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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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新准则相关问题讲解

第一讲建造合同

一、建造合同相关知识介绍

(一)建造合同准则制定的背景

一般来说,持有待售存货的收入是在卖方将该项目所有权上的重大风险和报酬转让给买方时予以确认。(用通俗的话讲就是不卖掉不确认收入)但施工与建筑安装企业生产的产品均存在着金额一般比较重大,且需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用一般的收入准则来规范其会计核算活动则无法正确反映其经营成果,因而专门制定建筑合同准则予以规范。

(二)建造合同的特征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1、特征,主要表现在:

(1)先销售后生产;(2)建设期间长;

(3)体积大造价高;(4)合同不可取消。

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在开始生产前通常会与需求方(业主)签订建造合同以规范双方的经营活动行为

2、建造合同中资产的含义

这里的“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将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与结算工程款进行了分开处理。更好的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

3、建造承包商,是指根据合同为客户建造工程(或大型资产)的企业,如承包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造船舶、飞机和大型机械设备的制造企业。

(三)合同与会计核算对象确认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量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也就是说一个合同为一个会计核算对象。但实际上在合同的订立上由于业主的需求不同,承包方一次性签订的合同不一定是一个单独的会计核算对象,因而准则规定了合同分立与合并的条款。

1、合同分立:形式上是一个合同,但各项资产在商务谈判、设计施工和价款结算都可以相互分立,因而在实质上属于多项合同,在会计上应当作为不同的核算对象分别进行收入和成本的确认。

2、合同分立的条件:当一项建造合同内包括数项资产的建造,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建造资产应分立为单项合同处理。

(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2)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单独辨认。

3、合同合并,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几个客户,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合并为单项合同处理:

(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即某项合同从签订的形式上来看属于多项合同,但最终形成的资产在功能和用途上密不可分,那会计上必须作为一个核算对象来处理。

(四)合同的分类

1、固定造价合同:

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例如:建造一条公路合同规定了每公里的造价。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只有降低成本才有可能赚取更多的利润。这种合同产生的风险由建筑安装单位承担。因而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充分考虑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和风险。

2、成本加成合同

指合同约定以实际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例如:合同规定以建造某段地铁的实际成本为基础,另加10%计取工程价款。这种合同由建设方承担风险,例如建设过程中发生了不可预测的支出也会构成合同的成本,但在核算中同样会要求施工单位能够对工程成本预决算比较准确。否侧容易产生甲、乙双方结算上的矛盾。

3、追加资产的建造

如果客户因为某种需求提出增加新的建造内容就称之为追加资产的建造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核算:

(1) 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2) 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二、合同订立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加强预算部门与会计核算部门的信息沟通

目前,大多数建筑业管理模式为经营部门负责编制预算及进行投标活动,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和统计施工产值的完成程度,财务部门负责记录各项成本费用。由于施工企业存在点多面广、经营分散的生产特征,导致各部门之间在信息资料的传递上衔接困难。有时出现财务部门未计入成本费用,而生产部门已统计工作量的现象。或者财务部掌握企业实际的盈利能力指标,而经营部门并不了解实际状况的现象。

(二)工程成本对合同订立的影响

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成本的确认一般有三种形式

1、工程实际成本:指会计核算人员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归集的实际发生的施工费用。这个成本反映施工企业进行施工活动的个别水平。

2、工程预算成本:是根据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实物量和预算单价等资料确定的工程成本。这个成本反映各地区进行工程施工活动的社会平均耗费水平,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基础,也是工程单位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主要依据。

3、工程计划成本:工程计划成本是根据企

业确定的一定时期内降低工程成本指标,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了企业的内部挖潜等技术措施后所确定的成本。这个成本反映了施工企业在计划期内应达到的工程水平,是成本支出的标准。

工程的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比较,可以考核企业过程施工计划的完成情况,这实际上也是考核每个项目经理和施工队完成计划的依据。

企业一般不宜用预算成本作为考核的依据。因为企业的盈利水平和社会平均利润率不可能完全相等,用预算成本考核会导致考核的结果不能真实的反应项目经理的管理能力和施工队的生产能力。

(三)注意订立合同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从法律的角度讲,目前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强制性规定较多。但我们的建设市场较为混乱,所以合同的签订有时会忽视这些强制性的规定。实践中众多建设工程合同由于违反了强行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而被确认为无效。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一份无效的合同是“自始便被认定为无效”所以常常出现承包方已经履行完合同而建设方因为合同无效拒付款的纷争。对于这种情况如何进行结算,我国司法规定尚不完善,所以完成结算十分困难。

三、建造合同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建造合同核算主体的定位:按照业务功能建造合同的核算主体应该是项目经理部。

这是施工企业的特殊的组织形式,是分公司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临时组建的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建造合同与发包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并收取工程价款,向工程队拨付备料款,保证其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可以说,项目经理才是整个工程项目的负责人,通过对资金的管理,最能直观地反映工程收入和成本,所以,应该是建造合同的主要会计核算主体。(当然如果一个项目金额不大专门为其设置会计核算人员也不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所以企业要视情况确定核算主体)。

(二)加强合同的动态管理

建造合同与一般企业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不同,

一般的企业合同签订后合同约定的收入基本固定,而事先预算的生产成本也不会有太大的变化。但建造合同的履行则出现意外的情况很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预想不到的工程变更特别是施工条件复杂的工程,变更更是难以预料,这其中的每一个变化都会影响到工程预计总成本的变化,进而影响到完工百分比估计的准确性。所以加强成本动态管理是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一个必要条件。

(三)必须建立企业内部相关部门的勾通与协作的制度

建造合同的执行单靠财务部门是无法完成的,里面涉及很多非财务的专业知识,象工程、预算、人力、物资、机电等等,没有这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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