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公信力不足的主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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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公信力不足的主观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培育和提升社会组织的公信力,政府和社会组织自身都付出了许多努力,但成效还不是很明显,这反映出我国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是社会组织公信力不足的主观原因。
第一,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缺乏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的支撑。一是相关的理论研究明显滞后。我国学术界对公信力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近十多年,时间不是很长,学术积累相对比较薄弱,导致我国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二是对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不足,缺乏公信力建设的自觉性与主动性。
第二,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缺乏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由于相关理论研究滞后,对社会组织公信力的一些基本问题缺乏明确统一的认识,对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的规律缺乏正确的把握,我国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从一开始就缺乏系统设计与整体规划,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的目标、内容、方式、途径、步骤等都没有明确的依据和规范,导致工作中表现出明显的随意性、应付性、突击性和碎片化。
第三,社会组织公信力的根基定位存在偏差。一些社会组织不是面向社会和公众,通过增强社会公众的信任获取组织生存发展的资源与力量,而是将生存与发展的希望主要寄托在政府身上,甚至把政府的认可与支持视为组织公信力的唯一来源。
第四,政府在促进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过程中,实际上采取的是一种以“行政担保”为主的方式,即以政府的信用权威来增强和保证社会组织的信用,减轻和打消公众对社会组织的疑虑,提升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度。这种公信力建设模式虽然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过度强调了社会组织的合法身份,夸大了政府公信力对社会组织公信力的支撑作用,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和损害了社会组织应有的独立自主性,而独立自主性恰恰是影响社会组织公信力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第五,社会组织缺乏公信力建设的内在动力。一是许多社会组织满足于业务活动的正常运行,忽视组织自身建设,对公众关于组织的意见和评价不闻不问或置之不理; 二是一些社会组织缺乏公信力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是一些社会组织平时不重视公信力建设,等到出现问题甚至发生信任危机时才临时“抱佛脚”。
第六,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滞后。从政府监管方面看,一是监管体制不合理。目前实行的多元监管体制由于权限职责不清,加之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不仅没有形成监督合力,而且常常因相互推诿而导致监督缺位。二是监管机制不健全。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监管主要是一种“门槛监督”,社会组织日常运行情况的监督机制明显缺位。此外,政府监管主要依靠突击性集中清理整顿或运动式执法,平时的经常性监管不力。从社会监督方面看,一是社会组织利益相关者的监督缺位。二是媒体监督的缺位与过度现象并存。三是社会组织民间评估机制不完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缺位或失灵,必然对社会组织的公信力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一方面,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社会组织很容易产生各种背离公益宗旨、玷污公益名誉的不良行为,严重损害组织的社会形象,导致组织信用水平和公众信任度的降低。另一方面,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缺位或失灵,公众对社会组织的普遍信任就失去了依据和凭借,这将直接影响社会组织的公信度。
第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不力,社会组织缺乏应有的透明度与公开
性。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的透明度与公开性还相当低。2011年发布的《2010 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显示,我国社会组织信息透明指数达到 3 级以上( 即信息大部分披露和完全披露) 的比例仅为 25%,而 3 级以下( 即完全不披露和仅少量披露信息) 的却高达 75%。2012 年发布的《2011 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显示,全国 1000 家公益慈善组织的透明指数平均分为33 分( 按百分制计算) ,60 分以上的慈善组织仅占8. 2% 。仅有 8% 的受访公众对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状况表示满意,84% 的公众对慈善透明度不满意。⑨缺乏足够的透明度与公开性,是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公信力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缺乏透明度与公开性,社会组织的外部监督机制就会因基本条件的缺乏而失灵,而在外部监督机制失灵的情况下,社会组织发生不良和腐败行为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另一方面,公开透明是人们对社会组织64中州学刊 2013 年第 1 期二、社会组织公信力不足的原因分析我国社会组织公信力不足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是主客观因素综合作用的
结果。
( 二) 社会组织公信力不足的客观原因
第一,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模式,政府几乎包揽了所有的公共事务,通过纵横交织的行政组织网络为国民提供生存关照,使国民逐渐形成了对政府的全面依赖关系和心理,习惯于通过政府来满足自己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公众对政府的这种普遍的心理依赖和“特殊信任”,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社会组织的发展,影响和阻碍社会组织与公众之间“普遍信任”关系的构建。因为信任不仅是在不损害自身核心利益前提下的一种社会美德,也是基于人的行为动机之上的理性计算。美国学者拉塞尔·哈丁指出,对他人的信任建立在自我利益的理性考虑之上,信任他人的主要动机在于维持一种关系,不管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还是为了爱或友谊。③在社会公众已经习惯于将自己的利益全部寄托在政府身上、与政府的利益“打包”在一起的情况下,新兴的社会组织要与社会公众建立普遍的信任关系,必然会面临很大困难。
第二,社会组织的存续时间是影响其公信力的一个重要变量。我国现存的社会组织绝大多数是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后成立的,发展时间相对较短,组织规模普遍较小,加之活动范围与方式受到政府的严格限制,其独特的社会价值和组织优势很难在短时间内充分展示出来,而公众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对社会组织有全面充分了解,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组织要获得公众的广泛认可和高度信任必须付出额外的努力。
第三,社会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其生存发展需要一个充满信任的社会氛围。“高信任及以此为基础的自发性社会交往,往往造就出发达的社会中间组织———教会、商会、工会、俱乐部、民间慈善团体、民间教育组织,以及其他自愿团体。”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社会交往范围从熟人社会扩大到陌生人社会。由于人的社会流动性大,人们之间的关系不够稳定,人们的社会交往处于吉登斯所说的“脱域”状态,传统关系机制的约束力逐步弱化,而新的制度约束机制又处于严重缺位状态,于是,道德越轨行为大量发生,从而使整个社会的信任度降低。
三、加强和改善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的对策探讨
( 一) 夯实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的思想理论基础
第一,要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政府应当对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