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建设厅 川人办发〔2008〕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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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各等级专业技术
岗位基本任职年限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川人发[2008]5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8.07.01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年限的通知
(川人发〔2008〕50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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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对我省地震受灾县教育和卫生系统2008年直接考核补充工作人员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对我省地震受灾县教育和卫生系统2008年直接考核补充工作人员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对我省地震受灾县教育和卫生系统2008年直接考核补充工作人员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2008.05.19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5.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培训
正文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对我省地震受灾县教育和卫生系统2008年直接考核补充工作人员的紧急通知
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雅安市、阿坝州人事局:
5月12日,我省发生了里氏8.0级的汶川大地震,汶川、茂县、北川、青川、都江堰、彭州、绵竹、什邡等县(市、区)遭受了人员和财产的巨大损失,尤其是教育和卫生系统的人员和财产损失甚为严重。

为了支持灾区灾后尽快重建,恢复家园,经研究,现就我省地震灾区灾后教育和卫生系统补充工作人员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省遭受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严重、普通中小学校教师和医院(含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伤亡严重的县(市、区),今年在编制内补充教师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时,对取得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招聘的方式进行。

对工作急需或紧缺的专业可放宽到普通高等院校大专毕业生。

参加“三支一扶”计划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直接考核招聘。

二、实行直接考核招聘的县(市、区)范围,授权有关市(州)政府人事部
门根据当地医院(含卫生院)和普通中小学校实际受灾的严重情况确定,并报省人事厅备案。

三、凡按本通知直接考核招聘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中小学教师,应在招聘人员审批表中注明招聘的依据。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生效,至2008年12月31日终止。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建立四川省专家评议委员会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建立四川省专家评议委员会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建立四川省专家评议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8.05.29•【字号】川人办发〔2008〕170号•【施行日期】200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建立四川省专家评议委员会的通知川人办发〔2008〕170号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天府英才”工程的意见》(川委办[2007]22号)精神,实现省“十一五”人才规划目标,加强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确保遴选专家、建立博士后站的质量和声誉,决定建立四川省专家评议委员会,负责全省推荐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等工作的评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家评议委员会学科、专业范围分为自然科学、工程科学技术、农业科学技术、卫生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五个学科、专业领域。

二、专家评议委员会委员构成(一)在川单位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二)管理期限内的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三)担任国家或省部级学术和技术团体负责人的知名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四)担任国家或省部级评议(审)、咨询、专家等组织成员的知名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五)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六)其他知名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三、专家评议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一)在相关的学科、专业领域中学术、技术水平高,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议工作。

四、专家评议委员会委员推荐方式和名额四川省专家评议委员会规模为300人。

(一)各市、州和省级部门按隶属关系在本地、本系统内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经初审后集中上报。

钟基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钟基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钟基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1【案件字号】(2020)川07行终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夏春梅向茜严皓月【审理法官】夏春梅向茜严皓月【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钟基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人民政府【当事人】钟基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钟基兰【当事人-公司】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钟基兰【被告】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所涉土地性质系集体土地,上诉人钟基兰因对被上诉人花荄镇政府就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行为不服提起本诉,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花荄镇政府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撤销合法违法物证证明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8年4月13日出台的川办函〔2008〕73号文件以及安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6月13日出台的安府发〔2010〕28号文件对住房安置作出了规定。

其中,省政府文件规定实施征地拆迁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30平方米,原安县人民政府规定为每人35㎡的清水房,且选择统建方式的拆迁户政府按符合安置条件的家庭成员每人可再买30㎡(含公摊面积)的生活置房,高于省政府标准。

被拆迁的农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对花荄镇等城镇规划区县政府决定实行全征全转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采用统规统建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的决定执行;征收土地应当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计算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的总人口基数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日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常住农业人口为准。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高级专家退休待遇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高级专家退休待遇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高级专家退休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03.11•【字号】川人发[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高级专家退休待遇的通知(川人发〔2008〕21号)各市(州)人事局、科学技术局,省级各部门:根据国家科技部《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高级专家的退休待遇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获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高级专家,从退休次月起分别按以下标准提高退休费比例。

特等、一等奖获得者提高10%,二等、三等奖获得者提高5%。

多次获奖者按最高等次享受待遇。

提高后的退休费比例最多不得超过100%。

二、《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国务院所属其他部门不再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得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科学技术奖的高级专家,从退休次月起按本文第一条的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

三、鉴于《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前,国务院所属部分部门和部分省已进行了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点工作,因此《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前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也可从退休次月起按本文第一条的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

四、获得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从退休次月起按本文第一条的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

五、本通知所称“高级专家”,指退休时在事业单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六、省人事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获奖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审批事宜。

七、各地各部门过去处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从本通知下发次月起改按本通知执行。

不涉及补发问题。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实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08]220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实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08]220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实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的
通知
正文:
----------------------------------------------------------------------------------------------------------------------------------------------------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实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的通知
(川建人教发[2008]220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川办发[2006]16号),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提高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增强法制观念、恪守职业道德,我厅决定从2008年起在全省实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书》,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由省建设厅负责实施。

此证书是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作为执业登记、持证上岗、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等考核的依据。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书样本图(略)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结束——。

川人发[2008]74号

川人发[2008]74号

川人发[2008]74号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三个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州)人事局、教育局,省级各部门,各省属高等学校: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教育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四川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和《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主题词:事业单位教育岗位设置△意见通知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19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为做好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实际情况和义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四川省所属各级各类承担义务教育的小学、中学。

2.义务教育学校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义务教育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贯彻建设部等五部委_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_的意见

关于贯彻建设部等五部委_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_的意见
公 示/ 政 策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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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四川劳动保障》杂志
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0]8 号)
同时废止。
公开发布四川省劳动保障规范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文件的公告
二 00 八年一月三日
则,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 由用工单位承租后向农民工提 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
供,或由农民工直接承租乙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
训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办法》、《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七)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 阳光工程培训券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
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
同时应适当配备必要的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设备。
劳 动
为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 中国特色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
四、加强政策扶持,强化监督指导

障 (十二)各地要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
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 号)及《国务院 题,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立足当地实际,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员按级别工资套改表晋升级别增加工资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员按级别工资套改表晋升级别增加工资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员按级别工资套改表晋升级别增加工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6.04•【字号】川人办发[2007]176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员按级别工资套改表晋升级别增加工资的通知(川人办发〔2007〕176号)各市(州)委组织部、人事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和《四川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6号)的规定,现将我省公务员按级别工资套改表晋升级别增加工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公务员按级别工资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川人发〔2006〕46号文所附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套改年限或任职年限,下同)的,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以原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是指,2006年7月1日及以后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了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

公务员按级别工资套改表晋升一个级别后,不再按上述办法重复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公务员按级别工资套改表晋升级别计算的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任下一职务年限,须扣除2006年及以后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基本称职或按规定不进行考核、考核不确定等次的年度(试用期除外)。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建设全省单位人员信息基础数据库过程中有关指标体系及单位编码规则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建设全省单位人员信息基础数据库过程中有关指标体系及单位编码规则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建设全省单位人员信息基础数据库过程中有关指标体系及单位编码规则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3.10.14•【字号】川人办函[2003]76号•【施行日期】2003.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建设全省单位人员信息基础数据库过程中有关指标体系及单位编码规则的指导意见(川人办函[2003]76号)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今年我省单位人员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启动以来,不少单位提出了现有指标体系过于庞大,一次性完成难度很大,同时还提出了没有相应的单位编码方法等问题。

由于数据库建设没有一个标准的模式,根据《关于建立全省单位人员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2〕60号)中“边建设、边应用、边见效”的原则和“坚持以应用为导向,结合实际情况分步实施,整体推进,在建设中应用,在应用中逐步完善,逐步建立信息数据可靠、运行良好的单位人员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指导思想。

经我们研究,并征求了部份地区的意见,现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供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实施本地、本部门人员单位基础数据库的建设。

一、关于指标体系的问题。

我们拟定了“单位人员信息基础数据库首期建设推荐指标体系”(附件1),该指标体系能够基本满足国家公务员年度统计报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统计报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年度统计报表、单位编制统计年度报表以及部分人事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首期建设中应包括该指标体系中所含相应指标内容。

二、关于单位编码的问题。

四川省人事厅和四川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关于印发省级部门(单位)简称及代码编码方案的通知》(川人发[1997]31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人事机构编制信息系统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川人发[1997]32号)两个文件中,明确了单位编码的基本方法。

但考虑到要将编办的统计纳入四川省人事管理信息系统软件(scgpms),根据中编办的单位编码规则,需要对这一编码方法进行修订。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年限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年限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年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川人发[2008]50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年限的通知(川人发〔2008〕50号)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通知如下:一、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一)二至四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二)五至十二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二、对于没有达到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所要求的基本任职年限,但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以来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或者其它有关专业技术工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其基本任职年限可以适当放宽:(一)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以放宽2年。

(二)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可以放宽1年。

因同一项目或者工作获得多项上述奖励的不重复计算放宽年限。

获得上述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系指直接获得上述奖励设立机构奖励的人员,不包括参与完成上述奖励的项目或者工作、由获得上述奖励的机构另行奖励的其他人员。

三、国家、省(部)对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内部各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省(部)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政策对专业技术人员转正定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八年七月一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0〕98号各市(州)人事局、建设局(委),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和《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及《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213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1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和科目201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2010年6月26-27日举行。

6月26日上午9:00-12:00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试题作答时间3小时)下午3:00-5: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试题作答时间2小时)6月27日上午9:00-12: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6个专业)(试题作答时间3小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均采取书面闭卷方式进行。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共设三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科目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客观题用2B铅笔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作答。

按照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建设部办公厅国人厅发〔2006〕213号文件规定,对《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专业类别进行了调整:将原“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合并为“建筑工程”;将原“矿山、冶炼(土木部分内容)”合并为“矿业工程”;将原“电力、石油化工、机电安装、冶炼(机电部分内容)”合并为“机电工程”。

调整后《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6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中一个专业类别。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能获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才能获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防灾避险绿地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防灾避险绿地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防灾避险绿地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8.04•【字号】川建发[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防灾避险绿地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09]41号)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地防灾避险功能建设,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提高城市防灾避险能力的意见》(建城[2008]171号)的要求,由省建设厅组织制定了《四川省城市防灾避险绿地规划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中参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城市防灾避险绿地规划导则(试行)四川省建设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四川省城市防灾避险绿地规划导则(试行)1.总则1.1城市防灾避险绿地规划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提高城市防灾减灾应急能力,规范城市防灾避险绿地规划设计和实施管理,特制定本导则。

1.2编制依据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2.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2.3《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1.2.4《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2.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2.6《城市绿线管理办法》1.2.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提高城市防灾避险能力的意见》1.2.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关于的通知》1.2.9《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1.2.10《城市防洪标准》1.3本导则适用于四川省城市防灾避险绿地规划设计。

1.4原则1.4.1 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最大程度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充分考虑市民的避灾需求,为市民营造一个安全的生活、生产环境。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开展第八批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开展第八批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开展第八批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川人办发[2008]286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开展第八批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8〕286号)各市(州)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单位主(代)管部门,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所在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川和人才强省战略,加强高层次人才梯队建设,培养造就国内一流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夺取灾后恢复重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胜利,根据《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办法》(川人发〔2008〕10号)的规定,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协、省社科联研究,决定开展第八批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推荐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人选基本条件(一)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条件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带头人”)推荐人选必须是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在职的专家、学者,并应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四川经济社会事业作贡献;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3.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态,能够预见和把握其发展趋势;4.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才能与组织、管理能力,能开辟本学科、专业新的发展方向,能带领本学科、专业保持和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善于提出重大课题和思路,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5.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6.具有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称)(含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具有特级教师称号的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一般应具有中国国籍;7.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居省内领先地位。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建设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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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事局文件乐山市规划和建设局乐人办[2007]195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和建设局,市级有关部门:根据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2007年度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7]128号)文精神,现就做好2007年建筑施工专业中、初级技术职称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试范围对象参加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开展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发[2004]42号)第二条的规定。

二、考试时间与科目设置1、考试时间。

2007年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试时间全省统一定于9月22、23日举行。

每一科目的考试时间定为120分钟。

2、科目设置。

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科目,根据各专业技术工作必备的基础理论及实践能力要求进行设置,现将各专业考试科目设置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1)房屋建筑工程:9月22日上午9:00-11:00 考建筑施工技术下午14:00-16:00 考建筑力学与结构9月23日上午9:00-11:00 考房屋建筑施工强制性条文及政策法规下午14:00-16:00 考建筑材料(2)建筑安装工程:管道及通风空调安装工程:9月22日上午9:00-11:00 考管道及通风空调安装工程下午14:00-16:00 考管道及通风空调安装工程基础知识9月23日上午9:00-11:00 考管道及通风空调安装施工强制性条文及政策法规电器设备安装工程:9月22日上午9:00-11:00 考电气安装施工工艺及调试下午14:00-16:00 考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基础知识9月23日上午9:00-11:00 考电气安装施工强制性条文及政策法规(3)建筑经济管理:9月22日上午9:00-11:00 考建筑识图与构造下午14:00-16:00 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9月23日上午9:00-11:00 考施工合同管理及政策法规下午14:00-16:00 考建筑材料(4)园林绿化工程:9月22日上午9:00-11:00 考园林工程施工技术下午14:00-16:00 考园林规划设计9月23日上午9:00-11:00 考园林绿化养护管理下午14:00-16:00 考城市园林绿化操作规程及政策法规(5)建筑装饰工程:9月22日上午9:00-11:00 考建筑装饰材料下午14:00-16:00 考建筑装饰施工技术9月23日上午9:00-11:00 考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及政策法规三、报考条件从事建筑施工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初、中级工程技术职称,已达到国家颁布的《工程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条件(下称“规定学历”)的,先参加本专业公共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再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关于转发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建设厅川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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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建设厅川人发关于转发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建设厅川人发﹝2004﹞42号、62号文件,切实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表人:liuwei 阅读次数:1740 发表时间:2005-5-17 0:00:00 返回各区(市)县人事局、建设局,市级有关部门:现将《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开展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发﹝2004)42号)和《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关于在我省开展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川人发﹝2004)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的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评工作由人事(职改)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对考评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承担考试与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批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专业理论知识和公共科目的培训、教材征订,配合人事(职改)部门开展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

二、根据省上有关精神,经研究,我市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培训机构原则上确定在成都市建设学校和成都市建筑中专校(主要培训成都建工集团所属企业人员),视全市培训报名量的情况,再确定在区(市)县设置培训教学点。

三、参加全省建筑施工专业理论知识与公共科目考试的人员,在取得合格通知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报评审中、初级职称资格。

2004年中、初级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经济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的申报评审工作,在全省职称资格考试成绩公布后,另行安排。

没有列入考评结合的建筑其它专业,其申报评审中、初级职称资格的条件、材料、程序不变;收受材料时间为:2004年8月下旬至2004年10月下旬。

四、在全市开展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是提高施工企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建筑企业竞争力的有力措施,各区(市)县人事(职改)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肃考评纪律,规范考评行为,把培训、考试、评审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关于转发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建设厅川人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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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国城蓉设字第26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建设厅川人办(2002)25号、15号文的通知院属各部门:根据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做好2002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举办二○○二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班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符合报考考试条件的人员按文件要求于2002年4月8日前将所需材料及报名表统一交人事教育部,并请在填写报名表时一定要填写清楚所报考的科目。

参加考前培训班的同志按川建人教(2002)15号文要求自愿到所属地点报名参加培训,费用按院规定办理。

附件:川人办(2002)25号文、川建人教(2002)15号文。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情感语录1.爱情合适就好,不要委屈将就,只要随意,彼此之间不要太大压力2.时间会把最正确的人带到你身边,在此之前,你要做的,是好好的照顾自己3.女人的眼泪是最无用的液体,但你让女人流泪说明你很无用4.总有一天,你会遇上那个人,陪你看日出,直到你的人生落幕5.最美的感动是我以为人去楼空的时候你依然在6.我莫名其妙的地笑了,原来只因为想到了你7.会离开的都是废品,能抢走的都是垃圾8.其实你不知道,如果可以,我愿意把整颗心都刻满你的名字9.女人谁不愿意青春永驻,但我愿意用来换一个疼我的你10.我们和好吧,我想和你拌嘴吵架,想闹小脾气,想为了你哭鼻子,我想你了11.如此情深,却难以启齿。

其实你若真爱一个人,内心酸涩,反而会说不出话来12.生命中有一些人与我们擦肩了,却来不及遇见;遇见了,却来不及相识;相识了,却来不及熟悉,却还要是再见13.对自己好点,因为一辈子不长;对身边的人好点,因为下辈子不一定能遇见14.世上总有一颗心在期待、呼唤着另一颗心15.离开之后,我想你不要忘记一件事:不要忘记想念我。

想念我的时候,不要忘记我也在想念你16.有一种缘分叫钟情,有一种感觉叫曾经拥有,有一种结局叫命中注定,有一种心痛叫绵绵无期17.冷战也好,委屈也罢,不管什么时候,只要你一句软话,一个微笑或者一个拥抱,我都能笑着原谅18.不要等到秋天,才说春风曾经吹过;不要等到分别,才说彼此曾经爱过19.从没想过,自己可以爱的这么卑微,卑微的只因为你的一句话就欣喜不已20.当我为你掉眼泪时,你有没有心疼过。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3.04.15•【字号】川人发[2003]22号•【施行日期】2003.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3]22号)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现将《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为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制定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川人发〔2002〕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的精神,经研究,对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管理中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意见所称未聘人员,是指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未被聘用上岗的原固定制职工和经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录用的合同制职工;不包括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可以缓订聘用合同的人员。

二、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应当遵循“分类指导、优化结构、提高素质、保持稳定”的原则,坚持单位内部消化为主和行业调剂、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强化培训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创造就业机会、鼓励竞争择业,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分流安置制度,积极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三、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一)离岗待退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管理时,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者男年满55周岁(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未聘人员,本人自愿,经单位批准,可以在单位内部离岗待退,不再参加竞争上岗,不再晋升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职务和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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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文件四川省建设厅川人办发…2008‟171号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2008年度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人事局、建设局(委),省级有关部门:为确保我省建筑施工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结合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发[2004]42号)精神,现就做好2008年建筑施工专业中、初级技术职称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试范围对象参加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开展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发[2004]42号)第二条的规定。

二、考试时间与科目设置1、考试时间。

2008年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试时间全省统一定于12月6、7日举行。

每一科目的考试时间定为120分钟。

2、科目设置。

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科目,根据各专业技术工作必备的基础理论及实践能力要求进行设置,现将各专业考试科目设置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1)房屋建筑工程:12月6日上午9:00-11:00 考建筑施工技术下午14:00-16:00 考建筑力学与结构12月7日上午9:00-11:00 考房屋建筑施工强制性条文及政策法规下午14:00-16:00 考建筑材料(2)建筑安装工程:管道及通风空调安装工程:12月6日上午9:00-11:00 考管道及通风空调安装工程下午14:00-16:00 考管道及通风空调安装工程基础知识12月7日上午9:00-11:00 考管道及通风空调安装施工强制性条文及政策法规电气设备安装工程:12月6日上午9:00-11:00 考电气安装施工工艺及调试下午14:00-16:00 考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基础知识12月7日上午9:00-11:00 考电气安装施工强制性条文及政策法规(3)建筑经济管理:12月6日上午9:00-11:00 考建筑识图与构造下午14:00-16:00 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12月7日上午9:00-11:00 考施工合同管理及政策法规下午14:00-16:00 考建筑材料(4)园林绿化工程:12月6日上午9:00-11:00 考园林工程施工技术下午14:00-16:00 考园林规划设计12月7日上午9:00-11:00 考园林绿化养护管理下午14:00-16:00 考城市园林绿化操作规程及政策法规(5)建筑装饰工程:12月6日上午9:00-11:00 考建筑装饰材料下午14:00-16:00 考建筑装饰施工技术12月7日上午9:00-11:00 考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及政策法规三、报考条件从事建筑施工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初、中级工程技术职称,已达到国家颁布的《工程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条件(下称“规定学历”)的,先参加本专业公共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再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对长期从事建筑施工技术工作,实践经验丰富,但未达到国家规定学历的人员,必须参加建设部门组织的专业理论知识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再根据本人拟申报评审的专业技术职称,按以下规定报考相应专业的全部科目:1.凡不具备本科学历,任工程师职务五年(含)以上,职称外语D 级合格,职称计算机B级合格(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达到免试年龄者除外),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者,应参加建筑施工专业中级职称的专业理论知识相关科目的考试。

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专业考《建筑施工技术》、建筑安装工程专业考《管道及通风空调安装工程》或《电气安装施工工艺及调试》、建筑经济管理专业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园林绿化工程专业考《园林工程施工技术》、建筑装饰工程专业考《建筑装饰施工技术》。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免试相应专业理论知识。

(1)取得建设类国家注册师资格证书者;(2)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者;2.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建筑施工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专业理论知识和公共科目的考试:(1)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15年以上;(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①在房屋建筑工程技术岗位上,独立担任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或施工管理;②在建筑安装工程技术岗位上,独立担任总造价500万元以上的管道及通风空调安装工程或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或施工管理;③在建筑经济管理岗位上,独立担任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④在园林绿化工程技术岗位上,独立担任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或施工管理;⑤在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岗位上,独立担任总造价200万元以上装饰施工或施工管理。

3.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建筑施工专业初级技术职称专业理论知识和公共科目的考试:(1)在建筑行业技术岗位上工作10年以上;(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①在房屋建筑工程技术岗位上,独立担任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或施工管理;②在建筑安装工程技术岗位上独立担任总造价300万元以上的管道及通风空调安装工程或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或施工管理;③在建筑经济管理岗位上,独立担任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④在园林绿化工程技术岗位上,独立担任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施工或施工管理;⑤在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岗位上,独立担任总造价200万元以上装饰施工或施工管理。

四、考试方式和成绩管理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各科目的考试,全部在答题纸上作答。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每个专业规定的考试科目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

考试成绩有效期为3年。

五、报名时间及程序(一)报名时间我省报名时间统一定于2008年9月1日至9月20日,网上相片质量审查时间定于9月3日至9月23日,资格审查和缴费时间定于9月6日至9月26日。

(二)报名程序2008年度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全部实行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和现场确认报名手续的方式。

报考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先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进行网络注册,并认真阅读有关文件,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然后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报名。

1.签订《四川人事考试考生诚信承诺书》。

报考者在填报基本信息前须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承诺自己所填报的所有信息真实可靠,准确无误,并自觉遵守人事考试的有关规定。

报考者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2.选择是否免试部分科目。

报考者如果符合文件有关条件需免试部分科目的,请选择“免试部分科目”进行报名。

3.确认档案号。

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实行滚动管理模式,档案号是成绩滚动管理的依据,非2008年新参考人员,在填报基本信息前应输入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查询并确认自己的档案号。

如果在网上查询不到自己的档案号,请及时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核查。

非2008年新参考人员,如在填报基本信息前未查询并确认自己的档案号,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4.填报信息。

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要求,如实、准确填写《2008年度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试报名基本信息表》的各项内容。

5.上传相片。

报考者按网络提示上传相片,相片为报考者近期的免冠照片,文件为JPG格式,大小应小于30K。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根据报考者所传相片的质量在网上进行审核,并在报考者上传相片后的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对相片质量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并要求重新上传。

(三)资格审查1.申请培训人员须填写《2008年度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一式一份,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审查签字盖章后,连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张),一并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人员,凭《报名表》到经省人事厅认定的培训机构(见附件)报名参加培训。

申报初、中级职称,省直接年检的非国有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省建设系统岗位培训与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建设培训中心)负责,国有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省建设厅人教处负责。

申报高级职称按规定应参加中级职称专业理论知识相关科目考试的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培训。

培训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

2.考试报名按属地原则进行。

报考人员在网上所填报的基本信息确认无误且相片质量审查合格后,各市、州的考生由经省人事厅认定、并承担相应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收齐考生经培训资格审查过的《报名表》、身份证原件在当地人事考试机构统一报名,由人事考试机构对考生的资格进行复审并办理报名确认手续;省级部门的考生由经省人事厅认定、并承担相应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统一将通过培训资格审查人员的《报名表》,送到四川省人事人才考试测评基地(成都市新华大道三槐树路2号,电话:86740101,网址:,联系人:李文利)进行资格复审,并办理报名确认手续。

只考公共科目的考生,须先到省建设培训中心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签字盖章后,凭《报名表》到四川省人事人才考试测评基地进行资格复审并办理报名确认手续(联系电话86759175,联系人:李文利)。

2.各地考试报名机构在进行资格复审时,必须严格按照报考条件,落实责任制,把好资格审查关。

要对报考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复核、审查,重点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

资格审查人员须在《报名表》上明确签署审核意见、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做到谁复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

各市、州职称工作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资格报考人员的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要立即取消考试资格。

对提供虚假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人员和不严格按照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人员,必须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进行严肃处理。

六、四川省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试信息管理系统采用四川省人事厅考试中心RKWS系统的规定执行。

七、考场的设置和安排准考证号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统一编排。

考生可于考前一周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打印本人准考证,并认真核查准考证上各项内容,仔细阅读考场规则,按要求准备考试用品。

个别考生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网上报名的,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为考生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场地,同时做好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必要时可代报考者在网上填报基本信息和打印准考证等。

驻外企业考生的准考证由派驻的办事机构核发。

考点考场设置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统一规划。

考生凭身份证(不含旧版临时身份证、过期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和准考证进入考场,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考试时,考生可携带钢笔、签字笔、2B铅笔、橡皮和计算器(无声、无编程功能)。

答题所用草稿纸由各地考试部门统一发放、回收,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不得带入考座,违者按违纪处理。

八、考试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的规定,每人每科收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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