些一、见索即付保证二、备用信用证三、浮动抵押四、意愿书国际税法1.税收管辖权主要有哪些种类一、居民税收管辖权: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三、公民税收管辖权2.税收管辖权冲突的类型主要有哪些1.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2.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3.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3.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1.国际重复征税法律意义的双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以上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同时课税;国际税法上通常所说的国际双重征税就是指国际重复征税;2.国际重叠征税经济意义的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征税对象对同一经济来源的不同纳税人分别课税;有的国家也将其称为国际双层征税;在股份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国际重叠征税:在控股公司与被其控制公司之间的国际重叠征税:4.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哪些免税法扣除法抵免法税收饶让制5.常见的国际逃避税的方式有哪些逃税:1不向本国税务主管部门提供与税收有关的情况;例如,不如实申报应纳税的跨国所得等;2对跨国所得在不同国家作不同分类,如有的划分为自有资产,有的划分为债务;3建立假账目,掩盖真实收入情况;4对成本和费用作不真实扣除;5虚增税收的抵免;避税:1逃离居住国以免支付税款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2转移收入或财产所有权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3跨国联属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进行避税;4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5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国际服务贸易法名词解释1.跨境交付:指一国隔地向另一国提供服务,没有人员、物资流动有资金流动;2.境外消费:指一国人员,运输工具到另一国接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3.商业存在:指一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国设立商业实体,向该国提供服务;4.自然人存在:即一国自然人到外国境内单独或受雇于外国公司机构,向外国提供服务;1.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类型是什么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存在2.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具体承诺义务是什么一市场准入义务二国民待遇义务3.如未在具体承诺表中列明,不允许使用的措施包括哪些1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限制服务产出总值;限制雇佣人员数量;2限制服务提供者的主体类型;3以限制外国资本参与的最高股权或投资总额限制外资的参与;国际投资法问答: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投保人、保险人有哪几种情况投保人:①本国国民②本国公司、合伙或其它社团③外国公司、合伙、社团保险人:依据各国立法与实践,负责实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相应担保机构,其组织形式大体有如下几种类型:①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②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③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险种有哪些主要限于政治风险,即由于东道国政府或其它政治势力的政治行为或措施导致外资损失的风险,而不包括商业风险;政治风险的范围根据各国经济利益和对外关系与对外政策的发展而变化,但通常包括征收险、外汇险也称转移险、战争与内乱险等;3.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投保人应具备哪些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但由在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机构、公民或外国的企业、机构、公民控股的除外;2在香港、澳门、台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金融机构,如果其95%以上的股份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机构控制之下,可由该境内的企业、机构投保; 3其他经批准的企业、社团、机构和自然人;4.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险别有哪些1.货币汇兑险2.征收和类似的措施险3.政府违约险4.战争和内乱险5.其它非商业风险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保人的条件有哪些⑴必须是在经济上合理的投资;⑵必须是具有发展性质的投资;⑶必须是合法的投资;⑷投资必须与东道国宣布的经济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⑸能够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6.CSID行使管辖权的条件㈠关于当事人的资格主体资格的条件㈡当事双方的同意主观要件㈢投资争议的法律性质客体的条件,“管辖范围”。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探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时,我们必须首先理解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和范围。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在干预、管理和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一、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这种关系主要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和计划关系等。
1、财政关系财政关系是指国家在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以及进行财政管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财政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财政法、税收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2、金融关系金融关系是指国家在货币发行、管理、流通等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金融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金融法、证券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3、计划关系计划关系是指国家在进行经济发展规划、经济结构调整等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计划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计划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二、市场规制关系市场规制关系是指国家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等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这种关系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反垄断关系等。
1、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是指国家在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反不正当竞争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2、反垄断关系反垄断关系是指国家在打击垄断行为、促进竞争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反垄断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这两种关系的调整都是为了保障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在实践中,为了更好地调整这些关系,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加强法律实施和监管力度,以提高国家经济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及其重要性在当今社会,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对于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经济法(简答题)
经济法简答题1、简述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p8答: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包括:①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
这里主要指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
②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
,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
③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
④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⑤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P16答:①两者调整范围不同。
有重合,但有基本区别。
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经济法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与一定范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还调整经济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经济关系;民法则不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也不调整经济组织内部关系;经济法也不调整民法中的平等的人身关系。
②主体构成不同。
民法中的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经济法主体体系更为广泛,包括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
民法主体只讲平等性;经济法主体体系是成人一定的必要的层次性的。
③主旨思想不同。
民法是个人权利本位;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
④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
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经济法则同样采取民事手段,但也运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实行综合调整。
3、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P25答: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也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
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有参加者,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务,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4、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和广义特点?P35答:基本特征是:①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简答题
■■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特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即调整国家在管理、协调市场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其调整对象包括四个方面的经济关系。
①市场主体的组织管理关系②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关系。
③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④社会保障关系。
■■试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特别重要的一种经济关系。
所谓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国家在管理、协调市场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特征: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一种意志关系,法律规定和调整的关系,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
其独特的法律特征:①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协调;②经济法律关系具有经济行政性质;③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
■■试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国家管理、协调市场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最活跃的因素;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三要素的核心;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体现了主体之间建立经济法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经济目的。
■■简述经济合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四个要件:①经济法主体须具有合法资格,既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②经济行为的内容须合法遵守国家法律和商业道德,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③意思表示真实经济法主体从事经济行为时,主体的内部意愿与其外部表现应当一致;④经济行为须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获得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
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包括劳动生产、收益、添附、善意取得、没收、遗失物、漂流物得拾得以及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
第二章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本质和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同时,为促进垄断、限制正常的竞争,以 达致根据私人自治无法形成的有效垄断状 态,如联合国内厂商一致对外、为提高产 业竞争力而组建企业集团等而形成的经济 关系,也是经济法暨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是在 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交易中开展并实现 的,主要只需由民商法予以调整即可。作 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竞争关系,是在依法 维护公平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也就是说, 经济法并不是一般地调整市场竞争关系, 此项任务主要是由民商法来承担的。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但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应当将这 种规定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使其不 致妨碍企业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充分自 主经营。譬如企业内部科室和车间厂店设 置、质量和成本管理、职工奖惩等,就应 是企业在一般地不违反企业公司法、标准 化法和劳动法等的前提下,由市场机制激 励而自主、自为之行为,由行政控制而实 施这些行为的企业则必然是被动、无效的 企业。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在计划和产业政 策的制订、实施,国家经济预算及其主导 之投资,税收、金融、物价调节,土地利 用规划,标准化管理等活动中产生的经济 关系;微观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在税收征 管、金融证券监管、贸易管制、价格监督、 技术监督、企业登记管理、交易秩序管理 等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须知,宏观和 微观的划分并不具有法律意义,它们在法 律调整实践中是交织在一起的。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对经济的行政管理虽古已有之,但在经济法和现 代行政法产生之前,这种管理是外在于再生产过 程的单纯的行政,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而在经济 法形成之后,鉴于前述法律部门形成后具有相对 独立性的原理,则除了内在于再生产过程、本质 上属于在社会层面上开展协作劳动的经济管理关 系外,那些虽然外在于再生产过程、但与之紧密 相关的纯粹的经济行政关系,如企业登记管理、 对交易场所的管理等,也自然而然被经济法所吸 收,纳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之中。
经济法简答
1、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定义,国内较大的电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家在协调以及管理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以及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概念定义为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特征答:⑴综合性⑵经济性⑶规制性。
3、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民事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所组成,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变更其中任何一个要素也就不再是原来的民事法律关系了。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权又称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4、财产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答: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已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的特征:1、自权性;2、完全性;3、恒久性;4、弹力性;5、基础性;6、独占性、排他性。
5、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答: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各类组织。
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
2、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意志相与制约,彼此协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一般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5、经济法律关系从内容和范围上看还有变动性较大的特点。
6、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答: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经济法律关系也不例外。
它必须首先有参加者,这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者依据法律、法规,确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根据设定的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就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07944经济法学原理
一、填空题:1、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是(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2、经济法主体制度具有(多样性)和(层次性)两方面的特点3、根据权利的来源不同,经济权利可以分为(原生权利)和(取得权利)两类4、承包经营合同不同于传统的民事合同,它是一种(经济管理)合同5、承包经营适用于各类国有企业,租赁经营只适用于(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6、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7、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分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8、从乡镇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开支的资金比例,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9、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成立之日应当是(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10、我国《合营企业法》明确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11、合作企业的组织管理形式主要有三种:(董事会)管理制、联合管理制、(委托)管理制12、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13、按计划的保证手段和效力可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14、指令性指标可分为(必成)指标和(限额)指标15、公益性项目的投资由(各级政府)承担16、税收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17、增值税是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18、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19、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20、消费税是以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21、我国进口关税包括(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22、目前,世界各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体制大致有三种:高度集中的银行业监管体制、(双层多头)的银行业监管体制和(单层多头)的银行业监管体制23、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24、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劵)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营利.25、我国证券公司包括两类:一是(综合类)证券公司,二是(经纪类)证券公司.26、我国《价格证》所称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27、《企业会计准则》第2条规定:本准则适用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28、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29、《审计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30、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为(30年)31、草原使用权按照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分为(国有草原使用权)和(集体草原使用权)32、环境评价可以分为(现状评价)和(预评价)33、排污收费制度是实施(“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一项具体制度34、根据贸易对象的形态为标准,对外贸易可以分为(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35、现汇贸易是指在对外贸易中,以(货币)作为清偿工具的贸易36、根据对外贸易法调整对象的不同,对外贸易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对外贸易经济管理)法律关系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法律关系37、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38、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特点的不同,可分为(违反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类39、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40、产品质量认证包括(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两种41、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抽查)和(检验)两种4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43、依法结社权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44、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45、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包括房地产的(管理)关系和房地产的(财产经营)关系46、房地产一级市场指的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市场)47、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当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二、单项选择题:1、资本主义经济法最早产生于(德国)2、根据前捷克斯洛伐克《经济法典》的分类,经济债一般不包括(合同财产债)3、企业可以自行申请停产整顿,政府主管部门也可责令其停产整顿。
经济法
经济法重点汇集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对于这种特定的经济关系,可以称其为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简称国家协调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应该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1、第一,关于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市场监管关系。
市场监管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
这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
2、第二,关于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
这有助于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
3、第三,关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4、第四,关于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社会保障关系。
5、第五,关于涉外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涉外经济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内法体系。
其调整对象是特定的涉外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关系与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不是并列关系,而是交叉关系。
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涉外经济关系,它不调整各种涉外经济关系。
不宜把包括了涉外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在内的涉外经济关系同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并列地列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简答题大全
经济法简答题大全经济法简答题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必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即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重生产过程中,以各种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必定横向范围中的经营协调关系。
详细包含:(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包含国家对公司、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公司等社会组织自己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2)经营协调关系,即经济法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包含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经济竞争关系。
( 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即在公司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
( 4)涉外经济关系,即拥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5)其余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的地位中国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系统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在宪法之下,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并列的一个基本法。
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充足发展期间的法,是市场经济向其高级阶段发展期间的法;是在人们对市场经济规律有了比较充足认识条件下,人们力争掌握市场运转规则的需要中产生的法。
经济法的本质确定了经济法的地位,市场经济更加展,越需要经济法;社会经济更加展,越需要经济法。
3.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本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一般意义上的阶级性。
中国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系统的构成部分,整体上表现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二是指经济法不一样于其余法律部门的法律属性,即不一样于其余法律部门的本质和功能。
中国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对经济关系就其全过程进行系统调整;中国经济法是均衡协调法,均衡协调国家所代表的社会整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与公司组织所代表的社会个体意志、行为和利益之间的关系;中国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备”的法,协调国家与公司利益;中国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峙一致的法,鼎力弘扬社会主义经济民主,同时仍保持国家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必需的经济集中;中国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办理和协调国家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的四个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具体包括:
1、经济管理关系:
①综合机关对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
②主管机关对所属企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
③行政经济管理关系;
④经济区域经济管理关系;
⑤经济监督关系。
2、经营协调关系:①经济联合关系;②经济协作关系;③经济竞争关系。
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他主要是指企业、公司等生产经营性组织内部的一些重要经济关系。
经济法只调整一些重要的内部经济关系,只调整一些具有共性的、必须由国家法律调整的内部经济关系。
4、涉外经济关系。
他指涉外经济领域内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5、其他应有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
第一章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一是指国家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对市场主体的调控关系,二是指市场内部的调控关系,即市场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调控。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指国家为了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财政调控,金融调控,产业调控。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国家对国民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第二章1.经济法律关系: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经济主体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经济主体之间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经济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及公民。
3.经济法律事实: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3.法律行为:指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
第四章1.物权法: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物权法,第2条第3款》2.所有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劳动生产取得;孳息取得;国家强制取得;拾得遗失物取得;无主物取得;添附取得;时效取得。
2)继受取得:买卖;赠与;互易;继承与遗赠;3.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4.用益物权的特征:1)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限定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2)用益物权设立的目的是对物进行使用和收益。
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一般限于不动产。
5.债的发生:债的发生是指债权债务关系在相对的当事人之间产生。
债的产生原因有: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6.合同之债: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
经济法律基础试题及答案(3篇)
第1篇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A. 经济关系B. 经济活动C. 经济行为D. 经济主体答案:A2.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A. 平等自愿原则B. 诚实信用原则C. 公平竞争原则D. 以上都是答案:D3. 经济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A. 法律B. 法规C. 规章制度D. 以上都是答案:D4. 经济法的渊源包括:A. 法律B. 法规C. 地方性法规D. 以上都是答案:D5. 经济法的基本法律关系是:A. 民事法律关系B. 行政法律关系C. 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D. 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答案:B6. 经济法的主要作用是:A. 规范经济行为B. 维护经济秩序C. 促进经济发展D. 以上都是答案:D7. 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是:A. 保护国家利益B.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C. 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D. 以上都是答案:D8.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A. 民事责任B. 行政责任C. 刑事责任D. 以上都是答案:D9. 经济法的适用范围是:A. 国内经济活动B. 国际经济活动C. 国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活动D. 以上都不对答案:C10.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A. 严格的法律程序B. 完善的法律制度C. 专业的法律人才D. 以上都是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 平等自愿原则B. 诚实信用原则C. 公平竞争原则D. 公共利益原则答案:ABCD2. 经济法的渊源包括:A. 法律B. 法规C. 地方性法规D. 规章制度答案:ABCD3. 经济法的主要作用有:A. 规范经济行为B. 维护经济秩序C. 促进经济发展D. 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答案:ABCD4.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包括:A. 民事责任B. 行政责任C. 刑事责任D. 责任免除答案:ABC5. 经济法的适用范围包括:A. 国内经济活动B. 国际经济活动C. 地方性法规调整的经济活动D. 涉外经济活动答案:ABCD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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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核心问题。
目前国内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中形成了“国家协调论”、“经济管理与经济运行经济法论”、“国家干预经济法论”、“国家调节经济法论”和“经济管理经济法论”等若干有代表性的学说,他们的主要分歧在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解不同,而对经济法调整范围的不同界定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界定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涉及到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标准以及界定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大小等问题。
本文试对此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标准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标准涉及到以下问题。
首先,首要问题在于确定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出发点,是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出发还是以西方的法的体系为标准来确定和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呢?目前,经济法学界一致认为应以实践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发展生产力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注:杨紫煊:《论中国的经济法理论》,《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3期。
)笔者认为,这一出发点是正确的。
其一,从法理上看,法的部门是实质意义上的,即它是由特定的法律规范组成的,而不是指某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出发确定法的部门有违常识。
所以,显然不能想当然认为《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一出,经济法与民法便泾渭分明了。
其二,从法的发展历史来看,西方的法的体系是历史地形成的,对于我们而言,有必要进行扬弃,而在扬弃中,其基本依据必然是从实践的需要出发。
因此,在具体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时是否应充分尊重民法、商法传统的调整领域,以维护中国本不发达的私法体系的完整?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是否正“日趋缩小”或越小越好?笔者认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应符合现实的要求,并不一定拘泥于现已被认可的法的体系。
法的体系是主观的产物。
法的部门的存在与否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一方面,人的认识可能落后于实践,囿于各种原因,人们可能认识不到已经存在的事物,或虽有所认识但混同于其他事物。
另一方面,人的认识是不断发展的,随着知识的积累、现实发展的要求,人们的认识逐渐提高,已有的法的体系将会被打破,更为科学的法的体系将会建立起来。
其次,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应是特定的,是由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
目前,国内经济法学界虽然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性质有不同的表述,但均认为经济法不调整非经济关系,也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只调整国家对经济生活发生作用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即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
再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的部门的界限应当区分清楚。
如果不能划分出经济法与其他法的部门的界限,则经济法无从建立;如果不能严格划分经济法与其他法的部门界限,则经济法的体系也不可能严谨科学。
因此,关于经济法与其他法的调整对象“交叉”或“重叠”等说法只能说是对经济法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或相当程度的认识,但还不能说完全科学地界定了经济法的概念和应有地位。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在经济法学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在深化中走向一定的趋同,如均认为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均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包括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但还在一些领域存在一定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调整问题市场经济主体是指市场活动的参加者(或参与市场的交易者),即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具体包括企业、个人、政府或国家等。
对于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规范应否纳入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在法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论,有人认为它主要属于民商法的范畴。
那么,是否应以市场主体的身份为标准划分法的部门的范围呢?笔者认为,市场主体的身份在不同的场合是会发生变化的,如国家或政府不仅具有组织和管理经济的职能,也可以消费者和和经营者的身份直接进行市场活动,成为市场主体,其身份随着所参加的经济关系的性质不同而发生了变化。
因此,只能以市场主体所参加的经济关系的性质来判断其应受何种法的部门的规范。
可以说,同一个市场主体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可以由不同的法的部门进行规范。
经济法所规范的市场主体也是由其参加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只要参加了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即体现国家意志协调的经济关系,该市场主体,不论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还是国家、政府、企业、个人等,均成为经济法规范的对象。
在市场主体中,企业是市场最具活性、最具拓展力量的经济实体。
它既是生产者,又是初次分配承受者,还是交换主体,以及同时面对生产、生活的消费主体,它是市场上最经常、最大量的需求者和供应者,它体现了所有市场经济关系,决定市场的发展和功能。
企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是法学界争论的一个焦点,它应当由民法、行政法还是经济法调整呢?笔者认为企业也应依其所参加的经济关系的不同受不同的法的部门调整。
经济法是规范企业经济关系的重要的法的部门,但不是唯一的法的部门。
企业经济关系可分为企业外部经济关系和企业内部经济关系。
其外部经济关系包括企业的外部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
企业内部组织管理关系包括企业内部领导机构与内部组织、分支机构、职工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企业内部经济协作关系包括企业内部领导机构之间、各内部组织之间的平等的经济协作关系。
笔者认为,企业外部的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企业外部的经济协作关系应由民法和经济法调整。
企业外部的经济管理关系,是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是在国家协调企业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它虽然有国家或政府参与,但不是行政法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应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企业外部的经济协作关系,相当大的一部分是企业在市场中的自治行为,主要体现为企业之间或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应当由民法进行调整。
但在企业外部的经济协作关系中,还有一部分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但体现国家干预经济关系,如国家合同关系、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关系等,这一部分关系与前面一部分企业外部的经济协作关系已有质的不同,因有国家干预的成分,实际上属于广义的企业外部的经济管理关系,应当由经济法调整。
关于企业内部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法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论。
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法只调整组织、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它们之间的外部关系,因而,企业内部经济关系传统上不受任何法的部门的调整。
但是,各国立法均涉及此方面的内容,从企业立法的发展看,此部分关系的法律调整将十分重要。
传统的法学理论有待突破。
对于企业内部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国内经济法学界有不同的认识,“经济管理经济法论”完全否认经济法调整此类经济关系;“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国营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经济法论”、“国家干预经济法论”、“经济管理与经济运行经济法论”均认为经济法应调整该类关系,但表述不同;“经济管理与经济运行经济法论”认为企业内部的协作关系也由经济法调整。
笔者认为,对于企业内部经济关系,法律调整的具体范围在不同的体制下是不同的,而且是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变化的。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不仅企业内部管理关系,企业内部协作关系均是受国家协调的,企业几乎没有自主范围;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企业内部的经济协作关系逐渐成为企业自己的事情,国家对之的行政干预已不被法律认可;在市场经济时期,只有企业内部管理关系受到法律规制,但不同国家以及相同国家的不同时期,其范围仍有所不同。
所以,一般而言,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对企业组织规范的内容,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但是否所有的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均应由经济法调整呢?这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是否只有部分企业的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二是是否只有企业内部的部分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
对于第一个问题,“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国营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归经济法调整,其他企业的内部管理关系由民商法调整。
(注: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8页,第25页。
)对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其认为国家管理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国家一般只是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作为企业的组织和行为的规则,国家并不直接以一方主体参与该种法律关系;二是国家需要直接同企业发生经济管理关系,并以立法予以调整。
前者主要是民法,后者为经济法或行政法。
(注:王艳林、赵雄:《中国经济法学: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回顾与展望》,《法学评论》1999年第1期)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妥。
其一,按传统法学理论,民商法并不调整组织内部关系。
其二,国营企业内部关系与其他企业内部关系并无质的不同,均需国家调节。
从目前看,“国营”一词已改为“国有”,与其他经济成分统一按照公司或其他组织形式规范,国家作为所有者与其他经济成份的所有者是平等的。
其三,国家本身是一个不具体的概念,也不可能以国家机构作为经营机关,国家企业管理机构行使管理权与国家在国有企业中行使所有权是应当分开的。
(注:1999年9月22 日《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府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的职能,按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其四,国有企业的情况也非常复杂,如有股权较分散的和国有独资企业,有国家控股和国家参股的企业,有国家进行资产经营和资本经营的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产权和经营方式,因此,划分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并以此确定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缺乏说服力,实际上是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划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对于第二个问题,答案应当是肯定的。
只有体现国家意志的,受国家干预的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才是经济法调整的范围,这一范围在不同国家或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是不同的。
总之,经济法所规范的市场主体的范围是由市场主体参加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对于企业这一最重要的主体,只有企业外部经济管理关系和有国家协调因素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由经济法调整。
(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市场运行关系是指在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市场运行关系可以从参加市场运行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划分为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经济竞争关系。
(注: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10~11页。
)也可从市场运行关系中经济关系的性质不同划分为市场管理关系和市场交易关系,后一划分对确定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较有意义。
市场管理关系是对市场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市场交易关系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与市场交易关系密切相关:市场管理关系是国家对市场交易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国家干预的市场交易关系;市场交易关系有有国家干预因素的市场交易关系和无国家干预因素的市场交易关系之分,前者即为市场管理关系;两种关系的区别在于是否有国家干预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