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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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理念

一、推进依法行政的理念

依法行政,简言之,就是行政机关自身的设立、行政机关的运行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并遵守相应程序,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接受法律的监督,违法行政应承担法定责任。

依法行政作为一个原则,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反对封建专制的产物,是法治主义在行政领域的体现。由于国情的差异和对法治的理解不同,依法行政原则的表述也因国而异:在称谓上,英国称为法治或依法行政,法国称为行政法治,日本称为法治行政;在具体内容上,英国主要反映为越权无效原则和自然公正原则,美国为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德国为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各国尽管在依法行政的称谓和具体内容上理解

不一,但是行政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在法律之下进行是共同的。

与西方建立在深厚的法治传统基础上

不同,我国提出依法行政口号是经济体制改

革、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从*年彭真同志提出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

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依法办事,到*年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党的十五大进一步强调“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再到*年”依

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入宪,依法行政走过了一条不平常的道路,作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不仅是现代政府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更是现代政府管理模式的一场深刻革命“。

我国的依法行政脱胎于计划经济时期,受制于转型期种种现实情况的约束,目前在许多方面还带有大量的人治因素和现象,过于注重形式上行政的“合法性”,忽视行政的实质目的、法本身的正当性,这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入WTO后新形势对政府的要求是不一致的,不仅给依法行政事业本

身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等领域的改革和发展。党的16大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深化经

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形势均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适应这些要求,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并在推进中实现自身由形式主义向实质主

义的转型,是今后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的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而“法律的变革,不单纯是法典的编纂问题,重要的是社会的演进和观念的转变”,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和动力,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努力克服计划经济

下人治传统对依法行政的不良影响,真正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依法行政,使依法行政的理念实现由人治到法治的彻底转变,具体而言,新形势下推进依法行政应树立下列理念:要树立法律至上理念

法律至上,是指法律取代其他社会规范成为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宰,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核心理念,对于政府权力而言,这意味着在法治

状态下,静态的政府权力受到法律的“边际约束”;动态的政府权力受到法律的控制。简言之,法律至上要求行政在法律之下,无法律即无行政,行政职能和行政组织实现法定化,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行政权力的行使和对社会的干预必须依据法律并不得违

反法律的规定,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至上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要求市场主体能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自主地进行交换,这就需要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来明确并保护产权,确保存在一个公平的市场和竞争环境,规范市场行为;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要求规范政府权力,防止政府干涉市场的同时承担市场无法承担

的职能,这也需要用法律的形式规范政府权力和行为。市场经济需要法律提供产权、自由和市场,并作为规则协调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法治的经济自然呼唤法律至上。此外,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理性分析基础上的“理性资本主义”,理性分析

的前提之一就是存在重视原则和形式,具有可预测性的“形式理性”的法律,显然,法律至上是确保法律具有“形式理性”的重

要前提。

法律至上是法治和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法治,顾名思义即为法律的统治,法律在人之上,人们必须接受并服从法律的统治,与人治相较,其本质特点在于法治情形下法律取代个人成为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导力量。法律在最高、终极的意义上具有规制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它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向导,是司法活动的唯一准绳,不论是私人还是政府都必须首先和主要受法律约束;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也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即法律至上,其核心在于宪法至上和司法至上;法律至上性原则的价值一方面在于确立法律下的公民主动、自由选择的权利,另一方面在于确立权力必须在法律授予的基础上依法行使的原则。依法行政,要求行政依法律进行,法律构成行政的依据和规则,法律具有至上的权威和效力。

当前树立法律至上理念也是我国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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