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二十一章第二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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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二十一章第二节

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

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是水资源保护及其立法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贯穿于整个水资源保护立法之中。我国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水资源国家所有原则

长期以来,水资源被看作天赐之物而无偿地开发利用,从而导致了水资源的浪费。为了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作出规定。2002年修订颁布的新《水法》改变了原《水法》中关于水资源所有权的规定,规定了单一的所有权制,即“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删除了原《水法》中关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的规定,而只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由此确立了水资源的单一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

(二)全面规划、综合利用、多效益兼顾原则

水资源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包括生活用水、工农业生产用水、渔业用水、航运水道、水力发电、水生态维护、水域景观保持、气候调节,等等。为了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水法》规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全面规划、综合利用、多效益兼顾”的原则。

(三)节约用水原则

在水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实行节约用水是解决水资源供求矛盾的最有效的途径。因此,我国作为一个人均水资源较少的国家,必须实行节约用水原则。

(四)居民生活用水优先原则

无论是发展经济还是保护环境,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使人们的生活和生存条件变得更加美好。因此,当居民生活用水与工农业生产和其他方面的用水发生矛盾时,应当首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这就是居民生活用水优先原则。为此,我国《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二、水资源保护的主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我国水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其中主要的有:

(一)水资源规划制度

水资源规划是法定机构按法定程序对一定时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水害防治预先作出的整体安排。水资源规划分为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和流域规划与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又分为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也分为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综合规划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专业规划是针对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专项方面所预先作出的部署。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度则是关于水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等一整套管理措施和程序的规定。它是保证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发挥其多功能效益、兴利除害的宏观管理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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