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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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自由主义》读书报告

《自由主义》中的自由

徐莹睿传播100200312

【文章摘要】

自由主义无疑是近代以来西方最有影响力的社会思潮和意识形态,它影响了西方各个国家的政治架构和社会生活,也对非西方国家产生了巨大影响。而对自由主义的争论也从来没有消失过,本书正是试图梳理梳理西方自由主义的历史演变、理论内涵及其受到的批评。要理解自由主义,必先了解它的历史,当然,自由主义也分享一些共同原则,这些原则使之区别与其他思想。本书运用这样的框架,在简要介绍了自由主义概念之后,集中笔力追溯了自由主义的发展历史,展现了其基本原则,最后通过介绍一些自由主义批评者的看法完善了其内涵。要理解自由主义,就先要弄明白自由主义中的自由的意义。

自由是什么?不仅仅是指人的精神状态,feel free or release,而是更多更广泛的概念。自由的观念是抽象的,当人的认识越高,人所感觉自身的所具备人之属性就越多,原始人或者没有认知能力的小孩就从来没有自由的概念。恩格斯说:“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掌握。”认识和掌握了必然的规律,按必然规律办事,就获得了自由。认识规律越深刻,掌握规律越广泛,运用规律越熟练,获得的自由就越多。自由主义最核心的原则就是自由[1],在自由主义的浩瀚海洋中,我撷取了一点关于自由的想法,写在这里。

1.法律与自由

法律和自由的关系。几乎每个国家的宪法序言中都必定会有“自由”这个词语,似乎人们需求的自由总是与法制分不开的。从人之初萌发于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就是为了对人类行为自由的约束。“古希腊人对法治的强调是其自由与民主理念的基础。古希腊人有一个强烈的信念,那就是,自由的含义是尊重法律。”[2]马克思在探讨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中说“法律是自由的实在,在法律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肯定的符合人的本性要求的性质,哪里的法律真正实现了人的自由,哪里的法律就成为真正的法律。”由此可见,在一定程度上,对自由的追求会使人们制定更好的法律。

法律对自由的保障。卢梭认为法律必然是公正的,因为没有人对自己不公正,人们服从法律而又是自由的,因为法律是人自己的意志[3]。自由是公民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当代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有保障公民自由的规定。一方面自由权是人民要求国家机关(或他人),非依法律不得侵犯其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为了社会的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或国家社会的利益,个人的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用哈萨克的话来说就是“真正保障人民自由的法律是那些在自生自发秩序中形成的实际为人民遵守的内在规则,内在规则不告诉你必须或者应当做什么,而只是从否定的角度告诉你决不能做什么,给你划定可以追求自己目的的行为边界,保障你‘确获保障的领域’”。这就是法律中的自由。[4]

2.国家政体与自由

自由主义认为人们建立政府的目的在于更好的保障个人自由。孟德斯鸠区分了专制政体、君主政体与共和政体三种不同类型的政府政体。[5]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执政,按照自己的意志或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执政,但是要遵守固定的和已经经确定的法律,在这个意义上,君主的权力是有限的,人民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共和政体就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这种政体又可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当全体人民掌握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体,当最高权力为一部分人掌握时就是贵族政体,这种制度需要人民有较高的美德。

哈耶克认为民主并非是政府行为的理想模式,人民构成社会并非通过给自己创造一定的规则,而是通过每个成员都遵守相同的行为规则,这就意味着公意也必须受到这些公共规则的制约,不存在超越这些界限的合法权力,因此公意并没有无限的权力.尽管民主是对抗专制,保障自由的唯一武器,民主仍然应当受到约束。公共行为应当受到公意的指导,只有被大多数人接受的强制力量才是合法的。所以在政府政体下的自由仍是受限的,但这种限制才能更好地保障我们的自由权利。

3.绝对自由与相对自由

关于绝对自由与相对自由的讨论就必然要考虑到“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概念。

积极自由,是指我们自己支配自我意志的自由,别人不能干涉。这种自由意味着百万富翁与一文不名的乞丐都有在大桥下面过夜的权利。[6]

消极自由,是指公共权利的范围,政府约束范围大小。我们要做什么,政府不能干涉或者说是政府约束我们行为的程度。比如说有的人很羡慕外国人出国自由,不用国家批准,自己开着车说出国就出国了。在中国还得需要签证,需要护照审查等程序,想出国得提前几个月去审批。这就是中国的消极自由范围没有外国消极自由范围大。

绝对自由是说只说每个人的自由绝对不受限制。在绝对自由的环境下,人有住的权利,你的房子,你的床,想睡觉的人,都可以行驶自己的绝对权利,住你的房子,睡你的床。这种荒谬绝伦的事情都可能发生。这种自由是绝对不可能适应于现代社会的。我们现在所处的是“相对自由”下的社会。也就是说被“消极自由”所约束的社会。人有种种权利,如果要行驶这些权利,则有个前提条件,必须在不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利的前提下,来行驶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行驶自己合法权利的同时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利了,那么就要受到“消极自由”范围的约束,国家政府要惩罚你,限制人们自由权利程度。

柏林将自由主义近两百年来追求的自由作了概念上的廓清:自由主义追求的自由是消极自由而不是积极自由。[7]消极自由为了保护积极自由而存在,所以为了使每个人都能行使自己最基本的积极自由,必须用消极自由来制约绝对自由。

人们想要追求的自由从古代一直奋争到了现在,现在人们对自由的要求已经不仅仅是参与各种公共事务,我们需要的是一种在法律保障下的生存空间,是个人不受社会与政治控制的权利。匈牙利诗人裴多菲写“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我们现在仍然在为自由而奋斗着,正是因为各方对自由主义的各种讨论和评价如火如荼,自由主义中代表自由的理念才越来越明晰,我们也越来越对我们生存的社会和意义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参考文献:

[1] 李强:《自由主义》:165页

[2] 李强:《自由主义》:32页

[3]卢梭:《社会契约论》,1762年

[4]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5]李强:《自由主义》:62页

[6]李强:《自由主义》:174页

[7]李强:《自由主义》:1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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