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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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范畴。解决经济法责任独立性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学界关于法律责任分类的标准与依据。不能把以责任的性质为标准和以责任所属的部门法为标准对责任的划分相混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在于其所属的部门法的独立性,即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的独立,而不在于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式的独立。
关键字: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独立性;划分标准
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也是经济法学研究比较薄弱的范畴之一,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又是经济法责任中最令人棘手的问题。因此,深入研究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对于经济法责任理论的发展以及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其意义就不仅仅局限在经济法领域,对于整个法学界对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都会具有一种重要的启发意义。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法责任是不是一个与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并列的、独立的法律责任。关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法理学界和其他部门法学界基本上不承认经济法责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责任,而在经济法学界,有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经济法责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责任。探讨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两个:第一,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基础与条件;第二,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具体表现。但要真正解决这两个问题,还必须从法律责任的含义特别是法律责任的分类入手,因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实质就是法律责任的分类问题。
一、法律责任的分类
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在此不予论述。关于狭义法律责任,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择其要者,主要有以下几种:(1)义务说,认为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1 ] (p122)(2)后果说,认为法律责任是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2 ] (p505)(3)责任说,认为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应该由违法者依法承担的责任。 [3 ] (p1)(4)手段说,认为法律责任是对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或侵犯法定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依法强制违法者承担法定的不利后果,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手段。[4 ] (p481)(5)状态说,认为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及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定权利(力),法律迫使行为人或其关系人所处的受制裁、强制和给他人以补救的必为状态。[5 ] (p264)综观以上关于法律责任的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它们都在某些方面揭示了法律责任的本质,都有助于对法律责任本质的认识和把握,但这些观点又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缺陷与不足,在解释法律责任现象上都在某些方面不能自圆其说。本文无意对以上各种观点对法律责任的定性给以评述,也无意于概括、总结出能克服以上各种观点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的新的观点。本文所要强调的是,法律责任是人类社会的法律所创造的概念,它没有什么先天的、固定不变的本质,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法律部门中,其含义往往会发生许多微妙的变化,因此,就需要不同的理论和观点来进行解释,离开了具体的法律制度和语言环境,抽象、孤立地谈论法律责任的本质是没有意义的,也是根本找不到这样一个本质的。
法律责任的分类首先要解决的是分类的标准问题,由于分类的目的不同,法律责任的分类可以有不同的标准。但本文想着重探讨的是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问题具有重要价值的分类标准和方法,即根据法律责任的内容性质和部门法性质对法律责任所作的分类。
(一)根据法律责任内容性质的分类
根据法律责任的内容性质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是一种重要的分类方法,学者对此也有或多或少的论述,如有学者认为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可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6 ] (p385)根据法律责任的内容性质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法理学界对此重视得不够,没有进
行深入的研究。行政法学和刑法学对此种分类所进行的研究较多一些。在刑法学中,一般把刑罚按其内容性质分为财产刑、自由刑、生命刑和权利刑等。[7 ] (p207 - 223)在行政法学中,可以把行政处罚按其内容性质分为人身罚或自由罚、财产罚、行为罚或能力罚、申诫罚、精神罚或声誉罚等。[8 ] (p221 - 224)
(二)根据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的分类
根据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对法律责任进行的分类是学界对法律责任最通常、最重要的分类。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是指根据法律责任所归属的部门法而确定的法律责任的性质。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有法律责任,这是法的强制性的体现和法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作用的前提条件。同样,任何部门法都必须有属于本部门法的法律责任,否则,该部门法就只能是书面上的法律,不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强制作用。法律责任本身是不能单独存在的,它必须依附于某个部门法而存在。因为法律责任本身只是一种剥夺责任主体的某种权益的形式,它无法解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要件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依赖于具体的部门法的规定。因此,离开了具体的部门法的规定,法律责任无法单独存在。法律责任与其所属的部门法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
根据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诉讼责任
和违宪责任等。这是目前学界比较公认的对法律责任的分类。但关于这一分类的标准和结果,学界尚存在着两大分歧和一大误区。
分歧之一是关于这一分类的标准问题,学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标准:一是违法的性质、程
度; [3 ] (p3)二是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2 ] (p513);三是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6 ] (p383)四是法律责任所依据的法律部门的不同[5 ] (p269) .第一种标准的缺陷在于:判断违法性质的标准不明确;以违法的程度作为标准不够准确。虽然从整体来讲,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行为的违法程度是逐渐增加的,但并不能表明所有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的违法程度都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的违法程度大。因此,以此为标准来划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不准确的。第二种标准存在的缺陷与第一种标准是一致的,即“行为性质”是一个不明确的概念。第三种标准的缺陷仍是概念的不明确,什么是法律的性质,划分法律性质的标准是什么仍是需要探讨的问题,当然,从其具体论述可以看出这里所说的法律的性质实际上就是法律的部门法性质。综上,最后一种观点是可取的,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一学界最公认的划分方法的标准是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
分歧之二是以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为标准,法律责任所包括的具体种类。对此学界主要有
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只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 ] (p3)除此以外,还包括违宪责任; [2 ] (p513)另外是除以上四种责任以外,还包括诉讼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4 ] (p485)既然我们以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为标准对法律责任进行划分,那么就必须从部门法的划分出发,根据现有的部门法划分来确定法律责任的具体种类。虽然学界对于部门法划分的理论尚存在分歧,但有几点是公认的:(1)作为独立部门法而存在的,不仅仅包括民法、行政法和刑法,认为法律责任只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观点是不全面的;(2)国家赔偿责任所属的部门法是国家赔偿法,而国家赔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子部门法,国家赔偿责任属于行政责任之一种,不是与行政责任相并列的一种法律责任;(3)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存在已经得到了法学界以及立法界的普遍承认,因此,经济法责任是一个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并列的独立的法律责任。综上,根据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