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修改)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https://img.taocdn.com/s3/m/f62f05d63c1ec5da50e270a0.png)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7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城乡规划、交通、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二章安全施工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绿色施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安全生产培训上岗作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修改说明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修改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08125801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e4.png)
2018年1月23日,市政府第1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令277号令,对26项规章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其中包括《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并于2月12日公布施行。
修改说明:一、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J 修改前:第二十六条本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在本市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中,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二、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J修改前: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J 修改前: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O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J修改前: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IO万元以下罚款。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习题库与答案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习题库与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4f95f374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a2.png)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习题库与答案一、单选题(共37题,每题1分,共37分)1.施工企业应按批量对所购进安全帽的冲击吸收性能、()、垂直间距、佩戴高度标识及标识中声明的符合标准规定的特殊技术性能或相关方约定的项目进行检测,无检验能力的单位应到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验。
A、耐穿透性能B、耐破损性能C、耐穿刺性能D、耐破坏性能正确答案:C2.根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密目式安全立网的网目密度应为10cm×10cm面积上大于或等于()目。
A、800B、2000C、2500D、1000正确答案:B3.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B、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C、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D、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正确答案:C4.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的规定,气瓶使用时,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m。
A、5B、6C、9D、10正确答案:D5.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法〔2015〕3号),连续暂停施工()天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于建设工程暂停施工前2日内,将停工报告及暂停施工期间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值班表报给负有监管责任的市或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监督机构。
A、7B、3C、5D、10正确答案:C6.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搭设高度()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
A、20B、30C、50D、24正确答案:C7.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的规定,施工现场每()年应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7ca3a32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86.png)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京建法〔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8〕2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2月1日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活动实施质量监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遵循属地监管与分类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按分工承担部分重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修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号修正-2018年)
![(修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号修正-2018年)](https://img.taocdn.com/s3/m/91fcd7485acfa1c7aa00ccef.png)
(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住建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9ab6d74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8f.png)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四条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的职责:一、组织宣传、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防火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和审查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二、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研究消除火险隐患的措施;四、协助消防监督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第五条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员,重点工程和规模较大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组织义务消防队;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和保卫组织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消防干部的确定和更换,应报当地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备案;第六条消防干部的职责:一、协助防火负责人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并督促落实;二、纠正违反消防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向防火负责人报告,提出对违章人员的处理意见;三、对重大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消除措施的建议,填发火险隐患通知单,并报消防监督机关备案;四、配备、管理消防器材,建立防火档案;五、组织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和训练;六、组织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第七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应规定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本规定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接受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第八条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火灾危险性小的建设工程,以及乡村的建筑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均须在开工前15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消防监督机构审批或备案;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市消防局审批:一、国家重点工程;二、单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三、大型能源、电讯、交通枢纽等市政工程;四、市消防局认定应当审批的其他工程;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审批:一、单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不足3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工程; 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须报当地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备案;第九条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工程的位置、建筑层数、面积、高度、施工工艺、方法和使用的材料;二、生产、生活用火区如锅炉房、沥青锅、茶炉房、厨房等位置;三、各种临时建筑的位置、结构、防火间距和用途;四、易燃、可燃材料的存放地点、堆垛体积等;五、工地消防给水管道、临时消防立管和室外消火栓的位置、管径;消防车道宽度和消防泵房的位置包括泵的型号、规格,供电线路架设方位及电压等;六、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第十条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违章作业; 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清除;建设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五、冬季施工使用电热器,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 重要工程和高层建筑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六、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禁止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作业;七、非经施工现场消防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现场内住宿;八、设置消防车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排足够的消防水源;九、消防泵房应用非燃材料建造,并设在安全位置;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第十一条对在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工作中作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经消防监督机关指出后,不按期整改的, 消防监督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立即改进;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对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1956年2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基本建设工程工地防火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规范一、不准支搭易燃建筑;必须支搭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经批准支搭的易燃建筑,不准用于明火作业;二、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检查批准,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三、焊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电气焊割必须符合防火规定;四、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北京地区电气安装标准的规定;非正式电工不得安装电气设备 ;五、冬季施工用的电热器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方可使用;重要工程和高层建筑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不得用可燃材料;六、施工现场的可燃材料堆场的设置,应符合公安部关于建筑工地防火基本措施的规定; 工程内不得积存易燃、可燃材料,施工中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清除;七、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不准在工程内部作业;八、仓库、机械设备用房和化学易燃物品操作间等不得采用易燃建筑;九、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不得交叉作业;严禁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并应限额领料; 在室内进行装修作业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电器设备要符合防爆要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设施要求一、室外消火拴的数量不得少于两座,并应按每座消火拴保护半径不超过50米的要求确定其总数量;二、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成环形现场无法做环形时可枝形,其管道直径不应小于100毫米,消火栓的出水口直径为65毫米;三、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高压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得小于100毫米,并逐层安装口径为65毫米的消火栓;每座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得大于25米;建筑物不含住宅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下的,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升/秒,高度超过50米的, 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30升/秒;四、消防泵用电,应与施工和照明等用电分开设置;五、施工现场必须设有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5米,车道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高层建筑主体工程周围应有可停靠消防登高车的地方;施工现场须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供消防车通行;。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现场管理基本标准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现场管理基本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cc0b3353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03.png)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现场管理基本标准(91)京建施字第1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搞好材料节约,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施工单位,都应执行本标准,作为开展创建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和施工现场管理达标活动的重要内容与考核依据。
第二章施工现场场容第三条施工工地的大门和门柱应牢固、美观,高度不得低于2 米。
沿主要街道工地的门柱应为矩形或正方形,短边不得小于0.36 米。
第四条施工现场围墙应封闭严密、完整、牢固、美观。
上口要平,外立面要直,高度不得低于1.8米。
沿街围墙应按地区分别使用金属板材、标准砌块(不得干码)、有机物板材、石棉板材或软质材(编织布、苫布等应拉平崩紧)。
在长安街(木樨地路口以东至永安里丁字路以西)沿街工地的围墙应使用金属板材。
二环路以内沿街工地的围墙不得使用软质材料。
第五条施工工地应在大门明显处设置统一样式的施工标牌,标牌应写明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地负责人、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内容,字体应书写正确规范、工整美观,并经常保持整洁完好。
标牌面积不得小于0.7米X0.5米,设置高度底边距地面不得低于1.2米(见附图)。
第六条大门内应有施工平面布置图,布置合理并与现场实际相符。
应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板、消防保卫管理制度板、场容卫生环保制度板,内容详细,字迹工整规范、清晰。
第七条施工现场内应有排水措施,运输道路要平整坚实、畅通。
第八条建筑物内外的零散碎料和垃圾渣土应及时清理。
楼梯踏步、休息平台、阳台处等悬挑结构上不得堆放料具和杂物。
第九条预制楼梯踏步棱角、木门口、磨石、各种石料、镜面、玻璃、铝合金制品、卫生洁具等易损坏的部位和成品应有保护措施,确保成品完好。
第十条施工现场不许随地大小便。
第十一条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有明确划分,并应划分责任区,设标志牌,分片包干到人。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年2月12日修订)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年2月12日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ae154ee9284ac850ac02421f.png)
依据2018年2月12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规定:二十五、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7号令公布)1.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2.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4.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附件25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7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现场管理基本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现场管理基本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92e46583e53a580216fcfef9.png)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现场管理基本标准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2#令《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执行本标准。
施工现场场容管理第三条施工现场的大门和门柱应牢固美观,高度不得低于2米,大门上应标有企业标识。
第四条施工现场围墙应封闭严密、坚固,高度不得低于1.8米。
围墙材质应使用专用金属定型材料或砌块砌筑,不得使用粘土砖或软质材料。
第五条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在大门外明显处设置统一式样的施工标牌。
标牌内容应写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经理、联系电话、开工和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
标牌面积不得小于0.7米×0.5米(长×高),字体为仿宋体,标牌底边距地面不得低于1.2米。
第六条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大门内侧应设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卫生管理制度板。
第七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宣传栏、黑板报和张贴安全标语,且书写正确规范。
第八条施工区域、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有明确划分,设标志牌,明确负责人,办公室、职工宿舍和更衣室要保持清洁有序。
第九条施工现场须设居民来访接待室,并有专人值班。
第十条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完善排水设施,场内不得积水,做到晴天不扬尘,雨天不泥泞。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根据实际条件,适当进行绿化。
第十二条四环路以内的施工现场混凝土浇注量超过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四环路以外沿主要街道的两侧施工现场也应使用商品混凝土进行施工。
其它施工现场的搅拌机棚必须全封闭,并配备喷雾除尘装置。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制定成品保护措施,确保施工成品完好。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严禁随意抛撒,清理中应及时分拣、回收、利用,清运消纳,垃圾清运必须到批准的消纳场地,严禁乱倒乱卸。
【2018最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优秀word范文 (7页)
![【2018最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优秀word范文 (7页)](https://img.taocdn.com/s3/m/dca13232a2161479171128ba.png)
【2018最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优秀word范文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号)
(1991年12月5日建设部令第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023年版安全员B证考试内部模拟题库附答案必考点
![2023年版安全员B证考试内部模拟题库附答案必考点](https://img.taocdn.com/s3/m/612694fe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82.png)
2023年版安全员B证考试内部模拟题库附答案必考点1、【多选题】2018年某日,甲化工企业氯乙烯气柜泄漏,氯乙烯扩散至厂外区域,遇火源发生爆炸,造成24人死亡、21人受伤,38辆大货车和12辆小型车损毁。
根据伤亡事故的不同特点,事故按照行业、致损因素和伤害程度分类,下列事故分类中,正确的有()。
(BDE )A、按照致损因素划分,该事故是火灾事故B、按照行业划分,该事故是危险化学品事故C、按照伤害程度划分,该事故是重大事故D、按照致损因素划分,该事故是其他爆炸事故E、按照伤害程度划分,该事故是死亡事故2、【多选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ABCDE )A、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等地下管线资料B、气象观测资料C、水文观测资料D、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有关资料E、地下工程有关资料3、【多选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不得挪作他用。
(ABD )A、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B、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C、发放职工工资D、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E、补偿损失4、【多选题】关于劳动防护用品,听觉、耳部防护类有()。
(ABC )A、耳塞B、耳罩C、防噪声帽D、安全帽E、防尘口罩5、【多选题】国家实行环境保护()和()(BC )A、目标管理制度B、目标责任制度C、考核责任制度D、考核评价制度E、目标评价制度6、【多选题】图中主要隐患描述正确的是()(ACDE )A、圆盘锯锯盘防护罩缺失,未设置分料器、安全挡板B、配电箱应平放在地面上C、易燃材料加工场地未配置消防器材D、锯沫渣、模板、木方等易燃材料乱堆乱放,未及时清理归堆,堵塞通道E、工人未戴安全帽,戴遮阳帽7、【多选题】如下图所示,哪些因素会造成资源浪费?()(ACD )A、未设置收集容器,可形成循环利用B、污水排放未进行过滤,而进行直排C、雨水对钢筋的浸泡,造成锈蚀D、对保护层造成一定的质量影响,需要返工进行处理E、积水未及时清理8、【多选题】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作业环境、作业特点和危险源,针对危险源的()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等。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201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201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67ab2d9e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6d.png)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2018年)正文:----------------------------------------------------------------------------------------------------------------------------------------------------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2003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9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机关。
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二)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征收、拆迁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依法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施工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9月28日修订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9月28日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f354b71af01dc281e53af0dc.png)
《建筑工程施工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蒙徽2018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颁发施工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人民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人民国境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分类考核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分类考核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d5432d0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875a554.png)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分类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京建发〔2019〕329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分类考核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分类考核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类原则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C1)、土建(C2)、综合(C3)三类。
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报考原则从相同内容不重复考核,减轻考生负担的角度出发,报考遵循以下原则:1.已取得土建类(C2)专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报考机械类(C1)考核;2.已取得机械类(C1)专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报考土建类(C2)考核;3.未参加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人员,可申请报考机械(C1)、土建(C2)、综合类(C3)中的任意一项考核。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149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149号](https://img.taocdn.com/s3/m/c4551d06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7f.png)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149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按照《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5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标准化评审工作行为,强化标准化评审工作严肃性,确保评审成果客观公正,现将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自2018年起,申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工程项目,应当取得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施工许可手续并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二、评审标准(一)全面贯彻执行新图集自2018年1月1日起,本市新开工项目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京建发〔2017〕107号,以下简称《图集》)的要求,各集团、总公司要认真组织《图集》的宣传学习,组织好培训工作,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指导,保证新开工项目按照《图集》的标准执行,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初验和申报。
(二)创建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必备条件1.施工现场标准化设施必须满足《图集》中带“黑五星”标法的标准要求。
2.施工项目部须设置安全总监(享受副经理待遇),有任命证明,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需符合规定要求。
3.同一工地有多个施工许可手续,但施工现场使用同一围挡和大门、由同一批项目管理人员管理且记录、整理、收集同一套安全管理资料的,按一个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组织评审,其他项目按绿色安全工地组织评审。
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201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
![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201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3e193f53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4b.png)
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2018年)正文:----------------------------------------------------------------------------------------------------------------------------------------------------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2001年10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6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确保《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统称规划许可证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使用土地、进行建设。
严禁未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的,必须依法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属于建筑内部平面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规划许可证件时,应当向建设单位一并发放《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填写完整的《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线。
经验线合格的,方可施工。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张挂规划许可证件的副本,公示规划许可证件正本及其附件、附图的内容。
第六条在工程建设期间,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配套设施、规定拆迁范围的拆迁情况等环境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完整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9月28日修订
![(完整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9月28日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6fccc99059eef8c75ebfb339.png)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e11d6e6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6e.png)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05•【字号】市政府令第72号•【施行日期】2001.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一年四月五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宅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施工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管理分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禁止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压缩合理工期造成事故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宣贯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宣贯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8cfe857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19.png)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宣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07•【字号】京建发[2013]388号•【施行日期】201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宣贯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3〕388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办法》的宣贯工作,7月27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了《办法》培训宣贯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王钢副主任出席会议并讲话。
为进一步推动《办法》的宣贯落实,现将《关于做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培训宣贯的主要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办法》的宣贯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8月7日附件:关于做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培训宣贯的主要意见《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在原市政府令第72号基础上修改完成的,是我市贯彻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重要政府规章,也是对2001年以来我市施工现场管理经验的总结和提高。
《办法》的出台,将对促进和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产生重要和积极的影响。
为做好《办法》的培训宣贯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2001年,我市出台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2号令),在过去的10多年里,对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7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城乡规划、交通、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第九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履行现场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工程相适应并具备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安全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应当核验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等,并依法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达到岗位管理和技能操作的要求,按照规定持证上岗,并应当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施工方案以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本市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施工中需要高处作业和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和国家标准进行,出现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当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施工方案,并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有关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管线专项防护方案,确保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和特殊作业环境的安全。
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地下管线防护措施,仍不能确保管线安全或者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进行改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组织实施;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
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总承包单位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进行统一管理,依法审核相关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检测报告和专项方案。
提供大型施工机械的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做好日常维护保养,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记录。
大型施工机械应当按照作业标准和规程要求进行施工作业,任何单位不得违章指挥。
第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编号;(三)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符合作业要求的设备维修、存放场地证明;(五)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租赁单位备案情况及其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选择租赁信用良好的租赁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施工现场发现文物、古化石或者爆炸物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绿色施工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绿色施工管理规定,做好节地、节水、节能、节材以及保护环境工作。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施工降水。
确需要进行降水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取得排水许可,并依法缴纳地下水资源费。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绿色施工规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工程危险部位采取防护措施;(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码放等场地进行硬化,其他场地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土方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进行绿化;(三)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工作,拆除工程进行拆除作业时应当同时进行洒水降尘;(四)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存放或者进行严密遮盖;油料存放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冲洗车辆设施。
车辆清洗处及搅拌机前台应当设置沉淀池,清洗搅拌机和运输车辆的污水,应当综合循环利用,或者经沉淀处理并达标后排入公共排水设施以及河道、水库、湖泊、渠道。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清理应当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消纳和运输按照本市有关垃圾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第二十七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因重点工程或者生产工艺要求连续作业,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告施工期限。
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夜间施工。
第二十八条进行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影响。
进行夜间施工产生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由建设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补偿办法应当包括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争议救济途径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测定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并会同相关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单位确定应当给予补偿的户数。
建设单位应当与居民签订补偿协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的各类生活设施,应当符合消防、通风、卫生、采光等要求,安全使用燃气,防止火灾、煤气中毒、食物中毒和各种疫情的发生。
热水锅炉、炊事炉灶、取暖设施等禁止使用燃煤。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安全生产培训上岗作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动火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未包括安全生产或者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编制拆除施工方案或者未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因未采取改移或者其他措施,造成管线损坏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验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