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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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工作,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依据《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资产转让业务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投资者之间,根据协议约定合规转让其经营范围内的、尚未到期资产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要通过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登记转让资产,以买断、回购和代理买卖等方式开展资产转让业务。

第四条开展资产转让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较好的公司治理、较强的风控能力和良好的经营业绩,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已取得业务准入资格。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资产转让业务,应以书面形式向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申请备案。

报备材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概况;
(二)资产转让方案;
(三)上月度财务报表和经审计确认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控能力等情况,在正式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第六条在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资产转让业务的市外小额贷款公司,按第五条规定申请报备。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可向当地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函询有关情况。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的具体事宜,按照经批准的《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办理。

第八条开展资产转让的小额贷款公司,应通过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等披露有关信息,并按月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资产转让工作报告。

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转让工作总体情况;
(二)资产转让具体情况,包括转让笔数,每一笔交易的标的、金额、交易对手方、担保方或担保物权的情况等;
(三)资产的风险变化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在资产转让中违反本指引的,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可责令其暂停资产转让业务,并根据有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条本指引由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一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业务备案表
渝金融办小贷备[ ] 号金额单位:万元
和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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