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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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招
商引资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兴市府[2009]75号
【发布部门】兴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01
【实施日期】2009.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办法的通知
(兴市府[2009]7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现将《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转移园)投资兴建生产性企业,加快转移园发展步伐,根据国家、省和梅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转移园内,2009年9月1日后签订入园协议且在兴宁市本级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生产性企业或在梅州市工商注册、在兴宁市本级税务登记的生产性外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者,是指在转移园投资开发兴办生产性企业或项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准入条件和投资要求
第四条凡进入转移园的工业投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准入条件:(一)项目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转移园总体规划要求(允许进园产业详见附件1)。
(二)投资规模:工业项目投资规模要求在1000万元以上。
(三)投资强度: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
第三章政策优惠和财政扶持
第五条对进入转移园的生产性企业和扩建生产性企业,自项目立项之日起三年内,免收有关行政规费(详见附件2)。
第六条实行水价优惠。供水单位负责安装用水主管道至厂门口,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工业用水水价为0.70元/立方米(不含排污费)。
第七条实行电价补贴。电力部门负责将供电线路架至厂门口。电价按省物价部门批准的目录电价执行(如遇省以上政策性调整时,则按新的电价标准执行)。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市财政给予电价补贴,具体补贴数额按当年企业入库税金总额兴宁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
第八条实行地价优惠。地价按国家规定工业用地出让的最低标准实行公开招拍挂出让,出让最高年限为50年。土地使用年限5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续期。核定使用年限期间,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抵押和继承。
第九条转移园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当年企业上交税金的情况,享受相应的财政专向性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科技研发、节能减排及自主品牌创建等,具体为:
(一)当年企业入库税金总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市财政按当年企业入库税金总额兴宁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安排给企业作为专向性扶持资金。
(二)当年企业入库税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市财政按当年企业入库税金总额兴宁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80%安排给企业作为专向性扶持资金。
第四章优质服务
第十条兴宁投资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协调转移园在招商引资、开发建设等工作中的问题,为入园投资者提供如下服务:
(一)实行“一个中心”服务投资者,由兴宁投资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凡是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材料齐全的项目,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海关备案、建厂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等,所有手续全部由兴宁投资服务中心全程代办。项目需缴交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兴宁投资服务中心全程代办。
(二)加强治安管理。转移园内设立治安警务室,建立全天候保安巡逻服务,确保转移园内社会治安的稳定。
(三)设立投诉电话。在兴宁投资服务中心、兴宁市工业区服务中心设立投诉电话(兴宁投资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753~3681638;兴宁市工业区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753-*******)。
第五章生活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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