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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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事故应急制度

一、当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及放射源泄漏等放射性事故时,应立即通知本单位辐射工作负责人,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两小时内提交放射性事故情况报告。

二、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要立即保护现场,通知公安和环保部门。积极配合环保、公安部门进行调查、侦破。

三、因误操作或放射源受到各种损害,发生泄漏等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通知当地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确定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并根据事故类型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

1、立即撤离有关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迅速进行检查、监测,严防对食物、禽畜及水源的污染。

2、对可能受到放射性核素污染或伤害的人员,立即采取隔离及应急救治措施。

3、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做好放射性事故应急监测、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4、在环保部门监测受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前,不

得解除封锁;

四、污染事故处理完成后,在20日内向负责事故处理机关提交《辐射事故总结报告》。

工作岗位责任制

为了加强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确保放射源的正确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成立放射防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组织职工教育,

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政策。

2、放射源保管人员由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放射源的定期检查及剂量

测量的记录工作。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3、放射源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方法》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现场

作业,认真作好记录。

4、停车检修时,操作人员应将放射源容器屏蔽罩盖好,并固定牢固。不

得随意拆卸放射源。如必须拆卸,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5、长期停车时,首先屏蔽罩盖好放射孔,并将放射源与放射容器和C型

架一起入库,由领导小组专人负责保管和检查。

6、制定《放射事故应急方案》,一旦发生放射事故时可立即启动应急措

施。

7、放射性操作人员应及时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领导小

组。

8、如发现放射源丢失或被盗应在2小时内立即报告环保、公安部门,不

得隐瞒事故。

设备检修及维护保养制度

为了保证核子仪表准确、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核子仪表投入运行后,应用润滑剂涂于划轨处,利于仪表操作灵活。

2、在安装现场要定期标定测厚仪示值,以便正常使用。

3、当水、杂物进入出射孔造成探头计数严重降低,应打开上盖,露出射

孔,倒出污水和杂物,重新安装好,即可正常运行。

4、当发生放射源出射孔严重堵塞,或其他特殊故障应及时通知供货单位

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修。

5、每次维护或检修后应作好记录并存档备案。

6、检修时不得将放射源卸下,如必须卸下放射源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

指导。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为了使放射源时刻处于有效的监管之下,特制定本制度

1.成立《放射源防护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放射源安全管理的领导和安全培训工作.

2.有专(兼)职放射性防护人员。其职责是检查,监督和指导辐射防护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与环境保护及剂量检测部门的业务联系;宣传,贯彻辐射防护法令法规。

3.经常组织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学习辐射防护知识,进行辐射安全教育。经常检查、严格检修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安全系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放射性同位素暂时存放场所要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立即向环保、公安部门报告。

5.建立放射源巡视制度,班组每天巡视,车间每周巡视,公司每月巡视一次。建立巡视记录本,对上述巡视认真记录。

6.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汇报本单位的放射防护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7.长期停车应将放射源入库,并由专人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治法》规定,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为了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放射性防护知识的培训,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

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2、放射工作人员要及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放射性知识的学习和教育。

3、本单位《放射防护领导小组》要每月组织放射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放射

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每周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杜绝放射事故发生。

5、新人到放射岗位工作必须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Y射线测厚仪操作规程

为了保障放射性作业人员人身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射线对人身的辐射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1、含放射源的核子仪表运抵作业现场后,首先应认真检查放射容器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核对放射性标志及铭牌是否完好、正确。

2、检查放射性容器上放射源出射孔,运输机停车时应在屏蔽状态。

3、安装放射源容器及和探测器时,出射孔应处于屏蔽状态。

4、滑轨及C型架安装完成后,将屏蔽罩移开,露出出射孔此时测厚仪已进入工作状态。

5、按照《测厚仪使用说明书》进行调试。

6、使用放射源处要设明显的放射源标志和警示牌。

7、操作人员要熟悉掌握操作技能,对出现的一般异常现象,能够准确判断,正确处理。

8、拆卸、更换放射源必须由生产厂家专业人员使用专业工具操作,不得用手接触放射源。

辐射安全监测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为了保证工作人员安全,制定本计划。

1、监测对象:密封式放射源;

2、监测范围:以放射源为中心,半径10米区域

3、监测布点:反射源安装位置四周0.3米、1米、5米、10米各一

个监测点;

4、监测频次:每月自检一次,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监测单位监测

一至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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