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的知识产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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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自「中药商通讯」(2014年12月)] 中药的知识产权保障
请各中药商留意以下由知识产权署提供有关中药的知识产权保障的资讯。
传统的中医药知识,源远流长,是几千年中国传统文化的结晶。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保障的主要是一组无形的独立财产权利,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外观设计权、植物品种权利及商业秘密(未披露商业资料)等;虽然知识产权保护的是人的创意,但并非所有的意念、发明或创作都是得到保护的。例如在医药知识的保护上,一种药物的发明可受到专利注册的保护,但用以治疗某一项疾病的疗法却不然。
至近代,在前人的基础上,中药学透过中医药产业的迅速发展,开发出了许多有效的现代方剂。从传统的中药中开发的新药,像其他药物一样,从药物开发,选方、试验、试用到投产,一般要经历多年时间,要花费大量的开发成本。中药既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具有商业价值,因而应当受到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保护。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十分重视以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在这前提下,本港制订了一套力求达致国际高标准的知识产权法例,使香港在保护知识产权发展方面取得优势。这对中药的发展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知识产权对中药提供的保护是多方面的。产业采用哪种途径及方式,取决于受保护对象的内容和特征。以下尝试就着现有的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外观设计权、植物品种权利及商业秘密(未披露商业资料)等在保障中药方面起到的作用作一简单介绍。
1. 专利
一项发明能否享有专利注册的保护,视乎它是否具新颖性、创造性及能否作工业应用。有些发明是不可享专利的,例如上面提到的藉外科手术或治疗以医治人体的任何方法,以及施行于人体的任何诊断方法。另外,任何植物或动物品种或用作生产植物或动物的基本上属生物学的方法(微生学方法或藉该方法所得的产品除外),皆不属可享专利。换言之,从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合成生物学等领域发展出来的产品,有可能解开专利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而获注册。而单纯使用天然植物作药,则可考虑透过以下介绍的植物品种权利来作保护。
2. 植物品种保护
《植物品种保护条例》(香港法例第490章)设立了法律途径,供
植物育种者(或植物品种拥有人)申请拥有人权利,保障其培育的栽种植
物品种。植物品种权利的承授人享有对受保护品种的生殖材料的生产、作
商业售卖用途、入口╱出口以及以特许方式授权他人等活动的权利。
3. 商标
商标是一个让社会大众用以识别不同商户的货品和服务的标志。中药企业可多加利用商标的识别性,除使用企业的主要商标外,让每项药品根据其适宜的消费人群和疗效,注册不同的商标,使产品与商标有着更独特、密切的关联,商标便能更好地起到指引消费者选购中药产品的作用。
但中医药企业须注意,凡直接指明货品或服务的种类、质素、数量、原定用途、价值、地理来源等特性的商标在《商标条例》下不得注册。中医药企业多喜欢把药品的原料或药品的功能注册为商标,但这类商标,即使原先获得注册,理论上有可能被其他人基于前述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撤销。
4. 商业秘密(未披露商业资料)
商业秘密及未披露商业资料是指在商业环境中具商业价值的机密资料,例如配方、方法、科技、设计、产品规格、商业计划和客户名单等。在香港,商业秘密及未披露商业资料是受普通法中的保密法所保护。对于一些不能取得专利、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中药产品或疗法而言,商业秘密(未披露商业资料)的保护尤其重要。
5. 版权
版权只保护意念及资料表达的方式,而非意念及资料本身。所以版权对产品开发的研究意念及资料保障作用未必足够。但对很多在中药的研究、开发过程中使用的工具而言,例如可进行中药成份分析的电脑软件,它们是受版权法例所保护的。
6. 注册外观设计
注册外观设计只保护产品的外观,并不保护产品的运作方式。根据《注册外观设计条例》(香港法例第522章),「外观设计」是指藉任何工业程序而应用于某物品的形状、构形、式样或装饰的特色,但不包括任何构造的方法或原理,或可发挥功能支配的物品形状或构形特色。中医药的附属产品,例如煎药器具,可藉外观设计的使用,来提升中药产品的形象。
中药既包含了传统知识的继承,又涉及现代多学科技术融合后的创新。针对中药技术领域的特征,寻求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不仅能对中药行业的学术发展、科技进步、医药经济发展等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将为中药走向世界提供可靠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