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合同法之九合同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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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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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的合同定义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 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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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要约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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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拍卖程序
1、委托拍卖合 同
2、拍卖公告 3、竟买 4、拍定
——要约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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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从合同关系角度 1、权利 2、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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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条款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合同的法定条款 (三)合同的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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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行为默示
普通的书面形式 数据电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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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格式合同
一、法律概念及特征 格式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
和缔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与不特定的多数 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订的,一般情况下不允许 相对人对其内容做 任何变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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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生效要件 1、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 4、标的的确定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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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关系 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2、两者的决定权来源不同 3、两者的作用阶段不同 4、两者的责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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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例2:南通中院(2018)苏06民终4610号——后合同义务 主要案情:乙公司将甲出租给其使用的房屋作为其营 进行了标注和对外公示,在租赁合同解除至今仍未删除。 裁判要旨:租赁合同终止后,协助办理网络地图标注删除属于承租人的 附随义务,如怠于履行,势必影响出租人对房屋的使用及日常经营生活。
案例: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2006年第6期公报案例】 基本案情:新宇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地上三层分割成商铺销售给冯玉梅等 百余业主。冯玉梅支付全部价款,新宇公司将商铺交付冯玉梅,但一直未办理过户。后 时代广场因经营不善停业,新宇公司对其全部经营面积重新规划布局,与大部分小业主 解除合同,拆除了冯玉梅所购商铺部分设施,并致函解除合同,表示愿意补偿差价并额 外赔偿,冯玉梅不同意。致使新宇公司不能继续施工,6万平方米建筑闲置,冯玉梅也 不能在商铺内经营。
合同约定符合条件时“自动解除”,仍需行使解除权。
案例:(2020)京03民终4683号 基本案情:李某曾承包某村的土地,后李某与孙某签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 同》,将其承包的土地及地上树木转租给孙某,并约定下次付款时间必须提前三日付清, 否则该合同自动解除。后该地因涉及棚户区改造可能被纳入搬迁范围,孙某因搬迁问题未 按时支付租金,李某主张合同已自动解除。
裁判意见:虽约定自动解除,但并不意味条件成就时合同可以不经通知 对方即已解除,该约定只是赋予李某在孙某不按约支付租金时享有解除权。 本案孙某违约行为显著轻微,也不应支持李某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63-1-1)
不可抗力必须要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虽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也并 非必然导致合同免责解除,其作为不可抗力是否构成合同解除免责事由,与合同履行 期限、合同履行内容、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相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对租 赁合同履行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该影响尚未达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疫情结 束后租赁合同可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可以实现,故承租人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 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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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
01
(一)确定合同成立地点的基本依据
02
03
(三)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
04
(四)以行为成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
合同成立,是通过要约、承诺的程序实现的。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492条第1款)。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492条第2款)。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483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也是判断合同成立时间的标准。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要约
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
要约的效力
要约生效的时间
对话方式要约的生效时间非对话方式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对双方当事人的效力
对要约人的效力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回,有两种情况:其一,撤回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此时不会给受要约人造成任何损害,自应允许撤回要约,要约不发生效力。其二,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此时受要约人也不会因信赖要约而行事,不会产生损害,撤回通知也足以消灭要约。

《合同法》总则解读

《合同法》总则解读

(五)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 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义务, 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没有作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 绝自己承担相应的履行的权利。 适用条件: 1、双务合同; 2、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
(六)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 后顺序,在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 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相应 履行要求的权利。 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在于合同中约定了债 务履行的先后顺序。
《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推定条款主要有: 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国标、行标及通常 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 的市场价格确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除外;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 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 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 行;
4、格式条款解释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 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 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 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而致另 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法律规定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 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漏或不正当使用订立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 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 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的法律。 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法规。

新债与旧债的关系:以物抵债适用规则研究

新债与旧债的关系:以物抵债适用规则研究

新债与旧债的关系:以物抵债适用规则研究刘敏【摘要】欲解决以物抵债纠纷的规则适用问题,关键在于科学认识以物抵债所涉范畴,以及代物清偿理论中的要物性.应从当事人的意思出发,按照债之更新与债之变更予以区分适用.当事人具有消灭原有债务意思时,应认定该协议为债之更新,旧债归于消灭.当事人不具有消灭原有债务意思时,按照债之变更予以裁判,新债与旧债并存.受学说继受的影响,学界与实务部门不加反思地接受了代物清偿的要物性.从中国的实践来看,有必要重新阐释代物清偿的要物性.在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且未如期履行的情况下,应认定为间接清偿,债务人可择一行使.代物清偿,不过是间接清偿的结果.【期刊名称】《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8(020)003【总页数】8页(P100-107)【关键词】以物抵债;债之更新;债之变更;间接清偿;代物清偿【作者】刘敏【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法律与政治学院,浙江宁波315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一、问题的提出以物抵债协议纠纷系我国司法审判中的疑难问题,其案情基本可以归纳为: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到期债务,且未清偿。

为保证债权人利益,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以债务人名下动产或不动产抵扣债务,因债务人未履行协议而引起纠纷*参见“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与招商(蛇口)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港招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民丰科技实业开发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6期,第19—28页。

类似案件如“江苏天骄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土地使用权纠纷案”,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民申字第040号判决书。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处理新债与旧债的关系,即在债务人既未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新债),又未履行原有协议(旧债)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择一请求债务人履行?关于新债与旧债的关系,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多于债法总则部分规定为代物清偿。

合同解除权消灭

合同解除权消灭

合同解除权消灭
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
甲方, [甲方名称]
乙方, [乙方名称]
鉴于甲方与乙方于 [合同签订日期] 签订了关于 [合同内容]
的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合同解除权消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与乙方确认,根据原合同约定,双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且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况。

2. 双方同意,根据原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权已经消灭,双方不
再享有任何解除合同的权利。

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字,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本范本经甲、乙双方确认无误后生效。

合同解除权消灭范本已于 [起草日期] 起草完成。

合同范本专家, [您的姓名] [您的联系方式]。

第十章合同法单元练习题答案

第十章合同法单元练习题答案

第十章合同法单元练习题一、单项选择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是:()。

A.婚姻关系B.收养关系C.监护关系D.财产关系2.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赠与合同B.买卖合同C.租赁合同D.承揽合同3.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B.委托合同C.保管合同D.借贷合同4.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两个法定阶段。

A.起草和抄写B.意思和表示C.要约和承诺D.协商和谈判5.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

A.技术转让合同B.买卖合同C.租赁合同D.保管合同6.美达家具厂得知Z机关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办公桌椅,便于2004年2月1日致函Z 机关以每套1000元的优惠价格销售办公桌椅。

Z机关考虑到美达家具厂生产的家具质量可靠,便于2月2日回函订购300套桌椅,提出每套价格800元,同时要求3个月将桌椅送至Z机关,验货后七日内电汇付款。

美达家具厂收到函件后,于2月4日又发函Z机关,同意Z机关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桌椅定价1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Z机关所订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900元出售。

Z机关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

2月7日,美达家具厂电话告知Z机关收到2月6日函件。

该合同的要约为:()。

A.2月1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B.2月2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C.2月4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D.2月6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7.甲公司拟用招标方式采购一成套设备,向包括乙在内的十余家厂商发出其制作的包含设备性能、规格、品质、交货日期等内容的招标书。

乙公司在接到招标书后制作了投标书。

甲公司在接到乙公司投标后,向乙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上述各行为中哪一行为属于合同要约:()。

A.甲向乙发出招标书B.乙向甲发出投标书C.甲对所有标书进行决标D.甲向乙发出中标通知书8.甲公司向某自行车厂发出一函“我公司急需一批自行车,请来电函告贵厂生产的自行车的最低价格”。

民法典学习之二十五:民法典合同编合同解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学习之二十五:民法典合同编合同解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学习之二十五:民法典合同编合同解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本文系在听取朱虎教授在北京朝阳区律协的讲座后整理笔记而成,因为自己对合同理论体系理解的浅陋和业务水平的缺失,对讲座内容还不能做到完全的理解,暂且将讲座中自己认为有用的地方整理如下。

一、概述1.《合同法》第918条&《民法典》第557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民法典》在第557条中单独规定合同解除情形的理由如下:首先,第557条第一款关于债权债务终止情形的列举,其适用范围并不限于合同之债,也包括其他因合同产生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故,关于履行、抵销、提存、混同等情形应当适用于所有的债。

相比之下,第二款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则仅适用于合同之债。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履行、抵销、提存、混同等终止情形仅使得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单个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以买卖合同为例,买方支付了价款仅使“支付价款”的义务消灭,其他义务——即买卖合同中的“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等义务,上述义务并不会因支付价款而消灭。

而合同解除会使整个买卖合同关系消灭,这也就是单个债权债务关系和整个合同关系的区别。

最后,从救济方式来说,将“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但列为第二款会将“解除”作为“不履行”的救济方式之一。

以此将其与履行抗辩权等构成一个完整的救济体系。

2.解除与其他“不履行”的救济方式的区别首先是履行抗辩权。

仅仅是暂时地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

其次,解除与违约的运用、界限划分、适用的区别。

仍然以买卖合同为例。

解除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合同当事人可以摆脱合同的约束,重获交易的自由,且在已解除的前提下也可请求返还已经做出的给付。

而违约是在对方不履行时要求其承担责任,弥补自己的损失,并没有摆脱原来合同的束缚。

3.可撤销合同。

以两例列举:第一,甲欺诈乙签合同,甲属于根本违约,乙可以在合同解除权或撤销权之间选择。

第二,甲欺诈乙,乙发现后拒绝履行,甲以乙不履行而解除合同,乙此时提出撤销权。

在此情形下,乙的撤销权优先于甲的解除权。

合同法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双方同意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特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合同终止的条件1.1本合同自双方履行完毕各自的义务后,自动终止。

1.2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合同的,应签订书面终止协议。

1.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受影响的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二条合同终止的程序2.1双方同意终止合同的,应签订书面终止协议,明确终止日期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2.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双方应协商解决合同终止后的善后事宜。

第三条合同终止的后果3.1合同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告消灭,但合同终止前已发生的权利义务仍应履行。

3.2合同终止后,双方应按照约定或者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公平原则,处理合同终止后的善后事宜。

3.3合同终止后,双方应互相返还已经收到的财物,如有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四条违约责任4.1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终止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4.2双方均有违约行为的,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5.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6.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主体1.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1.2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合同标的2.2乙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完成本项目的相关工作。

合同终止清算法律规定(3篇)

合同终止清算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终止清算是指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需要终止合同关系,并对合同涉及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处理。

合同终止清算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合同终止清算的定义、法律依据、清算程序、清算组织、清算费用、清算期限、债权债务处理、清算终止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合同终止清算的定义合同终止清算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终止合同关系,并对合同涉及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处理的行为。

合同终止清算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基于合意或法定原因,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

2. 清算处理:指合同终止后,对合同涉及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理的行为。

三、合同终止清算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合同终止清算的相关规定有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对公司的清算程序、清算组织、清算期限等有明确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清算程序、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债权人的权益保护等有明确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中合同终止清算的相关程序有明确规定。

四、合同终止清算的程序1. 合同终止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认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2. 合同终止确认: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终止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签订合同终止协议。

3. 清算组成立: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成立清算组,负责合同终止清算工作。

4. 清算组职责:清算组应负责清理合同涉及的财产、债权、债务,编制清算报告,提交当事人审查。

5. 清算报告审查:当事人对清算报告进行审查,如有异议,可要求清算组进行解释或补充。

6. 清算报告确认:双方当事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后,应签署清算报告。

7. 清算报告备案:清算报告经当事人签署后,应向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9.03.15•【文号】主席令第15号•【施行日期】1999.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合同法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劳动合同法2024版:第4条第4款权利义务分析

劳动合同法2024版:第4条第4款权利义务分析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劳动合同法2024版:第4条第4款权利义务分析本合同目录一览1. 劳动合同的订立1.1 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1.2 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1.3 劳动合同的生效2. 劳动合同的内容2.1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2.2 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2.3 劳动合同的变更3. 劳动合同的履行3.1 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劳动合同3.2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3.3 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4.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4.1 劳动合同的解除4.1.1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4.1.2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4.2 劳动合同的终止4.2.1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4.2.2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5.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限制5.1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5.2 劳动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6. 经济补偿6.1 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6.2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6.3 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7. 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7.1 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7.2 劳动者的违约责任8. 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8.1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8.2 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9. 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9.1 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权9.2 劳动者的监督权10.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10.1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10.2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11. 劳动合同的示范文本11.1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11.2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采用12. 劳动合同的翻译12.1 劳动合同的翻译要求12.2 劳动合同翻译的责任13. 劳动合同的备案和登记13.1 劳动合同备案的条件13.2 劳动合同登记的程序14. 劳动合同的信息披露14.1 用人单位的信息披露义务14.2 劳动者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劳动合同的订立1.1 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合同解除权消灭

合同解除权消灭

合同解除权消灭
在合同法中,合同解除权是指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或者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

然而,合同解除权并非永久有效,它可能会因为一些特定的情况而消灭。

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合同解除权消灭的情形:
1. 另一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向受益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并且受益方同意时,解除权将会消灭。

2. 受益方放弃解除权,如果受益方在发现违约行为后,没有及时行使解除权,并且继续履行合同的话,解除权可能会被视为放弃。

3. 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解除权的时效期限,一旦超过了规定的时效期限,解除权将会消失。

4. 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如果违约方在受到解除通知后,采取了补救措施并且消除了违约行为,解除权可能会被消灭。

在起草合同范本时,需要考虑到合同解除权的消灭情形,并在合同条款中进行明确规定。

合同范本专家应当根据特定的情况和法律规定,为客户定制合适的合同解除权条款,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对于客户提出的关于合同解除权的疑问,合同范本专家应当给予清晰的解释和建议,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解除权。

2017经济法基础知识(财经版)教案:第八章合同法

2017经济法基础知识(财经版)教案:第八章合同法

第八章合同法教学目的:了解合同及合同立法概况,理解并掌握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直至终止全过程的基本制度,明确合同法的重要作用。

课时分配:6学时教学重点:合同的订立、履行教学难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和保全授课方法:讲授法第一节合同及合同法概念一、合同概念(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法律特征:(1)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合同的分类: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至于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为成立,而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属于典型的合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较为广泛、普通地存在,法律为其设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定;无名合同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得发展而不断地饿出现,但并非典型。

4、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从合同之间存在的主从关系角度观察,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的合同;从合同部具有独立性,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二、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立法概况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二)合同法的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守信原则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订立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即为成立。

(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正确的合同作废方式

正确的合同作废方式

正确的合同作废方式
1. 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当合同的内容或条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例如违反了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序良俗,这种情况下合同可以被视为无效。

2. 合同存在重大瑕疵,如果合同的内容存在重大瑕疵,例如合同缺乏必要的内容、条款不明确或者存在重大的错误,这种情况下合同也可以被视为无效。

3. 合同存在违约行为,当一方当事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例如不履行合同义务、恶意拖欠款项或者故意损害对方利益,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合同作废。

4. 合同存在欺诈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例如故意
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利用对方的无知识识别,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合同作废。

在以上情况下,合同可以通过法院判决或者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方式进
行作废。

在合同作废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并遵循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合同作废的相关内容,欢迎咨询合同范本专家。

合同法

合同法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主要有:
(1)要约是当事人主动愿意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 )要约是当事人主动愿意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请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 请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其内容是希望对方主动 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承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 )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承受要约拘束的意旨; 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拘束的意旨. 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拘束的意旨.要约邀请本 身没有法律意义. 身没有法律意义.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必要条款;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必要条款;而要 约邀请则不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 约邀请则不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 根据《合同法》 条的规定 要约邀请主要有: 条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15条的规定,要约邀请主要有:价目表的寄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送,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但是,如果商业广告中明确表明了是要约, 但是,如果商业广告中明确表明了是要约,或者含有广告者希 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内容也具备希望与他人缔结 合同的必要条款,且表明了愿意接受拘束的意旨, 合同的必要条款,且表明了愿意接受拘束的意旨,商业广告应 为要约. 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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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承诺的效力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 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1)要约以口头方式作出,承诺人即时作出承诺时,承诺生效; )要约以口头方式作出,承诺人即时作出承诺时,承诺生效; 要约人限定承诺期限,在此期限内,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 要约人限定承诺期限,在此期限内,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 要约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以数据电文形式承诺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 )以数据电文形式承诺的, 的首次时间,承诺生效;( ;(4)需通知的承诺, 的首次时间,承诺生效;( )需通知的承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 人时生效;不需通知的承诺, 人时生效;不需通知的承诺,根据交易规例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时 生效. 生效. 承诺生效,在诺成性合同场合使合同成立;在实践性合同场合, 承诺生效,在诺成性合同场合使合同成立;在实践性合同场合,若 交付标的物先于承诺生效,同样使合同成立, 交付标的物先于承诺生效,同样使合同成立,若交付标的物后于承 诺生效,则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在以登记,公证,签证, 诺生效,则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在以登记,公证,签证,审 批为生效要件的合同场合,承诺生效亦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批为生效要件的合同场合,承诺生效亦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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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方解除☆
(1)定义:合同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 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
(2)地位:传统大陆法系民法所谓“合 同解除”仅指单方解除,我国《合同法 》则还包括了协议解除。
(3)类型
①约定解除
A.定义:合同一方通过行使合同约定的 解除权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
B.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的区别
(A)约定解除系单方行为,协议解除系 双方行为。
(B)约定解除的可解除事由事先明确,协 议解除的可解除事由事后商定。
案例1001:甲乙在合同中约定,若甲在 履行中出现A、B、C、D四种情形中的 任何一种,乙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后 甲在履行中出现了D种情形,乙即通知 甲解除合同,通知于当日到达甲处。
①及时通知。
②举证证明。
③不可抗力非发生于发生方迟延履行之 后。
2、情事变更(略)
3、预期违约
(1)一方预期违约,即在履行期届满 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将不会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2)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3)非违约方解除合同后,还可要求 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合108)
10合同法之九合同的消 灭
2020年5月25日星期一
第十章 合同的消灭
主要内容: 1、合同消灭概述; 2、解除; 3、清偿; 4、抵销; 5、提存; 6、免除; 7、混同。
第一节 合同消灭概述
一、概念
(一)定义: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 在,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二)与合同终止的关系
②合同解除与合同附解除条件的区别
A.消灭原因:解除权之行使/解除条件 成就。
B.溯及效力:或有或无/无。
(二)类型
1、协议解除
(一)定义: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 一致解除合同的行为。又称合意解除、 解除契约、反对契约。
(2)地位:协议解除是否应当与单方 解除一道存在于合同解除制度之中,颇 有争议。传统大陆法系民法持否定态度 ,我国《合同法》反之。
2、特征
(1)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客体。
(2)发生于部分或全部履行完毕之前 。
(3)基于事后协议、法定或约定产生 合同解除权。
(4)合同关系的消灭可能仅向将来或 兼而溯及既往。
3、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1)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
①合同终止:合同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 终止权而使继续性合同之效力仅向将来 归于消灭的行为。(德民314、民民263 )
试问一:若甲无异议,甲乙之间的合同 关系是否已经解除?
试问二:若甲持异议,甲乙之间的合同 关系是否已经解除?
试问三:若因甲持异议,乙起诉要求法 院确认甲乙间合同关系解除,法院判乙 胜诉,则甲乙合同关系是否解除?
试问四:若因甲持异议,乙起诉要求法 院确认甲乙之间合同关系解除,法院判 决乙胜诉,则甲乙合同关系何时解除?
②法定解除
A.定义:合同一方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 解除权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
B.类型
(A)一般法定解除:法律规定可以适用 于所有合同的合同解除。
(B)特别法定解除:法律规定仅可适用于 特定合同的合同解除。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概说
1、合同解除的条件,或为解除协议之 有效成立,或为解除权之有效发生。
②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区别
A.适用对象:合同有效成立且无瑕疵/ 合同有效成立但有瑕疵。
B.溯及效力:或有或无/有。
C.发生原因:法定、约定或事后协议/ 法定。
D.事由形成:于合同有效成立后/于合 同订立过程中。
(3)合同解除与合同附解除条件
①合同附解除条件:合同之有效附有解 除条件,一旦条件成就,合同效力归于 消灭。
试问:甲能否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发生的合同解除权由 双方享有。
案例1003:甲乙订立棉花购销合同,约 定甲收购乙农场秋后收获的全部棉花。 不料,乙农场遭遇百年一遇的洪灾,棉 苗全部被冲走,无力履行合同。
试问:合同解除权属于谁?
(3)因不可抗力而行使合同解除权, 遭遇不可抗力方免除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但应满足三个理条款的效力。”(合98)
第二节 解 除
一、合同解除概述
(一)概念☆
1、定义:合同有效成立之后,部分或 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通过事 后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法定或 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的效力仅向 将来地或兼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的行为 。
1、在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上,合同终止 与合同解除等并列为合同消灭原因。
2、在我国合同法上,合同终止与合同 消灭同义,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原因 之一。
二、原因☆ (一)当事人的意思 1、免除。 2、解除。 (二)合同目的消灭 1、履行不能。 2、清偿。 3、混同。 (三)法律废除。
三、效力:合同的实体效力归于消灭, 但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案例1004:甲乙于7月订立买卖合同, 标的是甲祖传的一件宋代钧窑瓷瓶,约 定甲于9月1日交货。8月8日,甲约乙看 瓶,并当乙之面将瓷瓶捐献给了市博物 馆。
试问:乙能否解除合同?
4、迟延履行
(1)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经 催告之后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 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案例1005:甲钢厂与乙钢铁贸易公司约 定,甲6月1日前向乙交付钢材50吨,货 到付款。过了6月2日甲未交付。
2、解除权性质上为形成权。
3、立法对解除权的规定着重体现在对 法定解除权的发生事由加以确定。
(二)一般法定解除权发生事由(合94 )☆
1、不可抗力
(1)一方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 的无法实现。
案例1002:甲乙订立棉花购销合同,约 定甲收购乙农场秋后收获的全部棉花。 不料,乙农场遭遇百年一遇的洪灾,致 使棉花减产小半。
②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别
A.适用对象:所有合同/继续性合同。
B.溯及效力:或有或无/无。
C.适用范围:大,包含合同终止/小, 为合同解除所包含。
注意:在德国法上,合同解除与合同终 止是并列关系,但我国是包含关系,后 者受到批判。
(2)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
①合同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因意思表 示不真实而通过行使撤销权使既已生效 的合同归于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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