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建标准研究正文
(完整版)《浙江省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1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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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10-6-98)1 总则1.0.1 为了适应我省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城市住宅设计管理,提高全省住宅建设水平,以满足城市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舒适、经济等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是我省近期城市住宅建设的设计标准。
1.0.3 住宅设计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
以现代家庭居住行为方式为依据,着重提高住宅的居住环境质量和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满足住宅的舒适性、安全性、耐久性和经济性。
并考虑持续发展的需要。
同时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居住者的使用要求。
1.0.4 住宅的选址、定点和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贯彻国家节约土地的政策。
同时应体现节能、节水、节材等要求。
1.0.5 住宅设计要重视立面造型,克服呆板、单调和千篇一律的状况,努力创造丰富、新颖的建筑形式,反映时代风貌和地区特色。
1.0.6 逐步推行住宅建筑模数协调体系和参数系列,促进住宅产品标准化、系列化、多样化。
因地制宜的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增大科技含量,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和本省现行的有关规范和规定。
2 规划布局与环境2.0.1 住宅规划与设计应结合我省水乡、海岛、山区等不同的地理条件和不同性质、规模、自然环境、历史传统等特点,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体现各自的特色。
2.0.2 住宅区规划要以改善布局结构、提高环境质量为宗旨。
力求空间组织丰富多样而有层次,要为居民多方面多层次的需求组织和配置好住宅群体、公共设施、道路网络、绿化系统、建筑小品等,做到使用方便、功能合理、丰富多彩、景观宜人。
2.0.3 住宅规划与设计应重视备置公共服务设施。
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
2.0.4 市政公用站点、停车库等建筑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电视、路灯等管网应地下埋设。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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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目录编制说明1 总则 (3)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9)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1 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1.3【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1.4【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1.5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2.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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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章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应当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第五条国务院根据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并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并调整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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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第一篇: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一、服务项目与内容项目内容标准基本服务项目读书看报1.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乡镇公共电子阅览室开放时间不少于28小时;农家书屋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0小时。
2.县级公共图书馆人均藏书1册以上,或总藏量不少于50万册;人均年新增藏书量不少于0.05册。
农家书屋图书不少于1200种、1500册,报刊不少于10种,年新增图书不少于60种。
3.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每年组织送书下乡1万册次;县级公共图书馆对乡镇图书分馆每年流通不少于4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指导举办1次全民阅读活动。
4.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显示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收听广播5.乡镇有线广播联网率达到100%,有线对农广播覆盖率达到80%;农村有线广播村村响每天播出次数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6.为全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7.通过直播卫星,免费提供17套广播节目,通过无线模拟,免费提供不低于6套广播节目,通过数字音频,免费提供不低于15套广播节目。
观看电视8.有线电视联网率达100%(海岛包括微波方式),农村有线数字电视实际入户率达90%以上;电视自办对农栏目每周达3档(含)以上,平均每档不少于10分钟。
9.通过直播卫星提供25套电视节目,通过地面数字电视提供不低于15套电视节目,未完成无线数字化转换的地区,提供不少于5套电视节目。
在城市和有线电视通达的农村地区,为城乡低保户免费提供基本有线(数字)电视节目。
观赏电影10.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合理调整放映结构,其中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两年)比例不少于1/3。
11.为中小学生每学期提供2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
看戏12.根据群众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平均每年为每个乡镇(街道)送地方戏曲等文艺演出5场以上。
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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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维护居住区住户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居住区配套设施,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基础设施是指居住区内的道路(支路及支路以下道路)、公交、燃气、供热、供水、排水、环卫、电力、路灯、电信、有线电视(含信息网)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以下简称配套公建)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基本单元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
本条例所称的开发建设单位包括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土地开发单位。
第四条(管理机关)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发展改革、规划、土地、房产、市政公用、教育、文化、体育、卫生、贸易、民政、公安等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原则)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协调。
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二章配套设施建设第六条(居住区规模等级)居住区的规模按其居住户数,划分为城区级、居住区级、小区级和组团级。
城区级规模为20000-50000户,居住区级规模为10000-16000户,小区级规模为3000-5000户,组团级规模为300-1000户。
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fd475d2195f312b3169a5c8.png)
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近日起实施信息发布:搜地网络 发布时间:2005-2-2180方以上住宅区车位数有下限今后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户型,配置车位不少于0.5个;社区里配套服务用房,按每百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标准集中设置。
今年起开始实施的《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向我们透露了这些重要信息。
每百户需有30方配套用房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建与不建、建多建少,一直是社会关注热点。
暂行规定的出台,意味着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不再无据可依。
市建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后社区里配套服务用房,将按每百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标准集中设置,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所在区政府,其所有权属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
民政部门监督用房的使用管理情况。
每户要有3—3.6方自行车库暂行规定对社区自行车库的配置作了明确规定:按建筑面积3—3.6平方米/户标准配置自行车库,其使用权属于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
150方以上住宅至少一户一汽车位社区车位不足的矛盾日益显现,这个暂行规定对此作了界定。
住宅区内的停车场地分为地面、半地下、地下停车库和地面停车场。
车位配置标准为:户型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不少于1车位/户;户型建筑面积在100—149平方米的住宅,不少于0.7车位/户;户型建筑面积在80—100平方米的住宅,不少于0.5车位/户。
户型建筑面积在79平方米以下的住宅,不少于0.15车位/户。
住宅区停车泊位配置标准的10%应作为临时公共停车泊位,不好用于出租出售。
临时停车泊位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暂行规定要求,利用地下室(人防设施除外)、半地下室、架空层建设的汽车库层高、宽度和深度应达到国家规范要求。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https://img.taocdn.com/s3/m/06bb104a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a1.png)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一、引言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为满足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而提供的各类设施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医疗、交通、文化、体育等领域。
为了提高杭州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整体发展水平,制定并实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至关重要。
二、背景杭州市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城市之一,人口数量和城市规模不断增长。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因此,制定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能够合理规划和配置各类设施,满足市民的需求,提高城市的整体竞争力。
三、目标1. 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市民生活质量。
2. 合理规划和配置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市的发展水平。
3. 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四、标准及规划导则内容1. 教育设施- 学校规模和布局:根据人口数量和分布,合理规划学校的规模和布局,确保每一个居民区域都有足够的学校供孩子们就近入学。
- 教育资源配置:根据不同层次的教育需求,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包括教师、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
- 教育设施安全:确保学校的建造安全和教育设施的使用安全,保障学生和教师的身体健康。
2. 医疗设施- 医疗机构布局:根据人口数量和分布,合理规划医疗机构的布局,确保每一个居民区域都有足够的医疗机构供居民就近就医。
- 医疗资源配置:根据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包括医生、护士、医疗设备等。
- 医疗设施卫生安全:确保医疗机构的卫生安全,加强医疗废物处理和感染病防控措施,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健康安全。
3. 交通设施- 公共交通规划:合理规划公共交通路线和站点,提高公共交通的覆盖范围和运行效率,减少私人汽车的使用,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 道路规划和修筑:根据人口数量和分布,合理规划道路的宽度和布局,确保道路畅通无阻。
- 交通设施安全:加强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浙江省现代社区综合体建设标准
![浙江省现代社区综合体建设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e8515f7f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d1.png)
浙江省现代社区综合体建设标准
目前,我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共同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于近日下发实施。
《标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及相关标准,结合浙江省实际,对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区内的新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进行建设指导。
在选址布局方面,《标准》要求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应以人为本,综合考虑采光、通风、防灾及管理等要求,应设置于方便到达、采光和通风条件较好、环境和景观较佳的位置。
在配建指标和功能配置方面,《标准》明确了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配建体育健身用房建筑面积、室外场地面积等指标的配建标准,规范了不同面积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室外场地的功能设置。
在建筑设计方面,《标准》明确了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位置、出入口、层高、空间组织等要素的设计标准,规范了用能用水设备、监控系统、空气调节系统等设施的配建要求。
在室外场地方面,《标准》对指示标牌、广播系统、铺装绿化、消防照明以及健身器材等的配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标准》的下发实施,为进一步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提供了设施支撑,为规范和促进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供了技术支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https://img.taocdn.com/s3/m/a88b9be1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ee.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
(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普通住房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下同)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杭州市区普通住房标准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二、全省其他市、县(市、区)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其中单套建筑面积和实际成交价格可在不超过上述标准20%的比例内上浮。
具体上浮比例由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于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同时报省建设厅、财政厅、地税局备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结束——。
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
![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b88e227e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4bbdb4c.png)
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是对住宅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定,是保障住宅建筑质量和居住环境的重要依据。
住宅设计标准的制定,旨在提高住宅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环保性,为居民提供优质的居住环境。
本文将从建筑结构、空间布局、设施设备等方面,介绍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建筑结构是住宅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的结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抗震、防火等要求,保证建筑的安全性。
在结构设计上,应充分考虑地质条件、气候特点等因素,采用合理的结构形式和材料,确保建筑的稳定性和耐久性。
其次,空间布局是住宅设计的关键环节。
根据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的空间布局应合理、灵活,满足居住功能和舒适性的要求。
在户型设计上,应充分考虑采光、通风等自然条件,合理布局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功能区域,确保居住空间的舒适性和实用性。
此外,设施设备是住宅设计的重要内容。
根据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的设施设备应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居住的舒适性和便利性。
在设施设备的配置上,应充分考虑供水、供电、供暖、通风、排污等基础设施的设置,同时也要考虑智能化、节能化等新技术的应用,提高居住的品质和便利性。
总之,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是对住宅建筑的质量和环境要求的具体规定,对于提高住宅建筑的品质和居住环境的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设计者在进行住宅设计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充分考虑建筑结构、空间布局、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要求,为居民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居住环境。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住宅建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住宅建筑的质量和居住环境的改善。
浙江省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标准研究
![浙江省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标准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47436b787f1922791688e8fc.png)
注释 ① 居民住宅区在学术上尚无明确的定义,是一个泛指的概念,广义上可以涵盖居住区甚至更大的居住单位,狭义上也可以是指居住街坊甚至更小的居住单位。考虑到
本次研究主要针对基层的居住单位展开工作,参考住宅小区的定义,将“配建标准”中的居民住宅区特别限定为“由城镇道路、自然分界线或其他地块用地红线所围
Abstract Based on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Zhejiang Public Cultural Service Regulation, this paper mainly explores the construction standards of public cultural facilities for the construction, reconstruction and expansion of residential areas in Zhejiang province. Through interlinking current standards as well as local conditions, this research focuses on the “residential block” level as the standard applicable objects to supplement the existing standards in the aspects of basic cultural facilities. This research mainly focuses on three aspects in order to require real estate developers to build a certain amount of facilities as well as to guide local governments, residents and social organizations to participate in the form of a provincial construction regulation. Firstly, appropriate construction indicators are determined through balancing demand and cost. Secondly, guides of the reasonable function composition to meet the needs of daily cultural activities are elucidated. Thirdly, strategies to promote sharing and opening so as to improve the utility of cultural facilities in different residential areas are elaborated. In addition, arguments on the definition of public cultural facilities, different supply models, and property rights arrangements are openly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温州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温州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b5290059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33.png)
温州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基本情况温州市位于浙江省东南部,是一个历史悠久、人文底蕴深厚的城市。
作为浙江省的经济中心之一,温州市的城市发展水平一直处于较高水平。
在过去几年里,温州市政府大力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不断提升市民生活品质和城市形象。
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现状在温州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日益成为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中之重。
目前,温州市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教育、医疗、交通、文化等方面。
学校、医院、公交站、公园、图书馆等公共服务设施已经初具规模,方便市民的生活。
在建设标准方面,温州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标准,以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质量和效果。
在学校建设方面,温州市实施“标准化学校建设”计划,要求所有学校建筑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配备现代化的教育设施和设备。
在医疗设施建设方面,温州市采取“一镇一中心”的模式,建设医疗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提供更便捷的医疗服务。
三、建设标准的重要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城市发展至关重要。
建设标准可以规范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行为,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建设质量。
建设标准可以提升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性和实用性,使其更好地满足市民的需求。
建设标准还可以为城市的管理和运营提供依据,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
在温州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设施设计标准:公共服务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保证其安全、舒适、实用。
2. 设施选址标准: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应当科学合理,便利市民出行和使用,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3. 设施建设标准: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品质。
4. 设施管理标准: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应当遵循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五、建设标准的实施和推动为进一步推动温州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和市民各方共同努力。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c0c0ad702d276a200292e90.png)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前言为了与新颁布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相协调,与各专项规划相衔接,指导杭州市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根据杭州市规划局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的相关指令和要求,编制《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该规定的编制是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近年新编的城市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规定,对《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送审稿)》(2004)进行修编,同时新增加城市公共设施的配置规定和要求。
本次规定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城市公共设施体系进行分级和分类设置;对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设施的设置进行修编;对公益性设施、经营性设施进行分类,并采用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区别控制;增加新旧区的差别化配置等条款。
本规定在城市级公共设施设置要求中不包括市政设施的设置规定,只在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中,包含市政公用设施(居住区及居住区以下级)配置规定。
实用文档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公共设施布局原则 (3)4 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要求 (4)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12)5.1设置要求 (12)5.2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14)附表一: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 (26)附录A 本规定用词说明 (27)1 总则1.0.1 (目的和依据)为合理进行城市级公共设施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有效地使用土地资源,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参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相关专项规划,修编《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新编《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规定》,并将二者合并制订为本规定。
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
![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24dae02a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302f355.png)
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正文:---------------------------------------------------------------------------------------------------------------------------------------------------- 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2007年4月20日)第一条为确保物业区域内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专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物业区域内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的建设施工、移交接收、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相关共有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分户门外配置的给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本办法所称相关专业单位是指承担城市公共服务的给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物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建设施工、移交接收、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物业相关共有设施设备。
物业相关共有设施设备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安装)。
第六条在物业开发建设过程中,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从有利于后期物业管理与维护的角度,就共有设施设备的安装位置、管线走向等事宜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性建议,参与共有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作。
建设单位在与生产厂家、安装单位签订设施设备购买(安装)协议时,应当约定由生产厂家、安装单位负责接管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技术人员的操作培训,并督促、协调设设备的生产厂家、设计、施工安装等单位共同配合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
第七条物业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经相关专业单位、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管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确定2014年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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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确定2014年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修订计划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确定2014年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276号)各市建设局(建委)、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建标实函〔2014〕18号)和我厅《关于公布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建设发〔2014〕270号),经研究,现确定2014年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修订计划(见附件)。
请各地督促主编单位抓紧落实编制人员,提高标准编制质量,原则上两年内完成编制任务。
附件:2014年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修订计划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8月8日附件2014年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修订计划序号标准名称标准编号备案号强制性条文(有或无)主编单位1挤扩支盘混凝土灌注桩技术规程DB33/T1012-2003J10270-2003无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2建筑工程地质钻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DB33/1020-2005J10584-2005无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3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标准DBJ10-5-98无无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6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1065-2009J11637-2010无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7混凝土矿物外加剂应用技术规程DB33/T1013-2004J10364-2004无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8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应用技术规程DB33/T1022-2005J10653-2005无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9大体积混凝土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33/T1024-2005J10655-2005无杭州市城市建设科学研究院10蒸压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应用技术规程DB33/T1027-2006J10799-2006无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11饭店建筑节能管理标准DB33/T1032-2006J10910-2006无浙江大学旅游学院12金属网建筑阳角技术规程DB33/1037-2007J10964-2007无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3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33/T1039-2007J11149-2008无浙江绿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14城镇排水设施养护作业安全技术规程DB33/1042-2007J11167-2008无杭州高新(滨江)水务有限公司15土壤固化剂加固道路路基应用技术规程DB33/T1052-2008J11245-2008无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16园林绿化技术规程(试行)DB33/T1009-2001J10123-2001无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浙江大学园林研究所杭州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17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DB33/1019-2005J10585-2005无浙江省公安厅监管总队18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技术规程DBJ 10-4-98无无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19固定式塔式起重机基础技术规程DB33/T1053-2008J11284-2008无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混凝土多孔砖建筑技术规程DB33/1014-2003J10295-2003有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21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DB33/1047-2008J11221-2008无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2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及系统技术规程DB33/T1054-2008J11285-1008无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23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 10-6-98无无浙江省标准设计站24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B33/1050-2008J11223-2008无杭州市规划局25天然气联合循环电厂设计防火规范DB33/1033-2006J10883-2006无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26地面辐射供暖及供冷应用技术规程DB33/T1029-2006J10858-2006无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7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DB33/1034-2007J10906-2006无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结束——。
温州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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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温州市是中国浙江省的一个地级市,也是中国首批的经济特区之一。
作为一个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社会发展的城市,温州市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方面一直积极投入,以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
本文将介绍温州市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方面的一些情况和措施。
一、市政府对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视温州市政府对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非常重视,一方面,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规划和政策,明确了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另一方面,市政府也投入了大量财力和人力,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主要内容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范围非常广泛,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交通设施建设包括道路、桥梁、地铁、公交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2. 文化设施建设包括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剧院等文化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3. 教育设施建设包括学校、幼儿园、培训中心等教育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4. 医疗设施建设包括医院、诊所、卫生站等医疗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5. 娱乐设施建设包括体育馆、游乐园、游泳池等娱乐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6. 公共娱乐设施建设包括广场、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娱乐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标准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标准是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保证。
温州市对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标准非常严格,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建设规划的合理性建设规划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制定合理的建设方案,确保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布局和使用。
2. 建设的工程质量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材料、施工工艺等要符合要求,确保公共服务设施的安全和耐久。
3. 设施的功能性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充分考虑使用者的实际需求,确保设施的功能性和便利性。
4. 设施的安全性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确保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5. 设施的环保性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问题,尽量采用环保材料和工艺,确保设施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高质量打造未来社区公共文化空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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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高质量打造未来社区公共文化空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浙文旅公共〔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高质量打造未来社区公共文化空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文旅公共〔2020〕1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发展改革委(局):现将《高质量打造未来社区公共文化空间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当地未来社区试点建设,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3月25日高质量打造未来社区公共文化空间的实施意见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未来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加快推进未来社试点建设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9〕60号)精神,现就高质量打造未来社区公共文化空间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和省十四次党代会、省委十四届六次全会精神,坚持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向往为中心,聚焦未来社区三维价值坐标和九大创新场景建设,充分挖掘梳理城市乡愁记忆和社区历史文化脉络,精心打造“记得住过去,看得见未来”的公共文化空间,使之成为弘扬主流价值、展示特色文化、凝聚社区居民、引领时代风尚的社区文化平台,助推未来社区试点高标准高质量建设。
(二)主要内涵未来社区公共文化空间是社区一站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和文化活动交流场所,是社区邻里中心的重要组成,也是10分钟未来社区生活圈的重要环节。
公共文化空间立足未来邻里、教育、健康等九大场景建设,落实未来社区约束性指标要求,整合社区礼堂、公园、共享书房、幸福学堂、运动中心及健身点、创客厅等社区生活圈模块功能,实现城市公共资源向基层社区下沉,打造未来社区公共文化活动、邻里交往交流的精神家园。
(完整版)02浙江省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建标准研究-正文
![(完整版)02浙江省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建标准研究-正文](https://img.taocdn.com/s3/m/ab2291cea8956bec0875e36d.png)
浙江省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标准•成果•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浙江省体育局2018.12前言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进一步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浙江省体育局等单位开展了本标准的编制工作。
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及相关标准,并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中使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共分为6章和3个附录。
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选址布局;4.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5.建筑设计;6.室外场地。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条文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寄送至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余杭塘路828号,邮编:310030),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选址布局 (3)4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 (4)5建筑设计 (7)6室外场地 (9)本标准用词说明 (11)引用法律、行政法规、条例、标准及规范名录 (12)条文说明 (13)1总则1.0.1为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并为相关规划、设计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以下简称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不进行改建、扩建的现有居民住宅区,如增设或改建、扩建现有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按此标准执行。
按照城镇居民住宅区模式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住宅区,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1.0.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应同时符合国家、省、所在地城市以及行业的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https://img.taocdn.com/s3/m/7bc355eb5ef7ba0d4a733b51.png)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一、总则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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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标准•成果•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浙江省体育局2018.12前言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进一步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浙江省体育局等单位开展了本标准的编制工作。
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及相关标准,并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中使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共分为6章和3个附录。
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选址布局;4.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5.建筑设计;6.室外场地。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条文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寄送至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余杭塘路828号,邮编:310030),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目次1总则 (1)2术语 (1)3选址布局 (3)4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 (4)5建筑设计 (6)6室外场地 (7)本标准用词说明 (9)引用法律、行政法规、条例、标准及规范名录 (10)条文说明 (11)1总则1.0.1为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并为相关规划、设计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以下简称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不进行改建、扩建的现有居民住宅区,如增设或改建、扩建现有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按此标准执行。
按照城镇居民住宅区模式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住宅区,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1.0.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应同时符合国家、省、所在地城市以及行业的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1.0.4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并应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1.0.5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由当地街道(镇)统筹使用和管理,包括内部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需要增加、调整内部装修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在一年内完成内部装修工程并向居民开放。
1.0.6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供公共文化活动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术语2.0.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以满足居民的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配套建设于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文化设施,包括设施用房、室外场地和设备。
2.0.2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中的房屋建筑。
2.0.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中的室外场地。
3选址布局3.0.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应以人为本,综合考虑采光、通风、防灾及管理等要求,应设置于方便到达、采光和通风条件较好、环境和景观较佳的位置。
3.0.2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毗邻城镇道路或公园、广场等公共空间设置。
在符合本条前述要求的情况下,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宜与所在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用房、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等其他配套建设设施或活动设施相邻或统一设置。
3.0.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不应与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垃圾转运站、垃圾(污水)处理站、污水泵站、高压变配电所、公共交通枢纽站等产生污染、噪声以及生产或储藏危险品的设施毗邻。
3.0.4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不宜与风机、水泵及其他相似产生较大噪声的设备用房毗邻。
4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4.1配建指标4.1.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根据所在居民住宅区的住宅总套数,按不少于 0.12平方米/套配建,且应不小于 50平方米。
4.1.2居民住宅区内应根据住宅总套数,按建筑面积不少于0.3平方米/套的标准配建体育健身用房,或按用地面积不少于0.9平方米/套的标准配建室外体育健身场地。
按本条要求所配建的体育健身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抵扣4.1.1条所要求配建的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
4.1.3居民住宅区内应配建用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室外场地作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文化活动场地。
按本条要求所配建的室外文化活动场地的面积不得与4.1.2条所要求配建的室外体育健身场地的面积相互抵扣。
4.2功能设置4.2.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由文体活动用房和辅助用房组成。
文体活动用房主要供信息阅览、文化交流、广播影视、宣传展示、体育健身等活动使用。
辅助用房主要为卫生间,另外可包括独立设置的饮用水供应、储物或设备功能空间。
不同面积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功能设置可参考表4.2.1。
表4.2.1 居民住宅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功能设置参考表2、“●”表示应该具备的基本功能;“〇”表示基本功能之外可以增加配置(非必须配置)的功能。
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中如果包含按4.1.2条所配建的体育健身用房,则所有室内体育健身功能均为应具备的基本功能。
4.2.2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由文化活动场地和体育健身场地组成。
文化活动场地主要供文化观演、信息阅览、宣传展示等室外文化活动使用。
体育健身场地主要包括器械健身点、球场、游泳池、儿童游戏场等室外体育健身功能空间。
不同面积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的功能设置可参考表4.2.2。
表4.2.2 居民住宅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功能设置参考表配置)的功能。
5建筑设计5.1建筑5.1.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设置于一层或二层,不应设置于地下室、半地下室。
5.1.2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根据布局情况,设置直接通达城镇道路或公园、广场等公共空间的独立步行出入口。
5.1.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保持相对独立性,不应与其他建筑功能相互干扰;当与其他设施用房共用交通廊道时,应成套布置。
5.1.4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空间组织宜满足灵活转换使用功能的要求。
5.1.5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中容易产生噪声、振动的功能空间应动静分区。
5.1.6主要使用房间室内净高应不小于2.8米。
5.1.7卫生间的建筑面积应根据使用人数合理确定。
当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并可借用同一楼层、服务半径不超过50米的卫生间时,可不在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内设置卫生间。
5.1.8供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使用的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米;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梯段休息平台区内设踏步;踏步面层应采用防滑材料。
5.1.9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室内外高差不宜大于0.40米,并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5.1.10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室内过厅、走道和房间不得设置门槛,其地面不宜有高差,当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并设明显标志。
5.1.1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中主要用房应自然采光、通风。
5.1.12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室内各房间之间应有良好的隔声处理和噪声控制,允许噪声等级不应大于45dB,围护结构(隔墙、楼板)空气隔声等级不应小于50dB,楼板撞击声不应大于75dB。
5.1.1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进行节能设计,满足国家和地方关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要求。
5.2设备5.2.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内的用能、用水等设备应独立计量。
5.2.2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使用可靠、经济的智能化系统,其监控系统应纳入居民住宅区的监控系统。
5.2.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预留在使用阶段安装和使用空气调节系统的条件。
6室外场地6.0.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周边,应设有可识别性强的指示标牌,指明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出入口方位。
6.0.2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宜邻近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或居民住宅区内的集中绿地设置,其中的室外体育健身场地可在居民住宅区内分散设置。
6.0.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不宜紧贴建筑外墙设置。
6.0.4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原则上应设于居民住宅区的室外地面层。
当用地条件受限时,可设于低层建筑的屋顶。
设于建筑屋顶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除满足使用要求外,应符合结构、消防、疏散、安全等要求,并不得干扰周边建筑的正常使用。
6.0.5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要求。
6.0.6居民住宅区内的室外广播系统宜与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结合设置。
6.0.7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应营造美观、宜人的环境景观,宜根据场地和活动的特点,加强公共艺术作品的配置和绿化种植的景观性。
室外场地中的文化活动场地宜采用硬质铺装。
6.0.8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内及边界位置,不应种植带刺、有毒的植物。
种植容器和种植方式,不应存在安全隐患。
6.0.9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宜配备照明设备,满足夜间使用的要求。
6.0.10器械健身点、儿童游戏场地宜视线开阔,便于观察,地面应采用环保性、柔性材料铺装。
场地宜采用植物或遮阳设施遮阳。
本标准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用“必须”;反面词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用“应”;反面词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用“宜”;反面词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标准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引用法律、行政法规、条例、标准及规范名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3《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5《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2005)6《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7《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2015)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9《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DB33 T1100-2014)条文说明目次1总则 (12)2术语 (14)3选址布局 (15)4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 (16)5建筑设计 (20)6室外场地 (23)1总则1.0.1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涉及到公共文化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2017年3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2018年3月1日起执行)中均明确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