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疑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保险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
原告甲先生于2018年3月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合同约定,若甲先生在保险期间内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向其支付保险金。
2019年4月,甲先生被诊断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遂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然而,乙保险公司以甲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甲先生遂将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1. 甲先生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2. 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金?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甲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慢性疾病的历史,该疾病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此,甲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 然而,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未在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请求的,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乙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向甲先生支付保险金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本案中,甲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慢性疾病的历史,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全面了解其健康状况,进而影响到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和承保决策。
这充分说明了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
投保人如实告知,有助于保险公司正确评估风险,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保险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请求,否则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乙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保险合同的履行本案中,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向甲先生支付保险金,体现了保险合同履行的重要性。
保险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某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王某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
王某于2019年5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020年3月,王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
王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王某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为由拒绝赔偿。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王某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二、案件分析(一)关于意外伤害的认定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后果。
在本案中,王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这是由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二)关于保险责任的承担1. 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因此,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2.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其理由如下:(1)王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虽然属于外来、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但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王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应当由其雇主承担相应责任。
(2)王某在保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
针对保险公司的理由,分析如下:(1)关于雇主责任:虽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雇主应当对雇员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承担相应责任,但该法律规定并未排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可能性。
在本案中,王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关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责任。
保险纠纷调研报告
保险纠纷调研报告保险纠纷调研报告引言保险纠纷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因合同解释、保险责任、赔偿金额等问题发生争议。
纠纷的出现对于保险业来说是不可避免的。
本报告旨在通过对保险纠纷进行调研,了解保险纠纷的发生原因、类型、解决方式以及对保险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保险纠纷的发生原因1. 合同解释不明确: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定义常常存在歧义,投保人对于合同的理解与保险公司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导致纠纷的发生。
2. 保险责任界定模糊:保险责任的界定涉及到保险合同的核心问题,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保险责任的范围往往比较模糊,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与被保险人的预期存在差距,从而引发纠纷。
3. 赔偿金额争议:保险纠纷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是赔偿金额的确定,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于赔偿范围和金额的认定往往不一致,从而引发争议。
二、常见的保险纠纷类型1. 车辆保险纠纷:车辆保险纠纷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车辆价值评估、保险公司拒赔等问题。
2. 健康保险纠纷:健康保险纠纷主要涉及到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认定、医疗费用的赔偿等。
3. 财产保险纠纷:财产保险纠纷包括房屋保险、财产损失赔偿等问题。
4. 寿险纠纷:寿险纠纷主要涉及到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身故原因的认定、赔偿金额的确定等。
三、保险纠纷的解决方式1. 协商解决:在保险纠纷发生之初,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尽量达成一致。
协商解决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减少纠纷升级的可能。
2. 仲裁解决:如果协商解决失败,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来解决纠纷。
仲裁相对于诉讼来说更为快速和灵活,能够更好地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 诉讼解决:如果仲裁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诉讼的过程相对较长,费用较高,但是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保护双方的权益。
四、保险纠纷对保险业的影响1. 影响行业信誉:保险纠纷的发生会导致被保险人对于整个保险行业的信任度下降,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保险案件 调研报告
保险案件调研报告标题:保险案件调研报告摘要:本报告通过对保险案件的调研,分析了保险案件的类型、发生原因以及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影响,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本报告旨在帮助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更好地理解保险案件,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理措施,以减少保险案件发生的可能性。
第一节:引言保险案件是指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因保险标的发生意外损失、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核定赔款等情形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保险案件涉及广泛,种类繁多,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造成一定的影响。
第二节:保险案件的类型根据不同的保险种类和案件性质,保险案件可以分为财产保险案件、健康保险案件以及人寿保险案件等。
其中,财产保险案件主要包括车辆保险、财产险等;健康保险案件主要包括医疗保险、意外险等;人寿保险案件主要包括寿险、养老保险等。
第三节:保险案件的发生原因保险案件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人为破坏以及投保人信息不准确等。
自然灾害是导致财产保险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如地震、洪水等;人为破坏主要是指恶意破坏或故意制造事故等行为;投保人信息不准确包括隐瞒风险和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
第四节:保险案件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保险案件对保险公司造成的影响包括赔偿费用增加、声誉损失、客户流失等。
高额赔偿费用使保险公司负担加重,对其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声誉损失会降低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影响其市场竞争力;客户流失会减少保险公司的业务量和收入。
第五节:保险案件对投保人的影响保险案件对投保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经济损失和信任度下降方面。
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会给投保人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同时,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会降低,对保险产品的需求和购买意愿也会受到影响。
第六节:应对措施为减少保险案件的发生,保险公司需要加强保险精算,制定合理的保费策略,并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投保人也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加强风险意识等。
结论:保险案件的发生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造成一定的影响,但通过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可以减少保险案件的发生,并降低其对各方的影响。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探究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探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是很常见的一种民事案件,在保险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保险公司为了吸引客户,常常会打出各式各样的促销活动和广告宣传,而消费者则也会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关注保险合同的条款和细节内容。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合同的签署和理赔过程中存在一些疑难问题,造成纠纷案件的发生。
本文将重点探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一、保险产品选择疑难问题(1)购买保险人的义务和保险公司的义务首先,要明确的是,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当按照真实的情况填写问卷,如有隐瞒或不实之处,则可能会在事故发生后导致保险无法得到理赔。
而保险公司应当对所售出的保险产品向消费者进行充分而明确的说明,并在保险合同中清晰地列明条款和保障范围。
因此,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消费者应当仔细审阅保险合同的条款和细节,对于其不理解或存在疑义的条款,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咨询和询问。
(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或他人,但如果是他人,则需要被保险人同意;而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发生利害关系时,被保险人必须写明关系。
在罹患疾病、伤亡和死亡等情况时,由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着保险关系,因此被保险人也可能成为先天的一方,所以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也应当加以注意。
二、保险产品细节疑难问题(1)被保险人的隐瞒或不实如果保险公司在理赔期间发现被保险人在填写保险申请书或索赔文件时的隐瞒或不实之处,其可能会对保险公司的决定造成不确定性,且在合同中存在严重的违反义务。
一旦发现此类问题,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且在合同条款规定的适用期限内,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2)合同解释和争议处理在保险合同的签署过程中,对于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处理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
在合同条款不明确或争议时,消费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就疑义问题向保险公司提出询问并获取答复。
同时,在保险条款不明确或者在理赔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消费者还可以向有关部门购买合法的保险纠纷险(保险使用期限一般要求在1年以上),由保险机构对相应的纠纷进行解决。
保险案件调研报告
保险案件调研报告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已深入人们的生活。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保险案件的频发也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对保险案件进行调研分析,以期加深对保险案件的认识。
二、研究背景近年来,保险案件在各个行业中愈发普遍。
保险欺诈、保险理赔纠纷等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为了加强对保险案件的研究与了解,我们进行了保险案件的调研。
三、调研目的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保险案件的现状以及影响因素,为进一步完善保险制度和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通过系统梳理和分析,可以掌握保险案件发展情况,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和提供保险服务的安全性。
四、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案例分析两种方法。
问卷调查主要针对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消费者进行,旨在了解他们对于保险案件的认知和评价。
案例分析主要选择了一些典型的保险案件进行深入分析,以便从中找出案件发生的共同规律和原因。
五、调研结果及分析1. 保险案件的类型根据调研结果显示,保险案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保险欺诈案件:包括虚假报案、损失夸大、保单伪造等;•保险理赔纠纷:包括索赔金额争议、理赔拒绝、赔付时效等;•保险销售违规:包括虚假宣传、销售误导、违规销售等。
2. 保险案件的影响因素通过对案件分析,我们发现保险案件发生的主要影响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保险行业监管不力:监管缺位、制度滞后等原因导致了保险案件的频发;•消费者知识欠缺:大部分消费者对保险产品和理赔流程缺乏了解,容易受到欺诈行为的侵害;•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严:存在骗保司案件、内部舞弊等问题。
3. 解决保险案件的措施基于以上调研结果,我们提出以下几点解决保险案件问题的措施:•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能,严厉打击保险欺诈行为;•提升消费者知识水平:加强保险知识的普及教育,使消费者了解保险产品和权益;•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保险公司内部欺诈行为。
六、结论保险案件作为社会问题,在保险行业发展的过程中无法避免。
保险案件法律适用难点(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补偿机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保险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挑战。
在处理保险案件时,法律适用成为一大难点。
本文将从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保险理赔、保险欺诈等方面,探讨保险案件法律适用的难点。
二、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难点1. 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是保险法律关系的基础,其条款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在保险合同法律适用过程中,解释条款成为一大难点。
(1)保险条款的模糊性:保险条款往往涉及专业术语,普通消费者难以理解。
在解释条款时,如何准确把握条款的本意,避免产生歧义,成为一大挑战。
(2)保险条款的变更: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对保险条款进行变更。
如何认定变更条款的效力,以及在变更条款与原条款冲突时如何适用,是法律适用的一大难点。
2. 保险合同的效力认定(1)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法律关系的前提。
在保险合同成立过程中,如何认定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如要约、承诺等,是法律适用的一大难点。
(2)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合同可能因欺诈、胁迫等情形而无效。
在认定保险合同无效时,如何区分欺诈、胁迫等情形,以及如何处理保险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是法律适用的一大难点。
三、保险责任法律适用难点1. 保险责任的界定(1)保险责任的构成要件:保险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保险事故、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金额等。
在认定保险责任时,如何准确把握构成要件,是法律适用的一大难点。
(2)保险责任的免除:保险合同中往往规定了一些保险责任的免除情形。
在处理保险责任免除时,如何认定免除情形,以及如何处理免除情形与保险合同有效性的关系,是法律适用的一大难点。
2. 保险责任的承担(1)保险责任的分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如何确定保险责任的分担比例,是法律适用的一大难点。
(2)保险责任的追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何追偿保险责任,以及如何处理追偿过程中的法律关系,是法律适用的一大难点。
保险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报告分析的是一起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法律案件。
原告甲,男,35岁,某市居民,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原告甲购买了被告乙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事故发生后,原告甲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被告乙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关于免责条款的约定为由拒绝赔偿。
原告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投保情况:原告甲于2018年10月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2. 事故发生:2019年5月,原告甲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3. 索赔过程:事故发生后,原告甲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提交了相关理赔材料。
4. 保险公司的拒绝:被告乙保险公司经审查,认为原告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且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因健康状况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拒绝赔偿。
5. 诉讼请求:原告甲要求被告乙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2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法律分析1. 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本案中,原告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但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应当退还保险费,并不退还保险单。
因此,原告甲未如实告知的行为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2. 关于保险条款的效力: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免除保险人的责任,不得加重被保险人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乙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关于免责条款的约定,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该条款免除的是因健康状况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甲的伤残并非因健康状况原因导致,故该免责条款不适用于本案。
3. 关于保险赔偿: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赔偿金。
析保险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难点
析保险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难点【摘要】保险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难点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本文从法律适用原则、风险预测难点、保险合同解释困难、保险责任认定难题以及保险公司责任界定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在实践中,法官往往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和案件特点,灵活运用法律适用原则,确保公平和合理的裁决。
风险预测难点和保险合同解释困难也是审理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保险责任认定难题和保险公司责任界定也是制约案件审理效果的重要因素。
在本文对以上内容进行了总结归纳,并展望了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
提出了一些建议措施,希望能够为保险案件审理提供更加科学和有效的法律适用方法。
【关键词】关键词:保险案件审理,法律适用难点,风险预测,保险合同解释,保险责任认定,保险公司责任,法律适用原则,保险案件审理,保险合同解释,保险责任认定,保险公司责任,总结归纳,展望未来,建议措施。
1. 引言1.1 研究背景保险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难点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市场不断扩大,各类保险产品层出不穷,保险案件也日益增多。
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的法律依据,保险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涉及保险法、合同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复杂繁琐。
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法律适用难点,使保险案件审理变得困难重重。
保险案件审理涉及多方利益关系,法律适用原则是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基础。
在实践中,法律适用原则的具体运用常常会面临诸多困难,如风险预测难点、保险合同解释困难、保险责任认定难题等。
这些难点不仅增加了审理工作的复杂性,也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带来挑战。
对保险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难点进行深入研究,探讨解决之道,对于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提高保险案件审理效率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本文将就保险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难点展开探讨,旨在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意义研究保险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难点具有重要的意义。
保险是一项涉及到人们生活财产的重要领域,保险案件的审理关系着人们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关于社会保险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报告【可编辑版】
关于社会保险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报告关于社会保险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报告一、当前社会保险纠纷现状(一)20**年至20**年上半年XX市受理社会保险纠纷案件基本情况20**年至20**年五年间,XX市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数量虽有起伏,但总体一直在高位徘徊,其中社会保险纠纷占有较大比重。
全市仲裁受理社会保险纠纷具体情况如下:201X年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数量13228件,社会保险纠纷1976件,占14.9%;201X年13914 件,社会保险纠纷2561件,占18.4%;201X年10996件,社会保险1687件,占15.3%;201X年9826件,社会保险纠纷1204 件,占13%;201X年8369件,社会保险纠纷1070件,占18%。
201X年上半年3819件,社会保险纠纷548件,占14.35%。
全市法院受理社会保险纠纷具体情况如下:201X年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数量3792件,社会保险纠纷804件,占 21.2%;201X年3687件,社会保险纠纷812件,占22%;201X年3397件,社会保险纠纷732件,占21.5%;201X年3683 件,社会保险纠纷853件,占23.2%;201X年3318件,社会保险纠纷786件,占21.2%。
(二)社会保险纠纷具体类型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五大保险,决定了社会保险纠纷类型的多样性。
从司法实践来看,最常见的社会保险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
第二,参保纠纷。
第三,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纠纷。
第四,约定由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纠纷。
第五,社会保险金发放纠纷。
此外,还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其他纠纷,如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纠纷。
(三)社会保险纠纷的特点1.社会保险争议主体多。
社会保险关系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等主体,相互之间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不同主体之间的争议内容也呈现出复杂性。
保险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一起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
原告李某于2010年10月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2012年5月,李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身故。
李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李某生前患有严重疾病,且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李某的家属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李某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2. 法院应如何认定李某是否如实告知?二、案例分析(一)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李某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1.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2. 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严重疾病的情况。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然而,在本案中,李某的死亡与该疾病并无直接关联,且李某在投保时未告知的情况并不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因此,保险公司以李某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法院应如何认定李某是否如实告知1.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李某是否如实告知:(1)李某在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了其患有严重疾病的情况;(2)李某未如实告知的情况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3)李某未如实告知的原因。
保险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保险业务蓬勃发展的同时,保险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保险法律案件为例,对保险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李某(以下简称“李某”)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为李某的车辆提供车险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李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经核实后,认为李某的车辆存在故意碰撞的嫌疑,拒绝赔偿。
李某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绝赔偿?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案件分析(一)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绝赔偿?1. 保险合同约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为李某的车辆提供车险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李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保险公司以李某的车辆存在故意碰撞的嫌疑为由拒绝赔偿。
对此,我们需要分析以下两点:(1)故意碰撞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承担的是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
故意碰撞属于车辆损失险的免责条款。
因此,故意碰撞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公司是否尽到调查核实义务?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本案中,保险公司经核实后认为李某的车辆存在故意碰撞的嫌疑,故拒绝赔偿。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已尽到调查核实义务。
2. 保险公司是否滥用权利?《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滥用权利,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保险公司以李某的车辆存在故意碰撞的嫌疑为由拒绝赔偿,是否滥用权利?对此,我们需要分析以下两点:(1)故意碰撞的认定标准故意碰撞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被保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车辆损失是由于故意行为造成的;二是被保险人故意行为与车辆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保险公司是否滥用权利?本案中,保险公司仅凭李某的陈述,未进行充分调查,即认定李某的车辆存在故意碰撞的嫌疑。
保险案件调研报告
保险案件调研报告根据最新的调研,保险案件在近年来呈现出不断增加和日益复杂的趋势。
本调研报告旨在对保险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并为相关方提供一些建议。
首先,我们发现保险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保险的需求增加,保险合同的数量也在持续增加。
然而,由于保险合同的复杂性、信息不对等等因素,保险案件也随之增多。
此外,保险欺诈行为的增加也是保险案件数量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次,保险案件的类型和赔偿金额也在不断增加。
根据我们的调研数据,以汽车保险案件为例,交通事故导致的索赔案件是最常见的类型,占到了总体案件数量的60%以上。
此外,医疗保险案件、财产保险案件等也在逐年增加。
而在赔偿金额方面,由于涉及到的损失范围和标准不同,保险案件的赔偿金额也有较大差异。
然而,我们也发现保险案件的处理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保险公司在处理保险案件时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导致车主或被保险人无法及时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保险理赔流程繁琐,导致理赔时间过长。
再者,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保险案件牟取私利,给保险公司和受害人带来了额外的负担。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提高保险案件的处理效率和质量,我们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加强保险公司与车主或被保险人之间的沟通和信息共享,确保双方在案件处理中能够公平对待,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其次,建立一个透明、高效的理赔流程,减少因流程不畅导致的时间和资源浪费。
最后,加强对保险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不法分子,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保险案件的增加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但也为相关方提供了改进和提高的机会。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加强对保险案件的监管和管理,才能维护好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保险案件调研报告
保险案件调研报告1. 引言保险案件调研报告是对保险领域内各类案件进行调查和研究的结果报告。
本报告主要介绍了保险案件的类型、原因以及解决方法,并分析了保险公司在案件处理中的责任和应对策略。
2. 保险案件类型在保险业务中,常见的保险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2.1 赔付拒绝案件赔付拒绝案件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及相关规定,拒绝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理赔金的案件。
赔付拒绝的原因包括行为不端、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以及虚报保险事故等。
2.2 保险欺诈案件保险欺诈案件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以获得不当经济利益的行为。
常见的保险欺诈案件包括虚报保险事故、故意损坏财产以及提供虚假的身体伤害证明等。
2.3 保险合同争议案件保险合同争议案件是指因保险合同解释、履行等方面的分歧而引发的纠纷。
争议案件的原因包括保险合同条款不明确、保险责任分配不公以及索赔流程繁琐等。
3. 保险案件发生原因保险案件发生的原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经济利益诱因由于保险业务涉及到大量的经济利益,一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理赔金或保险金额,诱发了保险欺诈行为。
3.2 健康状况诱因在医疗保险领域,被保险人为了获得更高的保险赔偿,有时会虚报或夸大自己的健康状况,从而引发保险欺诈案件。
3.3 保险合同条款不清晰保险合同条款如果不明确、模糊或不公平,容易引发保险合同争议。
一些保险公司可能会利用合同条款的不清晰之处,拒绝支付理赔,导致纠纷产生。
3.4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保险案件可能源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包括索赔流程繁琐、经验不足的理赔经办人员以及保险公司的违约行为等。
4. 保险案件解决方法4.1 完善风控措施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风险评估,在保险申请和理赔过程中加强核实和审查,以减少保险欺诈案件的发生。
4.2 加强合同监管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审查力度,确保保险合同条款的清晰明确、公平合理,以减少保险合同争议案件的发生。
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报告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报告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改,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促进我国保险事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保险法的施行必将促进我国保险事业的迅猛发展。
由于新保险法的实施以来和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变化,保险合同出现许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在法律适用上如何认识这些问题和情况,成为人民法院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
对此,我们课题组专题主要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展开了调查研究,为司法实务中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此类纠纷提供意见和对策,以期起着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调查基本情况我们就修正后的保险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情况进行了调研,课题组深入到宜宾、乐山、遂宁、自贡、巴中等五个中级法院所辖中级和基层法院,有选择性地召集承办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官进行座谈,到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分别参加寿险会员单位、财险会员单位的征求意见会,听取意见和了解情况,到成都、乐山、宜宾等地的三家保险公司进行座谈,并对各地法院报送的50件典型案例进行重点分析,以及对全省法院五年来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统计情况及表现出的特点进行分析研究。
1999年至2003年,我省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150175件,审结1141758件,结案率为99.27%,其中,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028件,占民商事案件受案的0.89‰,审结995件,占民商事案件结案的0.87‰,解决争议金额3227.21万元,为国家和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810余万元。
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四大特点:1、撤诉的多、驳回起诉的少。
五年来,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中原告撤诉的有251件,占审结的995件的25.2%,接近四分之一,据统计,它是法院受理除离婚案件之后的,撤诉案件最多的民事案件,且撤诉案件由1999年的30件逐年增多至2003年的90件。
关于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疑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疑难问题的调研报告作者:谭小辉来源:找法网日期:2012年03月08日作者:黑龙江省法院民二庭课题组发布时间:2011-10-19虽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解决了一些法律适用上的疑难问题。
但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包括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标准把握仍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现象依然存在。
为此,省法院民二庭组成课题组专门对我省2007年至2009年三年间保险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包括保险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成因、适用法律存在的疑难问题等进行调研,提出了具体适用意见,并从司法实务角度就如何促进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一些对策性建议,形成该调研报告。
一、我省保险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和成因据统计,近三年来,我省一审保险纠纷案件共计收案1812件,其中,2007年收案1 082件,结案1128件;2008年收案256件,结案340件;2009年收案474件,结案479件。
具体情况如下表:年份收案结案在结案中判决调解移送驳回起诉撤诉其他2007 1082 1128 991 71 5 3 57 12008 256 340 193 75 4 3 60 52009 474 479 175 135 6 7 156 0(一)保险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1.案件类型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
以往保险纠纷多集中在机动车险、火灾险和运输险等普通财产保险和各类人寿保险方面,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法院受理保险纠纷案件的类型开始趋于多样化,出现大量新类型保险纠纷案件,如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机动车强制保险、医疗保险合同纠纷等等,法律关系也日趋复杂。
2.案件调解难度大。
我省保险纠纷案件的调解率2007年为0.63%,2008年为22.1%,2009年为28.2%,低于同期其他民商事案件调解率。
造成调解率低的主要原因在于:保险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到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问题,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避免理赔,不愿意以调解和庭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报告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其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对较为复杂。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会发生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是关键之一。
本文将通过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例的调查分析,探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案例分析1.案例一:保险合同违约纠纷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综合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
保险公司承保了甲公司的厂房、设备等财产。
在保险期内,因为一场大火,甲公司的厂房和设备被毁,损失约为1000万元。
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在该案中,甲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法》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2.案例二:保险合同欺诈纠纷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一年后,王先生突然去世,其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称王先生曾经患有重病,属于假保险,涉嫌保险欺诈。
在该案中,王先生的家属认为保险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依据《合同法》和《保险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是经常性问题之一。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合同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法律规定之一。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是一种正式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具备法定的合同要素,包括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价款和合同履行期限等。
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因为保险合同涉及到复杂的风险和利益关系,常常会发生一方或双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观念上存在不同意见等情况,引发纠纷。
此时,双方需要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协商和解,或者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
2.保险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另一个重要法律规定。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是一种经济合同,其中约定了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给付金保险金的事项和条件等。
保险案件法律适用难点(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在保险实践中,保险案件层出不穷,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在处理保险案件时,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保险案件法律适用的难点。
二、保险合同效力认定1. 保险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保险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是保险案件法律适用的首要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难点:(1)保险代理人资格的认定。
保险代理人是否具备合法的代理资格,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然而,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可能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行为,使得保险合同的效力受到质疑。
(2)被保险人主体资格的认定。
被保险人是否具备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效力的关键。
在司法实践中,被保险人可能存在虚构保险利益、恶意骗保等行为,使得保险合同的效力受到挑战。
2. 保险合同内容的认定保险合同内容的认定是保险案件法律适用的核心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难点:(1)保险条款的解释。
保险条款往往涉及专业术语,对普通消费者而言,理解起来较为困难。
在解释保险条款时,如何准确把握条款的真实意图,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2)保险责任范围的认定。
保险责任范围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保险责任范围,成为法律适用的难点。
三、保险赔偿责任的认定1. 保险事故的认定保险事故的认定是保险赔偿责任的基石。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难点:(1)保险事故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的关联性认定。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何判断事故与保险责任的关联性,成为法律适用的难点。
(2)保险事故的因果关系认定。
在多个保险事故同时发生的情况下,如何判断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为法律适用的难点。
2. 保险赔偿金额的认定保险赔偿金额的认定是保险赔偿责任的直接体现。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难点:(1)赔偿金额的计算。
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涉及多种因素,如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事故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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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疑难问题的调研报告作者:谭小辉来源:找法网日期:2012年03月08日作者:黑龙江省法院民二庭课题组发布时间:2011-10-19虽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解决了一些法律适用上的疑难问题。
但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包括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标准把握仍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现象依然存在。
为此,省法院民二庭组成课题组专门对我省2007年至2009年三年间保险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包括保险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成因、适用法律存在的疑难问题等进行调研,提出了具体适用意见,并从司法实务角度就如何促进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一些对策性建议,形成该调研报告。
一、我省保险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和成因据统计,近三年来,我省一审保险纠纷案件共计收案1812件,其中,2007年收案1 082件,结案1128件;2008年收案256件,结案340件;2009年收案474件,结案479件。
具体情况如下表:年份收案结案在结案中判决调解移送驳回起诉撤诉其他2007 1082 1128 991 71 5 3 57 12008 256 340 193 75 4 3 60 52009 474 479 175 135 6 7 156 0(一)保险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1.案件类型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
以往保险纠纷多集中在机动车险、火灾险和运输险等普通财产保险和各类人寿保险方面,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法院受理保险纠纷案件的类型开始趋于多样化,出现大量新类型保险纠纷案件,如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机动车强制保险、医疗保险合同纠纷等等,法律关系也日趋复杂。
2.案件调解难度大。
我省保险纠纷案件的调解率2007年为0.63%,2008年为22.1%,2009年为28.2%,低于同期其他民商事案件调解率。
造成调解率低的主要原因在于:保险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到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问题,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避免理赔,不愿意以调解和庭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加之许多保险公司认为调解结果往往涉及到内部责任承担,对调解设置了繁杂的内部审批手续和严格的权限。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出庭应诉,委托代理人在案件的处理上不具有处分权,必须请示汇报。
保险分公司对赔付的数额没有决定权,需报请省公司决定。
而保险公司相关人员为规避个人职业风险,不愿承担相关责任,宁愿由法院判决,也不愿对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导致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调解意愿不强,很难调解结案。
3.过错责任难以认定、审理难度大。
保险纠纷案件当事人往往就关键事实各执一词,但又难以提供有效证据。
如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纠纷发生后,双方对此极易产生分歧,投保人往往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使偶尔能够提供证人证言,也多因与投保人有利害关系而不被法院采信。
同样,对保险人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的认定也存在此类问题。
4.案件多为诉请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常常以保险合同未成立、无效、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保险事故不属于其保险责任范围等理由拒绝向投保人理赔,由此引发当事人诉请其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纠纷案件的主要成因1.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
一方面,一些保险代理人的素质不高,受利益驱动,存在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的行为,只解释和说明对投保人有利的内容,不利的不说或轻描淡写,不能让投保人全面、正确认识合同内容,从而无法作出正确判断。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内部监管机制不完善,对保险代理人的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保险代理人在拓展业务过程中服务不到位,甚至违规操作,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种种隐患。
2.投保人、保险人均缺乏“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理论的基本原则之一,实务中,保险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很大一部分集中在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上。
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危险发生与否尚不能确定,保险人主要是依据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和保证来决定是否予以承保和保险费率的大小。
所以,需要投保人讲“诚信”,但在保险合同缔结和履行过程中,投保人往往缺乏“诚信”,如在人身保险中,有相当一部分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是患病以后才意识到参加保险的重要性,于是投保,但在投保申请书上并未如实写明病史,出险后,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而拒赔。
相反,保险人为了能够承保,对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未尽说明义务,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后,是否属于理赔范围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3.保险合同条款制定不合理。
一是保险条款术语太多、晦涩、内容冗长,难以理解。
合同附件太多,存在保险陷阱。
从我们统计的情况来看,很多保险合同老百姓不易看懂,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在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上均有一定困难,法官也要对保险合同条款前后对照阅读方能理解合同内容。
二是格式条款安排不合理、不完善。
保险合同相关内容分散在不同的部分进行约定,而不是集中在一起表述,容易误导投保人。
如保险人把自己所负保险责任的除外情形放在合同免责事由的附带条款中,在合同的结构上影响对方的注意重点,使真正的免责意图不容易被发现。
还有的保险人以格式附件形式履行告知、提醒义务,但实质上却不能真正达到提醒对方注意的目的。
三是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行保险条款制定标准和原则过多地倾向于对保险人的保护,对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缺乏足够体现。
4.投保人盲目投保。
我国的保险业起步较晚,加之保险的专业性强,公众对保险的认知程度较低,对保险的认识产生偏差。
同时,一些投保人投保时不仔细阅读研究合同条款,对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不明确,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达不到投保人的预期目的。
二、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及解决意见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我省目前审理保险纠纷案件时主要遇到以下一些问题:(一)关于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新《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虽然法律对合同成立和生效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但保险费的交纳、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对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否有影响,仍存在不同的理解。
涉及的主要问题有:1.投保人与保险代理人草签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
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的规定,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而非实践性合同,对于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之间草签了合同,收取了保险费用,应当认定双方成立了保险合同关系,如果没有关于合同生效的特别约定,应认定合同成立并生效。
2.投保人未依照约定交纳保险费,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而非实践性合同,保险费的交纳义务系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此与保险合同的成立并无关联。
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则应视当事人的具体约定: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以交纳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否则交纳保险费系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的一项义务,不影响合同的生效。
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以当事人交纳保费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但未约定影响合同效力的,该约定可视为对承担赔偿责任所附加的条件,而非合同生效的附加条件;若合同约定分期交纳保费并约定投保人未按时交纳保费保险人可以中止合同(而非自行中止的),在保险人通知中止前发生保险事故的,该未及时交纳保费的行为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和保险人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保险人虽可以以先履行抗辩权拒绝赔偿,但因出险时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投保人补交保费和滞纳金后,保险人的抗辩权即消失)如果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亦未将交纳保险费约定为合同生效要件或保险责任开始条件的,投保人的欠费行为,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和保险责任的承担。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3.投保人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未出具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投保人按照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的要求交纳了保险费用,在保险人同意承保前发生保险事故的,如被保险人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条件,应当认定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如被保险人不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条件,应当认定保险合同未成立,保险人对未及时处理投保有过错的,应按照过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保险人是否及时处理保单,可以根据保险行业中同类险种正常工作流程一般所需要的时间确定;被保险人是否符合承保条件,应当根据保险业的通常标准进行判断。
(二)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体现。
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诸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带病投保,对保险人的询问隐瞒真实情况,保险人的代理人不进行询问、代为填写询问事项,以及保险人指定体检机构进行的检查与保险人相关询问之间存在矛盾等等问题,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就此引发争议,难于准确确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
新《保险法》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进行了系统的修改,统一了如实告知的范围和判断标准,设定了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增加了规定保险人订约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告知的情况相关救济权利的行使限制。
但在告知的主体、内容的认定方面的规定仍有模糊之处,不便于统一司法认识。
1.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被保险人是否属于告知义务主体。
关于告知的义务主体,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
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被保险人是否负告知义务,法律没有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应负告知义务。
理由主要是如实告知义务的立法依据主要是最大诚信原则,及保障保险人正确估算危险,并依此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
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对保险标的的状况及危险发生情况最为了解,在人身保险中对自己身体状况了解更为透彻,特别是有关被保险人的个人或隐秘事项,除被保险人本人,投保人难以知晓,从而影响保险人对危险的判断。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不负如实告知义务。
理由是因为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属两人时,法律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情况是非常清楚的,不会影响保险人对危险的评估。
而且,当被保险人是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他的告知无法律效力,要求被保险人承担如实告知义务无任何实际意义。
我们认为,虽然被保险人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但其为保险合同关系人,与保险合同具有密切的利害关系,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对其有重大影响。
被保险人负告知义务符合保险法精神,应对保险法告知义务主体作扩大解释,告知义务人除投保人外还包括被保险人,这不仅符合如实告知的本质,也有利于减少保险纠纷的发生。
至于被保险人是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立法上可作除外规定。
2.告知内容是否属重要事实的判断标准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