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就业歧视及其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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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就业歧视探析及其法律保障
摘要:”国内艾滋歧视第一案”最终以原告败诉的结果而尘埃落定,但是有关艾滋病就业歧视的问题却随着该案件的进展引起了越来越多社会公众和各界学者的普遍关注。在我国,艾滋病立法在近几年取得了明显进步,但是相比世界其他艾滋病立法较为发达的国家而言,还显得很不完善,”国内艾滋歧视第一案”的败诉也表明我国该领域的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艾滋病就业歧视反歧视法律保障
一、艾滋病歧视案的问题缘起
2010年10月14日,安徽省安庆市一名考生在报考当地教师职位时因艾滋病检测呈阳性而遭到拒录,由于不满这一结果,该考生将当地教育局告上法庭,希望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平等就业权,随后,中国第一例因感染艾滋病毒产生就业歧视诉讼案在安庆市迎江区法院进行审理。11月12日,原告要求被法院驳回。一审败诉后,原告与11月29日提起上诉,二审并未公开宣判,只是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书面审理,最终判决原告败诉。尽管案件已经审理终结,但是,传染病患者就业歧视问题却引发了广泛而持续的社会争议。
该案件是我国内地第一例因艾滋病而产生的就业歧视案件,但是就业歧视问题却是由来已久的。这一问题引起笔者对艾滋病患者歧视及平等就业权的思考,通过对艾滋病患者在就业过程中遭受歧视的现状以及原因的分析,反思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制度,探索我国
反歧视立法的应然途径,并提出一些反就业歧视的建议。
二、艾滋病患者就业歧视的现状分析
艾滋病,即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被称为”世纪杀手”和”超级癌症”,虽然并不是一种传播性很高的疾病,但是因其难以治愈性而使患者遭受种种歧视。在2006年5月和10月,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就中国就业歧视现状在全国各主要城市做了一项调查,通过调查报告我们可以看到,被调查者观念中最严重的就是健康歧视,艾滋病患者、性病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是最容易受到歧视的群体①。在2009年公布的《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歧视状况调查报告》中,有277名受访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由于艾滋病原因被拒绝雇佣或失业,另外约16.7%的感染者被迫改变工作,约3.8%的感染者因艾滋病被拒绝提升②。由于歧视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使得艾滋病歧视已经成为全球遏制艾滋病流行的最大障碍之一③。
通过对近年来社会上所呈现的案例和数据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有相当数量的人群在就业中曾受到歧视。就业歧视表现形式各异,包括在工资、培训、岗位安排、解雇、劳动条件保护、社会保险与福利等方面。
三、艾滋病就业歧视的多重思考
(一)艾滋病就业歧视存在的原因分析
首先,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艾滋病就业歧视的重要原因。在立法方面,”就业歧视”被制度化的现象明显,很多现行法律法规对艾滋病患者的就业设置较高门槛;此外,我国艾滋病立法起步晚,立
法技术较为落后,对相关概念如”艾滋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歧视”、”传染病”等没有具体规定,法律适用操作性较差;且目前立法缺乏完善的救济和规制手段来应对就业中出现的健康歧视问题,制造歧视者几乎很少会受到制裁或承担责任。
其次,社会公众对艾滋病知识了解不足,不敢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进行接触,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普遍存在道德评判。另外,新闻媒体对艾滋病的不当宣传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公众对
艾滋病的恐惧和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
再次,艾滋病患者群体与同等条件下身体健康的求职者相比竞争力较差,在劳动条件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方面容易给用人单位增添额外负担,用人单位一般都不愿意接受患有艾滋病的求职者。
最后,我国尚未建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大多数劳动争议维权案件都是通过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解决,手段过于单一,缺乏主动性、灵活性和人性化,并且通过司法手段解决问题救济成本较高,导致受歧视者不易或不愿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艾滋病患者就业的立法现状分析
1.国外艾滋病立法综述
国外艾滋病立法除包含对艾滋病的检测防治以外,更是将对艾滋病患者的人权保障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将反歧视纳入制度设计的目的之中,为反歧视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如美国为解决就业歧视问题,专门成立了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专门机构--美国公
平就业委员会。随后,又相继颁布了《公平就业机会法》、《残障人士法案》等法律,根据这些法律,在美国对年龄、残障、种族等方面的歧视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法国对艾滋病毒携带者和病人的保护是将他们看作是一个普通的病人并由《法国过错解雇法》来保护的④。《柬埔寨法》规定”如果艾滋病感染者符合适用于普通人的业务标准,严谨对其在寻求信用或贷款服务,如医疗、事故和人寿保险时进行歧视;无论当事人或其家人是确诊的还是被想象、怀疑为艾滋病感染者,任何公共或私营的医疗卫生部门不得拒绝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或因此要求当事人支付更高的费用”等⑤。
2.我国艾滋病立法的发展和现状分析
中国的艾滋病立法以1987年《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为标志,至今共出台广义艾滋病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00余部⑥。该时期的艾滋病立法以限制、拒绝、和禁止为特点。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艾滋病立法主要处于排斥打击阶段。该阶段相关的法规规章数量明显增多,但对艾滋病患者的人权保障涉及较少。21世纪以来,我国的艾滋病立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艾滋病立法开始更多的给予艾滋病患者人文关怀,立法理念除预防、监督、控制外,还包括反歧视、关怀、宣传教育和社会救济等。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标志着我国由长期奉行的惩罚型立法模式向保护型立法模式靠近。然而一部艾滋病防治条例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艾滋病的立法模式,该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与现行法律以及实践存在一定的冲突,先进的立法理念由于配套措施的缺
失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使得艾滋病歧视问题在现实中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国内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即为当前我国艾滋病立法缺失的集中呈现。社会各界关于该案件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教师招录是否应当适用《公务员体检标准》”、”《公务员体检标准》是否合法”以及”该行为是否违反《就业促进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等方面。这一系列问题均暴漏了我国当前艾滋病立法的缺陷及其对艾滋病患者保护的不力。
首先,在立法理念上,我国艾滋病立法尚处于转型期,尽管该条例借鉴了国际上保护型模式中的一些措施,但仍然遗留了大量的惩罚型立法模式的痕迹,即使是较为先进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实际上也倾向于对艾滋病人的管控,未能给予艾滋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适当的定位和应有的保护。
其次,从总体上说,我国的艾滋病立法上政策性文件多于法律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不可避免的会与现行的法律法规造成冲突。而且,现行的艾滋病立法技术不完善,在很多领域的空白规定也造成了艾滋病患者权利保障在操作性上的不足,使《艾滋病防治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宣誓口号性的立法。《就业促进法》尽管以一般性表述确定了平等就业权及其救济原则,但是这一原则性的规定距离建立完善的平等就业权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
再次,政府、感染者、用人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较为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